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 由于受到西方主流哲學有關自由與必然二元對立架構的誤導,西方某些科學家對于神經科學和量子力學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做出了片面扭曲的解釋,甚至沒有內省性地反思自己擁有求知欲或好奇心這種特定自由意志的日常心理體驗,結果在探討自由意志的問題時陷
摘要: 由于受到西方主流哲學有關自由與必然二元對立架構的誤導,西方某些科學家對于神經科學和量子力學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做出了片面扭曲的解釋,甚至沒有內省性地反思自己擁有求知欲或好奇心這種特定自由意志的日常心理體驗,結果在探討自由意志的問題時陷入了邏輯矛盾和自敗悖論,其中的失誤和教訓值得我們認真反思和汲取。
關鍵詞: 里貝特實驗;自由意志定理;自由意志;因果必然;隨機偶然
自由意志原本是西方哲學中的一個難解之謎,但在提出的時候就被嵌入到了與外界必然的二元對立架構之中,從而具有了相當濃郁的自然科學內涵。近幾十年,不少科學家更是依據不同領域的最新發(fā)現(xiàn)提出了一些新見解,并且反過來對哲學界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神經科學家本杰明·里貝特(Benjamin Libet)依據自己的實驗得出的“自覺意志不會啟動自愿行為”的結論[1]和心理學家韋格納(Daniel Wegner)從中引申出來的“模塊附屬現(xiàn)象論”或“顯表因果理論”[2],以及數(shù)學家康韋(John Conway)和寇辰(Simon Kochen)依據量子力學的研究成果提出的“自由意志定理”[3-4]。不幸的是,由于受到上述二元對立架構的誤導,這些在科學領域成就卓著的著名學者圍繞自由意志提出的新穎見解,卻在不同程度上陷入了邏輯矛盾和自敗悖論,其中的失誤和教訓值得我們深入反思和認真汲取。本文依據筆者在若干討論自由意志問題的文章中提出的觀點[5-6],對這兩個案例進行一些批判性的分析。
一、有關里貝特實驗的解釋
里貝特圍繞手部彎曲行為所做的神經科學實驗的最大貢獻,就是成功地揭示了“神經活動先于自覺意向”的事實:在儀器記錄到了受試者的大腦神經活動增強之后大約350毫秒的時候,受試者才報告說自己察覺到了“想要”彎曲手部的“意向”,然后又過了大約200毫秒,儀器才記錄到了他們手部肌肉活動的爆發(fā)。里貝特就此解釋說:彎曲手部的決定其實是在手部肌肉活動爆發(fā)之前550毫秒的時候,就由大腦的神經活動先于人們的自覺意向以無意識的方式做出的;所以,盡管這一發(fā)現(xiàn)并不足以斷然否定自由意志的真實存在,卻能夠表明它對于受試者“啟動”彎曲手部的自愿行為沒有什么作用,只能在接下來大約200毫秒左右的時間內,做出“中止”還是“繼續(xù)”手部彎曲行為的選擇控制。[1]
表面上看,給定了這些由儀器記錄下來、后來也在類似實驗中得到反復驗證的結果[7],里貝特的解釋是完全成立的:既然無意識的神經活動總是先于有意識的自覺意向,那么,即便自由意志隨后也能做出中止還是繼續(xù)的選擇控制,在行為的起點上它豈不是依然要服從大腦生理活動的啟動效應嗎?不過,倘若我們不是像里貝特那樣單純聚焦于實驗本身的數(shù)據記錄,而是全方位地反思這些實驗位于其中的整體性因果鏈條,或許就能發(fā)現(xiàn)他的解釋是在什么地方失誤了。
受到上述二元對立架構的積淀性影響,里貝特最初是這樣界定“處于受試者意志影響下的自愿行為”的:“1.它是內源性地產生的,并非針對外界刺激或暗示的直接回應;2.沒有外界的約束或強制直接或當下控制著受試者啟動和從事這個行為;3.最重要的是,受試者內省性地感覺到他們是隨意從事這個行為的,并且可以自由地啟動或不啟動這個行為。” 不過,他緊接著又陳述說:“行為的性質必須是實驗者指定的。……受試者同意服從實驗者的若干指令。其中的一條是:受試者被期望在實驗開始后的某個時間點上從事指定的肌肉動作。”[1]這樣問題就來了:對于受試者來說,這條指令豈不是在“間接”或“非當下”的意義上明顯構成了某種來自外界的刺激或暗示,乃至潛含著約束性或強制性的意蘊嗎?畢竟,它的意思幾乎等于說:“你作為受試者應當接受這條指令,否則你就不必參與實驗了。”有鑒于此,我們怎么還能宣布:受試者在實驗中彎曲手部的行為是純粹內源性的,既不是對外界刺激或暗示的回應,也沒有受到外界的約束或強制呢?值得一提的是,不少評論者早已指出里貝特忽視了他的事前指令對于受試者所產生的影響。[8-10] 但很遺憾,他們要么因此斷定受試者在實驗中只是被動地遵守指令而沒有自己的自由意志,要么僅僅強調里貝特的實驗及其解釋很難加以普遍化,卻沒有進一步反思下面這個更深層的問題:給定了實驗者的事前指令具有無從否認的影響作用這一前提,受試者的自由意志對于他們在實驗中自愿從事的指定行為究竟發(fā)揮著怎樣的效應呢?
其實,倘若引入了一方面源于人的“存在缺失”,另一方面又會產生“彌補缺失”的訴求,因此成為從“事實”推出“價值”的關鍵因素的“需要”[11],我們很容易對里貝特的實驗做出新的解釋:作為某種間接性的外界刺激,實驗者的事前指令已經在受試者的心中引發(fā)了“在實驗中從事指定行為”的“需要”(盡管這時受試者還不會把它直接轉化成當下就從事指定行為的沖動意欲):我需要在實驗中隨意地彎曲我的手部,不然我參與這次實驗就沒有意義了。進一步看,里貝特給出的另一條指令——受試者在實驗中應當內省性地注意自己從事指定行為的沖動意欲的出現(xiàn)時間,無疑也會在受試者心中產生類似的效應,強化他們在實驗中從事指定動作的需要。不然的話,我們就沒法回答下面的問題了:既然受試者在實驗中沒有受到外界的刺激或暗示,也沒有遭到外界的約束或強制,他們怎么會恰恰“想要”從事實驗者事前指定的彎曲手部的特殊動作呢?
從這里看,真正啟動受試者從事指定行為的原初動因,既不是他們在實驗中察覺到的那個想要彎曲手部的自覺意向,也不是儀器記錄到的他們大腦某些部位在此之前逐漸增強的神經活動,而是他們在實驗前自愿接受實驗者的指令時業(yè)已形成的特定需要;正是后者通過神經活動和自覺意向這兩個中間環(huán)節(jié),推動著受試者從事了指定行為(而非其他動作)。不管怎樣,假如我們斷然否定了“受試者在接受指令時已經產生了相關需要”的預設,又該如何解釋偏偏是他們大腦的某些特定部位會在實驗中先于自覺意向地出現(xiàn)那些特定的神經活動呢?畢竟,這些活動不可能是沒有原因地從虛無中憑空產生的吧。
于是,我們現(xiàn)在就能更完整地描述里貝特實驗位于其中的那根因果鏈條了:1.實驗者在實驗前提出了指令。2.受試者在接受指令時產生了在實驗中從事指定行為的需要。3.在實驗過程中儀器記錄到了受試者大腦某些部位的神經活動逐漸增強。4.接下來受試者報告說產生了想要從事指定行為的意向。5.最后儀器記錄到了受試者手部肌肉活動的爆發(fā)。相比之下,里貝特在解釋他的實驗時,只是把這根整體性鏈條中的后三個環(huán)節(jié)孤立地抽離出來,僅僅關注受試者的腦部神經活動與自覺行為意向之間的先后次序,所以才憑借“神經活動先于自覺意向”的事實,得出了“自由意志不能啟動自愿行為”的結論。這樣,他就忽視了受試者在同意服從他的指令時業(yè)已形成的相關需要的啟動效應,沒有看出他的實驗實際上證明的是一個與他的片面結論很不相同的復雜事實:倘若就“受試者在實驗中隨意地從事了指定行為”這一事件看,他們的自由意志實際上存在于“相關需要—神經活動—自覺意向”的因果鏈條之中,并且只有憑借這根整體性的鏈條才能發(fā)揮出“不僅啟動自愿行為、而且進行選擇控制”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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