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如何看待因果關系在物理學和專門科學中的角色是當代哲學和科學哲學中一個最富爭議的論題。與消除物理學因果關系的羅素及新羅素主義相反,高層次因果還原論從一端走向另一端,認為物理學是唯一適用因果關系的科學,而專門科學中的因果關系要么是多余的,要么是無
摘要:如何看待因果關系在物理學和專門科學中的角色是當代哲學和科學哲學中一個最富爭議的論題。與消除物理學因果關系的羅素及新羅素主義相反,高層次因果還原論從一端走向另一端,認為物理學是唯一適用因果關系的科學,而專門科學中的因果關系要么是多余的,要么是無意義的。然而,鑒于高層次因果還原論形而上學假定的內在限制及專門科學因果關系的特質,可以說,高層次因果還原不過是一種可望而不可及的還原論。
關鍵詞因果關系;物理學;專門科學;高層次因果還原論;目的論;因果機制
人們常常用因果關系來描述我們的經驗世界。在物理學領域,我們說金屬熱脹冷縮;在醫學領域,我們說抽煙會引起肺癌;在社會學領域,我們說父母的社會經濟狀態———教育、職業、收入———對其子女的心理健康有著重要的影響。人們也常常用因果關系把不同領域聯系在一起。
我們說她舉手是因為她要發信號,把心理學領域(想發信號)與物理學領域(手臂上舉)聯系起來;我們說社會政策導致了環境變化,將社會學領域(社會政策)與物理學領域(環境)聯系起來。一言以蔽之,無論在物理學還是在專門科學,因果關系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當哲學家在討論因果關系在科學中地位的時侯,情況并非如此。他們在物理學和專門科學之間各執一端,或趨于低層次因果消除論,或傾向高層次因果還原論。對于前者來說,因果關系作為“過往時代的一個遺跡”〔1〕、“現代科學未解之謎中的另一種迷信”〔2〕
86,不僅不是物理學的一部分,而且也不可能被還原為物理。這是許多羅素及新羅素主義者的根本看法。而在后者那里,物理學不僅是而且是唯一一個適用因果關系的科學,專門科學中的因果關系要么被還原、要么隨附在它的因果斷言上。在各自的語境中,這兩種相互對立的反映方式都引起了長期的爭論,我們這里把重點放在對高層次因果還原論的考察上,并結合專門科學因果關系的特質,揭示其形而上學困境及方法論限度。 按照通常的觀念,科學呈現給我們一幅具有雙重圖景的世界畫卷。一重圖景是層次分明的世界等級結構。
其中,最基本層次是物理層次,在此之上,依次排列著其他層次,如化學、生物、心理及社會等。另一圖景以兩種不同的方式把因果關系疊置在前一圖景中,(1)每一層次上的因果陳述都是真的;(2)當較高層次上的因果陳述為真時,在基本層次上都存在與之對應的因果陳述。就像傳統理論還原建立在這種等級結構之上一樣,高層次因果還原論也是建立在這種等級結構之上的。例如她舉手因為她要發信號,對高層次因果還原論來說,要使這個因果陳述為真,就需要來自較低層次的因果陳述為真,即神經活動是怎么引起肢體運動的;為確證這個因果陳述,就必須有更低層次的因果陳述———大腦的生化特性與神經活動的因果相關———指向它,而這種因果相關又是建立在大腦的基本粒子與原子物理特性對生化特性的因果影響基礎之上的。就是說,高層次因果陳述需要以較低層次因果陳述為基礎,并最終隨附在物理學這個最基本層次的因果陳述上。
在這種情況 下,必然產生出高層次因果關系的兩重狀態:(1)較高層次上的因果陳述之所以是真的,就是因為較低層次上的因果陳述是真的;(2)如果較低層次上的因果陳述為真,那么較高層次上的因果陳述即便不是多余的,原則上也是不必要的,甚至是無意義的。為更清楚地理解這一點,指出高層次因果還原論的形而上學出發點也許是有益的。這可通過與理論還原的對比得到說明。考慮基本層次F和較高層次H,其中F-定律和H-定律可以相容也可以是不相容的,一般來說,很少有H-定律與F-定律完全一致的情形,兩者相悖的情況倒是屢見不鮮。現在如果假定F、H滿足比完全一致稍弱的條件———兩層次理論足夠近似,那么在F、H之間至少存在三種可能:
(1)還原:所有H-定律都可還原為F-定律;H-定律是多余的,H中的現象是副現象。(2)空缺:H-定律能解釋、預言F-定律不能解釋、預言的現象。(3)過充分決定:不可還原為F-定律的H-定律為現象提供了不同于F-定律的解釋和預言。同樣,按照因果關系,這三種可能可重述為:(1)還原:所有H-原因都可還原為F-原因;H-原因是多余的,H中的現象是副現象。(2)空缺:H-原因引起了F-原因未引起的結果。(3)過充分決定:不可還原為F-原因的H-原因引起了F-原因引起的結果。顯而易見,高層次因果還原與理論還原并無二致,它們都排除了(2)和(3),選 擇了(1)。在高層次因果還原論中,因果影響論據占據核心的地位。它有三個根本前提:其一,物理因果閉合性。任何有原因的事件都有一個充分的物理原因。〔3〕
15它把物理學與專門科學區分開來,和它相比,沒有一門專門科學是因果閉合的。如,心理學不是因果閉合的,因為存在與心理事件因果相互作用的非心理事件;生物學也不是因果閉合的,許多生物學結果常常有非生物的原因;精神領域更不是因果閉合的,精神上的痛苦可因不小心坐到大頭釘上而引起,一連串的思緒會由于噪音被打斷。其二,因果效力。與一般因果性原理的提法相似,任一事件都是物理事件或其他事件的原因。這就是說,非物理的也能影響物理的。其三,因果非過度決定。用金在權(J.Kim)的話說,“沒有兩個不同的事件引起同一事件。”〔3〕
42這很容易使人想起奧卡姆剃刀,“如無必要,勿增實體”。在這些前提中,第一個是經驗形而上學;中間一個是常識;最后一個是純粹的先驗判斷。三大前提合取在一起,意味著,如果物理因果閉合是真的,一個有原因的物理結果必然有一個充分的物理原因;如果一個非物理事件也引起了一個物理結果,那它最終必然是物理的,否則就是可消除的,只要因果非過度決定是真的。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因果影響論證應與傳統對笛卡爾身心二元論的批評區別開來,它并沒有特別地涉及身-心鴻溝問題,也沒有根據“可理解性”提出任何理由。
這種論證與戴維森(D.Davidson)關于每一事件都是一物理事件的論證也不同,盡管存在某種(間接)關系。后者本質上是在休謨因果律則論的語境內來調節心理與物理事件的相互作用的,而前者并不依賴這樣的考慮。不言而喻,一旦實現高層次因果還原,一切真正的因果關系歸根結底都是物理的,無論在專門科學發現怎樣的因果關系,它要么是一種副現象,要么是一種幻覺。
毋庸置疑,要求因果還原,自下而上地為較高層次上的因果關系尋找一個富有成效的統一基礎,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有極大的好處。但不可否認的是,并非所有高層次因果關系都是可還原的。比如,湯姆喜歡愛麗絲,愛麗絲也喜歡湯姆,愛麗絲碰到湯姆的膝蓋,湯姆臉紅了;而蒂娜以同樣的方式也碰到湯姆的膝蓋,湯姆卻沒臉紅。要解釋湯姆臉紅與否,在純粹的物理基礎上就很難辦到,盡管感覺體驗以生理過程為基礎,生理過程又是由物理刺激引起的。
因為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更多的制約因素,并非只有物理和生理的,還包括生化、神經、心理、意向、性及社會的等。在這里,我們難道會用守恒量、力、基本粒子相互作用這些以物理為基礎的因果論來解釋這一現象嗎?倘若真的這么做,即便不是不著邊際,那也是非常拙劣的。如此看來,物理學這個最低層次上的因果關系決不是無所不包的實在關系。
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高層次因果還原論仍是一個哲學假設,人們寄予它的,更多的是一種科學的形而上學欲望。對高層次因果還原論,人們可以提出若干反駁理由。其一,拒絕因果等級結構。就象布洛克(N.Block)、塞弗爾(J.Schaffer)所做的,通過拒絕等級層次,拒絕隨附性。按照布洛克的觀點,如果在等級結構中不存在最基本的物理層次,那么所有層次上的因果關系也就失去了基底,它由上往下層層滲透,直至無窮。這樣一來,由層次無限性所帶來的無窮無盡的隨附必然導致一個荒唐的結果,一切因果關系都將隨之消失。這就意味著,因果關系和隨附性不可能同時成立。如果科學不想喪失因果關系,就只能否定隨附性,沒有了隨附性,因果關系與有沒有基底也就不相干了。
不能說沒有基底抽煙就不會引起肺癌,反過來,也不能說抽煙引起了肺癌就證實一定有基底。與這類論證相聯系的,還有層次重疊、多層次分析這樣的問題。更糟糕的是,倘若在與高層次因果關系對應的最基本層次上沒有因果關系的地方,究竟是否有根據來談論這些高層次因果關系的意義呢?比這走的更遠的是一種更為激進的觀點,它不僅否認隨附性,而且也否認因果關系。按照這種看法,物理因果關系與高層次因果關系的差異不是因果關系的差異,而是物理學和專門科學之間的差異。這與奎因(W.V.O.Quine)的一個本體論承諾異曲同工,奶牛存在與數字存在的差異不是存在 的差異,而是奶牛和數字之間的差異。
其二,拒絕因果影響論據的三大前提。這要比上面的立場徹底得多。承認物理因果閉合性,看起來很容易解決那些很久以來就引起形而上學家關心的重要問題。如,心是物理的嗎?如果物理是因果閉合的,由于心因果地影響身,心自然是物理的。但是,物理因果閉合性并不被認為是一種不容置疑的事實,它不但太弱,而且也太強。之所以太弱,一方面是因為它未曾涉及那些沒有(充分)原因的物理事件,如粒子的放射性衰變、宇宙大爆炸等。另一方面也沒有排除物理事件的非物理原因。因為它并沒有假定一個物理結果只有一個物理的原因,而只是要求物理結果的物理原因必須是充分的。就此而言,因果閉合性并不象查爾莫斯(D.Chalmers)認為的,與所有形式的二元論相悖。
〔4〕102-142之所以太強,則是因為它只限于有物理結果的事件,沒有慮及那些沒有物理結果的實在領域。這也是帕皮諾(D.Papineau)和金在權自己承認的。〔5〕3-36第二個前提由于副現象論受到了極大的威脅。副現象論者自己很清楚,他們的立場與我們的常識和直覺———一個人的精神狀態會因果地影響他所做的、尤其是他想說的———有著激烈的沖突。一方面,他們接受因果閉合性,形成了與因果還原論近乎一致的看法,物理的原因有非物理的結果;另一方面,他們比對手更徹底,認為物理的結果只有物理的原因。問題是,倘若接受他們的論斷,我們就必須接受他們那些令人無法接受乃至荒謬的結論;但反過來,否認副現象論也會陷入困境,而且是雙重的:
(1)誰若拒絕副現象論,并因此在精神的問題上肯定因果還原,那么他就忽視了這樣一點,在意識的問題上,如果還原論沒有重大修正,就容易退回到相互作用二元論的立場上去。
(2)誰若否認副現象論,并因此肯定非物理的對物理的影響,那么他就可能得出還原論者不可能接受的結論:要么因果閉合性是錯的,要么物理的結果就是過度決定的。可見,駁倒副現象論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無論是在形而上學上,還是在經驗上,論證“物理的原因沒有非物理的結果”要比論證“有原因的物理結果有一個充分的物理原因”棘手得多。退一步說,即便接受因果閉合性、承認非物理的對物理的因果影響,因果非過度決定也是個問題。因為在這個前提下,非物理的原因總是被物理的原因占先,它完全拋棄了一切自上而下的現象學分析。
百年前的胡塞爾對此就表示過懷疑,在他看來,盡管許多心理活動是由物理行為決定的,但絕不意味著所有的心理活動都是由其決定的〔6〕16,尤其是那些與時間意識相關的過程。就近幾十年的情況來說,在各種反駁論證中,有三個是最重要的,盡管它們也遇到了這樣或那樣的批評。一是因果相容主義。物理因果閉合性&因果效力&不可還原性原理→¬因果非過度決定。
其中,不可還原性原理有兩個重要的支撐論據,一個是萊布尼茨不可分辨原則,一個是多重實現性。在因果相容主義者看來,在某些情況下,一個結果完全可能有很多原因,無論是在一個時間點上,還是在一個時期內,它們都是充分的,而它們中的任何一個又不是必要的。二是訴諸因果論。共同特征是因果關系在高層次及層次之間具有實在效力,盡管以完全不同的方式。例如,對介入主義因果論來說,改變非物理的原因可以改變甚至消除其物理結果;對反事實因果論來說,非物理的之所以能影響物理的,就是因為在一個與現實世界最接近的可能世界里,非物理的沒發生,物理的也沒發生;對差異制造因果論來說,重要的是,非物理的不一樣的發生會引起物理的不一樣的發生。
三是下向因果關系。這是反駁方式中最常見的一種,出自20世紀初的突現論,雖然伴隨行為主義、語言哲學的興起以及后期維特根斯坦的影響,曾一度招致非議甚至拒絕,但現在已廣泛運用于各個學科領域。在它最直接的意義上,高層次結構或動力學發揮著三種基本作用:第一,決定低層次實體的存在;第二,限制低層次的行為方式;第三,修飾低層次的結果。歸結起來,用一個比喻來說,歐幾里得平面是無限延展的,但構不成整個的歐幾里得空間。
同樣,物理學是無限擴展的,它也構不成整個的多樣化世界。其三,基于因果論和定律的關系。這里有兩點是明顯的:第一,關于定律,存在兩種相互沖突的觀點。一是傳統的:物理學定律是普適定律,專門科學定律是其他情況均同定律。二是卡特萊特(N.Cartwright)等人的一貫主張:包括物理學定律在內的所有定律都是其他情況均同定律。第二,不同的因果論以不同的方式與這兩種定律觀相聯系。
一方面,只有在普適定律的基礎上,才可以談論因果關系。另一方面,如安斯康姆(E.Anscombe)、勞威(B.Loewer)和伍德沃德(J.Woodward)等人強調的,因果關系不一定非得要求普適定律。把這些結合起來,我們顯然可以得出四個論斷:如果因果關系涉及普適定律,要么(1)只有物理學有因果關系;或者(2)無論專門科學還是物理學都沒有因果關系,只要物理學定律是其他情況均同定律。如果因果關系涉及非普適定律,要么(3)只有專門科學有因果關系;或者(4)無論專門科學還是物理學都有因果關系,只要物理學定律是其他情況均同定律。從邏輯的觀點看,在前三種情況下,所謂的因果還原不過是一個無意義的假命題;只有在最后一種情況,談論因果還原才有可能。
但如果我們將之與理論還原加以比較,就可以看出,在什么意義上前者比后者更復雜,因此也就更成問題。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僅僅把一種其他情況均同定律還原為另一種其他情況均同定律,就已不再是邏輯的事,而完全是一個偶然和經驗的問題了。前面的考察表明,如果我們固執地要求一切因果關系都是物理的,就會不可避免地步入僵局,碰到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
大部分哲學家在下面的意義上都是實在論者,按照他們的觀點,專門科學之所以是專門的,就在于它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控制、理解、分段逼近因果事實。〔7〕98有關專門科學因果關系的討論,現在越來越集中到兩點:一是目的論,二是因果機制。目的論無疑源于亞里士多德的最終因。但最終因這個詞實際誤導了許多學者,在他們那里,它被理解成時間上后于其結果的有效因。確切地說,亞里士多德是不會同意這一點的,因為他相信,樹木之所以長葉子就是為了保護它的果實。
對他來說,最終因就是“那是為了這的緣故”。在近代哲學,目的論雖遭拒斥,但影響并未徹底清除。萊布尼茨倡導過這種觀點,康德也清楚地表現了這一思想。“永遠不會有草葉上的牛頓”這一論斷雖未必完全允當,但確實形象地說明了生命科學和物理學的區別。與傳統目的論相比,現代目的論“禁止訴諸生命力、活力之類的假性解釋”〔8〕26。為說明“那是為了這的緣故”,主要以兩種方式進行,一個以目標為導向,一個歸因于功能。
前者是一種內在化的自然目的論,“自然不做徒勞之事”這句著名格言是這種形式的最精致表述;后者是一種外在化的功能目的論,涵蓋了某物及特征為某物提供某種功能的情形。邏輯上,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一方面,達到目的未必寄托于功能;反過來,實現功能卻也不必求助于目的。另一方面,許多功能實現要求訴諸目的;而為達到目的所憑借的手段也大都具有某種功能。當然,這后一情形只是一種習得的事實,并不意味著手段在所有情形下都起作用。
按照行為主義的觀點,目標導向系統有兩個重要特征:一是可塑性,二是持續性。這兩大特征雖已得到大多數哲學家的認可,但由于實踐對象的具體性,很難把其看成是鑒別目標導向系統的唯一標準,否則目標導向解釋會伴有許多難以解決的問題。這有兩個原因:首先,它們是一個必要而不充分條件,不足以區分不同的目標導向系統。其次,它們只涉及目標成功的系統,未涉及目標失敗的情形。
因此,要想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對純目標導向系統和目標控制系統作出嚴格的區分。也就是說,在討論目標導向系統時,不能只考慮它的行為模式,還要闡明引起這種行為的機制。近年來,隨著對自產生、自適應、自組織系統以及手段-目的反事實介入不變性的分析,人們期望謀求一種更根本的理論認識,以使目標導向系統成為可理解的。如果目標涉及欲望、信念或其他精神狀態,這樣的目的論又稱意向性目的論。它是柏拉圖目的論的一個現代變種,與亞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論完全不同。
對后者而言,解釋系統及諸部分活動的目標就是系統本身的目標,它始終處在變化的內在原理之中。而前者是超驗的、非自然的,解釋被解釋項的目標總是外在于被解釋項本身。若從宇宙論的觀點來看,這種差別雖不是全部但也部分地與其宇宙起源觀上的差別是一致的。對柏拉圖來說,宇宙生成于某一時刻,需要一個設計者;而在亞里士多德那里,宇宙是永恒的,解釋宇宙的存在也就不再是必要的了,因為它始終存在著。在意向性解釋的現代探討中,存在兩種可能的選擇:要么與演繹律則一致,要么反其道而行之。第一種是最熟悉的一種。
按照亨佩爾的看法,意向性解釋應滿足三個要求〔9〕5-23:(1)行動即事件;(2)行動之理由就是事件之原因;(3)心理-物理定律。在這個意義上,意向性解釋與演繹律則沒什么區別,解釋特萊恩(G.Tryon)為什么命令戰艦相向轉向與解釋維多利亞號為什么沉沒之間的差別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定律。做出第二種選擇的哲學家又分作兩種人:一是反因果論者。他們大都接受了維特根斯坦和賴爾(G.Ryle)的立場,拒絕(2)也拒絕(3)。依據兩個重要論據:一是意向性-行動邏輯關聯論據,二是意向性-行動非律則論論據。如果這兩個論據是真的,意向性解釋就只能是一種理由解釋,不可能是因果解釋,而且因此一切關于意向性解釋的律則模式都是多余的。第二種人同意(2)反對(3),形成了帶有調和色彩的事件因果論。
對他們來說,一方面,理由和原因不一定必然對立;另一方面,反對(3)卻也不必放棄因果關系的類定律性。前者與休謨的欲望-信念論題一致。一個人基于一理由而不是另一理由“行動的基本理由就是它的原因”〔10〕。后者與所有以休謨因果律則論為基礎的因果論相反。所說的不是一類事件和另一類事件總是毫無例外地聯結在一起,而是一個個體事件與另一個個體事件的因果聯系。由此在他們那里,不可調和的哲學立場也就變成彼此相容的論斷了。在許多哲學家看來,這最后一種是值得向往的。這么說倒不是因為它反駁了反因果論者的反對意見,而是因為:
(1)反因果論者迄今還沒有發展出一個新的能與之抗衡的替代方案。馮·賴特(H.vonWright)雖提出了一個意向性解釋的實踐三段論,但由于他對行動者有意向無行動的論證,也僅僅是捍衛了一個弱化的反因果論。(2)它不僅彌補了傳統意向性解釋的缺陷,而且通過新的概念分析,既與自然主義相符,又避免了還原論,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好地體現了專門科學的精神。當然,這樣的因果論也并非沒有問題,異常因果鏈和消失的行動者就一直困擾著因果論者。也就是說,將意向性解釋僅限于意向性活動原因的表征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揭示原因引起行動的方式,闡明行動者及其能動性在其中的角色。功能解釋在描述生物系統方面早已眾所周知。
例如,白血球的功能是為了保護機體免遭外界微生物的侵入,枯葉蝶酷似枯葉的翅膀有利于迷惑天敵。在現代生物學哲學中,兩種形成鮮明對比的功能解釋都得到了充分表述。功能選擇主義繼承了賴特(L.Wright)的思想〔11〕,說明心臟的功能在于解釋為什么有心臟。在這里,功能一方面是歷史的,另一方面與自然選擇有關。
相反,以康明斯(R.Cummins)為代表的功能因果作用論完全沒有了歷史和自然選擇〔12〕,解釋心臟之功能就是解釋它現在做的,而不是它為什么存在及怎么進化的。一般來說,前者更適于生物或人工系統,但這類解釋由于歷史與選擇的限制,忽視了那些沒有歷史和選擇卻仍然對有機體有益的(新)功能行為。后者雖不限于生物系統,但也正是因為它在系統這個概念上的隨意性,失去了功能歸因的規范性,難以解釋功能失調這樣的現象。值得說明的是,這些明顯的對立并不意味著在二者之中必須接受其中一個而否定另一個。
就目前來說,可以看到三種趨勢。一種以格里菲斯(P.Griffiths)的研究為出發點,把一種看作是另一種的亞類或例示;另一種始于基切爾(P.Kitcher)哲學,嘗試用統一解釋代替原有解釋;最后一種采取格弗列-史密斯(P.Godfrey-Smith)和密立坎(R.Millikan)的多元主義立場,強調各有所長,互為補充。在心理學、社會學和人類學,我們也常常碰到各種各樣的功能解釋。如弗洛伊德在《夢的解析》中就主張這樣一種觀點,做夢具有防止睡眠中斷的功能,因為做夢可以解決許多令人驚醒的心理問題。
功能主義作為一種特殊的功能解釋也曾主導社會學和人類學理論。從迪爾凱姆(E.Durkheim)的社會分工之道到亞歷山大(J.Alexander)的新功能主義和盧曼(N.Luhmann)的一般社會系統論,可以看出功能解釋的中心論點是如何發展的———首先是社會與生物有機體的類比,然后是功能需求及其動力學,并探究了功能主義與沖突論、互動論、交換論及現象學相結合的可能假設。從經驗的觀點看,功能解釋也滲透到了社會學和人類學的分支領域。這方面,法雅(M.A.Faia)的動態功能主義是一個典型的例證。〔13〕
當人們試圖理解事物是怎么運作的,并追問它為什么以這種方式而不是那種方式做其所做的,就需要把握支配其這么做的機制。機制解釋不是當代的成就,歷史上有許多變種。就其作用方式來說,可歸入兩類:機械機制和準機械機制。前者源于古希臘哲學,更是伽利略、霍布斯、笛卡爾、伽桑迪、波義耳及牛頓微粒哲學的思想遺產。這類解釋使用了兩個不同的機制概念,一是廣義的,運動中的物質或力是所有自然現象的終極原因;一是狹義的,一切機械機制都服從力學定律。后一類出自康德,諸部分雖仍是確定整體特征的先決條件,但卻也不必非要要求諸部分特征及支配其行為的定律一定是機械的。
若把近三十年來興起的新機制論與老機制論作一比較,可以肯定地說,它既是所有的這些,又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個。一方面,老機制論本體論的重點是機械定律支配下運動的物質或力,而現在,重點則轉到了實體、活動、相互作用和組織上。另一方面,在老機制論那里,定律享有理所應當的特權,一切事件都可納入其中。而對新機制論而言,機制的意義不在于尋求現象所遵循的定律,而在于發現那些產生、構成、維持現象的原因。比起本體論上的區別,更重要的是認識論和方法論上的區別。
在新機制論那里,機制并不限于單一層次,而是綻開在各個層次上;不同層次的機制不必一個在另一個上面形成,也不必一個建立在另一個上面,而是處于協同與整合之中。在這種意義下,機制可以是自上而下的(拆分),也可以是自下而上的(構成),還可以是前后左右的(重組),甚至是三者合而為一的。〔14〕至于哪一模式更合適,完全取決于人們對解釋提出了什么樣的要求。這就是說,一個人既可以像反還原論者那樣,強調高層次現象的突現,也可以像還原論者那樣,用較低層次上的機制解釋較高層次上的現象。機制解釋重新獲得活力,無疑是因為它道出了一種新的科學解釋方向。
但是,這種方向現在還處于初始階段,存在許多尚未解決的問題。其中,有些是形而上學的,有些是邏輯和認識論的。例如,如果機制等于因果路徑,要不要對因果關系作出本體論承諾?哪些因果理論與機制相符?因果機制能否真正地取代(其他情況均同)定律?更麻煩的是,如果機制等于因果路徑,在有機制沒有因果關系和有因果關系沒有機制的情形下,又當如何呢?哲學家們往往認為,目的論、功能解釋自成一類,與因果機制截然不同,甚至是相互對立的。
的確,許多機制沒有什么目的,也沒發揮任何功能,它們只是按自己的方式做其所做的,如氣候變化、山谷的形成等。但是如果從機制服務于目的與功能的立場出發,我們就會看到它們三者之間的互容性,用迦森(J.Garson)的話說,如果“X是實現Y的一個機制,Y就是X的功能;或X至少是目標導向系統的一部分”〔15〕111。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不僅可以談論機制的選擇功能,也可以談論它的因果及目的論功能。
本質上,這種互容具有重要的意義,確認機制的功能和目的不僅有助于辯明機制的規范,理解機制破缺,而且也有助于把握機制靶向與其副產品的區別。反過來,愈是熟悉現象背后的機制,也就愈能在歸根結底的意義上把握功能與結構的關系,確定實現目的的手段。很顯然,訴諸因果關系從高層次到低層次、從宏觀到微觀尋找專門科學的物理基礎不過是一個理想的目標。實際上,專門科學中的因果關系是否可還原為物理因果關系甚至比傳統理論還原更困難。
首先,人們不僅能通過否定世界的因果等級結構來否定高層次因果還原論的根基,而且更徹底地,可以通過否定高層次因果還原論的形而上學前提來否定它的有效性。其次,超越物理因果關系的專門科學因果關系更明顯地為高層次因果還原論設置了難以逾越的方法論限度。不論是亞里士多德還是柏拉圖意義上的目的論無疑都是與物理學不相容的;功能解釋原則上也是反因果還原論的,盡管它在某些情形下也不是一定與物理因果解釋相矛盾;機制解釋雖有因果還原論的風格,但并沒有把解釋等同于還原,在這里,沒有囊括一切機制的最基本層次,所有層次都是相對的,它們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因此,從根本上可以說,比起理論還原,高層次因果還原更是一種可望而不可及的還原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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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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