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該《指導意見》事關中小學教師的工資、職稱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健全教師崗位等級設置。中小學教師崗位等級設置劃分為高、中、初級,按照國家現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
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該《指導意見》事關中小學教師的工資、職稱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健全教師崗位等級設置。中小學教師崗位等級設置劃分為高、中、初級,按照國家現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二)科學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崗位設置方案是學校公開招聘、確定崗位等級、調整崗位以及核定工資待遇的主要依據。各學校要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結合學校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實際,制定崗位設置方案。崗位設置要優先滿足教育教學工作實際需要,以教師崗位為主,根據需要合理設置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正高級教師崗位應具備的條件:具備過硬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高尚的師德素養,在教育教學和教書育人方面業績突出,能力卓越;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研究和推廣等方面發揮示范和引領作用;在指導培養本地本學科教師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在本地本學科領域有較高的聲望和影響力。崗位設置方案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崗位設置方案經備案后,應保持相對穩定,機構編制、職責任務和功能定位發生變化的,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在三個月內申請調整或變更。
各類學校要認真編寫崗位說明書,明確崗位名稱、崗位工作職責、目標任務、任職條件和績效考核標準等內容,將其作為人員聘用和管理的依據。
(三)優化崗位結構。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優化結構、合理配置的要求,建立健全崗位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區域、學段、學科、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制定高級教師崗位設置辦法,分學段、分類型科學設置教師崗位結構,各類學校間專業技術崗位結構要保持相對平衡。“十四五”期間,正高級教師崗位數量控制在全國中小學教師崗位總量的千分之五以內。高級教師崗位比例偏高的省(區、市),要嚴格把握崗位標準和條件,適當優化控制高級崗位的結構比例,避免無序增長;高級教師崗位比例偏低的省(區、市),可結合當地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和教師隊伍建設要求,適當優化調整中小學崗位結構比例。
(四)實行縣域統籌管理。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縣域內不同學段、不同類型學校崗位設置工作的指導。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可按照班額、生源等情況,在核定的崗位總量內,統籌調配各校崗位數量,并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按照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協調縣域內同學段學校教師崗位結構并向鄉村適當傾斜,努力使鄉村學校中高級教師崗位比例不低于當地城鎮同學段學校。義務教育學校要逐步實行縣域統一的崗位結構比例。直轄市可按區統籌。
(五)落實崗位傾斜政策。鄉村中小學引進急需緊缺高層次教師,經批準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特設崗位,特設崗位崗位等級可放寬至專業技術八級,不受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支持鄉村中小學設置“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教師中高級崗位,實行總量控制、比例單列、專崗專用,不占各地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與常設崗位分開設置、單獨管理,符合條件、通過評審的教師,可直接聘用至相應崗位。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教師崗位的總量或比例。對因組織安排援藏援疆援青的教師,援派期間取得高一級教師職稱的,援派期滿經考核合格,返回后派出單位按照援派期間取得的職稱,在崗位出現空缺時將其優先聘用到相應教師崗位。
(六)規范開展崗位競聘。各學校要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按崗聘用。學校新設崗位、出現崗位空缺或者其他確需競聘情形的,一般在備案的崗位總量、類別、等級范圍內,采用競聘上崗的方式進行。同一縣域內中小學教師崗位出現空缺的,教師可以跨校評聘。
競聘上崗可以綜合采取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同行評議、教學水平綜合評價等方式,按照制定方案、公布競聘信息、人員申報推薦、審查資格條件、組織競聘、確定和公示擬聘人員名單、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等程序進行。
(七)加強聘后管理。各學校要嚴格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教職工表現,以工作實績和貢獻為重點考核內容。要注重聽取學生、家長的意見和評價,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崗位調整、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工資核定以及變更、續訂、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據。對長期不在教學崗位和教學工作量達不到學校同類人員任課標準的教師,要及時調整崗位。
組織實施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重要性,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進一步明晰部門職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政策指導、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工作指導、崗位配置和組織實施。
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地區中小學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辦法,優化崗位結構,做好組織落實工作,切實發揮崗位管理制度的基礎作用。
(二)強化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學校在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本意見有關政策規定。對不按本意見進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聘用的學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不予確認崗位等級、不予兌現工資,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節嚴重的,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相應處分。
(三)本意見適用于普通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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