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業勞動者必然面臨職業轉型,轉型后的職業客觀上對勞動者提出了較高的技能要求。農業勞動者職業轉型中工匠精神的培育,是提升農業勞動者技能、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強國和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重要舉措
摘要: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和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業勞動者必然面臨職業轉型,轉型后的職業客觀上對勞動者提出了較高的技能要求。農業勞動者職業轉型中工匠精神的培育,是提升農業勞動者技能、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強國和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重要舉措。工匠精神要求農業勞動者在轉型過程中提高職業技能,忠于雇主,誠實、勤勉、創造性地勞動。未來勞動法立法應轉變理念,從保護不同農業勞動者合法權利,強化雇員忠誠義務,健全職業能力開發制度,完善工時、工資、勞動合同激勵制度等方面,為農業勞動者工匠精神培育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保障和激勵措施。
關鍵詞:鄉村振興戰略;農業勞動者;職業轉型;工匠精神;法律塑造
十九大報告將弘揚“工匠精神”置于“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之中,并將其作為黨和政府未來工作的重點,充分說明了培育和傳承工匠精神在發展先進制造業、推動傳統產業優化升級、建設創新型國家等方面的重要意義。新時代背景下弘揚工匠精神,是在回歸和發揚傳統優良職業倫理的基礎上,賦予其新的時代內涵。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過程中,如何利用法律制度促進農業勞動者職業轉型中工匠精神,是我國勞動立法面臨的新任務。
一、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業勞動者的職業轉型及其特征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鄉村振興戰略將“三農”問題的解決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鄉村振興戰略是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促進農村和農業現代化,保障和豐富農民各項權利,促進城鄉同步融合發展的重要戰略舉措。其中,促進農民就業創業及培育“三農”工作隊伍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將使農業及與農業相關的勞動者(下文簡稱“農業勞動者”)在數量和結構上發生重要變化,并對農業勞動者提出了向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的轉型要求,即農業勞動者應以工匠精神服務于工業經濟時代的農業生產。
(一)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對農業勞動者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農村從事傳統農業生產的人口逐漸減少,農業生產集約化、規模化程度逐步提升,各種服務模式的搭建使得農村在工商業資本的作用下逐漸在發生結構變遷。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村專業化組織勢必加速發展,將會對農業勞動者就業結構產生顛覆性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后,農民合作社逐漸發展為農村最為重要的經濟組織,是帶動農民就業、創業,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經營主體之一。此外,涉農企業、土地銀行、土地流轉服務公司、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專業化機構在部分地區得以設立和推廣。
以陜西省楊凌區為例 該數據系筆者從陜西省楊凌區農業園區管理辦公室獲得,自1997年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成立以來,園區成功創建1個國家級示范社、7個省級示范社,共引進培育涉農企業34家、各類合作社173家、現代農莊30家、家庭農場75家。為推進現代農業規模化發展,楊凌區先后通過組建村級土地銀行、成立土地流轉公司以及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方式,推進土地經營權向養殖大戶、家庭農場、現代農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主體流轉。2014年9月,在楊凌土地流轉管理協會和全區41個村級土地銀行的基礎上成立了楊凌土地流轉服務有限公司,設立300萬元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與此同時,楊凌區還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及訂單農業,成立農村電子商務服務中心,建成了13個電商網點、42家農業企業。可見,農業生產單元已從傳統農民家庭向企業法人的方向變化。
我國改革開放40年以來,大規模的農業勞動力向非農轉移。統計資料顯示,非農產業就業人員從1978年的29.5%上升到2016年的72.3%,提高了近43個百分點,農業勞動力轉移總量從1978年的3 150萬人提高到2016年的28 171萬人[1]。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村鎮化”實現與“城鎮化”協同[2],必然會使部分勞動力重新回到農村就業。2017年1月9日,農業部發布《“十三五”全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發展規劃》進一步明確了應著力培育中高等院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員等現代化農業職業者流向農村,將工業資本、管理和技術與傳統農業生產相結合預計到2020年,我國將培育出分布于農業企業、合作社等單位的新型職業約2 000萬人的農業勞動者,涉及傳統農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業、與農業相關的服務業等行業。。因此,傳統的農業勞動者正在面臨職業轉型。新型農業產業對從業者素養需求越來越高,傳統農業勞動者在轉型過程中亟需提高技能以應對崗位調整需求。
(二)農業勞動者職業轉型的特征
農業勞動者在職業轉型過程中從事的工作與以家庭為單位的傳統農業生產有諸多區別,總體具備以下轉型特征:
1.勞動內容發生變化。農業勞動者離開土地從事與農業有關的技術性勞動。現代農業勞動者不再以固定區域的土地為生產單位從事特定農業的全產業鏈生產,而是脫離其依附的土地,從事與農業直接或間接相關的組織化生產活動日本學者今村奈良臣于1996年提出要推進與農業相關的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鼓勵多種經營,不僅從事種養業,而且從事農產品加工和農產品流通、銷售及觀光旅游等二三產業,提升農產品附加值和農民收入,據此提出發展農業“六次產業”的概念,即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六次產業,或六次產業=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參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宏觀院和農經司課題組.經濟研究參考[J].經濟研究參考,2016(4):3-28.。該種組織化的生產活動是以農業生產流程管理、高新技術操作、農業產品市場營銷等活動的分工協同生產活動2011年月出臺的《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中期規劃(2010-2020年)》指出:“農業科技人才是指受過專門教育和職業培訓,掌握農業行業的某一專業知識和技能,專門從事農業科研、教育、推廣服務等專業性工作的人員”;“農村實用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識和技能,為農村經濟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各項事業發展提供服務,作出貢獻,起到示范和帶動作用的農村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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