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金融科技帶來金融模式的變革,也帶來新的金融風險。傳統的監管模式與新發展的金融科技具有非契合性,不能有效應對金融科技帶來的風險和風險傳染。合作式淡中心監管、試驗主義監管與監管科技是提升監管有效性,維護金融穩定和支持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理
摘要:金融科技帶來金融模式的變革,也帶來新的金融風險。傳統的監管模式與新發展的金融科技具有非契合性,不能有效應對金融科技帶來的風險和風險傳染。合作式淡中心監管、試驗主義監管與監管科技是提升監管有效性,維護金融穩定和支持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理念。基于金融科技數字化和無國界的特征,需要對金融科技進行有效的國際監管,以維護國際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關鍵詞:金融科技,監管模式,合作式淡中心監管,試驗主義,監管科技
一、金融科技的界定
(一)金融科技的概念
金融科技(FinTech)是FinancialTechnology的縮寫,是指高科技公司(大部分是初創、私募、風險資本支持的公司)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生物識別、量化模型、移動和分布計算等新興技術改變原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方式,進而重塑、改造傳統金融服務模式。金融科技行業在過去幾年里經歷了巨大的增長,獲得眾多風險資本支持。2016年納斯達克推出了一項金融技術指數,以追蹤專注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業績。金融科技已然成為金融市場的全新領域。
?雖然金融科技的規模和重要性發生了巨大變化,但其定義仍然不明確、不統一。科技公司、金融監管機構基于其各自的視角,對金融科技在業務模式、業務形態方面具有不同的認識和界定。科技公司更關注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強調信息技術的功效。京東金融認為,金融科技應當“遵從金融本質,以數據為基礎,以技術為手段,為金融行業服務,幫助金融行業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國際組織和主權國家側重于宏觀層次和金融層次的描述。
2016年3月,金融穩定理事會(FSB)首次對“金融科技”進行定義,即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通過創造新的業務模式、應用、流程或產品,從而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或金融服務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響。此定義更關注金融本身。英國金融行為局(FCA)認為,金融科技是創新公司利用新技術對現有金融服務公司進行的去中介化,既提供支付方式,也包括提供基礎設施。金融科技公司利用技術達到金融脫媒的作用,降低中介成本和交易成本。
有評論認為“金融科技”是個無用的術語,因為銀行一直在使用這種或那種技術,而新技術出現的事實并不表明這些技術對行業帶來獨特或深遠的影響。但是,今天的金融科技越來越多地直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而以前的金融創新通常專注于為金融機構提供服務。金融科技正改變金融服務的基本方式,從投資管理到資本籌集、再到貨幣本身。
在這些領域中,金融科技創新降低了市場準入壁壘,擴大了金融服務的獲取范圍,并挑戰了有關金融業的傳統運作方式。從眾籌到智能投顧再到比特幣,金融科技公司已經在各個領域推陳出新,并允許更小、更靈活的競爭者進入金融市場。如此,金融科技革命有望為經濟帶來更廣泛的利益,包括更廣泛的資本獲取、更公平的貸款標準、更好的投資建議以及更安全的交易。
綜上,金融科技的主體是高科技公司,手段是高新技術,目標是提供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金融產品。因而金融科技可定義為:高科技公司利用新興技術達到的變革原有金融產品提供方式和傳統金融服務提供模式的金融創新。
(二)金融科技與互聯網金融
在中國,互聯網金融可以視為是金融科技的早期階段。金融與科技的融合,以技術手段創新金融服務、提高交易效率、促進普惠金融是金融科技和互聯網金融的共同特點。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業與互聯網技術的結合,是場景應用的拓展,也是對傳統金融渠道的變革。互聯網金融的具體表現是,為傳統金融機構搭建在線業務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和業務融合,如互聯網理財、基金銷售、保險和P2P。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的先進性在于,互聯網利用技術(包括移動支付、云計算、社交網絡和搜索引擎等信息技術)減少了信息不對稱,并且降低交易成本,信息匹配迅速且對稱,成本低廉。
互聯網金融的突破性在于,金融不再需要銀行、券商或交易所等金融中介,資金供需雙方直接交易,弱化了金融中介的作用,加速了金融脫媒,形成了一種全新的融資方式,既不同于間接融資,也不同于直接融資。此時,互聯網在金融業的滲透率逐步提升,但是在本質上并沒有變革金融業的生產方式,只是實現了傳統金融業態互聯網化,實現了金融服務場景的拓展。
相對于互聯網金融服務場景拓展的特性,金融科技是金融業的技術革命,其以大數據等新興技術實現金融服務或產品的變革性創新,場景拓展只是金融科技的維度之一。
(1)從產品設計上看,金融科技是以數據為基礎、技術為手段,通過數據分析和技術應用,幫助金融機構設計產品,實現業務創新,以低廉的成本提高金融服務效率。互聯網金融只是為實現金融服務或產品的銷售提供一種渠道。
(2)在風險控制方面,互聯網金融的用戶風險大,加之互聯網金融領域欺詐事件高發,P2P跑路、僑興債、E租寶事件暴露了互聯網金融在風險管控上的缺失,因此需要通過金融科技來持續提升風控水平,降低風險損失。“金融科技中,科技已演變成金融發展的核心環節,深入金融行業本質,而不再僅是推進金融發展的渠道”。現有金融邊界在金融科技的作用下,不斷地被消解和重構。
二、金融科技背景下的風險與監管困境
(一)金融科技背景下的金融風險新特質
金融科技通過新興技術提供與傳統金融機構有別的金融服務或產品,而風險防范仍然是金融監管的核心。金融科技不僅具有傳統金融的風險,在科技發展的迅猛助力下,金融科技還呈現出了新的風險特征。金融門檻降低,金融主體抗風險能力下降;金融科技全天候、網絡性和高速交易特征使金融風險更加隱蔽、發生的頻率更高和更為嚴重;而且金融科技還會通過科技散播風險,沖擊金融體系的穩定。總體而言,金融科技放大了金融風險。
1.金融大眾化
在風險的主體方面,金融風險的放大化表現在社會出現的“金融大眾化”現象。從事金融業務的主體增多,例如P2P網絡借貸、ICO(被我國政府取締)、眾籌都可以成為客戶的融資通道。而在以往,社會融資的主體通道是以銀行為中心的間接融資和以證交所為核心的直接融資。金融科技企業利用高技術和創意,研發新金融服務,迎合現代消費者需求,提供低成本的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蠶食了傳統金融機構的業務,侵占他們的“奶酪”。
區塊鏈的出現使大量交易脫離中央清算機制,客戶之間可以直接完成支付而不需要借助傳統的金融機構或者中央銀行作為中央對手方。一方面,區塊鏈構建了一個更加可靠的互聯網系統,從根本上解決了價值交換與轉移中存在的欺詐和尋租現象,降低交易成本和制度性成本,另一方面,法律和監管的矛盾尤為突出。在缺乏市場準入標準和萬眾創新的時代,金融科技把傳統金融機構逐漸拉下神壇,降低了從事金融業務的專業知識和基礎設施等門檻。然而在降低門檻的同時,金融主體“魚龍混雜”,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影響,威脅金融系統的抗風險能力。金融大眾化趨勢越發明顯。
2.金融風險頻發
在金融風險的發生頻率和嚴重程度方面,金融科技風險的放大化表現在風險外溢效應嚴重,相同的金融風險在金融科技全天候、網絡性、高速交易等特性的作用下,變得更加頻發和嚴重。比如,在流動性風險方面,因為沒有從事交易的二級市場,股權眾籌的股權流動性低于股票和銀行貸款。此時若市場情況惡化,市場在面對高頻交易者抽逃流動性時沒有任何有力的應對措施,因并沒有義務提供流動性且其抽逃速度極快。
在傳統信用風險方面,P2P網絡平臺的信貸風險模型不成熟且風險偏好高,信用風險要大大高于銀行。在網絡安全方面,金融科技建立在信息技術和互聯網基礎之上,任何一個環節、流程出現任何技術漏洞和網絡黑客攻擊都會導致整個系統癱瘓,成為金融穩定的威脅因素。
在順周期方面,市場主體行為偏好和交易操作在算法的運行規則下(若某個算法被證明優于其他算法)更為趨同,“同買同賣、同漲同跌”,導致“羊群效應”,放大市場共振和波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分布式賬本技術因為有驗證的要求需要在網絡上披露交易信息,交易者的隱私權很有可能被侵犯,另外,智能投顧基于算法給消費者推薦產品,與傳統的面對面交流不同,挑戰信義義務的履行,因此消費者的知情權并不能得到保障。
3.沖擊金融穩定性
金融科技衍生的風險也會沖擊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的基本假設是,金融機構中存在大的“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機構,是系統性風險的主要來源。然而,分散的、小型的金融科技公司也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問題。這些較小的金融行為者和大型傳統金融機構一樣,給經濟體帶來負外部性。
主觀方面,小型參與者在許多方面可能比大型的,更為成熟的參與者具有更大的激勵和能力來參與過度冒險的行為。考慮到金融科技行業在最早階段實現快速增長的動力,至少在最初階段,金融科技公司不太可能自愿發展支持系統穩定性的合作行為。
客觀方面,金融科技在系統性風險方面對金融監管提出了三個獨特的挑戰。首先,金融科技導致小型、多樣化的行為者的擴散,導致這些行為者可能比傳統金融機構更容易受到外部沖擊的影響,創業失敗率偏高,對投資者造成風險。其次,金融科技公司的運營比傳統的大型金融機構更加不透明,使監管機構難以有效監控其行為。例如,高頻交易策略增強了市場的波動性。
最后,金融科技公司由于規模小、性質分散,與大型金融機構相比,受聲譽約束的限制較少。新金融業態的業務模式趨同、交易策略相似,也極易產生同質溢出的系統性風險。所有這些挑戰都表明,與近年來一直成為監管關注焦點的“太大而不能倒”的公司相比,金融科技提出了獨特且可能更令人擔憂的系統性風險。
(二)金融科技背景下的監管困境
1.金融科技創新的高速度與傳統法律法規的滯后性矛盾
當前的金融規則是應對全球金融危機后的產物,是為了避免出現之前的風險而制定的,是對過往暴露的問題被動的、反應性的規則,而缺乏對未來的設計思考。金融科技面向的是未來的、高速發展的新科技,對金融體系的影響范圍越來越廣,沖擊力越來越具有顛覆性,以“創造性破壞”者的形象出現在世人面前。金融創新以指數級速度發展,而金融規則的制定、修改與廢止卻需要經過一道道完整、耗時的立法程序。
雖然具有自由裁量權的監管機構可以利用對規則的解釋而放松規則的彈性,但是這種規則彈性確實無法跟上具有動態性、網絡相互依賴性、傳遞性特征的“復雜適應系統”的金融業。疲于對規則的解釋和彈性放松,既不能適應其時,又無法指引未來。“靜態規定主宰的框架”只是在追求“最近的時間點資產負債表數據”,而缺少前瞻性。
傳統金融法律法規的前瞻性缺乏體現在,當金融科技業務出現變形或發展到新的業務階段,監管者可能才開始著手于制定最新版本的金融科技業務規則。一方面是因為立法者對信息的反應、處理和應對需要一個過程,而若是缺乏與行業的互動,這種信息不對稱就顯得更為突出。另一方面,根據有限理性理論,監管者并非全然理解和掌握一切,面對新生事物,監管者也會面臨不知何時、如何處置的尷尬境地。
2.金融科技的復雜性與傳統監管規則的監管剛性的矛盾
科技讓金融市場顯得更為復雜,創新速度加快,專業性提高,金融跨界性增強。然而,傳統監管機構缺乏與行業監管對象的協商對話和有效互動,監管信息單方向流動,導致以“服從與處罰”為精神的控制命令性規則占據了金融規則的主體。“命令與控制”主義在理念上容易忽略金融行業不平等、不一樣的差異,在監管規則的執行上則表現為“一刀切”,可能造成以“監管過激”“監管至死”來獲取法律的確定性,但最終結果卻是被監管對象合規成本的上升,抑制金融創新。
對于金融科技創新而言,監管剛性會引起兩種相反的結果:一是對于有現行監管法規的業務,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傳統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因其與現行監管法規的要求不相符合,而面臨金融科技創新業務不被監管層接受的境況。二是對于那些無現行金融監管法規適用的金融科技業務,監管機構特別是分業監管體制下的監管機構基于權力范圍,控制自己的行為,“與己無關,高高掛起”,缺乏對金融科技發展的有效引導,導致監管空白,放任金融風險的滋生。
3.金融科技的科技性與傳統監管手段滯后的矛盾
傳統監管手段可以從兩個角度闡釋。其一,從數據來源的場景,傳統監管手段的數據來源于金融機構提交的月報、季報和年報上載明的各種審慎監管比率,如流動性監管比率,這些比率反映的是金融機構以前的運行狀況。若報表上顯示某銀行資本充足率不符合監管要求,則該銀行,不是在當前,而是在此之前,就已經發生嚴重的問題了。其二,從獲取數據的手段上,主要依靠人力,通過人員現場突擊抽查等實現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監管方式耗時且不具有實時性。
金融科技通過信息技術和數據分析,在金融交易方面提升了速度和關聯性,且復雜化了金融市場和金融產品。如此,監管必須具備實時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傳統金融技術性規則(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監管比率等)偏于靜態和過往數據,無法對市場和市場參與者進行更細致和有效的動態監管,無法迅速甄別、實時跟蹤風險,難以承擔監測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和規避系統性風險方面的重擔。比如,高頻交易者可能造成市場不公平,利用自己對普通技術者的優勢(算法和交易速度),規避自己的成本而讓普通技術者承擔,使其喪失投資機會。因此,傳統的監管方法(“人海戰術”與“非實時數據捕獲”)沒有能力及時、迅速捕捉利用金融科技的違規行為。
三、構建金融科技發展的監管路徑
(一)實行合作式淡中心化監管
1.金融科技的去中心化與中心化的金融監管
金融科技去中心化的內在特征挑戰著中心性的傳統金融監管體制。首先,金融科技具有天然的去中心化的技術結構特征。例如,區塊鏈是一個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賬本,可以推動形成一種分布式的共識結構社群,不需要有層級的中介(如銀行和政府)在其中發揮作用。因此,即使監管者開展金融專項整治,仍會發生P2P平臺跑路風波與“套路貸”暴雷等監管不力現象。金融科技公司屬于非傳統金融機構,標準化和規范化不一致,無法適用“中心化”監管,對“中心化”監管的逆向拉力作用明顯。
其次,金融科技高速發展,產品創新速度快,產品架構復雜。根據“有限理性”理論,政府監管者也是智識有限的群體,監管實效受其監管能力的約束。而監管對象經常(或者總是)比監管機構更了解業務,這是金融行業內在的緊張關系。金融科技公司擁有外部人士難以理解的特殊信息。智能投顧平臺比監管層更了解業務和投資算法。眾籌網站比其他任何人都更了解他們的模型和相關漏洞。虛擬貨幣平臺比其他任何人更了解其貨幣的運作方式。所有這些參與者都比監管機構更有能力識別金融行業中的重大風險。
再者,新治理學派認為,傳統行政組織之間進行合作與協調比較困難,在層級相同的“水平協調”模式下,問題更為突出;且傳統行政組織與監管對象(金融科技行業)相比,在信息、技術上有所欠缺,單純依靠行政組織本身難以解決變動性強、復雜性大的監管難題。
2.合作式淡中心化監管的理念
為實現“更好的監管”,貫徹“普惠金融、金融平權和金融自由化”理念,監管者應當實行合作式淡中心化監管,納入多元治理主體,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并行,溝通、分享信息,調動社會資源,共同合作、處理金融科技監管難題。“從觀察到行動”,在與市場主體的互動中完善規則。
合作式淡中心化的監管理念是指,監管部門的政策制定和具體執法建立在對新興業態全面了解的基礎上,而金融科技企業也需要積極配合監管部門以增加監管的確定性。面對“技術的去中心化”,若要維護政府在監管中的主導地位,監管部門有必要加強與產業界的合作,以“淡化政府中心”預防“去政府中心”的危險。監管當局需要深度理解新興科技以及它們所帶來的風險和機會,不應懼怕與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更重要的是,監管部門必須對區塊鏈技術、金融智能進行深度了解后才能對癥下藥、有的放矢地進行監管,否則可能阻礙金融科技的發展。
例如,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原本不理解云科技(cloudtechnology)的風險和優勢,直到監管當局和云服務者直接合作。從中國人民銀行成立的金融科技委員會的功能看,其工作重心在于“研究金融科技發展對貨幣政策、金融市場、金融穩定、支付清算等領域的影響,……做好我國金融科技發展戰略規劃與政策指引”,體現了淡中心化的監管理念。
金融科技企業的行業自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幫助降低市場風險:(1)相互監督;(2)為行業制定規則和可接受的標準;(3)通過行業制裁、聲譽損害以及在出現惡劣行為的情況下將其排除在市場之外,通過行業自律,自行執行標準。
行業自律在彌補差距和提高公共監管監督質量方面尤其有用。除了提供額外的監督層次之外,行業自律匯集了行業參與者進行相互監督和監管。行業自律可以幫助市場參與者更直接地負責維持其行業內的高標準。這種監督的常見形式允許行業自治組織設計規則和規范框架來管理其成員行為并控制此類行為可能產生的風險。因此,政府不再是設定監管規則的唯一主體。
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多主體廣泛合作。多重角色定位使監管更有層次和包容性,在維護金融穩定的同時避免抑制金融創新。例如,2017年加拿大當局與包括八十家金融公司在內的區塊鏈財團R3合作,研究是否將銀行間支付系統納入區塊鏈結算系統。
在與財團討論后,加拿大決定不采用這項技術,確定該技術還不具備在國內使用的條件。2017年美國發布了《金融框架白皮書》(AFrameworkofFintech),強調決策者與監管者應當努力與金融科技的創業者們進行“密切且開放”的合作,從政府單向主導的“公私合作”改變為政府與企業更為平等意義上的“公私協作”,探索達成目標的創新性監管手段。
(二)以試驗主義開展包容性監管
1.試驗主義的邏輯
自金融監管制度產生以來,一直面臨的困難便是如何在促進金融創新、保證系統性安全與消費者安全之間做出平衡。監管過于嚴苛,必然導致對金融創新的抑制;監管過于寬松,則容易導致風險積聚。監管過早,可能扼殺金融創新;監管太慢,可能會帶來金融創新產品的野蠻生長,直至演化成系統性風險而無法控制。金融科技的創新風險主要來自兩個層面。
一方面,金融科技創新產品可能未經充分測試或者評估,在商業競爭壓力下這種情況更為突出。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存在監管遲滯和監管真空,表現在監管機構對于金融科技新模式、新產品、新技術缺乏了解,風險控制反應過于遲鈍,無法作出準確及時的預判。在缺乏和業界充分溝通的背景下,監管者的有限理性缺陷被無限放大。
加強監管對話、給予創新發展空間是解決以上困境的出路。試驗主義監管具備可操作性。試驗主義主張實行靈活性的監管方法,開辟(不管是地域上或是制度上的)“緩沖區”,在規則適用的過程中完善規則。試驗主義強調對話式監管,反對“命令控制式”的單向監管。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發現監管措施的作用和弊端,監管者和監管對象對監管作用的結果進行持續、充分地考察,并依據考察的結果靈活修訂。金融科技監管的試驗過程,對于被監管者來說,是了解監管機構規則制定原旨、培育“規則所有者”意識的過程;對于監管機構而言,是以包容開放的姿態向金融界和科技界學習新技術、新知識、新經驗的過程。
2.試驗主義的治理模式
試驗主義的治理模式可以分為兩種,其一是試點,其二是監管沙箱。
在實踐中,試驗主義通常以試點的形式進行。監管機構可以通過試點,設計或監督涉及新創新或新技術的測試,觀察試點結果,然后制定最有效率和最有效果的規則形式。這些測試提供了促進金融創新和保障市場完整性的手段。設計良好的試點為監管機構提供了一種可以生成有關特定產品或服務數據的方法。
這些數據可用于政策制定者觀察諸多監管所需的信息和維度,包括風險、風險傳播的可能性、傳播網絡,以及市場和公司承擔創新成本的能力。擁有更貼近現實的數據,監管機構可以制定有效的規則,確保以保護市場安全和穩健的方式進行理想的創新。
與非正式指導機制相比,試點不是臨時性的,允許更多的實驗、創新和冒險。在有效期間內,試點也比非正式指導機制更具法律確定性,雖然行為規則可能更嚴格,但也確保了實驗地進行和數據的收集、分析。然而,試點并未提供任何關于實驗中的行為最終是否被允許或者該活動可能在市場上廣泛推廣的確定性。相反,測試期結束后,試點可以停止并允許政策逆轉。
監管沙箱也是試驗主義的一種實踐方式。雖然各個法域的監管沙箱形式不同,且提供的條款存在差異,但監管沙箱的指導思想很簡單:與可能提高監管風險和扼殺創新的限制性或復雜的規則不同,監管沙箱提供了一種簡單且具備互動性的測試新想法的手段。對創新者而言,盡管會受到持續監管和特定監管標準的約束,但監管沙箱能夠提供一個在現實條件下試驗和嘗試創新的寬松的監管環境。
于監管者而言,監管沙箱為監管機構提供了深入了解創新發展過程的手段,從而為創新產品的設計提供意見和監管空間,并更好地了解新興產品和服務在現實世界中的運作方式。例如,對于早期創新,沙箱可以減少與算法和人工智能相關的信息不確定性和運用新數據的可行性,避免在正常情況下從事該項活動可能產生的監管后果。監管沙箱的理念與傳統依法行政的理念也有差別,規制者和被規制者之間形成了一種互動的規制關系。
以監管科技推動監管能力升級。面對金融科技帶來的巨變,分業分段式的看守式監管模式無法給出有效的監管回應。面對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和廣泛運用,傳統的金融業及其參與者,無論是金融機構,抑或是監管部門,利用傳統的管理模式和風控方法以及傳統的監管手段(如人工現場檢查、靜態數據報告等)來監測、跟蹤、度量、管理和處置風險,已經不足以應對行業的快速發展和新出現的風險。
為匹配監管能力,實現有效監管、促進業務核查,監管機構必須運用新技術手段,以“科技對科技”的方式積極應對,如運用大數據、云計算、機器學習、自動化技術等手段提升監管效率,開展有效的市場監測,發展運用于監管端的監管科技(SupTech)。監管科技是通過數據歸集與優化,進行數據深度分析和解讀,實現實時合規和風險管理。比如,因為區塊鏈技術具備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利用此技術,可以幫助監管部門實現交易數據實時、透明化監測。監管科技的應用建立在大數據收集、復雜數據分析以及龐大的數據存儲能力之上,實現了主動性、即時性和前瞻性的監管。
2.監管科技的發展路徑
發展監管科技,首先要堅持“技術中立”的原則。金融科技提升了金融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但并未改變金融業務的本質屬性。因此,監管機構運用新技術的目的應當是通過科技拓展金融監管范圍,強化監管有效性,避免偏離監管目標和監管原則。堅持技術中立,在監管方面有助于監管者合理、理性地對待金融科技的運用;在金融科技創新方面,也有助于防止過度創新、過度投資的情況發生。
其次,要保障技術與規則的有機結合。處理好監管人員與監管系統之間的分工安排。制定監管框架時,應做好監管工作人員在人工與機器之間的合理分工,既要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和監管判斷的適當性,也要注意避免真空監管或者監管套利;處理好監管系統與合規系統的有效對接,推進金融系統內部各機構之間、機構與監管機構之間以及金融系統內部與金融系統外部的對接,完善數據共享機制。
再者,需建立監管科技合作模式,推動監管與科技型企業之間的合作,強化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數據交流和監管合作。
最后,從長遠發展角度而言,發展監管科技,需強化監管資源配備,進一步提升監管能力,注重監管者教育培訓和人才招錄。合理制定戰略規劃,委托推進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與監管規則的融合。
四、金融科技的國際監管
科技為因,金融為果。在科技的助推作用下,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趨勢越發明顯。各國的金融監管政策和貨幣政策越發受到國際金融市場和他國金融監管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影響。在此背景下,國內金融監管與國際金融監管非但不是嚴格的兩相對立,而是需要更大程度地交流與融合。特別是在金融科技監管方面,金融科技的數字化跨境運營將國內、國際金融監管兩個市場緊密結合,兩者互為表里,需要更多的監管合作與信息共享。為促進金融科技良好發展,必須統籌好國內監管與國際監管兩個大局。
(一)國際金融科技監管面臨的挑戰
伴隨著金融全球化的浪潮,金融地域在經營上逐漸“消失”,但是,金融風險卻在全球蔓延開來。金融科技業基于數字化,易于擴展,并可跨境運營,助長了金融風險跨國的傳染性。另外,金融科技公司的全球化運營受到不同國家或司法區域的監管,這對國家間的金融監管體系與合作提出了實質性的挑戰。從全球金融治理角度而言,不同國家金融基礎設施水平不同、監管法制各異。因此,金融科技的國際監管需要注重以下四個方面的挑戰:
1.監管競次挑戰
金融科技服務并非完全位于一個司法管轄區之內。如果監管機構對其管轄范圍內的行為者施加特別繁瑣的金融科技法規,可能導致金融科技活動(及其稅收和就業福利)從其管轄區轉移到其他管轄區。相反,如果監管機構采用有利于金融科技的法規,他們將能夠吸引金融科技公司到他們的國家。金融科技公司正在積極尋找監管友好型的司法管轄區以設立總部。在某些情況下,這種動態可能會導致“監管競次”,各國競爭不斷降低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監管負擔,最終過度寬松的監管導致行為濫用。不充分的國際協調也可能引發“監管競次”。
2.監管套利挑戰
首先,一國基于其特殊的國內金融背景可能設計與他國監管嚴厲程度不一的金融科技監管規則,不同的監管制度和監管理念成為監管套利的根源。其次,金融科技技術(區塊鏈、人工智能、大數據)還處于研究探索層次,監管對于在其基礎上發展的金融服務模式存在認識差異,導致監管差異或監管空白。
3.監管有效性挑戰
首先,金融科技的全球化運營給跨境監管和執法的有效性帶來挑戰。對于服務接受國而言,金融科技跨境展業,提升了監管難度,只能看到網站,無法見到真人,其違法違規行為將威脅金融穩定秩序,侵害消費者利益。對于服務提供國而言,境內投資者投資的本國機構跨境展業,監管層難以對其在外經營的合規性進行有效監管,境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處于危險之中。
其次,各國不同的金融科技監管制度,造成法規沖突。監管機構關注國內優先事項而未考慮到其他國家規則。監管制度不同容易導致監管協調困難。當不同業務監管建立在不同認識和認知基礎上時,是否監管、如何監管就加劇了監管協調的難度,挑戰了監管的有效性。
4.風險外溢挑戰
金融服務的自由化和國際化使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跨境交易成為常態,顯然也助長了金融危機擴散的速度和范圍,而金融科技全天候、跨國界、廣范圍、低門檻、網絡性和技術依賴性的運營特征使得金融風險在全球傳遞的速度更快、波及的范圍更廣。
(二)國際金融科技服務的法律分析
1.金融服務貿易的法律框架
金融服務貿易涉及主權國家對跨境金融服務的管理和規制。隨著全球金融自由化的發展,金融科技因其天然的跨界性,產生跨境金融監管問題。因此,跨境金融科技監管需要在WTO金融服務貿易多邊規則中(即GATs及其金融服務附件、《金融服務諒解》《金融服務協定》)進行討論。主要法律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市場準入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旨在解決金融服務市場的開放問題。市場準入將成為金融科技跨境監管的重點方面,違背市場準入規則的金融服務,將被視為“服務走私”。
市場準入并非自動適用于全體成員國無差別適用的普遍義務。在四大基本原則中,僅最惠國待遇原則和透明度原則是各成員國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市場準入原則這項義務在GATS體制下具有較大的任意性,屬于承諾義務。例如,中國在GATS框架下的承諾表中約定,“跨境交付”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務限于特定范圍,開放范圍有限。若一國未開放某類金融服務,則跨境金融服務將面臨違法違規的風險。
2.跨境金融科技服務的法律風險
在金融科技背景下,監管環境差異、互聯網邊界模糊,金融科技公司利用互聯網的便利性和無國界性,以“跨境交付”方式向全球消費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務,突破了傳統國際金融監管地域限制的特征,屬地監管面臨挑戰。金融科技的發展使跨境違法違規金融服務增多,風險傳染速度更快,傳播速度更廣。
根據當前的跨境金融服務的法律規則,違規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市場準入違規,具體體現在牌照的獲得與使用上。最典型的是金融機構獲得母國牌照,卻可能因為服務接受國尚未開放某類金融服務市場或者還沒有市場準入管理,導致沒有獲得服務接受國的金融牌照。2017年俄羅斯央行宣布關閉400家網站,因為它們未獲得俄羅斯央行的牌照。業務牌照在使用中的違規情形還包括業務牌照涉嫌造假與金融集團混用業務牌照造成混淆等。二是以提供跨境金融服務為名,利用互聯網平臺,實行集資詐騙。包括三種情況:資金來源非法、資金跨境轉移非法、以交易之名掩蓋違法犯罪之實。
(三)國際金融科技的全球治理
1.倡導國際基本共識以加強國際合作
各國對金融科技要達成基本共識,以便制定出針對性強、監管效率高的政策,方便監管協同,包括以科技創新為驅動,以消費者保護為前提,以風險防范為核心,以標準規范為基礎。一個更具國際意識的監管制度需要考慮三個基本原則:首先,各國的監管行為互相產生影響;其次,跨越國界的金融科技活動往往引發復雜的管轄權問題;第三,特定類型金融科技監管影響的有用信息可能掌握在其他國家的監管機構手中。所有這些因素都表明,有效的金融科技國際監管需要達成國際基本共識,加強國際合作。
2.促進市場開放
WTO在推進金融服務自由化方面不余遺力。金融服務自由化、國際化和開放金融服務市場對于金融資源的全球合理配置和提高金融服務效率無疑十分重要。當前,各國開放水平不同,而金融科技公司跨國界運營很可能違背主權國的市場準入條件,容易造成跨境金融科技服務違法違規事件。
首先,市場開放需要減少對金融科技服務準入的限制,并逐步實現國民待遇,消除以國籍為基礎的歧視性措施,逐步消除對金融科技服務的限制措施。在這方面,歐盟金融服務自由化的安排值得借鑒。其次,市場開放需要監管協調。各國不得實施新的金融服務壁壘,并且應當努力消除現有的金融服務壁壘,并在法律協調上作出努力。
金融市場開放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各國應當根據GATS和承諾表的具體約定,按照規定和約定穩步推進金融市場開放,同時在開放過程中注重有效監管。
3.加強國際監管協調
在國際金融的監管中需要重點解決的是監管分工與合作問題。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金融科技服務可輕易實現跨境經營。為解決監管競次和監管套利等問題,應當加強國際監管協調。
首先,在國際組織平臺層面,加強國際組織之間的監管合作。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等專業性監管組織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金融穩定理事會等綜合性監管組織均可以為金融科技的風險作出評估與預測。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不足容易導致金融危機,歷史上多次有效的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表現出應急性、局部性和松散性特征,因為合作組織設立及其規則制定均發生于國際金融市場和秩序遭到嚴重破壞之后。
例如,巴塞爾委員會的設立及其銀行相關規則的出臺是在歐美銀行倒閉浪潮之后;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和20國集團(G20)的成立及其監管合作功能強化源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當前金融科技條件下,應當加強國際金融科技監管協調,充分利用FSB、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平臺作用,實現事前監管和前瞻性監管,構建國際金融監管協調的進階路徑。
其次,應當深化國與國之間的監管合作。歷史上發生的多次金融危機表明,主權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獨裁”監管不適合金融發展的需求,凸顯了金融科技跨國合作監管的必要性。各國金融科技發展水平不一,不同國家之間的管轄原則、金融法律規則、金融機構處置中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系均存在較大的差異。這些差異既可能影響機構處置的效率,又可能不利于消費者保護。為加強有效監管、避免監管套利,各個主權國家和地區首先應當在監管一致性與監管力度方面達成共識。
其次,著重提升金融科技監管能力和合作水平,探究金融科技在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傳播和影響機制,完善金融科技監管信息共享和使用規則,幫助創新企業進入對方市場的監管系統,降低監管不確定性,減少市場準入障礙。最后,嘗試跨境金融科技監管合作創新,例如通過成立跨境監管沙盒,吸收容納行業人員,建立與監管機構充分對話的平臺,檢測金融科技企業在不同司法主權區域運行的效果,加強雙方監管機構在金融科技服務創新方面的信息交流。
4.推進數字環境下國際標準建設
自金融危機以來,傳統的國際金融軟法呈現出一定的“硬化”趨勢,加強了全球金融監管治理,而國際金融標準的制定和推出便是這一趨勢的體現。例如,金融特別行動組敦促成員在國內立法和監管上對其制定的反洗錢標準加以采納,并定期評估該標準的執行情況。通過“共識——共進——協調”的軟法規制路徑,最終達到“合意——遵約——爭端解決”的硬法規制邏輯,提供法律確定性和可靠性。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和金融領域的特殊敏感性使得在金融領域形成具有強制約束力的國際法律規范(硬法)并不容易。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標準反而因其在靈活性方面的優勢,在指導國家金融行為方面發揮了主要作用。金融科技勃發的背景下,金融市場多變,金融創新迭出,國際金融標準具備更多的靈活性和超前性,易于協調,能夠對新金融現象做出比硬法更快的反應,彌補監管空白。
在國際金融科技標準建設中,首先應當關注、重視標準制定主體的代表性。傳統的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源于監管機構的目標選擇,根據監管機構的目標自上而下制定金融規則,監管對象要被動適應監管規則。金融科技背景下,行業從業者擁有更強的專業型,而監管機構則與新興的金融科技保持相對距離。
國際標準的發展源于其外部性和社會性,追求社會正義價值的體現而不是少數集團的利益。為更好體現國際金融科技標準的軟法價值,應當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強化公眾參與,兼顧各種金融主體的利益訴求,提高規則的透明度、適應性與可問責性。因此,在制定金融科技國際標準過程中,應當形成以G20、IMF、BIS和FBS等國際金融穩定組織為主體,廣泛吸納非政府組織、國際商會、金融科技行業的跨政府網絡、跨國公司參與標準的制定并作為該標準的執行者和實施者。
其次,在標準建設的內容方面,著重關注金融科技風險防控、金融基礎設施建設、金融消費者保護三個方面的內容。金融科技風險防范是金融科技監管的立足點。在該方面,標準建設應當關注:(1)強化信息披露;(2)境內外穿透監管,保證交易留痕;(3)創設資金數據跨境流動規則,加強跨境流動資金監測;(4)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控制;(5)推進信息共享和信息使用規則建設;(6)實行同行評估,避免“監管競次”和“過度創新”。
金融基礎設施是各國發展金融科技的基礎環境,標準建設需要關注分布式賬戶、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基礎設施,也需要考慮會計標準等“軟設施”的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是各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目標之一,也是金融科技監管的主要矛盾,金融業務的表外化趨勢使金融科技產品設計管理流程中必須貫徹金融消費者保護理念。金融消費者保護是金融科技監管的重要環節。在該方面,標準建設應當關注:(1)增強投資者、消費者自保意識和能力,樹立“風險自擔、利益自享”理念。(2)完善跨境金融科技服務的金融消費者、投資者保護體系。(3)簽定多邊、雙邊合作備忘錄推進監管合作。縮小各國在金融科技應用上的技術差異和標準差異,不斷提升各國金融科技的標準化和規范化水平。
最后,應當加強國際金融科技標準實施協調機制。“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設計的結果依賴于有效的執行。在國際層面,金融科技標準的良好實施能夠縮小監管的國別和地域差異,減少監管套利和違法違規風險,更大程度平衡有效監管與金融科技的發展,促進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國際金融科技標準作為“軟法”,無強制執行機構,督促、指導是標準執行的“兩輛馬車”,因此必須加強國際金融科技標準實施協調機制。例如,FSB于2010年1月發布了《金融穩定理事會增強國際標準實施的框架》,是國際金融標準協調機制的初步嘗試。
當前,國際金融科技標準實施協調機制建設應當關注以下兩個方面:(一)維護金融科技標準制定機構的權威性。在督促、指導的基礎上,強化監督機制,識別并點名國際標準實施不合作的國家與地區,實質性推動標準實施工作;(二)加強協調機制的靈活性與適應性。各主權國家由于經濟金融生態環境不一,發展水平有所差異,金融科技標準在實施過程當中,應當尊重主權國家和地區的特殊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合理、高效推動國際金融科技標準實施。
五、結語
金融穩定與金融創新的平衡是金融監管永恒的命題。“管制——創新——再管制——再創新”是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互動關系的寫照。自金融危機以來實行的金融監管改革并沒有考慮到金融科技公司的崛起以及它們在各種方面所帶來的從銀行業的運作方式,到資本籌集的方式,甚至到貨幣本身形式的根本性變化。這些變化要求在金融科技時代對金融風險和金融監管進行重新概念化。
金融科技改變了金融服務的提供模式,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為促進金融科技良好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監管應當以合作式淡中心化為指導理念,構筑試驗主義空間,并且提升監管科技能力。
金融論文投稿刊物:《金融論壇》定位于商業銀行應用理論研究,目前已在國內同業期刊中奠定了自己的學術地位。刊登銀行、證券、保險、投資等領域的金融研究論文,倡導規范、嚴謹的研究方法,鼓勵學術創新和學術爭鳴。讀者對象為金融理論及政策研究人員、經濟工作者及經濟院校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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