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為便于學術交流和推進本社期刊編輯工作的規范化,在研究和借鑒其他人文社會科學學術期刊注釋規定的基礎上,我們對原有引文注釋規范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特制定新的規定。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社會科學》、《中國社會科學內刊》和《歷史研究》。 一、 注釋體例及
為便于學術交流和推進本社期刊編輯工作的規范化,在研究和借鑒其他人文社會科學學術期刊注釋規定的基礎上,我們對原有引文注釋規范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特制定新的規定。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社會科學》、《中國社會科學內刊》和《歷史研究》。
一、 注釋體例及標注位置
文獻引證方式采用注釋體例。
注釋放置于當頁下(腳注)。注釋序號用①,②,③……標識,每頁單獨排序。正文中的注釋序號統一置于包含引文的句子(有時候也可能是詞或詞組)或段落標點符號之后。
二 、注釋的標注格式
(一)非連續出版物
1.著作
標注順序:責任者與責任方式/文獻題名/出版地點/出版者/出版時間/頁碼。
責任方式為著時,“著”可省略,其他責任方式不可省略。
引用翻譯著作時,將譯者作為第二責任者置于文獻題名之后。
引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列寧全集》等經典著作應使用最新版本。
示例:
趙景深:《文壇憶舊》,上海:北新書局,1948年,第43頁。
謝興堯整理:《榮慶日記》,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1986年,第175頁。
蔣大興:《公司法的展開與評判——方法·判例·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頁。
任繼愈主編:《中國哲學發展史(先秦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5頁。
實藤惠秀:《中國人留學日本史》,譚汝謙、林啟彥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82年,第11-12頁。
金沖及主編:《周恩來傳》,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獻出版社,1989年,第9頁。 佚名:《晚清洋務運動事類匯鈔五十七種》上冊,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復制中心,1998年,第56頁。
狄葆賢:《平等閣筆記》,上海:有正書局,[出版時間不詳],第8頁。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6頁。
2.析出文獻
標注順序:責任者/析出文獻題名/文集責任者與責任方式/文集題名/出版地點/出版者/出版時間/頁碼。
文集責任者與析出文獻責任者相同時,可省去文集責任者。
示例:
杜威·佛克馬:《走向新世界主義》,王寧、薛曉源編:《全球化與后殖民批評》,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年,第247-266頁。
魯迅:《中國小說的歷史的變遷》,《魯迅全集》第9冊,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年,第325頁。
唐振常:《師承與變法》,《識史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65頁。
3.著作、文集的序言、引論、前言、后記
(1)序言、前言作者與著作、文集責任者相同。
示例:
李鵬程:《當代文化哲學沉思》,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序言”,第1頁。
(2)序言有單獨的標題,可作為析出文獻來標注。
示例:
樓適夷:《讀家書,想傅雷(代序)》,傅敏編:《傅雷家書》(增補本),北京:三聯書店,1988年,第2頁。
黃仁宇:《為什么稱為“中國大歷史”?——中文版自序》,《中國大歷史》,北京:三聯書店,1997年,第2頁。
(3)責任者層次關系復雜時,可以通過敘述表明對序言的引證。為了表述緊湊和語氣連貫,責任者與文獻題名之間的冒號可省去,出版信息可括注起來。
示例:
見戴逸為北京市宣武區檔案館編、王燦熾纂《北京安徽會館志稿》(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1年)所作的序,第2頁。
4.古籍
(1)刻本
標注順序:責任者與責任方式/文獻題名(卷次、篇名、部類)(選項)/版本、頁碼。
部類名及篇名用書名號表示,其中不同層次可用中圓點隔開,原序號仍用漢字數字,下同。頁碼應注明a、b面。
示例:
姚際恒:《古今偽書考》卷3,光緒三年蘇州文學山房活字本,第9頁a。
(2)點校本、整理本
標注順序:責任者與責任方式/文獻題名/卷次、篇名、部類(選項)/出版地點/出版者/出版時間/頁碼。可在出版時間后注明“標點本”“整理本”。
示例:
毛祥麟:《墨余錄》,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35頁。
(3)影印本
標注順序:責任者與責任方式/文獻題名/卷次、篇名、部類(選項)/出版地點/出版者/出版時間/(影印)頁碼。可在出版時間后注明“影印本”。為便于讀者查找,縮印的古籍,引用頁碼還可標明上、中、下欄(選項)。
示例:
楊鐘羲:《雪橋詩話續集》卷5,沈陽:遼沈書社,1991年影印本,上冊,第461頁下欄。
《太平御覽》卷690《服章部七》引《魏臺訪議》,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影印本,第3冊,第3080頁下欄。
(4)析出文獻
標注順序:責任者/析出文獻題名/文集責任者與責任方式/文集題名/卷次/叢書項(選項,叢書名用書名號)/版本或出版信息/頁碼。
示例:
管志道:《答屠儀部赤水丈書》,《續問辨牘》卷2,《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濟南:齊魯書社,1997年影印本,子部,第88冊,第73頁。
(5)地方志
唐宋時期的地方志多系私人著作,可標注作者;明清以后的地方志一般不標注作者,書名其前冠以修纂成書時的年代(年號);民國地方志,在書名前冠加“民國”二字。新影印(縮印)的地方志可采用新頁碼。
示例:
乾隆《嘉定縣志》卷12《風俗》,第7頁b。
民國《上海縣續志》卷1《疆域》,第10頁b。
萬歷《廣東通志》卷15《郡縣志二·廣州府·城池》,《稀見中國地方志匯刊》,北京:中國書店,1992年影印本,第42冊,第367頁。
(6)常用基本典籍,官修大型典籍以及書名中含有作者姓名的文集可不標注作者,如《論語》、二十四史、《資治通鑒》、《全唐文》、《冊府元龜》、《清實錄》、《四庫全書總目提要》、《陶淵明集》等。
示例:
《舊唐書》卷9《玄宗紀下》,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標點本,第233頁。
《方苞集》卷6《答程夔州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標點本,上冊,第166頁。
(7)編年體典籍,如需要,可注出文字所屬之年月甲子(日)。
示例:
《清德宗實錄》卷435,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上,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影印本,第6冊,第7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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