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這篇稅收論文投稿發表了遺產稅的法律制度設計,論文探討了我國開征遺產稅的必要性,我國出臺遺產稅是必然選擇,貧富差距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出現,開征遺產稅能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刺激富人多做慈善事業,論文對我國遺產稅法律制度的設計提出了些許建議。
這篇稅收論文投稿發表了遺產稅的法律制度設計,論文探討了我國開征遺產稅的必要性,我國出臺遺產稅是必然選擇,貧富差距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出現,開征遺產稅能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刺激富人多做慈善事業,論文對我國遺產稅法律制度的設計提出了些許建議。
關鍵詞:稅收論文投稿,遺產稅,必要性,法律制度
一、遺產稅的概念
遺產稅是財產所有人死亡后,以其遺留的全部合法財產為征稅對象,向其繼承人征收的一種稅。遺產稅起源于古埃及,由法老胡夫為彌補軍費開支而開征,F代意義上的遺產稅起源于荷蘭,其功能定位已不再是單純地增加財政收入,而是更多的被賦予了調節居民收入、促進社會公平的功能。
二、我國開征遺產稅的必要性
(一)貧富差距擴大,成為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部分地區已基本實現了“先富起來”的目標,然而改革開放的成果卻被過度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共同富裕的目標尚未實現。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2016年天津市人均GDP為115612元,是人均GDP最低的甘肅省的4.2倍。2016年上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54305元,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西藏自治區的4倍。2016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是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8倍。2016年我國基尼系數為0.465,仍超出國際警戒線。這些數據表明,我國居民之間、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的貧富差距都比較大,而近幾年某某富二代高調炫富、某某影視明星片酬上億的新聞更是直觀地沖擊著人們的眼球,也沖擊著社會的公平價值觀,成為新的社會不穩定因素。開征遺產稅能緩解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開征遺產是優化稅制結構的要求。我國稅收體系中間接稅所占比重高,但間接稅稅負易于轉嫁,具有累退性,很難在調節居民收入方面發揮作用。出臺遺產稅能夠增加直接稅的比重,優化稅制結構,強化稅收調節居民收入的職能。
(三)開征遺產稅可以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眾所周知,美國是一個慈善事業非常發達的國家,比爾蓋茨、索羅斯、巴菲特等富豪皆熱心慈善事業,且都曾公開表示死后將捐贈大部分遺產。研究表明,美國慈善事業的發展離不開稅收政策的推動。與之形成對比的,是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緩慢,我國富豪中很少有人在慈善方面能像美國富豪那般慷慨。對公益性捐贈免征遺產稅是世界各國的通行規定,開征遺產稅可以促使富豪們在慈善捐贈和留下大量遺產之間進行權衡,刺激富人多做慈善,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四)開征遺產稅有助于維護國家稅收權益。我國居民在國外繼承遺產需要在當地繳納遺產稅,但外國公民在我國繼承遺產卻無需繳納遺產稅。在經濟全球化、各國經濟交往越來越頻繁的今天,我國尚未開征遺產稅,也就等于放棄了一部分稅收權益。為維護國家稅收主權,應開征遺產稅。
三、我國遺產稅法律制度設計構想
(一)堅持稅收法定的立法原則。我國現行十八個稅種中,只有《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和《車船稅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并頒布的法律,其余十五個稅種的現行法律規范,或為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立法,或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在出臺《遺產稅法》時,應堅持稅收法定原則,由全國人大制定并頒布。
(二)關于遺產稅稅制的選擇。我國宜采用總遺產稅制。我國稅收征管水平還較為落后,也尚未建立起死亡申報、收入申報、財產評估等配套制度,考慮到分遺產稅制對征管水平和法治環境有更高的要求,為提高征管效率,現階段我國遺產稅建議采用總遺產稅制,總遺產稅稅制較為簡單,易于控制稅源,便于征管。
(三)關于遺產稅稅權的歸屬。為避免遺產稅“均貧富”的功能被淡化而淪為地方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工具,遺產稅宜為中央稅,稅收收入由中央統一管理支配。
(四)關于贈與稅。為防止財產所有人生前通過贈與等方式轉移財產,應同開征贈與稅。
(五)關于遺產稅稅率。為體現量能課稅原則,遺產稅稅率應采用超額累進稅率。遺產稅是對繼承或受遺贈所獲得財產征稅,所得稅是對勞動所得征稅,二者性質不同,按照稅收政策向勞動所得傾斜原則,遺產稅邊際稅率應高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
(六)關于起征點。遺產稅是對富人征稅,應設置較高的起征點。由于我國地域差距大,遺產稅起征點可以按照各省市經濟發展情況分別設置,避免一刀切造成新的不平等。同時,由于社會經濟發展迅速,遺產稅起征點應靈活調整。國際上遺產稅起征點按人均GDP的倍數來設置,我國可以借鑒。我們必須看到的是,貧富差距問題絕不是靠出臺遺產稅就能解決的。
隱藏在貧富差距背后的,是機會不公、非法收入、勞動要素被歧視等一系列社會問題。但出臺遺產稅,能緩解貧富差距過大造成的社會大眾心理失衡、仇富等現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會不穩定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同時,遺產稅所征得的稅款也可以用于發展貧困地區或增加貧困人口收入,實現“先富帶動后富”的目標。最后,遺產稅也是國家深化收入分配體制改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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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永剛.境外遺產稅制度比較及其啟示[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5,1:124-127.
作者:李修品 單位:四川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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