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這篇大學生法律援助論文發表了寧夏地區大學生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困境,首先介紹了寧夏法律援助的現狀,寧夏法律援助站在保障弱勢群體的立場上,探討了寧夏地區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幫助順利展開大學生法律援助工作,針對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意見,以期有利于當地
這篇大學生法律援助論文發表了寧夏地區大學生法律援助所面臨的困境,首先介紹了寧夏法律援助的現狀,寧夏法律援助站在保障弱勢群體的立場上,探討了寧夏地區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幫助順利展開大學生法律援助工作,針對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意見,以期有利于當地大學生的援助發展。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援助論文,問題與對策,管理與完善
一、寧夏法律援助的現狀
2003年以來,寧夏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困難群眾有100萬,每年受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有1萬多件,但由于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少,許多地區的縣級法律援助工作者只有一兩名,使寧夏法律援助工作多年呈現為案多人少的局面。[1]2006年,寧夏公布實施《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第一次明確了寧夏地區的法律援助立法制度,保障弱勢群體在司法上的救濟手段。
自該條例實施以來,當地法律援助中心機構不斷擴增,法律援助的形式變得更加靈活多樣,援助主體也從國家規定的政府、律師、公證機構、基層法律工作者延伸到了社會團體、個人、青年志愿者以及高校具備專業法律知識的大學生。法科大學生不同于其他主體,其參與法律援助活動,主要是為了充分發揮自身所學知識,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咨詢、文書等幫助,也借此鍛煉自己在社會實踐中解決問題的能力,打破理論知識的限制。同時,大學生法律援助志愿活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法律援助機構提供不足與社會現實需求大之間的矛盾,但其本身的運行機制以及援助渠道等問題極大地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動的發展,許多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往往不能從一而終的堅持下去。
二、寧夏地區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一)主體資格受限
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援助主體資格大多是通過法律技能考試有專業資格的人才,但其沒有給予大學生明確的法律地位,在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為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法院等相關機關調取相關資料時,該機關并不以支持,也因此會受到援助對象的不信任。這無疑極大的打擊了大學生進行法律援助的積極性,導致大學生無法順利完成法律援助工作。
(二)缺乏規范性的大學生法律援助平臺
自大學生法律援助在全國開展實施以來,各大高校將法律援助引入到大學生的學習時實踐中來,一方面是鍛煉學生的實踐能力,另一方面緩解一部分社會法律援助的負擔。寧夏地區各大高校,只是將法律援助中心定位成一個實踐課程教育培訓基地,并沒有像西南大學大學生法律服務中心那樣發展較好的大學生法律援助平臺。寧夏高校學生在里面只是學習實務知識,提高實踐能力,對法律援助的貢獻十分有限。大學生法律援助志愿活動無法很好的開展究其原意就是缺乏一支規范性的大學生法律援助隊伍的領導。
(三)自身能力不足,缺乏專業指導老師
學生方面。首先,大學生本身缺乏完備的知識體系,面對問題無法很好地解決,使得服務質量很難提高。其次,大學生極少接觸社會,缺乏實踐經驗,無法很好將實踐與理論相結合。再者,大學生課堂時間與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時間有所沖突,尤其是當援助對象事件緊急又距離援助者較遠時,很難及時給予有效的幫助。老師方面。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導不同于理論教學,它不僅要求有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更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然而法學院的很多老師都沒有從事過實務工作,這就使得法學院的很多老師不能指導大學生法律援助服務案件;與此同時,作為律師的其他老師案件較多,業務繁忙也沒有太多的時間前來指導,這就使得大學生法律援助工作難以開展。[2]
(四)管理不健全,人員流動大
大學生法律援助隊伍大部分并沒有自己的章程、值班制度、例會制度及紀律條例等,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大學生法律援助隊伍吸收成員時,對成員的專業技能及實踐經驗并沒有社會法律援助機構的要求高,這就導致了成員專業素養的參差不齊。尤其高校的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多為不同年級的學生自愿參與(以大一大二的居多),大三大四的學生因為司法考試、考研等原因逐漸退出,導致隊伍人員流動性大、成員結構不穩定。
(五)運行模式單一、受案渠道狹窄
大學生法律援助剛開展時,以滿足不同類型的受援群體的不同需求、真正代理案件、服務社會的運行模式為主,但近年來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事實上早已名不副實。普法宣傳、社區講座、法律咨詢等活動成為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援助工作中心內容。而且活動次數越來越少,范圍越來越小,呈現出以本學校為中心、間或輻射學校周圍及少數具名社區或村鎮的局面。學校與其他法律援助機構并未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所以大學生并不能積極主動的分擔機構的一些較簡單的案例,大學生受案只能消極被動的“等、派、指”。
三、就以上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界定大學生的主體身份
在相應的立法過程中給予切合大學生實際能力的法律主體資格,從而為大學生提供法律建立制度的保障,使得大學生在處理援助案件時能夠在較大自由范圍之內行使自己的援助權利。例如給予大學生在調取當事人合法且不違反法律限制的相關材料的權利。
(二)建立規范運行的法律援助平臺
平臺是援助活動的載體,建立一個規范性的法律援助平臺讓法律援助能夠有條理的運行。首先,各市轄區高校之間加強聯系與合作,可以吸納各校優秀的法律專業學生聯合組建一支專業規范的法律援助隊伍,接受轄區內司法局等法律實務部門的領導和監督。同時向轄區政府申請法律援助的專項專款,在本區內建立合適的辦公場地以供實施援助的成員之間促進交流、學習和辦理援助案件。其次,在網上構建法律援助數據庫平臺,以供各轄區內的法律援助隊伍交流監督。
(三)提高大學生自身專業素養,完善專業指導教師制度
大學生應該在學習過程中不斷充實自己,提高自身專業知識儲備量,并積極將理論知識很好地運用到生活中去,積極提高自身的實踐能力。學校也應該組織專業的培訓,邀請一些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前來指導,講解一些處理案件的的技巧,提高成員素質,改善服務質量。另外,可以建立專職教師指導制度,可對指導老師采用聘任形式,使得老師指導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實踐作為一項工作職責。教師可以通過案件討論會,組織學生就案件的焦點和爭議進行爭辯,提高學生的辯論及技巧,也可以在學生接受案件的代理時,對該案的代理風險進行評估確認,減少當事人的訴累。[3]充分調動高校法學院系在職教師中從事法律實務的人員帶領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拓展業務領域,在辦案過程中讓學生全程參與。
(四)完善管理機制,明確人員分工
首先,完善組織內部規程及內部獎罰制度,建立系統的領導體系。根據實際需要和自身專業技能的優勢,分成不同的事務處理小組,開展相應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組之間緊密配合,便與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在吸收人員時,對專業知識、實踐技能、道德素養進行入門考核。以大三學生為骨干,以大二的為輔助,以大一的為后備,隔代培養。同時,鼓勵高校法律研究生積極參與到援助活動中來,對內部成員給予一定的引導,在實過程中幫助成員提高實務技能,完成初期的經驗積累。另外,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作為面向社會的公益組織,可以吸收部分社會法律工作者,這樣既可以解決人才缺失和人員流動性大的問題,也可以保證法律援助的工作的質量和效率[4]。
(五)拓展資金渠道,探索多元化運行模式,增加受案渠道來源
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是明顯的非營利性活動,但大學生沒有經濟來源,在進行法律援助的活動中,需要自己補貼辦案經費,這樣會嚴重打擊其服務熱情。此情形下,組織可以拓展資金來源,向高校、政府、社會公益基金組織或社會公益人士尋求資金的支持,以保障長期穩定的發展,解決成員的辦案顧慮。大學生法律援助隊伍應積極尋求多樣式的運行模式,例如在基于互聯網+的模式下,開展線上數據庫平臺服務,為各轄區法律援助隊伍提供便利,法律援助隊伍可將本轄區的援助案例上傳平臺,交流援助經驗。而且若轄區的援助案例較為復雜,可共同商議解決。線下,各法律援助隊伍可定期開展深入社區、鄉鎮的法律咨詢活動,對一些簡單的民間糾紛進行調解。此外,法律援助隊伍還可自行召開援助案例交流會議,對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援助案例進行匯總編制,同步上傳到數據庫平臺。這樣各轄區法律援助機構就廣泛建立了合作交流機制,彼此互相學習交流,取長補短,形成一種大學生援助共同體的狀態。
四、結語
法律援助是一個新生事物,大學生法律援助也正在探索之中,可能目前大學生法律援助服務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比如資金來源的匱乏、專業指導的缺失、培訓交流管理的不足等。這使得大學生法律援助處于邊緣化地位,改革現有機制成為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必要,高校開展的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補充,也是構建完整的法律制度的一環,其自身具有獨立的社會價值和司法價值。我們應當充分調動一切社會力量共同促進大學生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大學生志愿者成寧夏基層法援中心中堅力量[EB/OL].
[2]劉志偉.關于大學生法律援助服務的若干思考[D].山東經濟學院,2010.
[3]陸岸.論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困境與改革路徑———以華東地區法律院校實踐為視角[D].蘇州大學,2014.
[4]胡小彧,李泊毅.高校法律援助困境與出路探索[D].西南石油大學,2013.
作者:馬麗媛 賴云金 孔夢雪 單位:北方民族大學法學院
推薦閱讀:《中國刑警學院學報》(季刊)創刊于1983年7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主管,中國刑警學院主辦的學術期刊。是以反映和介紹偵查、刑事科學技術最新研究成果,推廣交流刑事偵查、刑事技術科研信息為特色的學術理論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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