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法律法規具有溯及力, 行政法論文 以為在價格違法案件尚未進入處理程序而所依據文件修改,使得之前違法行為變得合法的情況下,應該根據價格政策變化的客觀原因和具體情況,采取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從新原則。反之,在沒有客觀原因、具體情況要考慮的情況下,
法律法規具有溯及力,行政法論文以為在價格違法案件尚未進入處理程序而所依據文件修改,使得之前違法行為變得合法的情況下,應該根據價格政策變化的客觀原因和具體情況,采取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從新原則。反之,在沒有客觀原因、具體情況要考慮的情況下,應該堅持從舊原則。《行政法學研究》是教育部主管、中國政法大學主辦。雜志囊括百家、兼容并蓄,薈萃行政法理論與實務成果,弘揚行政法治精神,為中國向政法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重慶市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分局,在一次教育收費專項檢查中發現,有的高校沒有按照文件規定,免費向住宿公寓的學生提供熱水,而是按照實際成本對學生收取熱水費,涉嫌存在價格違法行為,遂立案并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由于檢查發現多家高校均存在同樣問題,及時向定價業務處室通報了情況。有關高校也向定價處室反映,因提供熱水成本過高,有的高校免費提供熱水的成本甚至能達到住宿費的一半,為此學校收取的住宿費將入不敷出。定價處室經過調研,認為情況屬實。因高校公寓住宿費是公益性服務價格,收費應該能夠覆蓋運行成本,于是定價處室根據實際情況修訂了有關收費政策。待整個專項檢查結束后,進入處理程序時,關于高校熱水收費的政策已經修改,根據修改后的政策,之前的違法行為不再屬于違法行為,而成了合法行為。這種情況下,檢查發現的問題應該如何進行后續處理呢?這就涉及溯及力的問題,本文將對這種情況進行一些粗淺的探討。
一、《立法法》關于溯及力規定
目前行政法律法規自身對溯及力沒有明確規定,那么只有從上位法《立法法》來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2000年版《立法法》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與20巧年新修訂的《立法法》第九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完全一致,可以看出修改前后的《立法法》對法律溯及力的表述是一樣的。要使法律法規具有溯及力,需要作出特別規定。目前,只有刑法對溯及力做了特別規定,《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這就是刑法基本原則中溯及力的原則,簡單的說也就是“從舊兼從輕”。由于行政法律法規沒有對溯及力進行明確的特別規定,那么不管是2000年的《立法法》還是2015版的《立法法》都可以看出,行政法律法規是沒有溯及力的,那么價格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也不應該具有溯及力。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刑事犯罪是比行政違法性質嚴重得多的違法行為,既然對于更為嚴重的違法行為都是“從舊兼從輕”原則,那么對于違法性質較輕的行政違法當然也應該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這種說法從理論上來說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不管是2000年的《立法法》還是2015年版的《立法法》,關于溯及力都要求特別規定,所以行政法律法規還是很難直接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還有學者提出,除了《刑法》明確規定溯及力原則為“從舊兼從輕”外,其他的部門法溯及力也可以概括為“從舊兼有利”,但從價格行政執法案件的實際而言,既然有價格違法案件的違法者絕大多數情況都存在價格違法案件的受害者,除非沒有受害者的情況下,否則恐怕很難適用有利的原則。
二、行政法原則看溯及力
2004年,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原則,也是行政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合理行政指的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可以清楚地看到,行政法的合理原則,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價格行政執法中也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如有的價格違法案件中,目前有效的定價文件制定時間是90年代末期,當時的人工費一般為50元一60元/工•日,時至今日,最便宜的雜工每天人工費都超過150元,這種情況如果依然堅持50元一60元/工•日的人工費,恐怕難說公平公正。筆者認為像這種情況是應該考慮合理原則的。但是,行政法的原則強調公平、公正,但這并不是明確的特別規定。要把公平、公正原則作為特別規定.肯定比較牽強。
三、從審判部門看溯及力問題
由于行政案件最終是由審判系統,即吝級法院進行裁判的,那么審判部門的意見可以說是至關重要。那么法院系統是怎么樣的看法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印發了《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由于這個會談紀要的受文主體是法院,所以對行政部門并不直接產生效力,但價格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從審判的角度進行參考。紀要規定“關于新舊法律規范的適用規則根據行政審判中的普遍認識和做法,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實體問題適用舊法規定,程序問題適用新法規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規或規章價文件對熱水成本考慮不足,高校公寓供應熱水的成本過高,使得高校公寓的運行成本超過了公寓收費,已經不符合公益性服務價格的定價原則,這種客觀情況使得高校按照熱水實際成本收費具有了一定的合理性,可以按照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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