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這篇財務管理論文發表了我國合并財務報表中實務操作問題和對策,論文探討了當前我國合并財務報表實務操作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并針對性的提出了改善我國公司合并財務報表實務操作問題的對策措施。結合實務操作的具體情況,對目前我國合并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存
這篇財務管理論文發表了我國合并財務報表中實務操作問題和對策,論文探討了當前我國合并財務報表實務操作存在的問題及成因,并針對性的提出了改善我國公司合并財務報表實務操作問題的對策措施。結合實務操作的具體情況,對目前我國合并財務報表編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進行討論。
【關鍵詞】財務管理論文,合并財務報表,上市公司,實務操作
一、引言
自新會計準則頒布之后,我國會計準則逐漸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那么對于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方法從理論及具體操作都有較大程度的改變,也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比如實體理論、權益性交易,但準則畢竟更多的是原則上,框架上的規定和描述,有些概念也是一筆帶過,沒有更為詳細的解釋和舉例,當然作為一項準則也不可能在實務操作中做到面面俱到的規定,然而在當前企業都在從不同渠道積極尋求發展的情況下,各種交易復雜而多樣,很多交易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準則上找不到直接對應的答案,這就造成企業無法有據可依,只能通過各自的理解和判斷來進行操作。
我們知道合并財務報表是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它已成為投資人、債權人以及政府宏觀調控、了解企業財務狀況、現金流量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主要數據來源,所以其能否真實、恰當的反映企業整體財務情況至關重要。這就需要理論聯合實際,通過實務操作中發現的問題來不斷完善我國相關準則和制度。
二、當前我國合并財務報表實務操作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1.合并報表范圍的確定問題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33號——合并財務報表(2014年修訂)中有關合并范圍的規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其中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利,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利影響其回報金額。
在實務中,存在這樣一些企業,為了達到某些階段性目的,在控制上做文章,根據自己不同的發展階段,不同的需求,通過章程中的對董事會人數以及董事會、股東會重要事項表決權比例的規定,來達到控制或是不控制的效果,從而實現納入或是不納入合并范圍的目的,和其實際的股權比例可能出現較大程度上的不匹配。
這樣的操作會造成有些財務數據無法得到統計和監督,也違背了我們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初衷,合并范圍都無法準確的確定,那怎么樣能夠保證財務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呢?
之所以出現以上狀況,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合并報表范圍的判斷完全是依靠定性型的指標,并不是可以結合某幾項具體的量化指標為依據,更多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通過職業判斷來確定合并范圍,這就增加了靈活性,缺乏了謹慎性,更容易留下操縱的漏洞空間。
2.收購少數股權形成的資本公積在處置子公司時的會計處理問題
根據我國企業會計準則33號——合并財務報表(2014年修訂)中特殊交易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權形成的相關利得和損失計入資本公積;同時33號準則又規定,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方的控制權的,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對于剩余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余股權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并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同時沖減商譽;與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在喪失控制權時轉為當期投資收益。但準則并未提到,在企業喪失對該家子公司控制權時原母公司因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權形成的資本公積,應如何進行處理。
在實務中,企業根據發展需要,先購買少數股權之后再處置部分股權并喪失控制權的業務并不鮮見,可以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之前溢價部分沖減的資本公積不再體現;二是仍然將當時的溢價部分保留在資本公積中。如果采用第二種方式繼續保留在資本公積中,那么由于原子公司已經不再納入合并范圍,合并抵消已經不存在長期股權投資,這就需要通過另外一個合適的科目來保留,如果通過投資收益科目保留,此操作會增加當期損益,影響當期利潤,如果當時購買少數股權時溢價金額較大,那么在處置股權當期,就會較大程度的增加當期利潤,目前實務中大部分企業采用第二種方式處理,通過投資收益將溢價部分保留在資本公積中。
這樣的處理方式會帶來兩個問題:一是有可能成為公司調節利潤的一種“合法”手段。利用目前會計準則存在的漏洞,以先進行權益性交易,再進行損益性交易的方式,成功增加當期損益。二是因增加當期損益,會導致可供分配利潤的增加,當初購買少數股權多支付的對價,由于體現在資本公積中,不能沖減可供分配利潤,現在處置時,為了將溢價部分繼續保留在資本公積中,又需要通過投資收益來實現,這將會導致企業多分紅利。而此類投資收益的產生又并非企業真正經營所致,而是會計操作導致。
之所以存在以上問題,原因就是我國準則對于權益性交易并沒有一個全面、直接、透徹的解釋,權益性交易和損益性交易對應的會計處理該如何銜接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當實務中遇到此類問題時,我們只能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推薦閱讀:《農村財政與財務》(月刊)1996年創刊,是全國經濟類一級財政專業指導性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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