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 要 城市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在社會保障、公共教育、住房保障、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方面難以實現均等化,嚴重地阻礙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本文建議從落實并擴大居住證持有人在城鎮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努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城市流動人口和戶籍人口全覆
摘 要 城市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在社會保障、公共教育、住房保障、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方面難以實現均等化,嚴重地阻礙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本文建議從落實并擴大居住證持有人在城鎮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努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城市流動人口和戶籍人口全覆蓋、積極推進限制性的公共服務覆蓋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三方面來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關鍵詞 流動人口 戶籍人口 居住證 基本公共服務 均等化
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概念
所謂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指讓全體公民都能獲得大致相當的基本公共服務,從而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保證社會公平公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是簡單的平均化,而是保障人民群眾得到基本公共服務的機會,其核心是促進機會均等。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一樣,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水平可以有差異,但在制度設計時應以促進城鄉、區域和不同社會群體的共同發展為價值訴求。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包含兩個方面:第一,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機會均等,如公民都有平等享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二 ,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務的結果均等,如每一個公民無論住在城市還是鄉村,享受的義務教育和醫療救助等公共服務,在數量和質量上都應大體相等。
二、城市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難點
(一)農村人口進城落戶的意愿不高
一是所在城鎮提供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有限。戶籍制度改革后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的前提條件是在城鎮安居和樂業。城鎮提供教育、住房、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交通、文化等公共服務的水平越高,則越能吸引農民進城居住和就業。當前除超大城市和少數省會市外,絕大多數中等及中小城市在教育、住房、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交通、文化等公共服務水平有限,城市發展速度不足以給進城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所以農民愿意在大城市打工,回農村養老。
二是公共服務均等化在政策上存在偏差。戶籍“二元制”的歷史影響,使附著在戶籍上的公共服務利益有著“二元”的區別。如社會撫養費,在農村和在城市的計算標準是不一樣的,作為農民,征收的標準低一些。如農村有專項的困難學生補助,新農合的報銷比例甚至高于城鎮居民,農民購買家電、住房、汽車、培訓、創業等享有補貼等。所以實際操作過程當中,農民和非農作為隱性標簽依然存在,這些利益在分配時還是以之前的身份發放的。對于農民而言,他寧愿以農民的身份來享受之前“獨有”的利益。
(二)城市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無法享有同等的教育待遇
一是城市教育資源配置緊張。越來越多農民工子女跟隨父母流入城市,將出現農村教育資源“富余”和城市教育資源“短缺”;二是招生考試工作的照顧性政策仍受戶口性質限制。近些年,全國很多省份開始實行了異地中考、高考政策,例如湖北省教育廳于2013年發布《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實施辦法(試行)》,按該辦法明確規定了外地隨遷子女考生滿足一定條件后就可在湖北省參加高考,不受是否具有本地戶口的限制。取消戶籍限制后,隨著農村轉移人口的增加,將有有更多的學生在遷入城市參加中考、高考,造成遷入地的教育資源緊張,導致隨遷子女最終無法和城市常住人口同等地享受優質教育資源,只能進入農民工子弟學校或教育質量相對較差的學校。
(三)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社會保障難統一
首先,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在醫保待遇方面還有差距。醫療保險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但如果不消除城鄉差別,將會引發矛盾。整合城鄉醫療保險制度、發展更加公平的醫療保險體系,打破城鄉戶籍制度對醫療保險制度的制約,可以使醫保體系在政策制定、管理運行、經辦服務等方面摒除城鄉戶籍因素,剝除戶籍制度所承載的醫療保障功能,縮小城鄉居民醫保差距。2016年人社部提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后,各省市積極響應,紛紛發布了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工作方案,積極整合城鄉醫保,但要實現全國的統一還有賴于各地經濟的發展和政策的逐步完善,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在醫保報銷比例、報銷流程等方面。
其次,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在社保待遇方面還有差距。2014年國家啟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方案,逐漸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但兩者的區別依然存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保障的是城鎮就業群體,是國家強制實施并按規定繳費的;而農村保障的是農村居民群體,是自愿參加的。
三、流動人口與戶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途徑探討
(一)完善居住證制度,落實并擴大居住證持有人在城鎮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
1.廣泛宣傳,全面落實居住證制度
由于暫住證制度的負面影響,廣大流動人口對居住證制度的認識不足,對居住證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和便利不清楚,所以辦證熱情并不高。因此,首先要加強宣傳力度,擴大受眾面積。多形式、多渠道、創造性地開展宣傳發動工作,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媒體,懸掛橫幅標語等方式進行宣傳,做好強大的宣傳發動攻勢,為居住證制度的全面落實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形成“辦居住證可以享受待遇,憑居住證才能享受待遇”的良好氛圍。使廣大流動人口對居住證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了然于胸。其次,要使居住證所提供的公共服務和便利落到實處,教育、衛計委、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不能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而不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服務,保障其權益,使制度形同虛設。
2.積極完善居住證制度,不斷解決制度執行中的難題
各地政府要加強制度的組織推動力度,把居住證工作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各職能部門要齊抓共管,明確各自職責所在。當前全國對居住證所提供的公共服務落實情況存在參差不齊的現象,經濟較發達的中東部等地較經濟欠發達的西部等地落實得要好一些,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便利比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做的好些。由于要增加公共服務支出,在教育、醫療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相對低些,不足以吸引流動人口主動辦證。所以一定要建立地方政府不落實居住證制度的監管機制。
3.確保居住證持有人的基本公共服務,逐步實現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權益
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是居住證制度的核心內容,也是推行居住證制度的基本宗旨所在。《居住證暫行條例》確定的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這六項基本公共服務要落實到位。經濟較發達的地區除了提供《居住證暫行條例》所規定的六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以外,還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經濟能力,提供更多的服務和便利,以擴大了居住證的“含金量”,賦予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相對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權益。
(二)努力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城市流動人口和戶籍人口全覆蓋
首先,就業服務方面,推動城鎮就業制度改革,促進流動人口和戶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就業權益是未來一段時期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建立公平的就業制度。即不論是外來人口還是本地戶籍人口,勞動者非勞動者就業機會的取得不得與戶籍屬性相掛鉤,所有事企業單位應面向社會組織公開招聘,并擇優錄用。各級政府要將流動人口培訓工作納入就業培訓體系,使流動人口和戶籍人口能享受同等的培訓待遇。
其次,義務教育方面,城市流動人口為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令人矚目的貢獻,為長期在城鎮工作和生活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提供基本的教育服務是服務型政府不可推卸的責任。為配合戶籍制度改革,各地政府為城市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的義務教育方面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確保城市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建立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簡化優化隨遷子女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依法保障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二是城市管理部門準確把握戶籍制度改革帶來的城鎮教育資源的影響,合理規劃基礎教育格局。三是建立合理的城市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成本分擔機制。建立合理的城市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成本分擔機制,明確中央承擔主要的財政投入責任,同時強化流入地政府的支付責任,促使流入地中小學接納城市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的財政保障機制或激勵機制。
(三)積極推進限制性的公共服務覆蓋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
1.有條件的給予城市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異地高考的權利
隨著各地戶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城鄉教育資源的矛盾越來越突出,農村教育資源的“富余”和城鎮教育資源的“短缺”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特別是那些流動人口較多的城市,面臨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的壓力較大。因此,對于特大以上城市,各地教育部門應出臺異地高考政策,以學籍年限和居住年限作為異地高考的門檻,而不是以戶籍為標準。而且隨著城鎮教育供給能力的增長可以逐漸放寬年限要求,最終達到一個較低的值,逐步實現城市流動人口和戶籍人口享有均等化的受教育機會。
2.逐步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并軌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進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發展”,在輿論看來,多地實現城鄉低保標準的統一,是社會救助實現城鄉統籌的具體體現,有助于打破城鄉二元壁壘,保障民生底線公平,讓更多困難群眾享受到經濟發展成果。開展以常住地為社會救助申請地進行申請社會救助。對已進入城市,有長期固定職業或固定住所,在原戶籍地沒有土地承包、宅基地、集體經濟收益的農村貧困居民,在申請社會救助上探索取消城鄉限制,允許申請城市各項救助。
3.有條件的將城市人口納入保障性住房申請對象
2014年,國家住建部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房并軌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從全國各地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來看,各類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一般限于本地戶籍居民,而城市流動人口則基本沒有被政府納入保障對象。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推進,保障性住房申請取消戶籍限制、逐步放寬準入條件、將城市流動人口納入保障性住房覆蓋范圍是一種必然的趨勢。建議以申請者的流入地工作年限和家庭收入及資產狀況為準,充分保障流動人口和戶籍人口享受同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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