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這篇環保工程師論文發表了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問題和分析,環保部門在人事任免和資金來源往往需要依靠同級政府,而且在行使職權時往往會受同級政府的限制,如此現實也造成其環境保護行政問責意識的淡薄等等。論文給出了提高環保行政問責機制的效能的對策
這篇環保工程師論文發表了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問題和分析,環保部門在人事任免和資金來源往往需要依靠同級政府,而且在行使職權時往往會受同級政府的限制,如此現實也造成其環境保護行政問責意識的淡薄等等。論文給出了提高環保行政問責機制的效能的對策。
關鍵詞:環保工程師論文,生態文明;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問責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這對當前的環保任務提出了新要求。在保護生態環境中,地方政府作為地區人民的代理人,是地區生態環境最主要的責任人。隨著我國生態環境的惡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問責的相關問題日益凸顯,充分認識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問責的價值與功能,并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顯得尤為必要。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目前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問責制度的建設正面臨著一定的困境,亟待解決。
一、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問責存在的困境
(一)缺乏社會公眾的參與
問責主體一般包括同體問責主體和異體問責主體。同體問責主體包括上級政府、檢查部門和審計部門。異體問責的主體包括各級人大、各級政協、司法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新聞媒體和人民大眾等。而社會公眾作為政府環境保護最廣泛的問責主體,在監督政府環保施政行為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是目前在對政府環境保護行政問責的實踐中,往往依靠的是同體問責主體,異體問責主體尤其是社會公眾的參與較少。當環境污染事件發生之時,社會公眾往往選擇無奈地躲避與默默地忍受,而不是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政府部門負責人進行追責,這與他們缺乏環境保護行政問責意識有密切的關系。環境保護行政問責缺乏社會公眾的參與,將無法最大限度發揮效力。
(二)缺乏完備的法律法規
政府作為公權力的執行機關,對其問責需要完備的法律法規加以保障。目前各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行政問責方面還缺乏完備的法律法規,這與全國目前在環境保護行政問責領域法律法規的匱乏有一定的關系。但有些地方政府在全國法律法規的框架下,根據自身生態環境和經濟結構的特點,出臺了地方環境保護行政問責法律法規。如《云南省環境保護行政問責辦法(試行)》、《連云港市環境管理責任追究若干規定(試行)》和《宿遷市環境保護行政問責辦法》等。不過這些法規大都目處于試行階段,而且內容比較空泛,還有待完善。沒有完備的法律法規對環境保護行政問責加以規定,在問責主體、問責客體、問責范圍、問責形式等方面都會存在“不明確”的情況,增加了問責的難度。
(三)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
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也是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問責目前存在的困境。首先,作為問責主體的檢查部門、審計部門、上級政府、上級環保部門、各級人大、各級政協、司法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新聞媒體、人民大眾等,無法充分認識政府在環境保護行政問責當中所屬的的主體地位,難以發揮身為問責主體的示范作用。其次,作為問責客體的政府決策制定者、環保部門領導、一般公務人員等缺乏自覺接受問責的意識,往往以“公權者”的身份自居。然后,在問責的范圍上,地方環境行政問責往往只是在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才進行,對于沒有被曝光的污染程度小的事件往往“視而不見”。最后,在問責的形式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問責往往只注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偏重于行政處罰,而忽視對責任人政治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的追究。
二、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問責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環境保護行政問責文化的缺失
1. 環境保護行政問責意識淡薄
儒家思想在我國思想教育領域統治了近兩千年,其“君臣父子”的等級觀念在中國人的思想里留下了深深的烙印。雖然從新中國成立到現在,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我國民眾幾千年來養成的普遍順從心理以及責任淡漠的意識并沒有得到徹底地改變,很大一部分民眾存在著“懼官”的心態。因此,當政府所作決策直接或間接造成環境污染時,民眾普遍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態度,并沒有要追究政府責任的想法。這種現象在其他問責主體中也同樣存在。比如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在經濟發展上往往擁有共同的目標,對下級政府犧牲環境換取經濟增長的做法往往采取默許的態度,很少真正追究下級政府的生態責任。而司法機關和檢查機關往往是在環境事故發生之后才能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責任,在環境問責上存在滯后性。環保部門在人事任免和資金來源往往需要依靠同級政府,而且在行使職權時往往會受同級政府的限制,如此現實也造成其環境保護行政問責意識的淡薄等等。
2. 民眾環境權意識薄弱
所謂環境權,就是指“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適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環境,以及合理利用環境的基本權利”。這個概念對于大部分民眾來說可能還是比較陌生的,但是環境權是一個人重要的基本權利。從新中國成立尤其是改革開放開始,“唯GDP”的發展方式一直普遍存在。在此過程中,各地方政府上馬了眾多高污染項目。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地方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卻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進而影響到了民眾的生命健康。普通民眾由于當時的受教育水平和對物質條件的追求,對生態環境質量也沒有過高的要求。在此環境下,民眾對環境權的認識水平十分有限,缺乏對環境權的認識,更加缺乏環境權的維權意識。
(二)環境保護行政問責法律制度的欠缺
1. 環境保護行政問責法律不完善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經濟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根本保障。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關于環境保護行政問責的全國性法律,僅有的也都是地方性的政府規章制度,內容零碎、不完整,不具備普遍的約束力。另外,各地方政府出臺的環境保護行政問責法規還存在著“自己監督自己,自己問責自己”的問題。同時,關于環境保護行政問責具體內容的規定充斥著大量模糊不清,自由裁量范圍極大的語句,比如說“重大疏漏或錯誤”、“重大影響或后果”、“視情節輕重”等,并沒有對危害行為狀況和危害結果狀況作出具體的說明規定,在實際的執行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困難。并且這些模糊不清的語句為環境保護行政問責主體提供了極大的自由裁量范圍,在環境保護行政問責的過程中容易產生徇私舞弊的行為。
推薦閱讀:《環保科技》(雙月刊)創刊于1995年,是貴州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主辦的貴州省惟一的環境科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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