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在經濟發展全球化、世界國家命運一體的這一中國國際大背景下,各國在各個不同領域、各個企業產業的輸入與輸出日趨明顯增多,國際上的糾紛是不可避免的。隨著世界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人們通過人的心靈越來越多的關注和保護自己的意識,以解決國際爭端。
摘要:在經濟發展全球化、世界國家命運一體的這一中國國際大背景下,各國在各個不同領域、各個企業產業的輸入與輸出日趨明顯增多,國際上的糾紛是不可避免的。隨著世界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人們通過人的心靈越來越多的關注和保護自己的意識,以解決國際爭端。越來越多的人推崇的自治地位的原則在國際私法也愈來越重要的領域。本文將系統地論述國際私法領域內意志自治原則的相關理論,以及該原則在我國國際私法中的發展、適用和不足。
關鍵詞:意思自治原則;適用法律;《法律適用法》
正文:
一、國際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的起源與發展
意思自治原則在國際私法領域中是法國人杜摩蘭提出的。在16世紀,杜摩蘭作為法國法則區別說的典型代表人物,他沒有墨守成規,而是勇于創新,明確提出“意思自治”這一原則。在他看來,在合同關系,雙方選擇的習慣法應適用;假設合同并無做出很明顯的選擇,受理法院應當推定當事人希望選擇某一個習慣法,合同雙方默示適用法律的選擇。例如,在一個咨詢婚姻和財產關系的案子中,杜摩蘭指出,法律的應用程序的丈夫和妻子的財產可以避免,和常見的位置法律應適用于所有的夫妻財產關系,他提倡夫妻財產關系應當被視為一個隱含的契約關系。但是在當時,在歐洲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背景下,商業和貿易往來很少,所以很多人很難理解杜摩蘭的原理。20世紀以來,隨著各個領域的全球化趨勢和涉外民事糾紛案件的增多,意思自治原則成為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的最佳途徑之一,也就是在這個時期,意思自治開始被各國重視起來。
二、意思自治原則的意義
意思自治這一原則,雙方在協商一致達成最終協議。第一,不僅可以能夠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努力維護各自發展利益,同時我們能夠讓當事人預見違反相關法律問題行為的后果。其次,意思自治原則,符合國際私法的價值取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簡化庭審程序的國家的識別,節約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因此,許多國家將意思自治這一原則應用到本國的立法和實踐中。
三、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方式
(一)明示選擇
從概念我們可以看出,明示選擇是意思自治原則最直接的體現,不僅能夠充分尊重利害雙方的意愿,也能體現出了一個國家通過立法對人權方面的重視。
(二)默示選擇
很顯然,這個選擇雙方都沒有非常是哪個明確地指出該領域應適用哪一部法律。但根據該領域所涉及的條款、詞語進行以及企業相關研究事實,推定出當事人沒有希望可以適用哪一法律的意愿。這隱含期權是形成長期的實踐。然而,法官對當事人想要適用的法律的推斷也是遲疑的。一方面,假定法官能夠正確推斷出當事人希望適用的法律,就可能意味著該選擇體現了自治原則。 反之,法官可以根據企業自身的主觀臆斷和自由進行裁量來推斷當事人的意愿,那就不能違背了意思自治管理原則的初心。
四、意思自治原則在我國的應用
中國的《合同法》,《海商法》和現行涉及的特別是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涉外民事關系法”的法律,自治的原則等問題與影響從2011年4月1日(在所涉及的一般規定,民事主體,婚姻家庭,財產,債務,知識產權的全領域的《法律適用法》)體現了法律的涉外民事關系。
《法律適用法》中表明:利害關系雙方可以根據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明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中國明確賦予當事人根據可以自己的意愿選擇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的權利,這不僅體現了中國對公民自身意愿的重視和尊重,它也反映了立法的逐步發展和平等自由的核心價值觀。
《法律適用法》第三章婚姻家庭的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之間的金錢關系,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可以根據協議進行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問題或者社會主要包括財產所在地法律。如今,夫妻倆結婚了,它必須符合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其中之一是,各方應達成一致。所以,在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上存在很多我們國家也尊重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意愿,采用有限制的意思自治。這種有限的自主性不僅與金錢財產關系的處置打交道時,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時也充分考慮到適用于夫妻的財產關系應該有夫婦或他們的財產有密切聯系的法律。對于通過協議結束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議內容選擇一個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問題或者國籍國法律。這種離婚,夫妻兩人是在自愿的基礎上完成的,不僅充分考慮到這對夫妻的愿望,而且還是是意思自治體現在離婚領域的體現。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中:涉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技術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逗I谭ā返南嚓P規定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除非適用于合同,法律法律另有規定�!斗蛇m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議進行選擇一個合同適用的法律�!斗蛇m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不當得利以及無因管理所引起的糾紛由各方之間的達成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隨著研究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實力的提高,國際服務貿易往來日益頻繁,涉外合同糾紛隨之而來。 合同的初衷是合同雙方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達成意向,自由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在合同領域引入意思自治原則,是因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在發生爭議時應適用的法律,這有利于爭議的化解。
五、我國引用意思自治原則的不足
(一)意思自治范圍過小
例如,在知識產權的“適用法律”領域的事項自治的范圍在事件發生后限于侵權知識產權和自主性是唯一可能的,意志自治這一難以解決的原則,充分發揮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價值。
(二)默示選擇的適用問題
默示選擇在我國法律上并沒有明文的規定,但在相關司法解釋中表明:假定當事人引用了相同國家的法律,而且對某些法律制度的適用上并沒有提出質疑,法院可以認為當事人自己對相關涉外民事行為的適用法律已經作出了選擇。因此,在我國現行法律適用的法律自治原則僅限于承認。比如,在涉外民事行為關系進行雙方當事人不確定該適用哪一法律,不但可以增加企業訴訟程序,而且浪費司法社會資源。在這個時候,讓法官來推斷當事人一方的意志“默示選擇”已成為解決依據相關事實等糾紛的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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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國對于意思自治原則的完善
我認為,為了能夠更好地發展成為我國的國際私法,第一,應當進行適當放寬意思自治的范圍,讓其在事前和事后都有所不同體現,既能有效預防又能實現快速提高解決。其次,隱含期權來處理一些涉外民事關系的糾紛在一定程度上,雖然體現其對相關司法解釋的位置,但如果體現在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也能更好地展示給我們的原則自主性的關注。
七、結語
意思自治原則的發展迎合了如今我國涉外民事方面在各個不同領域的發展。我國“法律適用”還推出了意思自治原則,以更好地解決與外國貿易等方面的各種矛盾糾紛。這種意思自治,尊重了當事人意愿,體現出了我國對人權問題意識的重視。意志自治原則的引入是我國法律也成為我國國際私法領域的極大進步。
參考文獻:文章法條來自于百度百科
霍政欣.國際私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
作者:張馨 孫夢惠 莊緒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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