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這篇法律論文投稿發表了刑事速裁的博弈分析,刑事速裁程序旨在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 實現國家的刑罰權, 打擊犯罪, 最終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不斷進行創新改革而衍生出來的制度, 在試點的過程中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這篇法律論文投稿發表了刑事速裁的博弈分析,刑事速裁程序旨在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 實現國家的刑罰權, 打擊犯罪, 最終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不斷進行創新改革而衍生出來的制度, 在試點的過程中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關鍵詞:法律論文投稿,刑事速裁,成本,經濟
刑事速裁程序是指針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資源認罪,適用法律無爭議,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危險駕駛、盜竊等十一種犯罪案件,或者是單處罰金的特定刑事案件,經當庭詢問、詢問所有訴訟參與人的意見,確認被告人自愿認罪、同意檢察機關量刑意見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宣判的快速審判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的名稱以及內容來看,無不體現速裁程序中對效率的追求,在現如今經濟社會高度發達,刑事案件越來越多的今天,一個普通輕微的刑事案件仍舊需要通過繁瑣復雜的刑事訴訟程序,才能夠結案。顯然已經不符合現代的經濟價值。“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在極度注重效率的今天。司法的效率也受到了人們的重視,一個正義的程序不僅能體現正義,還需要與程序效益相結合。因此,本文從經濟的角度分析,該項制度在我國建立的價值意義有多少,以及刑事速裁程序建立的必要性。
一、適用刑事速裁程序成本及收益
(一)刑事速裁程序運行成本
程序正義作為一種法律價值,不是一種“放之四海而皆難”的普遍價值,也不是在任何時間空間都被無限追求的價值目標。程序正義的價值追求只能在其特定的適用范圍內。正如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的建立本身,不僅需要考慮建立一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社會公正價值追求,還需要考慮建立一個公正的司法制度所需要的經濟成本。否則一個過于繁瑣復雜的刑事程序,雖然能夠在公正上得到高度認同,但是在經濟效率成本上需要耗費過多納稅人的錢,這樣的公正的合理性會受到懷疑。
因此一個程序或是制度的建立還需要考慮運行成本。所謂成本,經濟學上一般是指企業為了獲得生產中需要的所有生要素所作的支出。按照科斯定理“如果交易費用為零,不管法律對權利如何配置,市場主體間的自由談判都會達到資源的最優利用狀態”,顯然刑事速裁程序的成本絕對不是零成本的。經濟學中一個重要的研究工具:成本———收益分析。其主要是針對一項活動所需要耗費的資源以及成本,與預期期望或已經取得的收益進行比較,以較少的投入換取更多的收益。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通常需要有三個方面的成本支出。第一、直接成本。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以及執行過程中所直接消耗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的成本。刑事速裁程序實施過程中,雙方都需要提供一定的人員,在特定的時間域環境下,針對特定的案件進行詢問及詢問得出結果。
這部分所需要的時間及人力成本是因不同的案件情況,以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會產生不同的成本。取決于各方的意見是否能夠達成一致。由于速裁程序中,還有針對被害人的量刑意見,其時間及人力成本具有不確定性。第二、錯誤成本。主要是指法院的錯誤裁判所造成的成本。由于刑事速裁程序中,針對的都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輕微刑事案件。因此這部分的成本在此程序中,需要花費的較少。相較于速裁程序中的案件,在普通的或是疑難的刑事案件中,案件的錯誤成本會極大提高,并且由于案件的復雜性,如果適用速裁程序,錯誤成本將大幅度提高。第三、機會成本。即在資源稀缺性的世界中選擇一種東西就意味著放棄其他的東西。在此意味著選擇了刑事速裁程序,就放棄了普通刑事程序。即用于刑事速裁程序所支出的費用如果用在其他方面可能帶來的價值,以及不適用刑事速裁時雙方可能得到利益。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收益
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其旨在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實現國家的刑罰權,打擊犯罪,最終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因此,相較與民事訴訟程序而言,其只有非物質收益,主要表現為犯罪行為受到打擊,被害人以及社會對法院判決的正當性和權威性的認同,以及社會和諧安全的認同。
二、刑事速裁的博弈分析
博弈是經濟學中的概念,傳統上屬于數學科學中運籌學的一個分支,是一種非常數學化的系統分析工具。博弈是一個理性選擇的過程,主要是在一種競爭狀況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各自追求自身利益,而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決定其結果,主體之間通過對抗,或者是選擇合作的方式,尋求自身的最佳策略,從而實現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在刑事訴訟中,作為控辯的雙方而言,本質上就是對自己利益追求的一個此消彼長的一個過程。
為了達到懲治犯罪的目的,通常情況下需要受到以下三個方面的影響:第一、案件的事實是否是否清楚;第二、控訴方的對犯罪證據的掌握情況,以及是否達到了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第三、被告人的是否針對犯罪行為是否認真。由于這三個因素的變化,最終會對訴訟結果產生不同的影響。博弈論認為在競爭和對抗條件下,主體雙方對各自最優策略選擇的過程最終體現為某種組合。在刑事案件中,也不例外,控辯雙方都不能夠避免對方對己方的影響。任何一方也不能決定追訴的最終結果。
根據上述的影響因素進行分析,最終會存在下列幾種組合:第一、提出指控+拒不認罪=無罪判決;第二、提出指控+拒不認罪=有罪判決;第三、提出指控+被告人認罪=有罪判決。博弈分析的目的即從此三類組合中尋找一組最佳組合,最終找到一種經濟同時又公正的組合,這個組合一般稱之為最優策略組合。博弈論中,認為要達到最優策略組合的標準需要雙方的利益最大化,從而使得社會的利益總體能夠達到最大。在刑事案件中,若是只追求實現國家的懲治犯罪的目的,而忽視對被告人程序權利及其利益的保護,縱然社會的總體利益能夠得到實現,但是并不是最優的選擇。同理之下,若是只一味的重視對被告人程序權利及其利益的保護,而忽視了國家的刑罰權。則會產生對犯罪的放縱,同時社會成員對于國家的司法權威性以及公信力會產生懷疑。因而在刑事訴訟中,最優策略組合就是需要達到兩者之間的契合。使得兩者的權益都受到最大保護的同時能夠使得社會總體利益達到最優。針對提出的三種博弈組合,進行分析。
第一、提出指控+拒不認罪=無罪判決。這種情形主要是在控訴方提供的證據沒有到達證據的證明標準,案件的事實不明。沒有完整的證據鏈支撐的情況下,此時當被告人拒不認罪。只能得出無罪的判決,這種模式中,被告人犯罪與否是一個未知的結果。在此組合中,控訴方不僅已經耗費了巨大的時間及人力成本,同時還達到預期的懲罰犯罪的預期效果。從此情形看,這是對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不是最優的策略組合。
第二、提出指控+拒不認罪=有罪判決。此種是刑事案件中常見的情形,即控方在面對拒不認罪的被告人時,在掌握的完整的符合證明規則的證據鏈之下,使得法官認為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給予被告人有罪的判決。此時雙方的利益處于,控訴方的預期目標得以實現,被告人拒不認罪使得其放棄了改善刑罰的機會。但是其中可能存在由于錯判導致的無端刑罰,使被告承受不利益局面出現錯誤成本。
第三、提出指控+被告人認罪=有罪判決。這種情形,主要是針對控方以及收集到了足夠的證據,案件的事實清楚,并且被告人對于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情形。此時控訴方的預期目的同樣得到實現,被告人也得到改善刑罰的機會。從此來看,雙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的實現,同時社會總體利益也得以增加。是為最優策略組合。對以上三種模式進行分析,得出第三中組合為最優策略組合,但是從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可以發現在刑事訴訟中,出現第一及第二種組合的可能性更大。但是第三組合并不是不存在。正如刑事速裁中針對的特定案件,完全符合第三組合。因此,從博弈論角度來看,刑事速裁中的案件,能夠使得控辯雙方的權益達到最大,同時社會的總體利益能夠增加。
三、刑事速裁程序建立必要性經濟分析
在上文中,對刑事案件的成本及收益進行分析,可以看出,刑事案件所要的到收益主要是非物質利益的收益。而在成本支出方面,與民事訴訟程序相比,需要耗費更多人力、時間、物質資源。在如今社會經濟極度發達,同時社會中的犯罪行為頻繁,疑難案件眾多的今日。對于法院及法官而言刑事審判的壓力很大,同時由于“案多人少”的情形,法官的精力常常不能集中于一個案件之中。
因此案件的錯誤成本大大提高。而針對一些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仍舊需要通過復雜的刑事程序來審判,無疑加重的案件的司法成本,對法官的精力是一種無形的消耗,使得法官在面對復雜疑難案件時,不能集中進行系統的審判,使得錯誤成本的提高。因此,對于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進行改革,是我國現行司法實踐中必然之舉。
同時根據博弈論中的最優策略組合分析,在三種組合中,提出指控+被告人認罪=有罪判決作為最優策略組合,是對于現在司法程序,不僅能夠使得訴訟的機會成本減少,也能夠使得社會總體利益得以增加。刑事速裁程序中針對的刑事案件情形,剛好符合第三種組合中的情形。在此種情形下,刑事案件不會對司法資源造成過多的損害,同時也能為社會帶來更多的利益。從上文的分析來看,速裁程序的建立能夠使得司法的正義能夠實現,同時能夠使得司法資源能夠得到合理的配置,提高審理刑事案件的質量與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刑事速裁程序是我國司法實踐中,不斷進行創新改革而衍生出來的制度,在試點的過程中得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時從經濟角度來分析,刑事速裁程序不僅能夠使得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機會成本、錯誤成本以及機會成本降低,同時從博弈論的角度分析,刑事速裁程序也能夠獲得更多的社會效益。因此,刑事速裁程序的建立在經濟角度看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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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芳
推薦閱讀:《中國刑警學院學報》(季刊)創刊于1983年7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主管,中國刑警學院主辦的學術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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