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家政服務人員也是很多人賴以生存的職業,那么在工作難免會受傷,那么家政服務人員的傷是否屬于工傷,家政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遇到這樣的問題應該怎么樣解決,小編介紹一篇論文關于家政工傷的法律問題。 【摘 要】由于我國自然人不具有勞動法上用工主體資
家政服務人員也是很多人賴以生存的職業,那么在工作難免會受傷,那么家政服務人員的傷是否屬于工傷,家政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遇到這樣的問題應該怎么樣解決,小編介紹一篇論文關于家政工傷的法律問題。
【摘 要】由于我國自然人不具有勞動法上用工主體資格,而家政工也未能被勞動法律囊括進勞動者范圍,家政工群體一直被工傷保險法律制度排除在外。但是家政工的工作是存在風險的,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的做法,導致家政工人在發生意外事故后不能及時得到權利救濟。文章分析了現行家政服務業工傷法律救濟存在問題,為家政工人群設立工傷保險保障的重要性,并借鑒現行的經驗對家政工工傷保險的可行性路徑設計進行初步探索。
【關鍵詞】家政工;工傷保險;工作時間;工資
隨著近十年中國社會快速工業化的發展,家庭生活模式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小型化家庭以及人口的老齡化使得家庭對于各種家政服務的需求在不斷增加。對于這樣一個吸納眾多就業人群的服務行業,社會保險的缺失卻一直存在。其中,工傷保險問題尤為嚴峻,因為一旦家政工發生了工傷事故,所賠償數額往往是非常昂貴的。現實生活中發生了很多家政工的工傷案例,給家政工、雇主以及家政公司帶來了沉重的負擔,這要求我們應該對家政工的工傷問題進行積極的思考和研究。
一、目前關于家政工工傷問題的制度探索
(一)民法上的處理方式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法律規定,勞動法的調整對象限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自然人不具有勞動法上的用工主體資格。而家政工作的勞動關系是系于個人或者是家庭,故兩方不能構成勞動關系。因此雇主與家政工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糾紛,二者用工關系是由民法來調整的,屬于勞務關系的范疇。二者之間的工傷糾紛通過《侵權責任法》來調整,適用過錯責任規定,即家政工只有在能夠證明雇主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能讓對方承擔責任。
(二)商業保險模式
一些家政公司采取為家政工購買商業保險的形式,這一方式比較靈活、便捷,繳費額度也比較小,能夠把不能涵蓋進工傷保險的員工收納進來,解決了一部分員工的工傷保險問題。但是實踐中這樣的做法也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家政工參保人數比較少。原因主要有:一是家政工的工傷保險意識比較淡泊,認為干家務事沒有多大的風險,不用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二是家政工的收入比較低,舍不得花幾十塊錢為自己購買保險。三是商業保險中存在著一些不合理的設計,比如有的規定家政公司、雇主和家政工人三方要協商投保,家政協會將此作為合同簽訂前的必經程序,這樣的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意外傷害保險的購買。
(三)社會保險模式
社會保險中的工傷保險處理方式,應該說是最理想的解決家政工工傷問題的途徑。但是,在目前的家政工工作模式下,采取這一途徑也有很大的障礙。目前家政工的工作模式基本有三種:一是自雇型,家政工通過親朋好友介紹或者自己尋找雇主,直接進入雇主的家庭工作。在這種模式下,家政工是無法納入社會保險的;第二種是中介型,家政工通過一些家政中介的介紹,進入到雇主的家庭工作。相比起傳統的自雇型,這種模式有了一定程度的進步,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其仍然屬于傳統模式的范疇,無法將家政工納入我國的社會保險;第三種是員工制,即家政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直接與家政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然后由家政公司將員工派往雇主家庭工作。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存在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可以將家政工納入到我國的社會保險體系中。但是,就實踐中看,家政公司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的情況也不樂觀。由于家政工的工資一般比較低,家政公司如果繳納所有的社會保險,就意味著其家政服務價格會高于其他模式的家政服務價格,這樣,家政公司也難以在市場上立足。因此,家政公司即使與家政工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大多數也沒有為其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二、家政工納入工傷保險范疇的必然性分析
(一)傳統的民事歸責原則無法完善的解決家政工的工傷問題
民法中基于民事主體權利義務關系平等的著眼點,對于家政工在工作過程中遭受的傷害,一般而言,雇主承擔的是過錯責任,按照民事訴訟當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家政工必須要舉證證明雇主存在過錯才能過得相應賠償。而一旦不能證明這一過錯,家政工可能要自己承擔在家政勞動中遭受的意外傷害風險,或者,就中國民法的規定,家政工最理想的也不過就是要求雇主承擔公平責任。
這樣的結果,對于家政工來說,由于他們本來就多處于社會的最底層,收入低,一旦發生工傷,往往陷入困境。其次,侵權責任中,家政工的權利能否得到保障以及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這要取決于侵權責任人本身的賠償能力。工傷事故很多情況下需要很高昂的賠償金,一旦侵權人無能為力,家政工也就無法得到賠償。反之,工傷保險就不存在這樣的問題。工傷保險中受傷害勞動者獲得的工傷賠償由工傷基金支付,補償金額的計算標準是以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這樣,既能讓家政工得到賠償,也減輕責任相對人的經濟負擔。
(二)將家政工排除在工傷保險范疇外是實質上的不公平
首先,這一做法是對社會保障權利普惠性的一種漠視。社會保障權利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應該為其所享受,工傷保險權利更是勞動者在遇到傷害和事故時從國家和社會受到幫助的權利。《社會保險法》第2條就規定了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利,為公民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也是國家的基本義務,因此,家政工被納入到工傷保險的標準就不應該因為接受勞務的對象不同存在著差別。
其次,接受家政工工作的雇主沒有用工單位這樣的主體資格而排除在勞動關系外,進而排除在工傷保險以外,實際上是“同工不同酬”的制度性歧視。在我國,雇主與家政工之間所形成的雇傭關系被系于勞務關系,不在勞動法律保護的范圍內。但是,家政工從事家政工作所承擔的風險系數并不會因為雇主沒有用工主體資格而減少。這種單方面要求家政工承擔現行法律制度的“制度歧視”顯然是不合理的。
(三)將家政工排除在工傷保險法律制度以外,不利于化解家政工與雇主間的矛盾
在傳統的民事賠償規則制度下,家政工可以通過侵權之訴來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一旦因為意外傷害發生了糾紛,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雙方的生活水平,加之訴訟期限較長,無法及時化解矛盾。工傷保險的功能之一,就是在雇員遭受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時放棄對雇主的起訴權,免收司法糾紛之苦,并且可以直接從保險基金當中獲得賠償。這樣對雇主而言,可免受司法糾紛之苦和漫長的訴訟程序導致的財產損失甚至于精神上的折磨;對家政工而言,也可以減少漫長的訴訟救濟之路,及時獲得賠償和治療。因此,將家政工納入到工傷保險制度才是最優選擇。
三、家政工人工傷保險權利救濟的制度建設建議
對于家政工的工傷保險問題,有學者認為家庭不具有產業雇主具有的風險分配手段因而不應該承擔相關的工傷責任。表面上看,雇主雇傭家政工人不是為了盈利的目的。但是,家政工人承擔了家庭內的工作,家庭成員得以免除這些義務而外出工作來獲得利益。這些利益的取得正是基于家政工人的勞動為基礎的。而且,家政業日益產業化,家政工人通過培訓提高了自己的技能,在工作效率方面能夠比家庭成員更加具有專業優勢,這種專業優勢的取得也需要從家政勞動中獲得回報。此外,為家政工人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也能使雇主在家政工人遭遇工傷后免于訴訟之苦。將家政工納入工傷保險的體系之中,是解決家政工人意外傷害發生后解決糾紛問題的根本舉措。
(一)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將家政工人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疇
現代社會的社會保險立法,已經從以主體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才能享受工傷保險權益到主體存在從事勞動行為為基礎,這是經濟時展、用工方式多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憲法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的必然要求。《社會保險法》第10條規定了個體工商戶、沒有在用人單位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途徑。第23條關于醫療保險的規定也秉承了這一理念,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可以自行加入醫療保險。可見,這兩條規定反映出我國在立法中突破社會保險權益的設立必須以建立勞動關系為前提的理論。但是第33條關于工傷保險的規定又拋棄了這一理念,說明《社會保險法》在工傷保險問題上還是未能突破傳統的“勞動關系前提論”,包括家政工人在內的這樣一些非正規就業人員被排除在工傷保險之外。為了能夠給這些家政工人類的就業者、非全日制就業人員以及其他的一些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參與到工傷保險保障范疇的空間,我國的立法應該建立一種二元工傷保險機制,在堅持傳統的以建立勞動關系為前提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建立防止為他人提供勞動而遭受風險傷害的目的,允許自行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這樣一種制度。
(二)建立家政工登記制度,以時間為標準確定家政工人參加工傷保險標準
家政工人屬于非正規的經濟范疇,這一工作群體很難被組織起來,加上家政工人本身具有很強的流動性,社會保險要覆蓋這類人群存在著很大困難。因此,要建立家政工人等級制度來綜合實現家政工人參與保險的有效性和可監控目標。在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登記是家政工人取得合法的居留權的前提,也是享受工傷保險權利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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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署名權; 署名權侵權; 冒名; 知名作家;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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