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當前,共享住宿對城市住房市
[摘要]當前,共享住宿對城市住房市場、社區生活及傳統酒店業產生了普遍性沖擊,世界各地的城市政府正在制定相應監管政策來規范共享住宿.基于此,通過案例提煉三種不同監管機制的生成路徑:政府被動反應、政府主動引導和政府與平臺合作.進而,總結評論國外在監管共享住宿中嘗試過的政策措施,以此為國內城市未來的監管提供決策依據.
[關鍵詞]共享住宿;負面影響;生成路徑;監管機制;政策措施
一、引言
隨著國際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和旅游住宿需求的增加,共享住宿行為和相關商業平臺在全球急速擴張,成為城市解決短租房供應不足、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靈活應對.在此背景下,共享住宿被認為是節省成本、提供家庭便利設施、給予當地體驗的“顛覆性創新”1.作為先驅者的愛彼迎(Airbnb),從2008年成立至今,已覆蓋220個國家和地區,擁有700多萬套房源,接待5億多游客[1].
共享經濟論文范例:共享發展理念下的城市規劃設計
此類平臺通過互聯網連接房主和租客,使分享房間或整套住宅,成為便捷、低成本、高頻次的經濟活動,也讓共享住宿快速被大眾接受.在«共享住宿服務規范»2中,共享住宿指“利用自有或租賃住宅,通過共享住宿平臺為承租人提供短期住宿服務,房源房間數不超過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的一種租賃形式.自發展成一種全球現象以來,國際上對共享住宿就存在激烈爭議.支持者稱該經濟活動可以給房主帶來額外收入,推動旅游業發展,促進積極的文化和社會交流[2].但越來越多的批評家認為,愛彼迎這類平臺是對“共享”理念的扭曲和異化,它侵蝕了長租房的供應,降低了本地居民的住房負擔能力,帶來社區滋擾和不平等的行業競爭,甚至產生空間分化和社會不公平[3].近年來,國外城市愈發感受到共享住宿無約束下“爆發式增長”帶來的問題,開始著手監管[4].
目前,我國共享住宿的發展處于起步階段,«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年度報告(2020)»顯示,共享住宿的用戶普及率和市場交易額逐年上升[5],不難想象該行業未來的快速增長.雖然國家已發布規范來增強企業自律,但互聯網經濟的快速變化和相關法規制度的滯后,共享住宿很易走上無序發展的道路.所以有必要在了解可能存在的負面影響后做出“預判式”思考,建立起及時恰當的監管制度.鑒于此,本文首先對共享住宿的負面影響加以闡述;其次,在梳理國外城市監管歷程的基礎上,整合出“政府被動反應”、“政府主動引導”、“政府與平臺合作”三種監管機制的生成路徑;最后,總結國外的監管措施,探討監管的成效,為國內共享住宿監管政策的制定提供參考借鑒.
二、規范共享住宿:亟待消解的負面影響
(一)減少長租房供應和增加住房成本
在城市住房存量一定的情況下,共享住宿平臺將現存住房分配給游客,導致供應本地的住房減少,租金上漲,威脅當地居民的住房負擔能力,從長期來看,高額的生活成本可能逼迫當地租房者向城市郊區遷移,進而導致紳士化現象. 一方面,共享住宿平臺鼓勵房東將空置房屋從長租房3市場移除,作為“準酒店”出租.Campbell等[6]發現,截至2018年,英國皇后鎮每1000個居民就有204個愛彼迎房源.Gurran和Phibbs[7]指出,2015年末,澳大利亞悉尼的長租房市場中移出用作共享住宿的住宅數量約占租賃空置率4的50%.這種情況在城市中心及旅游地區表現得更為極致,在澳大利亞韋弗利這種旅游地區,愛彼迎可提供的整套住宅數量是該地區租賃空置率的3倍多.
另一方面,共享住宿在減少長租房供應后造成了租賃競爭,進而導致租金上漲.Wachsmuth等[8]發現,僅愛彼迎就使美國紐約2014到2017年的租金上漲1
(二)擾亂社區生活和危害公共安全共享住宿的房源主要集中在居民社區,訪客的滲入對不參與交易居民的生活產生一系列負外部性影響.共享住宿平臺通過出租空床、空房間、整套住宅提供不同的住宿類型.理論上前兩種出租形式(房東在場可以規范租客的行為)對鄰里影響不大,但整套出租可能會產生聚會噪音、酗酒、停車位占用、廢棄物管理及人身安全等問題[7].不斷增加的“不舒適感”加劇了社區居民和共享住宿租客之間的沖突,居民對租客的投訴持續上升[7].此外,一些反對共享住宿的社區團體(如“鄰居不是陌生人”網站)用“短租讓我們無家可歸”表達抗議[11].
三、不同生成路徑下的共享住宿監管機制
共享住宿平臺是一種互聯網經濟,超出了傳統的商業監管范疇,需要建立新的監管機制來規范.新監管政策的制定不僅要考慮共享住宿的數量、類型、地理位置,更受到其所在城市的政治背景、發展目標、社會經濟條件、旅游吸引力等影響[15].例如,一些城市用共享住宿來刺激旅游業,一些城市則限制其來保障居民生活品質.本文以政府開展監管的方式來區分不同城市的監管歷程,總結以下三種路徑,并分析其實施程度、政策偏好及監管結果.
(一)政府被動反應下的監管機制在某些住宿服務供應嚴重不足的著名旅游城市,共享住宿平臺來勢兇猛.政府反應滯后,加上傳統監管制度應對無效,使共享住宿在這些地區很快涌現諸多負面影響.在某些城市甚至引發了基層組織的政治運動,包括游說政府官員、建立促進監管網絡聯盟等.這類由共享住宿負面影響直接或間接引發的政府被動式監管,往往以解決當下問題為主要導向,快速推進監管進程.總體上看,政府被動反應下的監管在一定時期內有立竿見影的成效,但易走向為解決而解決的格式化路徑.
四、共享住宿監管的措施
(一)確立共享標準
1.單個房東只允許出租一套房源城市應允許居民在外出時出租自己的房屋,或允許房東在場時出租多余房間或床位,同時限制個人房東將多套住房轉變為“準酒店”.
2.限制租賃時長如果共享住宿租賃“短時高頻次”,就會更接近酒店的性質.所以,幾乎所有城市對租賃時長都有明確規定,包括單次租賃時長或一年總時長.例如,美國棕櫚泉市規定共享住宿單次出租需大于3天2夜[25],阿姆斯特丹規定一年總租賃天數不多于30天[4].另外,部分城市要求在住所內居住達一定時限的永久居民才能進行共享租賃.
3.限制房源類型整套出租比其他租賃形式更易造成滋擾問題,因此波特蘭等城市規定共享住宿只能在房東在場的情況下出租[22].但這類政策執行困難,且過于嚴苛的規定反而易導致非法租賃的增加[25].
(二)規定租賃位置
1.修改土地使用規定共享住宿的土地使用類型關系其監管的嚴苛程度.納入居住用地的共享住宿需結合社區物業共同監管.也有城市增加了新的規劃用地性質,如波特蘭增加了一個額外的規劃用地,作為正常住宅的附屬用途[7].此外,巴黎提出房東可通過購買另一房產,來彌補原房產的土地使用性質變更[13].限制共享住宿密度通過密度限制可以控制中心街區或住宅區的共享住宿數量.例如,美國的圣路易斯奧比斯波縣規定,新共享住宿不能位于同一街區其他共享住宿的200英尺范圍內[25].
五、討論與借鑒
目前關于共享住宿監管效果的研究相對較少.Wachsmuth等[8]統計了舊金山2018年新法規實施后6個月共享住宿的變化,發現房源數量、房東總收入持續縮小,同時新法規對酒店基本沒有影響.
Valentin[27]發現,新奧爾良市執行監管后,整體上降低了共享住宿的活力,但在監管不嚴格的社區,共享住宿數量仍有增加.Shatford[17]發現,柏林和圣莫尼卡在分別實施嚴格監管制度后,整套住宅的房源量下降49%和37%.雖然地方政府可以探索不同監管措施來規范共享住宿,但監管措施的有效運作還與獲得數據的準確性、執法部門的能力、法律約束力、公眾的支持程度等有關[11].此外,從全球來看各地監管政策實施時間還較短,能否長期奏效還需進一步核查.對于我國來說,盡早監管處于起步階段的共享住宿,對將共享住宿轉化為惠及公眾的經濟活動具有重要意義.
為此,本文建議:在監管生成路徑上進行分類指導.麗江、成都等旅游型城市適合由共享住宿負面問題誘發的政府被動式監管;北京、上海等適合在提倡共享經濟發展的政策支持下,發揮政府主導力量,做出試點表率;而依賴企業自覺,鼓勵創新的政府與平臺合作模式,更符合杭州等科技專業化城市.另外,需要注意監管路徑也可能發生變化,如米蘭開始想通過建立共享城市規范共享住宿,但政府在行動中未能明確主導立場,使監管一度失效,加上奧運會召開導致的住宿供應不足,只能與愛彼迎合作暫解危機[13].盡管規范共享住宿迫在眉睫,但也要認識到它是一個長遠的問題,一方面數據獲取的艱難和互聯網經濟的動態變化令監測難度加大,另一方面共享住宿涵蓋法律法規、公共政策,涉及城市規劃、土地、住房等多個部門的管控范圍,有效執行相當復雜.未來國內不同城市如何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共享住宿監管,還需做進一步探究.
作者:張一雯周愷和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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