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個人所得稅制度具有調節貧富差距功能,本篇發表在《當代會計》會計研究生論文分析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差距影響,人們的收入在不斷提高,收入的成分發生變化,工薪收入比例下降,經營性收入比例有較大上升,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比重略有上升。
個人所得稅制度具有調節貧富差距功能,本篇發表在《當代會計》會計研究生論文分析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差距影響,人們的收入在不斷提高,收入的成分發生變化,工薪收入比例下降,經營性收入比例有較大上升,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比重略有上升。
《當代會計》(月刊)創刊于2014年1月,是由江西省報刊出版有限責任公司主辦的一份集實用性、理論性于一體的會計專業期刊。主要欄目:名家觀察、案例庫、會計實務、審計園地、納稅與籌劃、國際視野、財務管理、工作交流、考試、法規。《當代會計》的辦刊宗旨是宣傳國家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及相關政策法規,傳播現代會計理念和會計文化,闡釋和交流會計實務方法,為企事業單位會計從業人員職業發展和學習交流服務。
【摘 要】 個稅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后財政部確定的財稅改革的重點之一,文章主要通過描述性統計分析了個人所得稅對高、中、低不同階層的城鎮居民的影響,重點對比分析了我國幾次較大的個稅改革前后個稅的收入調節功能。研究表明:個稅對收入分配調節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并不明顯;稅改之初調節作用較大,但隨后作用逐漸減弱。我國個稅改革的重點不能局限于提高免征額,而應改革目前個稅體制。
【關鍵詞】 居民收入差距; 個稅改革; 家庭為單位征繳
一、引言
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最有效、最直接、最主要的形式,也是國家調節經濟的一項重要舉措。個人所得稅是我國國內稅收的第四大稅種,有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和縮小收入差距的功能。伴隨著全球經濟持續增長,收入分配差距擴大問題日益凸顯。尤其是隨著我國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問題也越來越顯著。收入分配差距持續擴大以及社會財富分配相對集中現象,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隱患。收入差距問題作為我國的一個突出問題,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以及健康發展。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重視。然而,研究表明,各專家學者對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分配功能持不同意見。
國內外研究認為,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對于縮小收入差距的影響微乎其微,原因主要在于這些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累進程度較低,而且征稅手段落后,稅收繳納效率低下。例如,張文春(2005),胡鞍鋼(2002),李延輝(2009),岳希明、徐靜(2012)等的研究皆證實了這一結論,但是也有部分學者的結論略有不同。如王亞芬(2007),劉小川(2008),胡漢軍和劉窮志(2009)等認為個人所得稅政策工具對城鎮居民收入不均等具有較強的抑制作用。
我國在2005年、2007年和2011年對個稅稅法進行了三次較大的修訂,最大變化就是將個稅免征額從800元逐步調增到1 600元、2 000元和3 500元,將工資薪金所得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縮減至7級。這三次個稅改革是否促進收入合理分配,其調節作用值得研究。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著重分析改革前后個稅的調節收入功能的變化,并根據分析結果提出對我國目前個稅改革趨勢的建議。
二、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差距影響的分析
本文選取了2004—2012年7個階層(包括最低收入里面的困難戶)城鎮居民不同來源的收入與個人所得稅等相關數據(階層分類按照《中國統計年鑒》分為最低收入、低收入、中偏下、中收入、中偏上、高收入與最高收入),首先對各年度居民收入與個稅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并詳細分析近三次改革前后收入與個稅增長變化,最后對研究結果進行分析解釋,并提出我國下一步個稅改革的建議。文中相關數據來源于2005—2013年《中國統計年鑒》、《中國稅務年鑒》、《中國城鎮居民生活與價格年鑒》。
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調節貧富差距功能,簡單來說就是通過個稅的累進稅率使個人稅負的增長超過收入的增長,個稅稅負減少速度超過收入的減少速度,其結果是使稅后的收入差距縮小,減少社會貧富兩極分化。因此,按照預期,稅負的增長應該超過收入的增長。
(一)收入的增長分析
2004—2012年各階層收入的增長速度在130%~155%,各階層收入增長率有一定差距。最快的為最低收入階層153%,最慢的為最高收入階層134%,總體來說處于低收入階層的城鎮居民收入增長較快,而處于較高收入階層的則相對增長較慢。
不同來源的收入增長變化差異較大。(1)工薪收入增長速度最慢,最快的為低收入階層157%,最慢的為最高收入階層108%,表明近年來,國家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對硬性的工資標準有了較大的提高。(2)經營性收入增長速度各階層差異較大。從圖1可以看出,越是位于高收入階層的居民,經營性收入增長越快,越是處于低收入階層的居民,經營性收入增長越慢。(3)財產性收入增長較快。這主要因為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有了多余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或不動產(如房屋),可以通過財產取得收入。(4)轉移性收入增長速度略高于工薪收入增長速度。
其次,分析不同來源收入的比重。從圖2可以看出:(1)各個階層的主要收入來源于工資薪金收入,約占個人全部收入的三分之二。其中,中等收入階層工資薪金收入所占比例最高,為68%,而低收入和高收入所占比例則降低。(2)經營性收入差距較大,最低收入和最高收入的經營性收入在收入總額中所占份額較大,而中等收入階層所占比例較小。(3)財產性收入所占比重差異較大,財產性收入基本與個人總收入呈正相關關系,收入越高,財產性收入所占比重越大。(4)轉移性收入各階層差距較小。
低收入階層收入有較大提高,但由于收入基數很小,增長的收入凈額有限。最低收入階層與最高階層年人均收入差額已經從2004年的24 421.40元上升到2012年的60 667.85元,可見,即使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增長速度相對于高收入群體略有優勢,也不能緩解越來越大的貧富差距。
(二)稅負增長分析
我國近年的三次個稅改革,分別于2006年、2008年、2011年將個稅免征額從800元提高到1 600元、2 000元和3 500元。這尤其以2011年改革幅度為最大,不僅提高了免征額,還將現行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 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數次改革目的在于減輕中低收入階層的納稅負擔。我國的總體稅率是在不斷上升的,各階層稅率都有所增長。根據改革的時間,將其分為四個階段,2004—2005年、2006—2007年、2008—2010年、2011年。
在第一個階段,各階層的稅率在2005年都比2004年的實際稅率要高,低收入階層在0.02個百分點左右,中等收入階層在0.1個百分點左右,最高收入階層0.04個百分點左右。
第二個階段,2006年由于免征額由800元提高到
1 600元,各階層的稅率比2005年有普遍下降,其中,低收入階層約0.02個百分點,中等收入階層約0.15個百分點,最高收入階層在0.07個百分點;而到2007年,除了兩個低收入階層,其他階層的稅率仍然在上升,這以最高收入階層增長最快,達0.25個百分點。
第三個階段,由于免征額繼續上升,由1 600元上升到2 000元,中低收入階層稅率下降,而中高收入階層的稅率則有所上升。此后,2009年到2010年各階層稅率都有上升。2008—2010年的3年間,收入越高的階層,稅率增長越快,收入越低的階層,稅率增長越慢。
第三個階段,2011年免征額由2 000元大幅度增加到3 500元,中下階層到最高階層稅率都有下降,最低階層和低收入階層稅率反而上升,稅率下降的階層中,年人均收入約3萬元的中上階層和年人均收入約4萬元的高收入階層稅率下降最大,分別為0.07個百分點和0.13個百分點。
三、研究結論
綜上分析,國家的這幾次個稅改革,每次提高免征額,基本上都會引起各個階層平均稅率的下降,因此,提高免征額有助于降低個稅稅額、減輕人們負擔。但有以下方面需要注意:(1)如果免征額增長幅度太小,對各個階層都沒有大的影響。例如2008年的改革,免征額增長了400元。這一金額對降低各階層的稅額影響微乎其微,而高收入階層的稅率完全沒有因為免征額提高而降低。(2)免征額不宜提高幅度過大。正如一些專家所擔心的,當免征額提高到一定數額,繼續提高免征額對減輕中低收入階層的稅負沒有幫助,得到實惠的是中高收入階層,結果反而會腐蝕稅基,減少國家的財政收入,而這與個稅征收的初衷是相反的。例如2011年改革,免征額上升了1 500,享受到改革最大優惠的不是中低收入階層,反而是中高收入階層。(3)個稅改革最好不局限于提高免征額,不同時采取其他改革措施,改革的功效不能長久。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每一項新的個稅改革出臺之后,高收入階層很快會通過稅法漏洞采取措施,盡量減少納稅金額。因此,個稅改革不能僅局限于提高免征額,應該采取其他措施。
與收入增長相比,個稅稅負的增長速度差距較大。其中,增長最慢的是中下階層,稅負增長率為158%;最快的是最低收入階層,為274%。考慮到最低收入階層的稅負基數很小,從2004年的0.94元到2011年的3.52元,這種狀況也屬正常。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人均年收入幾萬元、處于人均收入前10%的最高收入階層來說,考慮稅率的累進性,稅負的增長速度與其收入增長速度相比有些過慢。因此,從稅負與收入的增長速度來看,個稅的調節收入分配功能并不明顯。此外,我國各個階層稅負普遍較低,即使是最高收入階層,平均稅率也只有不到2%,因此,我國個稅稅率整體偏低。
四、我國個稅改革建議
首先,要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作用,改革分類稅制迫在眉睫。正如在2014年的全國兩會上,財政部長樓繼偉稱:“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要求,下一步要做的是把分項征收改成綜合所得稅,簡單地提高起征點的做法并不公平,不能體現每個家庭的差異。”因此,要將提高起征點與綜合所得稅相結合,在改革綜合所得稅的基礎上,一定程度上提高起征點才能真正惠及中低收入群體及就業率偏低的家庭。
其次,個人所得稅的征繳需要考慮家庭費用。從表2可以看出,收入越低的階層,家庭人口也越多,而有收入的人占全家人口比重反而越小。這也是我國目前的現狀,即中低收入階層的納稅人即使本身收入不低,由于家庭負擔較大,導致家庭人均收入過低,但是仍然要與家庭負擔輕的納稅人繳納一樣的稅額。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議在個稅征繳時應把家庭情況考慮在內,實現途徑可以有兩種:(1)設定一定的免征金額;(2)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個稅征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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