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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確保訴訟費用制度的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就需要相關制度的變革,本文從司法救助的角度出發,指出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議。
關鍵詞:司法救助 訴訟費用 訴權
訴訟費用制度是現代各國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不可或缺的制度。訴訟費用與訴訟權利一樣,與訴訟者的利益是緊密相關的,2006年末國務院出臺了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該辦法的一個突出特點是訴訟費用大幅度降低,較之以前有了許多進步,但仍有許多不足。主要在于訴訟費用制度的運營需要大量的經濟成本,除國家負擔的除外,還需要當事人負擔,但對于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他們的訴訟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這是與我國憲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相違背的,所以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為解決這種問題而設立的。
司法救助也叫訴訟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對于民事案件中有充分的理由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但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行法律費用的緩交、減交或免交的制度。可以看出司法救助是法院對有經濟困難的自然人提供的緩交、減交、免交的制度,這就使其成為了弱勢群體實現裁判侵求權、尋求司法正義的有效手段。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司法救助雖然規定的更詳細,增強了可操作性,但仍然基本上沿用原有規定,從目前我國法院體制來看,這種訴訟費用的救助制度是很不完善的。
一、救助的范圍過于狹窄
我國可以申請司法救助的對象是“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也就是社會群體中貧困的自然人。還規定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并未被列為司法救助對象,這顯然是不夠全面的,這明顯與司法救助制度設置的宗旨和目標不相符。
二、救助機制不夠完善
我國現行的救助手段只限于對當事人訴訟費用的減交、緩交、免交,沒有訴訟費用保險等相關配套制度,從而消弱了救助制度的預期效果。另外我國的訴訟費用救助方式很單一,僅限于司法救助,對于法院以外的律師,并沒有提供救助方式。在實踐中,當事人在司法訴訟過程中還會遇到法律專業問題的阻礙,僅僅通過減免訴訟費用,并不能從根本上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反而往往使的訴訟費用的減免付之東流。
另外,我國現行法對司法救助的規定散見于國務院制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以及司法解釋中,現行法律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在實踐中很難很好的保證當事人的訴權。
針對上訴存在的各種問題,筆者提出一下幾點建議:
(一)立法先行
任何法律制度的實施,必須有完整的立法體系,我國沒有專門的法律援法,為了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建立我國完備的法律援助制度,立法就必須放在第一位。而且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已有十幾年的歷史,立法條件已經成熟,因此加快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構建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體系已是當務之急。
(二)擴大援助形式
對于法律的援助我國法律并沒有將有關司法鑒定的援助包涵在內,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從此規定我們能夠看出,鑒定結論對于案件的事實認定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如果當事人根本沒有經濟能力負擔鑒定費用,那么他們的合法權益怎么能實現?如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那么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變成了一紙空文。因此我們有必要在法律援助制度中規定司法鑒定的法律援助,實現司法鑒定制度的真正價值。
(三)增加援助對象
從上面分析中得知,我國法律援助的對象僅限于我國公民及一些福利機構。首先,對于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援助制度,我們沒有明確規定,為了是我國的法律制度體系能與世界接軌,應該在援助制度中增加此項內容。其次,市場經濟發展迅猛,競爭激烈,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會陷入經濟困難的境地,如果不在援助制度中增加他們,那么當法人,非法人組織與人發生糾紛,私力無法救濟的時候,他們的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司法的救助就是幫助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有司法資源的救濟,所以筆者認為不應當以國籍、法人限制弱勢群體獲得保障的權利。
此外,我國的法律援助是由國家擔負訴訟費用,但是對于我國這樣有一個人口大國來說,要切切實實的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光靠司法救助制度是遠遠不夠的,在完善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同時也應當同時改革我國律師收費制度和構建我國的訴訟費用保險制度,只有相關制度相應完善,訴訟費用制度才不會成為阻礙民眾獲取法律保障的障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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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衛平.民事程序法研究.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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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月刊)創刊于1986年,由國家法官學院主辦。是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國司法實踐,重點案件審中的新型、疑難、特殊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展示法官學術研究成果。辟有特別策劃、權威訪談、問題探討、學術前沿、案例評析、新法新、國外司法、法律適用信箱等欄目、讀者為法官、檢查官、律師及政法院校相關專業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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