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未成年司法救濟制度是刑訴法中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的一種,這篇 刑事論文 為解決我國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受到刑事犯罪行為侵害之后,其人身、財產、精神損失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作出判決,但被告人沒有更多財產用于經濟賠償,因此國家給予被害人一定的救
未成年司法救濟制度是刑訴法中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的一種,這篇刑事論文為解決我國司法實踐中被害人受到刑事犯罪行為侵害之后,其人身、財產、精神損失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作出判決,但被告人沒有更多財產用于經濟賠償,因此國家給予被害人一定的救濟所起到的作用。為此,為完善未成年司法救濟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擁有一個完整的訴訟救濟程序,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實踐中才能更加突出其價值。《刑事技術》雜志于1976年創刊,是反映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及相關方面內容的綜合性學術期刊,是介紹國內外刑事科學技術的權威性雜志。自創刊以來,本刊廣泛報道了刑事科學技術領域的新理論、新技術、新知識、新動態。發表的論文具有先進性、實用性、科學性和較高的學術價值。本刊具有信息量大,科技含量高,可讀性強的特點。
未成年保護和救濟是全社會的共同工作,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案件辦理中秉持“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結構雙向保護原則。為此我國出現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方面的立法,然而我國立法規定較籠統粗略,同時對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司法救濟制度也并未設置相關章節和條文。在司法實踐中為全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濟制度,是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救濟制度下的司法救濟制度的具體體現。
一、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救濟制度的現狀
(一)救助機制不健全,制度修改不完善
1. 當前,在審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方面雖然各級法院、檢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較多的基層人民檢察院,成立了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構進行獨立審理刑事案件,同時各級市檢院根據實際的情況指定某一獨立的基層檢院設立獨立機構,統一辦理轄區范圍內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在長期的司法環節方面有關未成年司法救濟中出現的主體眾多和享有執法權的主體不統一等現象的出現,為此表現在司法執行方面需要各相關部門的協調,這無形中為訴訟環節增加了權限,使得未成年司法保護制度的整體優勢無法發揮到位,同時并沒有明確相關部門責任,以及不履行職責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致使出現立法設置下的漏洞。
2. 在制度層面上,我國關于未成年司法保護的規定來源于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預防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法律及針對2012年頒布的《刑訴法修正案》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專章規定、以及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一系列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目前并沒有一部完整的未成年司法救助法律法規的出現,致使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有關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最多體現在法律援助方面。通過具體規定來考慮未成年人的經濟狀況及是否需要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提供法律援助辯護來實現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但在實踐中終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救濟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為當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保護留有莫大的遺憾。
(二)法律援助銜接度不夠,法庭辯護流于形式
一是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辯護是并行相依的,由于主體、范圍、條件等的不同致使這兩種制度未形成統一的整體,造成各相關部門對實施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出現監管不到位,甚至于出現了推諉。二是在庭審辯護中指定辯護人常常出于對法律援助費用低、不支付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等原因,致使出現在庭審辯護階段,法律援助辯護人開庭遲到、庭審發言簡單、辯論效果差等現象存在,讓庭審辯護只流于形式。
二、全面為解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是當前的一大綜合性難題,需要國家政策、法律制度、經濟發展、及教育體制、意識觀念等多方面配合。由于當前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立法存在較大的問題是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懲罰性規定較少,以及在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內容上與其他法律相重復,具體問題表現在:一是沒有指定專門性立法、司法救助體系不健全。因此,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司法實踐中應充分考慮未成年司法救助法律的制定,其特殊的救助制度必須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并在規定中明確有關未成年人實施司法救助的實施主體、適用程序、管理方式、法律監督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從而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撐起保護傘。二是訴訟權利保障不足。針對2012年新修訂后的刑訴法中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人的訴訟的特別程序。然而對未成年人被害人訴訟權利保障方面卻顯得輕微。無論是是從偵查階段詢問未成年被害人,還是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提起的公訴以及法院的審理階段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審判制度上,表現在法律援助方面均未對未成年被害人作出有別于成年被害人的法律保障。
三、完善我國對未成年刑事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議
(一)加強對未成年人民事、刑事方面的司法保護
具體來講,首先,公安機關應結合工作重點,在執法辦案、羈押管理等工作中,要注意偵查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時,要注意言辭敏感詞匯的使用,以免使未成年被害人受到第二次心理傷害的再現,同時要強化對未成年被害人在今后的校園生活及周邊環境的保護,為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健康成長創造條件;其次,檢察機關要把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范圍拓展到民事權益領域,就要從規范化辦案程序入手完善對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權益的保護,積極開展未成年人案件的公益訴訟,在保護被害人刑事訴訟權利的同時加大保護未成年被害人民事權益制度,形成系統的未成年被害人保障機制;最后,人民法院則是要通過審判手段明確家庭中的撫養教育義務,確保維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和繼承權等,直接保護未成年人民事實體權益。
(二)完善刑事訴訟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制度
1.從立法或政策層面確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多元化救助制度。目前,在我國立法范圍內尚未設置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專門法律,但根據我國現有的刑法、刑訴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保護救助理念。分別體現在《刑法》的第36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法出臺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解釋的第一條規定,從表面上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權利救濟似乎得到足夠的保護,但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這些權利往往由于執行力度的原因而難以得到應有的保障。為此我國應盡快出臺有關未成年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的相關政策,在立法和政策上引導和鼓勵社會各方力量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開展多方面援助活動。
2.健全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司法程序的人文化。當前,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都是建立在以國家為公訴主義的理論基礎之上的。雖然在2012年我國修訂的刑訴法中對未成年訴訟作了特別規定,但同樣對作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卻未作出專門規定,致使出現了未成年犯罪人與未成年被害人在法律地位上極端不對等。因此我們應采取一系列措施改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地位與作用:一是加強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話語權,二是在偵查取證及庭審制度方面作相應的改革,三是加強司法人員的專業化。從以上三方面分別體現在出司法工作人員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對未成年人無論是心理上還是生理上都具有與成年人建立不同的顯著特征,因此,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才會更加彰顯司法人文的關懷。
(三)實行聯動的多元化司法救助機制
當前應加強公、檢、法之間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銜接能力。為此我們可以成立一個協調機構,將公、檢、法以及財政、政府等相關部門的情況進行統一協調,排除以現有的資金形式救助外,還可以采取更加靈活的救助方式,積極爭取黨政、人大、政府等多方面的支持,聯合司法、民政、政府等組織構建多元化救助機制,對救助對象所處的家庭、生活環境以及自身在年齡、性格方面的差異,進行救助和安撫策略上下功夫,從而使其受害未成年不論是資金、物質、撫養、勞動、醫療方面都能從根本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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