本文摘要:專利轉讓是合法的,專利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按照正規手續完成轉讓也是受認可的,今天就在這里分享 專利法關于專利轉讓的條款 ,只摘選出了其中的部分內容,以及專利權轉讓中常見的問題,專利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可以閱讀參考: 一、法律規定 《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
專利轉讓是合法的,專利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按照正規手續完成轉讓也是受認可的,今天就在這里分享專利法關于專利轉讓的條款,只摘選出了其中的部分內容,以及專利權轉讓中常見的問題,專利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可以閱讀參考:
一、法律規定
《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二、法條解讀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專利權作為一項財產權利,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專利權人進行轉讓、許可或質押,從而為其帶來經濟利益。由于專利權的取得經過了登記和公告,專利權人已為公眾所知悉,因而要轉讓專利權,亦應當進行登記和公告,以使公眾知悉新的權利人,由此保護交易安全。
專利權轉讓主要通過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形式完成。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讓與方)將其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受讓人通過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并在專利行政部門完成登記后,即成為新的專利權人。
三、專利權轉讓中常見的幾點問題歸納如下:
1、應該注意專利實施許可的問題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十四條規定: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前,讓與人自己已經實施發明創造,在合同生效后,受讓人要求讓與人停止實施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在合同成立前讓與人與他人訂立的相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效力。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在專利權轉讓過程中,專利權人此前已經與他人簽訂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那么在專利權轉讓后,可能影響受讓人對權利的實施。因此,在簽訂專利權轉讓合同前,受讓人應當注意權利人與他人是否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通過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進行補救措施等條款進行適當的風險規避。
2、應注意專利相關的技術信息的問題
專利制度的核心在于以公開換取保護,通過授予發明人在一定時期、特定區域內的獨占權利換取其公開專利技術,從而避免重復研究,節約社會資源。《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規定的充分公開僅是獲取專利權的基本條件,并不意味著公開所有技術的信息。例如依據專利技術生產某個產品的主要部件,但是作為配件的生產技術被權利人采用商業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基于類似原因,受讓人雖然獲得了該項專利的所有權,但是不能保證獲取全部的技術信息,可能影響專利的實施。
3、同一發明創造申請方式中隱藏的風險問題
實踐中,為保證專利能夠盡快投放市場,發揮其最大的經濟效益,申請人往往將同一項發明創造既申請發明專利又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根據專利法第9條第1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1條第2款規定,申請時應當就申請兩種專利權進行提前說明,在獲得發明專利前必須放棄實用新型專利。但申請人為了獲得兩項穩定的專利,往往會縮小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此時申請人有可能獲得保護范圍大的實用新型專利和保護范圍小的發明專利。可能發生權利人將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分別讓與不同受讓人的情形,可能影響受讓人專利的實施。
最后在這里提醒:在簽訂專利轉讓合同之前,應當注意專利的實施許可情況、專利的相關技術信息、專利權人申請專利的情況等問題,防范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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