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在分析對比電力工程和水利水電工程防洪標準基礎上,提出將電力工程防護等級I、II、III級與水利水電工程等別II、III、IV等進行對應,據此提出了上游水利水電工程對電力工程影響的潰決判別標準的建議。當電力工程以水庫、攔河水閘蓄水為水源時,提出了根
摘要:在分析對比電力工程和水利水電工程防洪標準基礎上,提出將電力工程防護等級I、II、III級與水利水電工程等別II、III、IV等進行對應,據此提出了上游水利水電工程對電力工程影響的潰決判別標準的建議。當電力工程以水庫、攔河水閘蓄水為水源時,提出了根據電力工程防護等級確定供水重要性,進而確定供水水庫、攔河水閘應達到的等別和防洪標準的建議。
關鍵詞:防洪標準;防護等級;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潰決;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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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也是復雜的學科,具體可以寫作發表的論文方向是很廣泛的,比如水利,水電,水運工程,水利水電勘探測量,水利規劃,工程設計,工程造價,設備安裝,施工機械,水文,水資源,水政監察,農田水利、水土保持等方向的論文,而且也要保障自己的論文質量,投稿成功率才是比較高的。
0引言
防洪標準是在權衡防洪保護對象的重要性和采取防御洪水措施的經濟合理性后,制定的防御不同等級洪水的標準[1]。防洪標準在電力工程和水利水電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對于電力工程和水利水電工程防洪標準的規定,可見于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水利水電工程有著興利防洪的作用,但其如發生超標準洪水時,潰決可能造成災害性后果,應通過復雜的潰決洪水計算進一步研究潰決洪水的影響,所以對應于某防洪標準的電力工程,當其受水利水電工程保護或影響時,如電力工程位于水庫、攔河水閘下游,水庫、攔河水閘的防洪標準需要達到多高的洪水標準時,可以不考慮其潰決的影響問題,一直是電力工程勘測設計重視的問題。
當電力工程以水庫、攔河水閘蓄水為水源時,水庫、攔河水閘防洪標準需要達到多高的洪水標準才能滿足電力工程的用水可靠性要求,也是水源條件落實過程中關注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現行國家標準GB50660—2011《大中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2](簡稱《大火規》)和現行行業標準DL/T5084—2012《電力工程水文技術規程》[3]及有關標準作出了相應規定,但有關規定要求不一致,工程實踐中仍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議[4-5]。為保證電力工程安全可靠和經濟合理,本文對電力工程與水利水電工程的防洪標準的關系進行深入分析,提出了相應建議,可供相關規范修編和工程勘測設計參考。
1現行規范關于電力工程和水利水電
工程防洪標準的規定防洪標準與防洪保護對象的重要性相關,防洪保護對象相對越重要,防洪標準相對越高。國家標準GB50201—2014《防洪標準》[1]第7.1.1條規定了對于火電廠應按規劃裝機容量分為三個防護等級,相應防洪標準要求見表1;第7.3.2條規定了高壓和超高壓變電設施應按電壓等級分為三個防護等級,相應防洪標準要求。
GB50201—2014及其它有關規程規范沒有規定換流站的防洪標準。考慮到換流站工程造價和重要性都很高,建議按±400kV及以上電壓的換流站采用防護等級I級,±400kV以下采用II級。國家標準GB50201—2014[1]第11.1.2條規定,水利水電工程的等別應按承擔的任務和功能類別確定:當承擔防洪任務時,應根據其保護對象的重要性確定;當承擔供水任務時,應根據其供水對象的重要性確定。當位于電力工程上游的水利水電工程防洪標準偏低時,電力工程應考慮上游水利水電工程潰決引起或與區間洪水疊加的洪水影響,但對于如何判定該水利水電工程防洪標準是否滿足下游電力工程防洪要求,即如何判定作為保護對象的電力工程的重要性,現行國家標準GB50201—2014沒有規定。對于以水庫、攔河水閘等水利水電工程蓄水為水源時,作為供水對象的電力工程重要性如何判別,現行國家標準GB50201—2014也沒有規定。
2位于電力工程上游的水利水電工程潰決判別標準
2.1現行技術標準的相關規定的討論
國家標準GB50660—2011[2]第4.3.15條第4款規定:“火力發電廠位于水庫下游且水庫的防洪標準低于電廠防洪標準或水庫為病險水庫時,在水庫潰壩形成的洪水對廠區產生影響的情況下,應采取相應的工程措施”。該條文中的水庫防洪標準未指明是校核標準還是設計標準。如該防洪標準是指設計標準,則當水庫設計標準雖未超過電廠防洪標準,但該水庫校核標準較高,如2000年一遇或10000年一遇時,仍應考慮潰壩影響,這可能過高地估計了水庫潰決的風險;如該防洪標準是指校核標準,則對于等級最低的山區、丘陵區小(二)型水庫都可以電廠防洪滿足要求,下游電廠的防洪風險更大。
行業標準DL/T5084—2012第5.4.2條[3]規定:“當上游水庫、水閘潰壩對電力工程有影響時,水庫、水閘防洪標準中校核標準應高于電力工程防洪標準一個或一個以上等級,否則應計算水庫潰壩洪水。防洪標準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50201—2014的規定。”該規定修改了原行業規范DL/T5084—1998的規定:“當上游水庫實際設計洪水低于電力工程的設計洪水標準時,應考慮潰壩影響”,采用了以水庫、水閘的校核標準作為判斷依據,即采用了水庫、水閘的“保壩標準”作為判斷依據,更為符合水利水電工程設計的本意與原則。但該條文僅規定了水庫、水閘校核標準至少應比電力工程防洪標準提高一個等級,對于該“等級”的理解需要對照國家標準GB50201—2014的相關規定,不夠明確[4-5]。
2.2電力工程和水利水電工程防洪標準的對比分析
根據國家標準GB50201—2014[1]的規定,水利水電工程防洪標準確定首先根據其工程規模、效益和在經濟社會中的重要性,確定等別,然后根據相應的等別確定水工建筑物的級別,再由級別確定防洪標準,所以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確定水庫工程的等別。根據GB50201—2014水利水電工程的等別分為5等,但對于電力工程的防護等級只分為3級或4級兩種。如果水利水電工程的等別與電力工程的防護等級能夠相對應,則兩者的防洪標準也就可以相互對應。
3當電力工程以水庫、攔河水閘蓄水為水源時的水庫水閘防洪標準取值
3.1現行技術標準相關規定的討論
根據國家標準GB50660—2011[2]第4.2.3條第2款“當從水庫取水時,水庫防洪標準不應低于100年一遇設計,1000年一遇校核。當水庫防洪標準不能滿足電廠取水要求時,應論證采取其他措施保證火力發電廠的取水可靠”。可作為大中型火力發電廠水源的山區和丘陵區水庫應為不低于III等,對于平原區、濱海區水庫應為不低于II等。該條規定沒有區分水庫的不同類型,導致同樣等別的水庫,可能有的滿足要求,有的不滿足,這與GB50201—2014關于水利水電工程防洪標準確定要求不相符合。
現行行業標準DL/T5084—2012[3]第5.11.2條規定,“電廠水源地為水利工程(水庫、攔河水閘等)時,水利工程的防洪標準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GB50201—2014規定的工程等別不低于II等的工程防洪標準。如不能滿足時,應進行專題論證水源的防洪安全對電廠的影響。”該條規定將作為電廠水源的水利工程等別定為II等,照顧到了不同類型的水利工程,但對于中小型電力工程要求可能偏高。
3.2當電力工程以水庫、攔河水閘蓄水為水源時的水庫水閘防洪標準取值建議
電力工程供水保證率的高低,反映了供水的重要性。根據《大火規》和GB50049—2011《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6](簡稱《小火規》)的規定,大中型火力發電廠供水保證率為97%[2],小型火力發電廠為95%[7]。變電站的設計規范未規定供水保證率[7-9],換流站則規定了供水保證率為97%[10-11]。根據現行行業標準DL/T5143—2018[12]第3.2.6條規定,“當采用地表水作為供水水源時,水源設計枯水流量的保證率宜采用90%~97%,且應設置安全可靠的取水措施;當有生產用水時,設計枯水流量的保證率宜采用97%,當不滿足要求時,應對水源安全性進行論證后確定。”所以,電力工程規模越大或在電力系統中越重要,電力工程防護等級越高,供水重要性越高,相應供水保證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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