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下面是兩篇法學論文投稿論文范文,第一篇論文介紹了經濟法基本準則,論文分析了當前我國經濟法的基本準則,確立經濟法根本準則的根據。第二篇論文介紹了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通過分析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關系,探究其中的相似之處和差別。
下面是兩篇法學論文投稿論文范文,第一篇論文介紹了經濟法基本準則,論文分析了當前我國經濟法的基本準則,確立經濟法根本準則的根據。第二篇論文介紹了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通過分析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關系,探究其中的相似之處和差別。
《經濟法基本準則》
摘要:由于我國經濟法的發展,經濟法原理的探究取得了許多成果,但問題仍然很復雜。本文分析了當前我國的經濟法根本準則的情況下,經濟法的根本準則,仍然是一個缺乏程度不同,提出了經濟法的根本準則應當是三個:社會本位準則;國家干預經濟的準則;可持續發展準則。
關鍵詞:經濟法;根本準則;構成現狀;確定
一、經濟法根本準則產生的理念根據和背景
在我國經濟法的出現是和我國的改革開放有一定的關系。1979年改革開放后,我國進入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經濟規律也得到了充分發揮。經過這么多年的快速發展,雖然學術界已經對經濟法上得到了一致的共識,但經濟法卻未出現一個獨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更是沒有發展到出法典的哪一步,所以對其根本準則的相關研究還在不斷的探究之中。
二、我國經濟法的根本準則
經濟法的根本準則是在我國經濟法的立法和實踐的整個過程得到體現,同時,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經濟核心也體現出我國的經濟法律精神和實質。在我國,經濟法的根本準則應展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調解經濟準則
我國現在施行的經濟市場管理相關的法律制度,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票據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都展現了國家“看不見的手”監管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影響,展現經濟法的根本準則和社會準則的準則,國家在經濟關系中的主要作用只是促進經濟發展,優化產業結構。我國經濟法的制定和施行必須對經濟發展過程中經濟關系進行強有力的調節。
(二)公共權益準則
社會公共權益意思是指許多社會成員的相同權益,這并不是指集體、組織或個人的權益。經濟法是針對社會公共權益的法律,所以社會公共權益和社會責任應該是最高準則,需要各地在經濟法律應當展現的價值宗旨和社會公共權益的理念,經濟法調節各種權益、公共權益和其他調節關系的沖突發生時,必須把社會和公共權益放在最高位置。
(三)可持續發展準則
可持續發展策略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和理念的升華中制定的策略,更是實行我國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根本方式。世界發展的宗旨是可持續發展,任何時候施行可持續發展策略都須要法律的支持。對我國的經濟決策和可持續發展法的社會本位準則必須以可持續發展和我國的經濟法理念的策略緊密相連,是我國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依據我國經濟法的理念,經濟法是增強對現有權益的保護,同時考慮未來,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所以,通過確立可持續發展準則作為經濟法的根本準則之一,是實行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是必要的。可持續發展策略涉及到經濟的發展、資源的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和管理、人口的發展等很多社會問題,實現這一策略的宗旨,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
三、確立經濟法根本準則的根據
(一)高度性根據
“高度”,是經濟法的實質、高度抽象的對象和調節的根本價值取向;經濟法的根本準則應當有一定的高度,因為法律的根本準則展現了法律的根本精神、價值和性質,它與一般法律規則不同,擁有一般性和抽象性,作為經濟法的根本準則也應當有這個屬性,擁有一定的高度。然而,經濟法的根本準則,主張高度的同時,我們要注意兩個方面:首先是不太“高準則”,不是最高的法律準則(公平和效率準則等)。作為經濟法的根本準則。“高度性”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限的,很難歸納出經濟法的根本準則;二是不太準則低,不能把經濟的一些特殊的法律,立法準則的根本準則是經濟法,使量原理太復雜,沒有準則,對經濟法的根本準則應當是原理準則從所有經濟部門法提取。
(二)普遍性根據
作為經濟法的根本準則,都應擁有基礎性的地位。也應當能夠出現在整個經濟法體制的各項制度中,并貫穿于整個經濟法體制。所以,“普適性”要求準則能夠規劃經濟立法、指導經濟守法、規范經濟司法、監督經濟執法和經濟法學的探究,而不僅適用于經濟法領域,經濟法根本準則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都要調節到經濟法和全過程擁有普遍意義。這與各經濟部門的準則不同。
(三)特色性根據
經濟法根本準則應當擁有經濟法特色應當是獨一無二的,這是一個對經濟法根本準則的根本準則是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法律。與經濟法的具體法律規定相比,經濟法的根本準則應當更多地側重于經濟法調節中社會關系的實質特點。經濟法作為一門新興的部門法,是一個典型的現代法律代表,其根本準則也應當特點可以反應經濟法。所以,“特點”需要遵循經濟法的根本準則,避免與經濟準則、社會準則、其他部門準則以及整個法律準則相一致的準則。如公平、自愿、有償的準則等價;罪刑法定準則;在法律和其他法律準則或其他部門經濟法的準則和普通法不能反應經濟法的實質特點的平等準則,不能適用于經濟法。經濟法的根本準則應當能夠集中在經濟法所規定的社會關系的實質特點上。
四、結論
總之,我國經濟法的三項根本準則明確體現了我國經濟法存在的價值宗旨。我國經濟法的三大根本準則的關系是相互關聯、相互促進、相互制約。三項根本準則和整個國家、集體和個人權益的分配有關,通過對我國經濟發展全過程的控制,對國家的直接權益和長遠權益起著決定性影響。經濟法提出了三個根本準則,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國經濟法理念體制,另一方面對我國的經濟法律法規給予的基礎和起點,對我國經濟的新法規的制定擁有一定的指導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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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紫烜.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作者:張燕 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摘要]我國現階段的經濟體制狀況及經濟運行狀態具有其特殊性,因此許多與經濟相關的法律規制無法直接參照西方的經驗,民法、商法和經濟法與人民生活、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因此得到了比較充分的研究。民商法與經濟法是國家發展建設中所必不可缺的法律,文章通過分析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關系,探究其中的相似之處和差別,深入了解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適用范圍和發展方向,探討其理論意義。
[關鍵詞]民商法;經濟法;經濟調控;辯證統一
民法和商法之間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而經濟法則是保障國家經濟發展的法律和法制基礎,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一方面針對民眾的切實利益進行保護,另一方面借助法律的強制性對社會范圍內經濟的總體發展態勢進行統籌,相互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因此,在國家不斷發展的大背景下,加強對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聯系與區別的研究和認識,從而明確二者間的關系,將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聯系起來,能夠更加有效地為國家經濟發展服務。
一、民商法和經濟法的基本概念
(一)民商法的概念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指的并不是單一的法律,而是一個完整的法律系統,其一般法是《民法通則》,也就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調整的是平等主體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同時也包括《勞動法》《物權法》《合同法》和《反壟斷法》等多部法律,是為我國境內一切民事活動進行全面管理的法律體系。其限定了公民和法人的概念,指出了民事行為和權利、責任、訴訟時效等內容,其中包括了經濟相關的內容,是針對我國公民所提供的法律條文。①
商法,則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調整行為具有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是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其限定了商人的概念,指出了不同企業的分類方式,說明了商業行為所必要遵守的原則,是在經濟方面更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我國的商法同樣是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內容具體包括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幾個主要的分類。其在施行過程中需要堅守強化企業組織、提高經濟效益、維護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原則,是立足于個人、維護企業運行的一種法律條文。②
(二)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是對整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系統地調整的法律規范。在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能夠對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關系進行全面協調。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需要注意的是,它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具有一定局限性的。針對不同的國家形態,經濟法會衍生出不同的法律關系和規范,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經濟法是否應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系統,實際上是存在一定爭議的。經濟法的特點包括強調干預經濟、強調社會責任本位、要求商品經濟發達、以經濟為目的進行綜合調整,其基本原則主要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實質公平原則、經濟效率原則和可持續發展原則。③
二、民商法與經濟法的相同之處
民商法和經濟法同樣作為關注國家經濟發展、為國家的經濟進步提供保證的法律,在實際行使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相同之處。
(一)調整范圍的一致性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是綜合利用國家政策和市場自然發展能力共同對市場進行調節,因此在進行調節的范圍內,針對市場發展而提供規范和保護的民商法,與立足于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為國家政策干預經濟發展提供手段的經濟法之間存在交叉點。例如,對企業的保護方面,首先企業是屬于個人的,尤其是對小微企業而言,其管理者就是所有人,因此維護個人利益的民商法自然;其次企業也是影響國家經濟發展的細胞,因此強調國家發展狀況的經濟法也同樣會對其形成關聯,這就導致了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調整范圍具有一致性。④
(二)發揮作用的一致性
在發揮的作用方面,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無論是民商法還是經濟法,本質上都是為了規范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而制定的,都具有很高的強制性。民商法是從市場角度、個人角度,用比較溫和的、具有引導性的方式規范國家經濟的發展狀況;經濟法則是從國家角度、政策角度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以更加嚴密的方式對市場經濟加以規范,盡管在手段和方法上有一定差別,但本質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二者在發揮的作用方面,是高度一致的。⑤
(三)發展方向的一致性
在二者發展的方向方面,也具有較高的一致性。對強調個人利益的民商法而言,它在發展過程中是向強調個人的奉獻精神方面轉變,在保護個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對注重整體利益、具有犧牲精神的個人采取鼓勵的態度;而對強調整體利益的經濟法而言,它維護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前提,是能夠對個人的利益進行全面地保護。從這方面來看,二者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因此其發展方向也注定是一致的。
(四)法律要素具有通用性
從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整體進行分析,二者間的一部分法律要素是可以共用的。首先,民商法和經濟法確立的本質是相同的,有著完全一致的立法精神;其次,在法律概念上,也有部分是相通的。如法人制度,確定法人制度的條文存在于民商法中,但其主要運用領域卻是經濟法。由此可見,二者間的法律要素具有高度的通用性。
三、民商法與經濟法的不同之處
由于分屬于兩種法律體系,因此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也存在一定的不同之處。嚴格來說,這種不同是由于二者服務和規范的對象之間的差別造成的,而非本質上的不同。
(一)權利保護的差別
在權利保護方面,其特點具有一定的差別。民商法強調不同主體之間的平等性,其主要針對的是廣大人民的經濟活動,因此在條文中,強調每一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等同的,并且在此之上對經濟活動進行規范;但經濟法不同,它將主體分為個人、政府、公共團體等不同的類別,針對不同主體在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中起到的作用分配其權利和義務,從根本上來說是不平等的。
(二)主體限制的不同
兩者對主體的限制也是不同的。民商法強調自由和自治,即只要當事人雙方能夠達成一致,即使不經過法律途徑,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也是可行的。因此,民商法要求要更加自由,只要能夠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法律程序不是必要的。經濟法則完全不同,它具有高于民商法的強制性,在運用經濟法解決問題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判決和執行,并且要求個人利益為國家和整體利益讓路,以實現公平分配,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⑦
(三)目標的不同之處
由于民商法和經濟法兩者建立的初衷具有較大的差距,因此在實際運行的過程中,兩者維護的目標具有一定的差異。民商法關注的是個人利益,維護的也是個人的利益,因此對個人在最短時間內將利益最大化這一行為,是持支持態度,它強調的是個人主觀能動性的,鼓勵人民為達成自身的利益作出選擇。但經濟法強調的則是整體的利益,強調個人需要犧牲個人利益,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作出努力,強調集體利益和集體主義的至高性。但是從根本上來說,經濟法強調的內容雖然更加有助于社會整體的發展、有助于社會價值的實現,但不適用于滿足人們的短期利益。
四、民商法和經濟法的辯證統一關系
由于民商法和經濟法關注的重點、服務對象的不同以及本質上的相同之處,導致了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存在一定的辯證統一關系。從辯證關系來看,二者實際上有著較大的差別。由于他們服務的對象存在較大的差異,不同個體之間的利益訴求完全不同,導致了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條文的內容和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區別——前者立足于現實,強調短時間的平穩,保證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從而促進社會的穩定;后者立足于長遠,強調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的是我國的整體經濟利益,立足當下面向未來,以更加長遠的目光促進社會的發展。
但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也具有一定的統一性,雖然二者的服務對象不同、強調的利益訴求不同,但其本質上又是完全相同的。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是對我國經濟活動進行規范的法律,都是為了市場平穩提供約束和保護的法律條文,從根本上,都是在保護廣大人民的利益。從這個角度來看,二者間的差異僅僅是表現形式之間的差異,其本質是相同的。因此可知,民商法和經濟法是令我國經濟向前邁進的雙腿,二者都是經濟發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規范。⑧
五、結語
綜上所述,對國家的整體發展狀況而言,利用民商法與經濟法為經濟發展和運行保駕護航,是符合我國社會發展現實的方式和手段。我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聯系,兩者都是建立在我國特殊的經濟體制之上,發揮的作用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但民商法更加強調個人的平等,強調人民的切身利益,為個人利益提供保護,而經濟法是立足于經濟發展的整體形勢之上,為國家的整體經濟發展提供保障,更加重視的是社會利益和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以促進國家的整體發展。民商法和經濟法分別從微觀和宏觀兩方面加強對國家經濟發展的規范和保護,是國家經濟發展的制度保障。
作者:于海歌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推薦閱讀:《自然辯證法通訊》(雙月刊)1979年1月10日創刊,是由中國科學院主管、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主辦、中國科學院自然辯證法通訊雜志社編輯、出版的國家一級學術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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