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網絡貨運是互聯網+物流的典型代表,其依托互聯網平臺匯集海量物流資源,并通過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應用以實現對物流要素的優化配置、貨源組織形式的科學高效、車輛調度的合理有序,加快形成物流行業的規模化與集約化效應。但目
[摘要]網絡貨運是互聯網+物流的典型代表,其依托互聯網平臺匯集海量物流資源,并通過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應用以實現對物流要素的優化配置、貨源組織形式的科學高效、車輛調度的合理有序,加快形成物流行業的規模化與集約化效應。但目前針對新業態發展的法規制度仍不健全,對無車承運人(網絡貨運經營者)的法律定位、行為規范以及監督管理缺乏明確規定,造成新業態運行不規范并制約了行業健康發展。文章從無車承運人的發展歷程為切入點,并結合浙江省的試點成果,揭示網絡貨運管理存在的問題,探討了浙江省的監管經驗,并對未來新規下網絡貨運的發展趨勢提出了相關看法。
[關鍵詞]網絡貨運;浙江省;無車承運人
1“無車承運人”的發展過程
“無車承運人”是由美國TruckBroker(貨車經紀人)這一詞匯演變而來,是無船承運人模式在陸地的延伸應用。無車承運人(NTOCC:Non-TruckOperatingCommonCarrier)是由美國truckbroker(貨車經紀人)這一詞匯演變而來,是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任務的道路貨運經營者。無車承運人具有資源整合能力強、品牌效應廣、網絡效應明顯等特點,利用互聯網手段和組織模式創新,有效促進貨運市場的資源集約整合和行業規范發展,對于促進物流貨運行業的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具有重要意義。
交通方向評職知識:交通運輸研究發表論文評職稱認可嗎
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交辦運〔2016〕115號)工作部署,2016年8月,交通運輸部在全國啟動了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在各方的參與和支持下,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并取得明顯成效。截至2018年11月,共有229家試點企業合計整合社會運力142萬輛,完成貨運量3.2億噸,比試點前提高車輛利用效率約50%,降低交易成本6%~8%,創新改革效果明顯。并基于前期試點經營與教訓,無車承運人的法律監管框架、邊界還有待逐步明確及細化。
因此,2019年9月6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暫行辦法的正式出臺,從法規層面初步確立了無車承運的監管體系,管理辦法中定義的無車承運人被更名為“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網絡貨運”),賦予了全新的身份主體,并從明確“經營行為”入手,更準確地界定網絡貨運的概念和法律定位,從而明確了政府管理的范圍邊界,也為行業企業“對號入座”、政府部門“審慎監管”奠定了基礎。
2浙江省“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成果
浙江省無車承運物流試點工作于2016年10月啟動。經企業自主申報、地市行業管理部門初審、專家集中審查、現場調研考察、名單公示等環節,截至2018年年底,浙江省共確定14家部級試點企業和13家省級監測企業。按照“先互聯,再許可”的原則,26家試點完成與部、省兩級無車承運物流監測平臺的互聯工作,其中22家試點滿足穩定運行條件并取得省運管局出具的納入監測證明,并據此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2019年,浙江持續開展試點工作,省級監測企業新增58家。截至2018年年底,全省22家部省試點集聚車輛約27.15萬輛,其中浙江車輛約3.88萬輛,占全省貨車總數的11.35%;累計完成貨物運輸量3022.70萬噸,總運費24.45億元;業務范圍覆蓋浙江、山東、江蘇、廣東、上海等,運輸貨種覆蓋快消品、鋼材、水泥等大宗貨物以及家具、家電、文具、紡織等。試點工作有效集約和整合了車輛、站場、貨源等零散物流資源,提升了運輸組織效率,為促進浙江省及區域物流業降本增效提供了有效支撐。
3浙江省試點存在問題及對策分析
3.1無車承運企業稅收征管機制仍待改進
一是進項抵扣政策仍待進一步落實。盡管已經出臺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明確“納稅人自行采購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的相關抵扣政策,但目前尚缺乏具體的實施辦法,導致試點企業對辦法的實施細節產生困擾。二是上述抵扣政策的隱含前提要求實際承運人能夠給納稅人開具運輸發票,但對于大量被整合個體運輸戶而言,重復前往稅務部門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流程較為繁瑣。
三是根據《關于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相關要求并結合曾參與我省國稅局聯合調研情況來看,該政策對從事撮合交易類的企業比較適合,但對真正從事無車承運業務企業的進項稅額不足問題尚未體現針對性措施,同時,在具體操作層面仍需要國稅部門進一步明確相關規則。
3.2跨部門信息共享協同能力仍待提升
一是超限超載、違法失信、服務投訴等信用數據共享不足,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相對遲緩;二是跨區域信息共享不足,個體貨運車輛異地駐點經營的難度較大,尤其是車輛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的監管邊界問題有待明確。
3.3無車承運行業管理制度仍待完善
一是無車承運試點申請流程相對繁瑣,尚未形成常態化的準入機制;二是無車承運企業試點監測要求尚未明確,試點企業日常管理和退出機制還不夠完善;三是行業服務質量、風險應對、投訴處理等標準和規范相對缺乏,運行數據監管仍顯薄弱。一是試點考核指標有待完善。現行考核指標過于側重運力數、運單量等考核,對業務數據上報的持續性、穩定性等考量偏弱。
二是部、省監測系統功能有待進一步完善。如部無車承運監測系統對試點企業運行中存在問題的推送能力還比較缺乏,如我省部分試點企業存在穩定上傳天數較少、上報運單量較少、上報運單文檔報送信息異常率偏高等問題尚未實現自動、及時地推送給行業管理部門,不便于行業日常管理,而省級監測系統針對無車承運業務運行數據發現的異常問題尚未對應建立相關異常研判規則,且尚未對試點企業上傳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合理性等維度進行深入分析。三是數據核查手段單一。目前,我省在開展試點企業上傳數據日常監測工作中,僅采用抽樣數據分析及企業上傳數據與其系統數據對應情況的實地檢查方式,無法有效核驗與實際業務間的符合關系。
4浙江省試點經驗分析
浙江省無車承運試點工作近三年來推動順利,成效顯著。主要經驗如下三點。
第一,注重以高標準為試點門檻。我省除遵循部文件精神對試點企業提出車貨源整合能力、信息平臺建設程度、安全生產管理落實情況、風險償付能力等條件外,還在遴選過程中優先選擇與上下游企業信息系統已實現系統標準對接的無車承運物流企業作為評定試點重要考量因素。為保證企業試點效果,我省還開展針對意向試點企業的現場調研考察,了解企業實際運作與信息系統建設運營情況。在根據調研情況基礎上,結合評審企業發展實際,權衡全省各地市均衡發展和企業業務運作、信息系統建設和應用情況,最終確定試點企業名單,并通過互聯網進行公示。
第二,注重以互聯為先行先試條件。我省在試點過程中提出“意向企業”可按照“先互聯,再許可”的原則開展試點許可工作。并允許實現信息互聯后的企業重新進行試點申請,適當擴大試點范圍,鼓勵進一步加強優質試點資源儲備,營造無車承運物流良好發展環境。
第三,注重以安全生產制度落實為管理核心。我省充分結合部文件關于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經營管理規范、保險賠付等方面的要求,以穩定上傳數據天數、平均綜合異常率、日均上傳單據量、總運費與增值稅發票金額出入、配合管理部門工等作為考核項對無車承運物流試點企業施行月度、年度考核機制,并將考核情況向所屬地市運管部門進行定期通報,要求對考核結果不達標的試點企業開展重點督查,對連續考核不達標的試點企業進行約談,督促企業核實整改有關異常等問題。
同時,研究引入隨機跟單跟車方式,借助稽查力量核證企業業務真實性。此外,在年度考核中將被稅務部門查處拒不整改、吊銷營業執照、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影響社會穩定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事件且情節較為嚴重作為否決項,進一步強化對安全生產管理落實的相關要求。
5未來網絡貨運的趨勢發展
第一,經營許可門檻提高。《暫行辦法》規定,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的,還應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關于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要求,并具備線上服務能力。這也是網絡貨運經營區別于普通貨運經營的重要特征。在后續服務規范或配套制度中可能會對“線上服務能力”予以進一步明確,如要求需取得“線上服務證明”。另外,對網絡貨運經營者建立交易規則與服務協議提出了要求,浙江在后續服務規范或配套制度中可能會有具體要求。如資質申請是提供交易規則、服務協議、評價方案、評價結果公示等材料;考核中結合上門核查要求提供與客戶的紙質合同、協議等;系統提供投訴處理功能。
第二,技術能力要求提升。《暫行辦法》要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完善并升級網絡貨運信息監測系統,實現其與網絡貨運經營者信息平臺的有效對接,并定期將監測數據上傳至交通運輸部網絡貨運信息交互系統。這延續了試點過程中運行監測分析的做法,并且具有針對性地加強了相關要求,如上報運單中保險信息、托運人身份信息均為必填。有助于實現網上網下一體化監管,也對經營者的信息化能力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第三,安全管理制度強化。《暫行辦法》明確要求網絡貨運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網絡貨運經營者的承運人責任。《暫行辦法》明確要求經營者應對實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資質進行審查,強化經營者的查驗責任;明確要求經營者應當遵守車輛裝載的要求,強化經營者的運輸組織責任。
6結語
綜上所述,對于各試點企業以及隨著《暫行辦法》的實施而想取得網絡貨運資質的企業來說,2020年是網絡貨運發展極其關鍵的一年,而《暫行管理辦法》所提出的高準入門檻、安全制度強化及數據、稅收合規化要求是一次全行業的“大考”,也是衡量網絡貨運行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的重要標準。政府通過對網絡貨運的經營管理、監督檢查提出的相關要求,并充分利用行政處罰、聯合懲戒、行業自律等手段,有利于構建多元共治的監管格局,并為新業態規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以支撐完善治理體系,提升治理能力的強國目標。
參考文獻:
[1]郭慶源.網絡貨運給大宗商品物流企業帶來的機遇與發展[J].中國物流與采購,2019(24):80.
[2]夏麗麗.網絡貨運經營者發展過程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2019(11):82-83.
[3]王立軍,洪純夫.強化網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促進貨運事業全面發展[J].黑龍江交通科技,2005,28(6):65-67.
作者:李磊
轉載請注明來自發表學術論文網:http://www.zpfmc.com/dzlw/284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