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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集體土地流轉,是指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轉變為國家所有以及土地使用權利人的更迭。現有法律對集體土地所有權轉變為國有規定較為明確,而對集體土地使用權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則鮮有涉及,且多為限制性規定,很有研究的必要。
論文關鍵詞 土地承包經營權 宅基地使用權 流轉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國家所有與集體所有兩種,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城市的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只能由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而不能逆向行之。現階段,農村集體土地主要經沒收、征收、征用、征購、轉戶、遷移等原因轉為國有土地或者限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使用權轉讓,在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這已嚴重阻礙了土地價值的真正實現。探索新的集體土地流轉模式,不僅有助于我們合理開發和利用稀缺的土地資源,而且對于我國經濟發展的整體規劃也大有裨益,極有研究價值。
一、集體土地流轉問題概述
資本主義國家實行較為嚴格的土地私有制,自英國“圈地運動”之后,工業經濟和城鎮化飛速發展,土地流轉制度也歷經幾百年發展,幾經陣痛,業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程序,對于私人土地的征收、征用、征購以及土地買賣、交換、贈與、轉讓、出租、抵押等問題都有明確規定,雖然我國實行土地國有和集體所有制,不存在土地買賣問題,法律僅規定了集體土地可以經過被沒收、征收、征用、征購、轉戶、遷移等原因單向不可逆地轉變為國家所有,但國外的很多有益經驗仍然值得我們借鑒。
在現階段城鄉統籌背景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城鄉二元社會體制均發生了深刻變化,城市土地正經歷著新一輪的洗牌,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效能也產生了深刻變化,隨著改革的深入,集體土地流轉出現了諸如流轉不規范、交易糾紛多、產權意識混亂、流轉比例低等一系列問題。對此,我們要充分發揮市場驅動力,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權制度,明確界定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范圍,逐步放開宅基地的入市流轉,相關部門更要盡快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行為,保障集體土地實現有序流轉。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難題及對策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承包人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的范圍被依法確定,承包期限也確定為30年,在承包期限內嚴格限制調整承包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通過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法律承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流轉權,并且規定了流轉的方式,同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也設置了較多的限制性規則,當然,這些限制的初衷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權利,但是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很多規定已經不適應發展的需要了。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難題及成因
1.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我國所獨創,現存的主要流轉難點在
(1)集體的農業用地原則上不能用于建設,要進行建設必須先“變性”,而且,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則上也不可以進行交易;(2)流轉對象被嚴格限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3)承包地在承包期限內不得進行調整,農村大量新增人口無法取得土地,土地配置不均現象嚴重,導致無地農民生活困難,現實矛盾突出;(4)出嫁婦女一旦喪失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能在喪夫后“兩頭落空”,失去最基本的生存條件;(5)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補償費分配不均,導致了農民采取一系列抵制措施。
2.造成現有困難的原因分析如下
(1)法律規定與民間社會規范的沖突是承包經營權流轉難的社會根源;(2)法律規定之間的內在沖突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困難的法律根源;(3)政策頻繁變化是導致農村現實利益沖突并阻礙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實原因;(4)法律規定與復雜的農村現實之間的脫節是引發土地流轉難的直接原因;(5)現行土地所有權設置上的“雙軌并行”、“城鄉分治”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難產生的深層次體制根源。
(二)關于解決現有流轉難題的對策
現存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難題很多屬于法律缺陷,有待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我們可以努力建立一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糾紛解決機制,譬如:
1.從消除糾紛產生的根源出發,構建糾紛預防機制
不斷深化改革,打破土地制度設置上的二元體制,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序流轉。在農村土地制度的設置上因地制宜,給地方留下一定制度創新的空間。此外,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健全相關法律規定,強化基層政府的指導和服務職能。
2.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促進糾紛的及時和有效解決
我們要注重調解,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的作用,同時穩步推進農村土地糾紛仲裁工作,強化農村土地流轉糾紛的仲裁解決機制,當然,訴訟解決機制也必須健全,保證司法救濟途徑的暢通,這樣才能做到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
三、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弊病及對策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有權占有、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并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宅基地位用權是農村村民個人重要的財產權利,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伴隨農村特別是一些城郊村房地產市場的不斷活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由簡單地農民自己享受居住的權利轉變為農民轉讓自己的宅基地或將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出租、出售與他人的方式實現財產利益的一種權利,由此所涉及的權屬、流轉糾紛也越來越多。
(一)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限制
1.關于農村宅基地的轉讓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了“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該法出臺后,國務院為加強農村土地的管理,已明確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因此,《物權法》又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依照規定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可見,宅基地的轉讓被嚴格限制在本集體內成員之間協議轉讓,但須經鄉、鎮政府批準,且轉讓方不得牟利。盡管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擁有比國有土地使用權更長的使用期限、更鮮明的財產屬性,但農村宅基地仍不能設置抵押權,不能與外部進行合資。
2.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難題
現存的主要問題有:
(1)產權意識混亂,流轉比例低。我國農民的土地產權觀念淡漠,甚至相當部分農民沒有產權概念,而農村勞動力的轉移遠快于農村宅基地流轉增長,兩者發展比例不協調,是加劇農村宅基地粗放利用的主要原因之一。(2)流轉不規范,交易糾紛多。據有關調查顯示,大部分宅基地交易都未經集體同意而直接在私下進行,收益歸于個人。因缺乏法律明確的規范和指引,一些農村的宅基地無法實現有效管理,盡管農戶的自發流轉行為和結果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流轉的方式、范圍、收益以及土地產權關系調整等方面缺乏法律約束和保障,極易產生矛盾和糾紛,從而危害農村社會的穩定。
(二)完善宅基地使用權制度的對策
1.完善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制度
當前,要從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確立農民土地產權的主體地位,從政策層面轉到法律層面給予有力、可靠保障,改革更應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管理的前提下,允許宅基地在盡可能大的范圍內流轉,而不是毫無限制地進入市場。在實現有序、適度流轉的同時,使農民切實參與到宅基地收益的分配中來,一同分享社會進步所帶來的好處。
2.界定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范圍
宅基地和農用地相比具有更大的收益,因此,為避免人為擴張宅基地導致農用地減少的情況,必須限制流轉的條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而獲得土地權屬證書、土地界限清楚且權屬無爭議;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保證耕地不被占用;規范宅基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的主客體范圍、各方權利義務以及農民戶口遷移等特殊情況下的具體處理措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土地資源流失。
3.允許宅基地入市流轉
宅基地使用權本身是農民的一項財產權利,屬于農民的物權。農民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之一,對自己的住宅應當有自由轉讓的權利。為了實現農村宅基地流轉的市場化,真正實現土地的市場價值,宅基地上市轉讓應當向購買對象放開、放開購買價格并放開購買區域,保證農民分享土地流轉的增值收益,保障其在經濟上實現自己的土地權益。
四、解決集體土地流轉問題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意義
(一)我國集體土地流轉現狀
我國集體土地產權不清、交易困難、流轉的法律依據先天不足,呈現出流轉不規范、交易糾紛多、產權意識混亂、流轉比例低等問題,已經嚴重制約了我國城郊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因此,對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對策與建議,需要我們充分引入市場機制,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權制度,同時,改革也不能走完全市場化的道路,而是要在堅持自身固有的特點的基礎上引入一些市場經濟的原則和方法如有償使用、平等競爭等,走出一條具有當前中國農村特色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之路。
(二)解決集體土地流轉問題的意義
我國當前正處于改革和發展的關鍵階段,集體土地流轉矛盾激增,日益成為嚴重阻礙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桎梏,但是我們相信,只要采取合理的市場化措施,一定能夠解決好這個問題,并對整個社會經濟意義重大:
第一,有助于減少對稀缺的土地資源的浪費,提高我國單位面積土地的收益率,同時提高整個社會的生產效率。
第二,有利于培育我國的土地要素市場,發揮有效激勵機制的同時,幫助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依托市場化機制的引入,全面評估我國土地的使用權價值,逐步培育要素市場,引導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發展,增強整個經濟發展的后勁。
第三,有助于引導土地消費市場的合理有序發展,在建立起一套完整土地流轉法律制度的同時,加強了政府對農村土地的監管,保障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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