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按第一產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比例,本研究將兼業農戶劃分為純農戶、Ⅰ兼農戶、Ⅱ兼農戶和非農戶,從承包地承載的生產、保障、財產和心理功能的角度,構建家庭收益策略函數對兼業農戶承包權退出行為機理進行分析。結果表明,Ⅱ兼農戶和非農戶退地的風險較小
摘要:按第一產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比例,本研究將兼業農戶劃分為純農戶、Ⅰ兼農戶、Ⅱ兼農戶和非農戶,從承包地承載的生產、保障、財產和心理功能的角度,構建家庭收益策略函數對兼業農戶承包權退出行為機理進行分析。結果表明,Ⅱ兼農戶和非農戶退地的風險較小;農戶的承包權退出不僅是農戶的心理問題、退出與持有承包權預期收益的權衡問題,還是補償對承包地功能的替代問題;非農收入獲取能力越強、農業勞動力再就業成本越低、對承包地的財產性增值收益期望越小,農戶退出土地承包權的條件越易達成;其中,在退地補償標準未明晰的條件下,受農戶對承包地財產性增值收益期望的影響,農戶收入水平與承包權退出傾向在一定程度上呈“倒U型”關系。
關鍵詞:兼業農戶;土地承包權;承包地功能;人地關系
伴隨城鎮化和以適度規模經營為特征的農業現代化的快速推進,農村大量勞動力向城鎮非農產業轉移,人地關系出現了新的變化。一方面,面對城鄉預期收入差距,農戶兼業行為隨著勞動力轉移規模的擴大而日益普遍化[1],兼業程度也日趨加深,甚至部分農戶擁有城鎮住房和穩定的非農收入,成為“準城市居民”,與原農業生產逐漸脫節;另一方面,法律層面明確承包地的用益物權性質后,土地承包權、經營權的權能內涵不斷充實,使部分兼業農戶不愿無償放棄對承包地的占有關系,人動地不動的矛盾愈發嚴重[2]。
農村土地論文范例:完善我國農村土地管理的策略研究
其中,矛盾的實質是農戶對土地的依賴漸弱、土地對農戶發揮的功能由生產和保障功能向財產功能轉變,這必然導致本就稀缺的農地資源不能物盡其用,甚至部分地區出現撂荒的現象。經營權的流轉部分解決了上述問題,但僅退出經營權、保留承包權不可避免地帶來較高的交易成本和違約風險[3],且其自身陷入“內卷化困境”[4],并不能更好地解決當前的人地矛盾,亟需新的解決路徑。在此背景下,探索和研究農村土地承包權退出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政策層面適時提出探索土地承包權退出機制。2014年底,農業部將土地承包權退出列為14個改革試驗任務之一,農村土地承包權退出正式進入政策實施準備階段。
一些地區也積極開展了承包地有償退出試點工作,如重慶梁平、寧夏平羅、四川內江等地。由于承包地對于部分農戶的生產生活乃至社會的穩定仍具有重要意義,為防止政策的冒進和潛在的風險,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國家“十三五”規劃、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2019年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等都著重強調了承包權退出要以農戶自愿為前提條件,充分保護農戶的土地權益。因而,分析農戶承包權退出的意愿選擇,支持引導有條件的農戶自愿有償退出土地承包權,對深入推進承包權退出實踐有著一定的參考價值。現有文獻基于不同視角對農戶土地承包權退出的影響因素進行了探討。
楊婷等[5]從理性選擇視角進行分析,認為農戶是否退出土地承包權是基于家庭利益最大化綜合考慮的,農戶家庭特征和社會保障制度是影響農戶退出承包權的重要因素;劉同山等[6]從農戶分化的視角進行分析,認為農戶分化后的異質性使其對承包地有不同的退出選擇;邢敏慧等[7]強調處于家庭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農戶退出承包地的影響因素存在很大差異;還有學者從政策認同程度視角進行了分析,提出政策認同度對農戶的退地行為有著一定的激勵作用[8]。
總體來說,既有文獻從多元的視角對農戶退地行為進行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農戶與土地之間的關系,解釋了影響農戶退地行為的相關因素,但對新型人地關系下的農戶退地行為研究仍需要進一步推進。而在當前新型人地關系背景下,承包地所承載的功能對農戶的退地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基于此,本研究嘗試從承包地功能的視角去研究農戶承包權退出行為,分別細化研究對象及農地功能,在明晰承包地對不同類型兼業農戶所發揮的主導功能的基礎之上,探究農戶承包權退出的行為機理,以期從理論上豐富農村承包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內容。
1農地功能及兼業農戶分類
1.1承包地功能的分類
伴隨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承包權、經營權的內涵不斷豐富。對農戶而言,承包地承載著多重的功能。在當前法律、政策不要求土地承包權退出與城鎮落戶掛鉤的背景下,本研究將承包地功能分類為2類。
(1)經濟功能。經濟功能是承包地給農戶帶來可用價值衡量的經濟收益的性能,可細分為農業生產功能、保障功能和財產功能。農業生產功能的價值是農戶因在承包地上進行經濟活動,獲得的農業生產經營性總收益減去農業生產經營性總成本的凈額。農業生產經營性總收益是指農戶因從事農業生產收獲農產品所得的直接生產收益和惠農政策補貼收益等,其中,與承包地相關的惠農政策補貼包含有糧食直補、良種補貼等,是國家對種田農戶的補貼,而并非對有田農戶的補貼,故在此將惠農政策補貼收益歸為承包地生產功能所得收益的范疇。農業生產經營性總成本是指農戶在農業生產中所投入各種生產要素的支出,如土地、勞動力、機械化相關作業、化肥、農藥等。
特別指出的是,在取消農業稅之后,農戶承包土地的成本幾乎為零,農戶兼業成本更低。保障功能的價值是指農戶因持有土地承包權所享有的養老保障、非農勞動失業保障等非生產性收益凈額。目前,中國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10]。與城鎮相比,農村相應保障體系的水平仍較低,承包地成為了城鄉社會保障差異的替代品,發揮著一定的保障功能。兼業農戶如遇非農勞動失業、年老等情況,無法繼續進行非農勞動,喪失非農勞動收入時,可以在承包地上進行生產,解決生計和養老問題。故在當前背景下,承包地對部分兼業農戶起到了“退可謀生”的底線保障作用[11]。
財產功能的價值是農戶因持有土地承包權所享有的經營權流轉收益、承包權退地補貼收益、征地補償收益和財產性增值收益等。其中,財產性增值收益是指:對于有意愿退出土地承包權的農戶而言,承包地的財產屬性類似于城市商品房用地,有增值的空間,部分農戶確實會考慮財產性質的效益增值[12],在此將這部分增值預期稱之為財產性增值收益。(2)非經濟功能。非經濟功能是承包地給農戶帶來的除經濟效益外,無法用價值衡量的部分,主要為心理功能,包括心理安全、鄉土情懷等,是深藏在農戶內心中對承包地的占有、依戀等情感[13]。
1.2兼業農戶的現狀及分類
兼業農戶是指既從事農業生產活動也從事非農生產活動的農戶家庭,其本質是在擁有既定資源稟賦下,追求家庭利益最大化的群體[14]。當前,分散的小規模經營方式已經難以滿足大部分農戶的發展需求,農村大量勞動力向城鎮非農產業轉移,中國農戶普遍走向兼業化,且兼業程度也日趨加深。2018年,中國兼業農戶中的主要群體———農民工的總量達28836萬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查發現,91%的新生代農民工愿意定居城市,而2018年中國80后新生代農民工已超半數,部分農戶終將退出農業農村[15]。
城鎮化進程伴隨著農戶的不斷分化[16],收入來源結構是農戶分化的重要特征。因此,根據第一產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比例α,將兼業農戶劃分為:純農戶,即農戶家庭中勞動力以從事第一產業勞動為主,80%≤α<100%;Ⅰ兼農戶,即家庭勞動力既有從事第一產業勞動也有從事非農產業勞動,但以第一產業為主,50%≤α<80%;Ⅱ兼農戶,即家庭勞動力既有從事第一產業勞動也有從事非農產業勞動,但以非農產業為主,20%≤α<50%;非農戶,即家庭中勞動力以從事非農勞動為主,0<α<20%。
1.3兼業農戶的承包地功能差序兼業行為不可避免會造成農戶的分化。中國農戶的逐步分化,具體表現為由純農戶向兼業農戶、非農戶轉變[17]。對不同兼業程度的農戶家庭而言,承包地所承載的功能也會不同,有的功能是處于主導地位的,而另一些可能會弱化。對于純農戶與Ⅰ兼農戶,承包地的主導功能是農業生產功能,其家庭中勞動力以從事第一產業勞動為主,主要的收入來源于農業生產。
農戶的主要目標是實現既有要素在農業和非農行業的配置最優,達到綜合收益最大化。無論是純農戶,還是Ⅰ兼農戶,他們的非農收入獲取能力弱于農業生產報酬獲取能力,既有的生產要素投入農業生產是更有效的配置方式。這2類農戶持有承包地主要為了農業生產,依靠農業收入生存,非農收入獲取能力弱,在離開承包地后家庭收入會下降,生活會受到一定影響,甚至窘迫,風險較大。對于Ⅱ兼農戶與非農戶,承包地的主導功能是保障功能或財產功能,其家庭中勞動力以從事非農勞動為主,主要的收入來源于非農生產。Ⅱ兼農戶兼顧農業與非農業生產,雖持續進行農業生產,但多為粗放型經營,農業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了副業;而非農戶的農業收入所占比重非常小,會更希望進一步增加非農收入,投入更多的生產要素到非農生產之中。
2理論分析:兼業農戶退地行為機理農戶分化伴隨其對承包地生計依賴程度的變化,表現為對承包地功能的需求有差異,進而影響農戶面對土地承包權退出時的行為選擇[18]。現行政策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農戶自愿有償退出農村土地承包權,因而本研究秉承農戶自愿、退出有償的原則,基于托達羅人口遷移模型,結合農戶行為理論和農地功能進行修正,構建家庭收益策略函數,對兼業農戶承包權退出行為機理進行分析。通過構建農戶持有承包權當期收益函數,回答“支持和引導退出土地承包權的對象是哪些農戶”;通過構建農戶持有承包權的預期收益函數與退出承包權的預期收益函數并進行比較,具體分析農戶退出行為的影響因素。
3實例分析:重慶市梁平縣川西村的農戶退地行為重慶市梁平縣作為全國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承擔著農民土地承包權退出試點任務。2016年,川西村被選定為試點,開展農戶承包地退出工作。
“整體退出,集中使用”是川西村農戶承包地退出的主要模式,要求退地農戶必須以戶為單位,整戶徹底地放棄土地承包權,集體經濟組織再通過“小并大、零拼整”或“確權確股不確地”的方式,將農戶退出的承包地集中連片和整治,進而統一對外出租或重新發包。這種模式一方面促進了承包地的優化利用,推動了當地現代農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促使農村人口更穩、更快地向城鎮非農產業轉移,可在大范圍內推廣[23-24]。因此本研究基于對重慶梁平川西村土地承包權退出試點的調研,選擇川西村部分農戶案例進行分析,以期深入了解農戶面對承包權退出時的一般行為。
4結論與啟示
人地關系的變化為農村土地承包權退出實踐提供了現實可能性。通過分析不同類型兼業農戶與承包地的關系可知:對于純農戶與Ⅰ兼農戶而言,承包地的主導功能是農業生產功能,退地面臨的風險較大;對于Ⅱ兼農戶和非農戶而言,承包地的主導功能是保障功能或財產功能,退地面臨的風險較小。生計是影響農戶退地的關鍵因素,在不考慮承包地對農戶發揮的心理功能時,農戶兼業降低了承包權退出的風險,故Ⅱ兼農戶和非農戶是支持和引導退地的主要對象。
土地承包權退出中的農戶是“理性經濟人”、“風險規避者”和“社會人”的復合體,農戶的承包權退出,是農戶的心理問題、退地預期收益與持地預期收益的權衡問題,還是補償對承包地功能的替代問題。農戶非農收入獲取能力與土地承包權退出傾向呈正向影響,農業勞動力再就業成本、對承包地的財產性增值收益期望與退出傾向呈負向影響。
在土地承包權退出補償標準未明晰時,受農戶對土地財產性增值收益的影響,農戶收入水平與承包權退出傾向呈“倒U型”關系;而土地承包權退出補償標準的明晰,確會穩定農戶對承包權退出補償收益期望,進而使得農戶對承包地的財產性增值收益期望逐漸降低至零。基于以上分析,本研究為建立農戶土地承包權退出機制提供了以下參考建議:第一,設立嚴格的退地門檻,引導進行土地承包權退出的對象應是Ⅱ兼農戶與非農戶。
土地制度改革不是單純地為提升效率,更要兼顧農業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雙重目標,要根據農戶對土地的依賴狀況和退地的風險大小進行甄別,進而引導有條件的農戶自愿有償退出土地承包權,同時要支持有現代農業經營能力和意愿的農戶承接更多的承包地,從而培育新時代的職業農民,促進農業現代化的發展;第二,積極探索和完善農戶承包權退出的補償方式,明晰補償標準,穩定農戶預期,創新多元補償機制,實現補償對農地功能的替代。
一次性退地經濟補償帶來的農戶福利改進空間有限,補償既應考慮到農戶對承包地財產權利的訴求,還要兼顧對承包地保障功能的替代,從社會保障著手解決農戶退地的后顧之憂,進而引導有條件的農戶理性退出承包權;第三,加大兼業農戶職業技能培訓,有效增強農戶非農收入獲取能力、降低農戶再就業成本。多種方式拓寬農戶就業渠道,增加非農收入,弱化承包地對于部分農戶的生產經營效用,從而推進農戶分化,提高農戶土地承包權退出能力和降低退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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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文靜1,張朝陽1,許帥2,張冬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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