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火災對公眾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本篇保險論文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概念及功能進行闡述,探析我國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發展,提出完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幾點建議。可以發表保險論文的期刊有《中國保險》(月刊)創刊于1985年,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辦
火災對公眾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本篇保險論文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概念及功能進行闡述,探析我國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發展,提出完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幾點建議。可以發表保險論文的期刊有《中國保險》(月刊)創刊于1985年,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辦。《中國保險》保險刊物。旨在普及保險知識,傳遞國內外保險信息;探討保險體制改革。《中國保險》被北大1992版核心期刊、北大1996版核心期刊收錄。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火災的發生率也逐年增高。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預防火災發生,彌補災后損失的一種重要手段。然而目前,我國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存在法律制度不夠健全、險種單一、投保率低的問題,不利于發揮其重要的社會保障功能。文章通過研究我國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現狀,探尋其發展緩慢的原因,針對性地提出完善法制、優化險種、各地聯合鼓勵推廣的建議,力求推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使其真正成為公眾的“保護衣”。
關鍵詞: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法制構建;險種創新;聯合推廣
引言
火雖然推動了人類的發展進程,但同時也給人類自身造成了巨大的傷痛。近年來,全國各地火災頻發,尤其是特大火災的發生率正在逐年上升。熾熱的火焰不僅將大量財物付之一炬,而且卷走了許多無辜的生命,給很多家庭帶來了難以估量的傷痛。面對火災帶來的傷痛,除了反思我國現在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消防意識淡薄、消防措施不到位外,我們不得不承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作為火災災害危機處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卻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深入研究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挖掘其不能發揮應有作用的根本原因,探尋解決途徑,以發揮其轉嫁風險、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的職能,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社會和諧穩定。
一、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概念及功能
(一)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概念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公眾責任保險中的一種。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的,以公共場所發生火災事故為事由的,由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給付保險金或直接向事故第三人賠付的一種保險。[1]它主要承保機構、企業、各種組織(單位)、家庭、個人等在固定的場所生產和生活過程中,因為發生火災而造成他人人身權和財產權被侵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2]
(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功能
1、轉嫁風險功能保險能夠分散轉嫁風險,這是其核心功能之一。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作為保險的一種,當然也具有轉嫁風險的功能。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主要轉嫁火災公眾責任風險。這種風險不同于火災風險,它是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以公共權益為主體,以保障第三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為目的的,并不包含被保險人自身損失。這種風險廣泛存在于商場、電影院、游樂場、工廠、學校等公共場所。2、損失補償功能保險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在事故發生后給付保險金或代為賠付損失也是其核心功能之一。[3]因此,保險具有損失補償功能。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作為保險的一種,同樣具有損失補償功能。火災一旦發生,造成的損失難以估量,作為公共場所經營者往往要承擔巨大的損失賠償責任。如朔州市例,“小南國”飯店經營者因違規操作,引發了嚴重的火災事故,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傷亡和重大的財產損失,這些損失對經營者來說無疑是巨大的負擔。如果經營者投保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那么這些損失則由保險公司代為償還,不僅經營者可以減輕負擔,受害者也可以及時得到補償。3、社會管理功能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建立在其轉嫁風險和損失補償的功能之上。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轉嫁了被保險人的經營風險,使得被保險人能夠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直接或間接地減輕了政府災害救助的負擔,將政府從事故的“兜底賠償者”這一角色中解脫出來,有利于社會管理的有序進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能及時補償受害者損失,可以避免損失擴大、矛盾激化,有利于解決社會糾紛,維護公眾利益,保障社會和諧穩定。[4]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通過保費費率的杠桿作用的調節還能有效降低火災發生率,有利于消除火災隱患,降低安全保障風險,有助于社會秩序的順利運行。因此,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有助于解決民事糾紛,具有維護和諧有序的社會關系,推動經濟穩定發展的社會管理功能。
二、我國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發展探析
(一)我國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發展現狀探析
目前,全國各地都在努力推廣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但實際上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投保率并不高,如下圖所示:而與其他國家相比,如美國的各種責任保險業務收入,在21世紀初期占整個非壽險業務收入的60%以上。東歐和西歐部分國家的這一數據約為30%以上,日本、新加坡等國約為25%-30%以上。而我國這一數據僅為3%~4%。比較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如2003年,美國的責任保險保費收益為670億美元(約為當年的4800億元人民幣),占全球責任保險保費收益1070億美元的62.62%。而我國的責任保險保費收益僅為35億元,我國總保費收益為3880億元。[5]通過以上舉例,我們不難看出我國的責任保險發展水平不僅遠遠滯后于這些國家,而且遠遠滯后于國內其他財產險水平。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中的一個小分支,其發展顯然嚴重滯后。
(二)我國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發展滯后原因探析
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是一種公益性很強的金融工具,它是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有益補充,是預防火災、彌補災后損失的重要手段。雖然經過全國各地的政策推動,但是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發展仍舊緩慢,深入挖掘,不難發現,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法律制度不夠健全。關于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法律法規有2009年新《消防法》,以及各地《消防條例》如《湖北省消防條例》等。但這些法律制度并不健全,起到促進其發展的作用有限。如2009年新《消防法》并未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列為強制保險,部分地區雖然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列為強制保險,但缺乏與之配套的賠償懲罰細則,導致保險推廣效果不理想。除此以外,各地立法不統一,難以形成統一的標準,這也阻礙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2、保險險種單一,設計不合理保險公司自身缺乏相關人才,不能有效吸收社會中種類多樣的需求,設計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存在險種單一、產品數量少等缺點,不能滿足投保人的需求。其次,保險的費率標準不合理,不能實現差異化費率和浮動費率,不符合現實要求。最后,火災公眾風險的評估機制不健全,保險公司難以得到準確的數據,所以影響了險種的設計。3、公眾責任保險意識淡薄,投保意愿低首先,政府、保險公司以及新聞媒體對火災公眾責任宣傳力度不夠,這導致公眾對該保險并不了解。其次,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總是抱有僥幸心理,認為其場所內不會發生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賠償數額巨大,總會有政府“兜底”,這些心理阻礙了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最后,公眾的維權意識不強,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變相地縱容了經營者的僥幸心理。
三、完善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幾點建議
(一)構建強制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法律制度
許多國家,如日本、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家火災責任保險的發展依靠建立法定責任保險制度來強制推行,我國可以借鑒這些國家的先進經驗,同樣通過立法來強制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只有通過立法,規范了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市場,強制推行該保險,才能有效緩解其發展嚴重滯后的現狀,才能逐步實現火災責任保險轉嫁風險、損失補償、社會管理的重要功能,使其真正成為我國消防措施的重要輔助方式之一。要通過立法強制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首先需要為該立法定性。筆者認為,應制定《強制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性質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其次,《條例》的內容應包括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及第三者的權利義務、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及免責范圍、保險期限及費率厘定、保險的承保和理賠程序、以及違反《條例》中強制性條款的法律責任等內容。最后,《條例》應與《消防法》、《侵權法》等有關內容相互配合,共同發揮作用。這里有幾點需要注意的是:1、《條例》中應明確規定保險合同第三人的權利。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作為一種第三者責任保險,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第三人合法利益,使其損失能及時得到補償,那么明確規定合同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的直接請求權則是十分必要的。這有效減少了不必要的理賠程序,對保護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2、是否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可以作為消防檢驗的一項標準。如易發生火災的企業若未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不僅需承擔違反《條例》的法律責任,而且還會導致消防檢驗不合格。消防部門可以定期公布這些企業名單,提醒公眾注意。
(二)加強險種設計,推動產品創新
在政府、法律以及市場的推動下,保險公司應培養專門人才,搭建數據平臺,積極收集準確數據,構建精算模型,對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險種設計更加合理和明確。在費率厘定方面,保險公司應采用差異費率和浮動費率。目前,保險公司在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時,實行的是標準費率,而且各標準費率之間跨度較大,不能很好地區分各個投保人實際情況,這對于各種各樣的投保人來說并不合理。因此,根據投保人消防安全狀況及消防安全不良行為記錄,實施差異化費率和浮動費率是很有必要的。此外,保險公司應針對社會中多樣的投保需求,集思廣益,推陳出新,創新多種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險種,如娛樂場所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火災高危企業公眾責任保險等。同時保險公司也可以推出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試用計劃、首次投保降低保費等優惠活動推廣這一險種。
(三)多方聯動加大宣傳,創造條件鼓勵投保
保險公司、新聞媒體應加大力度通過多種途徑宣傳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如開展小區保險知識普及活動,在公共場所擺設標語,利用全國消防安全日進行宣傳等。消防部門也可以配合保險公司,在進行消防知識宣傳過程中增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相關知識宣傳。這些方式應相互協調配合,為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創造良好的認知基礎。需要注意的是,不僅需要在城市里進行宣傳推廣,廣大農村地區,由于消防水平落后,更需要推廣和發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各級鄉鎮府應重視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知識的普及,創造條件,讓鄉鎮企業也能穿上這件重要的“保護衣”。總結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著眼于公眾合法權益的保護,有利于減輕經營者賠償負擔,有助于減少政府無謂的支出,將政府從沉重的“兜底者”角色中解脫出來,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社會秩序順利進行大有裨益。因此,我們應加快立法的步伐,在立法強制推動的基礎上,完善產品、規范市場,配合強有力的宣傳,使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真正發揮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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