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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隨著我省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加上我省大項目、大企業引進加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大量征用成為客觀事實。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越來越多,因征地補償費用分配產生的糾紛也不斷增多,這些糾紛的發生,造成少數未得到分配的村民生活困難,直接影響開發區、工業園周邊環境,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引發大量信訪問題,不利于建設和諧社會。
論文關鍵詞 農村 征地 糾紛 補償
特別是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的進一步推進,大量的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項目的建設都迫切地需要大量的土地,農村土地的征用問題成為國際旅游島建設中必須破解的難題之一。
一、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糾紛的現實表現
(一)地方政府與村集體組織之間的分配糾紛
國土資源部的相關政策規定,土地補償費用的分配要按照實際來進行。法律法規中有明文規定,土地補償費應該用于對被征地用戶的補償。由于每個地域的實際情況各不相同,如何分配以及分配的比例等要素有當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和安排。但是如果農民的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時候且集體經營方式全部被取消的情況下,所有的土地補償費用應該全部交到農民手中,以此對農民的生活進行安置和補償。但是,在通常的情況下即使出現所有的土地被征收之后,補償費用也無法都實際到農民手中,層層政府都從中抽取一部分。當地政府對土地補償費用的截留比例從10%到90%都有,這造成了地方政府與村集體組織之間的分配糾紛難以調和。
(二)村集體組織與村民之間的分配糾紛
村民與村集體組織之間的糾紛,在所有的征地補償糾紛中,是占比重最大的。土地補償費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但在實踐中,很多地方沒有成立村集體經濟組織,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代為行使權利。但此環節,是最容易出現腐敗截留問題的,因而,村民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之間就會因土地收益分配發生糾紛。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在確定分配對象的時候,隨意的限制或者取消分配資格而引發矛盾,尤其是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在對外嫁女、超生子女、新入戶農民等參與分配的問題上,經常以村規民約的行使或者違反計劃生育等理由決絕對這些村民發放征地補償款,而印發村民與集體組織之間的不可調和的矛盾,動輒引起訴訟,重者甚至會引發群體性事件。
二、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分配糾紛的原因分析
1.補償原則沒有明確。土地補償的相關政策和依據在國家的各項法律中均沒有出現明文的規定。憲法最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應該對每一領域進行法律的規范和解釋,由于我國的憲法在土地補償領域內沒有對補償原則進行準確的解釋。許多發達國家的根本法律都對土地等必備屬性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這樣一來就避免了許多在土地問題上的糾紛。發達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比較成熟,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行。我國在2004年對土地補償費用的費用以及其他相關屬性進行了一系列的規定,但是不夠詳細而且對補償原則沒有明文的規定。
2.補償標準過低。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中對于一些原則有著明確的規定,補償原則是按照三年之內的量產平均值以及勞動力等因素制定的,現在看來,這些補償的原則有嚴重的不足。因為許多屬性是受到各種條件的綜合影響的,天氣、肥料等因素往往對產量有非常大的影響,以這種方式計算補償金額往往比較低。而且補償往往是由省級的政府制定的,由于各種原因通常來說也不能保證完全的公正和平均。一方面,我國幅員遼闊,盡管在一個省的范圍內土地質量等因素也有可能不盡相同。那么,如果按照平均的補償金額來進行補償的話,那么難免容易誘發不公平。另一方面,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還不夠平均和完善,東西部經濟水平差距比較大。不考慮其他因素,僅僅考慮省份的經濟發展水平來分析,東南沿海的補償金額一定比中西部地區的省份要高。眾所周知,我國的中西部是糧食和農業作物的主產區,土地廣袤,許多老百姓就已農業為家庭的支撐,土地就是他們的命。百姓本來就比較貧困,在加之補償量較少,最終導致惡性循環。這種情況的最根本原因就是補償金額太少造成的。
3.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上文說過,我國的相關法律和政策對于補償主體并沒有明確的表示出來。這是非常嚴重的問題之一。有的省份補償金額的接受者是“集體”,那么“集體”的概念是又能明確的解釋清楚呢?我們國家的土地歸集體所有,但是使用權歸個人所有,那么問題就來了,補償的金額應該給具所有權的“集體”還是給具有使用權的“個人”呢?在國家的各項法律和相關規定都沒有準確的解釋和規定。這就需要國家或者各個省份重視這種現象,要盡快的制定準確的規定和司法解釋。另一個重要影響因素就是層層截留,面面克扣。資金是由國家和中央統一下發的,由于種種原因無法把資金送到每個人民群眾手中,就得通過由中央財政撥款,各級政府向下發送的方法。這種方法的弊端就是無法保證資金的透明性,各級政府的極少的一部分無良無德的官員在利益的驅使下挪用或者將資金占位己有,那么這筆資金就無法到人民群眾的手中了,這種情況是我們必須嚴肅處理和提高警惕的。
4.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F階段,我們國家對于土地補償的形式一般只有物質補償著和安置補償兩種方式,在國家的相關文件和指導意見上還有一種方式,就是對原土地使用人在新的土地所有人的經濟活動中進行入股補償,但是這種補償方法僅僅停留在書面和理論上。因為土地新的使用者可能是國家機關或者個人企業,讓原來的土地使用人入股或參與新的行為行動顯然是不可能的。同時,安置補償實施的難度也非常大,現階段的就業問題是十分嚴峻的,就連大學畢業生的就業都非常的困難,我們如何能讓文化水平較低的農民就業。所以說,現階段我國的土地補償就常用的就是現金補償。
5.補償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濟。國家對土地補償的程序和流程有著嚴格的要求。在征地和補償之前應該進行廣泛的聽證。應該照顧到各個階層,政府不能妄下結論和決策。要符合實際的情況,F在部分地區只進行簡單的公示之后甚至根本不公示就制定和發放土地補償金,農民到手的補償款非常有限。而且,由于各種情況的發生,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在土地補償活動中自身的合法權益和利益收到了損害,主要表現在土地面積與實際情況不符以及補償金較少等方面。國家在這部分的司法救濟條例較少,而且有關部門沒有廣泛關注農民維權的需要和要求,這樣就使大部分農民維權無門。
三、化解農村征用補償分配糾紛的主要路徑
(一)在憲法中明確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
土地補償的原則是非常重要的,我們應該在法律層面上對土地補償的相關原則進行規定。我國國土面積十分廣闊,我國還是世界上的農業大國,隨著經濟技術和高新產業的建設和發展,對土地的征用現階段看來是非常普遍的。同時,因為土地的問題產生的糾紛也是在逐年增加的。但是往往法院受理此類的案件時往往遇到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人民法院不能不受理,也不能將人拒之門外,但是人民法院屬于執法機關,一切工作的準繩都是以國家的法律為基礎的,無奈之下人民法院等機關只能在不違反相關模糊的條文情況下進行調解,收到的成效一般都不盡如人意。這些年中有關土地補償糾紛呈增長趨勢,這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筆者呼吁,國家應該盡快的明確相關原則和法規,人大代表和立法機關應該重視有關國計民生的最基本問題。
(二)提高、拓寬征收補償的標準及范圍
有關土地的補償的標準時很難界定的,因為影響的因素是非常大的。作為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該盡力解決補償不平均的現象。政府和財政應該加大這部分的投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設立專項的資金,保證補償金的發放。很長時間以來,養成了一種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面前要犧牲個人的利益,這種說法并沒有錯。但是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今天,在經濟活動中,普通群眾有權利得到相應的利潤,所以國家應該在進行正常的征地補償活動中盡最大努力滿足人民群眾的利益。同時國家也應該制定最低的國家統一補償標準,避免許多地方由于條件限制所不能滿足補償條件的不足之處。
(三)豐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土地補償的的方式應該是多種多樣的,不應該是單一的。我們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新的土地補償制度的分析和提出,過于單一的補償制度會導致人民生活水平大幅下降,失業率提高。另外一個就是由于我國的經濟不是非常的發達,豐富土地的補償方式也能最大程度上彌補補償金額較少的不足。
前文也提到過,我國的經濟面臨許多問題,就業問題就是不可回避的問題之一。現階段,我們國家無法也沒有能力為失去土地而且文化水平較低的農民提供工作崗位,所以說一次性的資金補償及基本成了唯一的方法,但是一次性的資金補償有其自身存在的弊端,這也是的部分農民在轉讓土地之后生活水平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建設又不能停止,這就要求我們開發新的補償方式。筆者認為,國家部門應該把一次性的資金補償轉化成對農民的進行社會養老保險和社會醫療保險的投保,這樣很大程度上就解決了在土地轉讓之后生活沒有基本保障的情況。把失去土地的農民納入社會保險行列中是非常有效地解決土地補償問題的途徑之一。
一部分學者還提出把補償資金分批次發放、產權置業、以及房屋產權等對策和意見。這都是我們對新制度的探索和研究,我們的目的就是提出一條能最大程度上保障失去土地的農民的根本利益的道路,因為是我們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我們始終把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
(四)正確處理農民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組織在征收補償中的關系
在土地問題上我們無法避免的就是個人和集體的關系,因為土地歸集體所有,所以說一些補償的費用分配就出現了許多的問題。國家應該制定明確的政策和法規,規定補償資金的分配情況。集體經濟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經營模式,其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拋開集體經濟,直接把補償金發放到農民的手中。我們都知道,集體經濟在日常的農業活動中會產生一部分成本,這部分成本不該有土地補償金來支付,這就需要集體經營者和農民進行相關的談判和磋商。集體絕對不可以扣留農民的補償款,國家要制定嚴格的檢查制度,實現資金的透明性和使用的公正性。國家還要幫助集體和農民之間消除一些誤會,實現集體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也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
(五)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程序
在整個土地征收過程中,要增加透明性,在征收過程的每一個環節都要進行公示并向公眾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隨時提供可查閱的相關文件報表,以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進行有力制約,以權利制約權力,防止征收權濫用;要加強協商性,注重被征收者在征地行為過程中的參與,讓他們在征收目的性、征收范圍、征收補償安置和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并能采取足夠的措施及時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明確可訴性,設置科學、合理的救濟措施,保證在被征收者存有爭議時,可以通過多種救濟途徑,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允許被征收者采取復議、申訴或者訴訟等救濟措施,在條件成熟時,還可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征地仲裁機構,主持有關征地過程中產生的異議仲裁,以更好地維護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
閱讀期刊:《甘肅政法學院學報》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雙月刊)創刊于1985年,是由甘肅省教育廳主管、甘肅政法學院主辦的法學類學術期刊,原名《政法學刊》,1994年改為現名,1995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在國內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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