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經濟適用房相對于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征: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作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組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經濟適用房相對于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征: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作為我國住房保障體系組成部分的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從長期來看應完成其歷史使命而逐漸消亡,從中期來看應逐漸打通與其他各類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銜接,從短期來看則應予以保留,但需要對這一政策進行完善。
明確政策目標限定保障對象
淡化經濟適用住房的商品性,突出其保障性。經濟適用住房的性質定位直接影響其政策的執行方式和效果。如果說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形成的背景決定了其政策目標的多重性偏重于經濟適用住房的商品性在特定時期是必要合理的,那么在房地產市場日益活躍、房改進入深化階段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目標就應該逐漸回歸到“經濟”、“適用”的保障初衷。
以低收入家庭為經濟適用住房的主要保障對象。鑒于我國現有的財力,有必要縮小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范圍,避免因政策目標群體過于寬泛而使財政投入成為大眾化的社會福利。同時,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和建設標準也應與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適應,只能是水平適度的基本保障。
調整用地制度擴大房源供給
調整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現有的土地供應方式。在土地供應方式上,可將現有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行政劃撥改為土地租賃。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土地價格上漲同步調整地租標準,從而共享土地增值收益。
逐步開放二級市場,擴大經濟適用住房供給。經濟適用住房不應僅局限于新建房,房改過程中的購買公房、安居工程房、集資建房等都應屬于經濟適用住房范圍。因此擴大經濟適用住房房源,需要開放二級市場,同時制定相應政策,保證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二手經濟適用住房時同樣享受優惠政策。
建立信用體系遏制違規行為
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可借鑒國外的方式,即提供個人完稅證明作為個人信用的重要憑證,同時對個人收入所得稅的征收嚴格把關。現階段我國的完稅證明不能完全等同于收入證明,但可以從發放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開始,逐步建立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對象的條件審核提供可靠信息。此外,為了遏制騙購等違規行為,可考慮附加個人擔保制度,即要求每一個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者要找到一個擔保人,由其擔保申請人收入的真實性,從而落實《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使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因申請難度加大而選擇退出。
調整供應模式試點補貼辦法
一方面,從“只售不租”盡快調整到“租售并舉”。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功能應體現為保障中低收入者有房可住,而不是擁有房產。通過積極發展和大力推廣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經濟適用住房“租售并舉”,有效解決不同層次的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另一方面,由“補磚頭”逐步過渡到“補人頭”。將對供應者提供隱性補貼轉化為向需求者提供顯性補貼或貨幣補貼,從而使需求者的購房能力得到提升,同時杜絕開發企業利用政策漏洞牟利。
完善政府監管探索退出機制
第一,借助市場、公眾等多方面力量,實現政府有效監管。政府的主要責任應在于提供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規則,從制度上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機制,完善經濟適用住房政策體系,在監管時也要借助市場力量,培育非盈利組織或企業作為收入核查第三方。
第二,從發展方向來看,“共有產權”可能是實現政府投入的收益權、提供更為靈活的退出機制、體現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目標的一種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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