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市場經濟由于資本失去了控制,因而導致了次貸危機的爆發。公證法律文章由于資本原則的滲透和政府調控的不當,造成了市場失靈的現象,因此對資本缺乏了強有力的制約。在自由主義經濟學當中,崇尚的是自由市場,而在新自由主義下,對于私有化、市場化、自由化
市場經濟由于資本失去了控制,因而導致了次貸危機的爆發。公證法律文章由于資本原則的滲透和政府調控的不當,造成了市場失靈的現象,因此對資本缺乏了強有力的制約。在自由主義經濟學當中,崇尚的是自由市場,而在新自由主義下,對于私有化、市場化、自由化的重視程度更高。
《中國公證》ChinaNotary(月刊)2001年創刊,由于公證業務涉及到金融、房地產、出國留學定居以及繼承、婚姻家庭、財產分配等經濟、民事法律,隨著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發展,公證將深入到每個家庭、廠礦、科研各個部門和角落。因此,《中國公證》不僅是連接公證界的橋梁和紐帶,也將會成為各行各業的良題益友;成為您投身事業、享受生活的便捷工具。
自從2008年美國經濟危機爆發以來,房地產市場受到了極大的不良影響,很多金融衍生品行業破產,進而引發了全球性的金融海嘯。引發此次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價的下跌和利率的上升。對于市場經濟發展來說,不動產市場有著重要的影響,其涉及到了保險、證券、經紀、銀行等多種金融產業。對此,公證制度是市場經濟中預防危機的重要手段,通過這一制度,能夠使市場經濟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督,從而避免發生經濟秩序的混亂。
一、公證制度的宏觀引導
公證制度是一種司法證明制度,其作用主要是預防性的。對于民事流轉秩序、社會經濟發展來說,具有重要的穩定和規范作用。通過預防性的控制和管理,能夠有效的降低發生民事糾紛的概率。因此,對于人們的法律意義文書、民事法律行為等,公證制度都能夠發揮出宏觀引導的作用,從而確保其合法性與真實性。在宏觀角度上,能夠對社會行為、國家經濟行為進行有效的保障,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維持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對于訴訟成本提高、司法資源短缺、國家法律援助有限的情況,公證制度的預防性功能,能夠極大的推動法制建設。在社會誠信機制建設的過程中,公證制度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對于人們的行為信用有著積極的引導作用。對于公證制度的社會價值,可以用“減少訴訟、預防糾紛”來進行概括。而在公證制度的實際應用中,其所發揮出的意義,要遠遠高于這八個字。誠信機制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理想狀態,是需要基于外部強制約束機制和個人誠信的。而公證制度的出現,為其提供了良好的契機。人們通過相應的程序,完成相關的法律行為,從而使社會消耗得以降低,效率和公平也能夠得到確保。公證制度通過自身的公權力屬性,發揮了良好的引導作用。公權力屬于國家法律保障,人們普遍能夠接受和認可。公證制度是一種法律制度,其代表了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同時也代表了這種公權力。更深層次的解釋是,公證制度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應當是中立性的,并且應當得到人們的廣泛認同。隨著公證制度的不斷發展進步,其中具有的公權力是不容忽視的,它是一種人們普遍認同的,國家法律保護的公共信用和公共權力。在發展和建設現代法治的過程中,除了政府部門自上而下的推動作用以外,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對于公權力的信任和對法治精神的融入也十分重要。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將法治當中更為信賴、更為自由的更新和發展方式加以融入,這種公共信用機制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因此,公證制度的宏觀引導作用才能夠得到更加良好的發揮。
二、公證制度的微觀規范
對于公證人來說,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議,應當賦予其公式性的形式。公證人言對金融信貸合同、不動產交易等進行檢查,判斷當事人雙方提供文書的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檢查簽約當事人的權利和行為能力,并且確認當事人意識表示的真實性。同時,還需要對交易標的物的狀況進行審查,將其中的風險告知當事人,從而盡量將不安全的因素消除,確保文件辦理的法律安全性。這樣,有利于確保交易安全有序的進行,防止發生訴訟事件。此外,還有助于降低登記機關的工作風險和工作任務量。對于雙方申請的合同公證來說,一些是合同登記部門對公信力的需要。同時,由于其中不需要第三方需要取信,因此申請人辦理公證的基本目的就是為了對可能發生的糾紛、矛盾等加以預防。由此可見,公證制度最為重要的作用,就是對可能產生的矛盾進行預防,將交易風險控制到最低。針對訴前矛盾預防進行公證活動,在產生矛盾之前,對相關的證據進行搜集和固定,從而確保當事人之間具有合法化的法律關系。公證機關的處事立場為第三方的角度,與公證雙方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利益關系。因此,在公證的過程中,以相關的法律規定為基礎,能夠對當事人意思表示與合法性進行全面、客觀的把握。在對當事人法律行為進行變更、規范和設立過程中,能夠更加真實、詳細的進行審查,對其中不合法的行為進行糾正。通過對當事人、國家法律之間關系的平衡,能夠在當事人雙方追求最大化利益的過程中,對發生糾紛的隱患進行最大限度的避免。在公證過程中,公證人應當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的服務,從而便于當事人對合同中相關法律條款的理解。作為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成員,公證人也有義務提高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因此,不論進行何種公證,公證人在完成相關資質審查和公證之后,還應當將相關的合同規定與法律條文明確的告知當事人,從而使其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風險。
三、不動產交易危機的預防
在2008年爆發的那場金融危機,對世界經濟造成了巨大的破壞和損失,為了避免此后再次爆發如此嚴重的經濟問題,金融危機理論得以產生和發展,對技術金融、貨幣金融、經濟金融等視角都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從而全方位的實現危機預防。對于危機來說,有兩種方式能夠加以解決,一種方式是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利用相關政策,在市場中尋找相應的平衡點。另一種方法就是將危機進行轉移。但是對于很多金融或經濟方面的危機來說,轉移并不是一種理想的方案。因為轉移就意味著危機仍然存在,只是將其轉移到其它方面或領域當中,并不會消除危機。因此,政府部門的宏觀調控手段是危機預防和處理的最佳方式。但是不可否認,市場自身無法保持絕對的中性。在資本的控制下,市場就會變成資本逐利的渠道。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作用,無法有效的解決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危機,因而會造成市場失靈的問題,最終將會導致經濟危機的爆發。因此,為了更為有效的對資本進行約束,預防發生經濟危機的現象,對中性的代表政府的機構進行建立,是必不可少的。
以2008年的金融危機為例,其根本性的原因,就是缺乏中立性政府代表機構的力量,因而難以有效的控制資本力量。這種中性的組織應當具有較高的國家權威性,不能對任何一個社會團體產生依賴或偏袒。這種組織應當具備良好的獨立性和代表性,對于社會中的任何部分都不能有所偏向。并且,這樣的組織應當將長遠的社會利益最為首要目標,從全體人民的利益角度出發,對于一些人的不合理的短期分配要求,應當能夠加以抵制。其應當對人們的需求根圍管制,同時幫助有利于經濟增長的政策更好的實施和執行。在相關的法律當中,對于公證制度的重視程度較高,在私權領域意思自治的保護原則之下,對交易雙方的主體意思表示基于尊重,同時公證機構擁有證明和審查的職能。通過具有較高證據效率的公證書,對申辦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等負責。通過這種方式,能夠確保安全與合法的登記,對于社會安定、司法安全、以及當事人交易成本的控制都較為有利。并且更為重要的是,能夠節約司法資源,實現對經濟的干預和管理。
四、金融體系安全的保障
(一)社會信用體制建設市場的本能是追逐最大化的利潤,因此,市場難以自發性的進行信用機制的建立,需要相關的法律機制進行約束。在這一過程中,社會信用機制中的公證公信力是必不可少的。從本質上來說,公證制度主要是提供特定的行為或事項給申請人,從而在社會公共信用中加以體現,申請人能夠付出較小的公證費用,得到國家權威的證明。公證機關公益性的利益定位和獨立的權力定位,能夠在社會信用的服務、管理、獲取方面,擁有極大的優勢,并且這種優勢是其它商業性質的中介機構或其它國家機關無法相比的。公證制度從產生到發展,逐漸成為一種可信度較高的法律制度,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很多領域對于公證制度都有著較大的依賴程度。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公證制度介于私權、公權、市場、法律之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在建設社會信用體制的過程中,公證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獨立性的權力定位公證制度的活動準則是國家法律,以此對公共利益進行有效的保障。其作為一個獨立性質的第三方機構,能夠對參與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進行保障。基于公證機構和當事人之間的互相信任,為當事人的行為或文件提供第三方確認和規范,從而起到危機預防的作用。在公證活動當中,公證機構具有位置平等的權威性,通過第三方的性質,體現出其獨立性。公證機構不代表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利益,能夠給予當事人較高的權威感和信任感。公證活動以國家法律規定作為唯一的活動準則,其公證活動的專業性,也反映出了其獨特的價值和職能。因此,公證機構具有獨立的權力定位,因為更能夠得到公信力的提升。
(三)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利益定位公證機構主要行使的是法律證明權,該權利的目的并不是盈利,而是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國家為了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穩定民事流轉秩序和社會經濟發展,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預防民事糾紛的發生,制訂了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即公證制度。正是由于其這種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利益定位,決定了公證制度能夠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基于國家法律,為社會公共利益事業提供服務。公證機構與企業不同,其目的并不是為了獲取利益。在一些發達國家當中,進行公證活動的成本,要遠遠高于公證費。一些國家還規定,對于公證費用的收取,要求確保非訴訟人員能夠獲得基本的公共服務。公證機構的屬性是為社會公共利益提供服務,因此具有及其廣泛的社會公信力。在社會經濟發展當中,人們已經將公證作為一種良好的守法行為看待,對于公證制度的公信力也十分信任。在當前社會中,很多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都離不開公證制度的支持。通過公證制度為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協定提供第三方的確認和監督,從而避免民事糾紛的發生。在市場經濟當中,公證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危機預防作用,對于社會經濟和諧、穩定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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