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合同法定解除后賠償如何補償,這篇 合同論文 建議可得利益的衡量是值得爭議的,而且要計算出具體數額也是不容易的。這就要求受害人證明自己的可得利益的損失確實是因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法官在裁判時也要結合市場情況、可預見性等等做出盡量公平、
合同法定解除后賠償如何補償,這篇合同論文建議可得利益的衡量是值得爭議的,而且要計算出具體數額也是不容易的。這就要求受害人證明自己的可得利益的損失確實是因為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法官在裁判時也要結合市場情況、可預見性等等做出盡量公平、合理的判決。《中國勞動》(月刊)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中國勞動學會主辦的勞動類刊物。本刊以宣傳勞動保障理論、政策及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反映在全國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成功的改革經驗,研究社會經濟發展中帶有普遍性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為己任;以改革理論與操作性問題研究、政策研究、工作研究為主要內容;堅持研究宏觀勞動問題與微觀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并重的原則。
摘要:合同的法定解除與損害賠償并存主義已經成為我國學說的主流。而在并存主義內部,關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損害賠償應該是以履行利益為限還是以信賴利益為限一直爭論不休。筆者比較了不同學者的觀點后認為我國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損害應以履行利益為賠償范圍。
關鍵詞:合同解除;履行利益;信賴利益
合同法定解除后的賠償范圍,目前存在兩種學說:一種是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說,另一種為合同解除的損害賠償說。其中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說主張的是賠償合同實際履行完后可得的利益,而解除合同的損害賠償說即主張賠償信賴利益。支持賠償信賴利益的學者如李永軍教授、蔡立東先生,他們認為,合同解除后違約方對非違約方的賠償損失僅僅限于信賴利益。信賴利益必須小于或等于合同有效時非違約方可以獲得的利益。因為在他們看來,合同的解除效力溯及既往,合同應該恢復到訂約時的狀態。但是此時守約方因此為訂立合同及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及失去了與別人訂立合同的機會損失又是客觀存在的。應該由違約方進行賠償。很明顯,這是采取了直接效果說的必然結果。他們認為,這樣做的結果既對受害人進行了合理救濟又符合債法的理論體系。另外,在臺灣地區,雖然在合同解除的效力上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說的理論,但是在實踐中采取的卻是履行利益賠償。履行利益賠償說以學者史尚寬、林誠二等為代表,他們認為,合同解除后的賠償范圍應該是履行利益。在我國的王利民教授也認可對履行利益的賠償。其中應該包括因不履行合同所致損害、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復原狀而致的損害、管理、維修標的物所發生的費用,但是應該排除可得利益的賠償。在我看來,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應采納履行利益賠償說。理由如下:
第一,信賴利益賠償說采取合同解除效力直接效力說,認為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消滅權利義務,導致履行利益失去賠償的法理依據。但是同時,它又承認合同的解除后的結算與清理條款的效力。這一點不足讓人信服。而如果采納合同解除效力清算說,認為合同的解除并不必然使得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消滅,而僅僅是導致狹義上的權利義務消滅,合同上的救濟性權利依然存在,這就使得履行利益賠償說在邏輯上的不足得到了補足。因此,請求履行利益賠償應該得到支持。
第二,履行利益賠償說更有利于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為基于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是非常有限的,這樣難免會使守約方為了充分保護自己權利而做出繼續履行合同的決定。使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權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另外,合同的解除是由于違約方的過錯,只有對其行為給予充分的否定性評價才能不悖法律的價值。
第三,大陸法學認為合同有效時不存在信賴利益保護問題,因為大陸法上的履行利益即包括信賴利益,所以此時無承認信賴利益的必要。我將舉一個案例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設甲打算將自己的一輛汽車以50萬元出賣給乙,后又以自己意思表示錯誤做出撤銷的意思表示。1、假設乙打算將從甲處買來的汽車以55萬元出售給丙,由于甲的遲延履行使得乙不得不解除買賣合同由此乙損失的5萬元就屬于這個“可得利益”,只能由履行利益來保護。2、由于答應了甲的買賣喪失了與丁愿以46萬元價格出售的同款汽車的要約,這個4萬元我們可以理解為當事人由此喪失的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機會,由信賴利益來保護。那么乙能同時得到履行利益與信賴利益的保護么?答案是不能的。由于合同的標的物是唯一的,所以即使合同繼續履行了,乙也只能從其中得到履行利益。而當事人只需獲得了履行利益的賠償則就包含了其所受信賴利益的損失。
第四,很多學者之所以反對對履行利益的賠償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反對對可得利益的賠償。他們認為合同解除使得合同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初的狀態,而可得利益是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既然選擇了解除合同,就表明守約方不想履行合同,則可得利益也喪失了存在的前提。我認為此觀點值得商榷,首先,當合同的一方嚴重違約,使得另一方解除合同,不能說明守約方不愿意履行合同。因為他是被迫的、沒有選擇的。其次,守約方解除合同并不代表其放棄了可得利益。因為是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得合同不能再繼續履行下去,從而使得可得利益成為一紙空談。再次,合同的解除并不意味著合同完全解除,廣義的合同并不解除,這也成為了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因此并不能說履行利益的賠償與法律邏輯相悖。運用體系解釋方法,我們可知,合同因違約而解除時當事人是可以主張可得利益的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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