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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罪的概念
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具體罪名有: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
二、走私罪和犯罪認定
認定本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1、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結果犯。依據刑法的規定,構成本罪必須是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相對走私特定對象的走私犯罪而言,本罪行為更為復雜。如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關稅,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變相走私行為,是否構成本罪,應認真分析其構成條件,只有同時符合下列幾個條件的才可認定構成犯罪:(1)出于牟利的目的,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的進口貨物、物品;(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準;(3)未補繳應繳稅額;(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即應當補繳的稅額達到5萬元以上。如果行為人雖然未經海關批準擅自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補繳了關稅;雖然未補繳關稅,但是經過海關批準,才在境內銷售特定減稅、免稅貨物;或者既未經過海關批準又未補交關稅,且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貨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目的等等,均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
2、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收購贓物罪的界限。一般來說,兩罪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是明知是走私貨物、物品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在這種情況下,收購走私貨物、物品,本質上就是收購贓物,因此,對于直接向走私人收購走私貨物、物品的行為是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還是定收購贓物罪,在實踐中常有爭論,原因在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收購贓物罪兩罪之間具有交叉關系的法條競合。在這種交叉關系中,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更具有特殊性,因此,對于直接向走私人收購走私貨物、物品的行為應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界限。兩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海關對貨物、物品進出境管理制度;而騙取出口退稅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而騙取出口退稅罪則表現為自然人或者單位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在騙取出口退稅的情況下,一般沒有貨物、物品的進出境;而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情況下,則有貨物、物品的進出境。
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偷稅罪的界限。兩罪的相似之處在于都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客觀上都可以采取隱報、偽報等欺騙手段。兩罪的主要區別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違反的是國家的進出口貿易的稅收制度,而偷稅罪違反的是國內貿易的稅收制度。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欺騙行為針對的是海關,而偷稅罪的欺騙行為針對的是稅務機關。
三、走私罪缺陷探析及建議
97刑法典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將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部分貨物物品規定為犯罪,第153條將走私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規定之外的貨物物品規定為犯罪,并且第153條將一定數額的“偷逃應納稅款”規定為成立該條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由于《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貨物物品國家對其沒有規定相應的關稅稅率和海關代征稅稅率,行為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97刑法典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之外的貨物物品,不存在偷逃應納稅額,所以97刑法典第153條規定的犯罪對象應是《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之外的貨物物品。事實上,走私我國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物品比走私我國禁止進口或者出口之外的貨物物品對我國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因此,既然97刑法典153條將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之外的貨物物品規定為犯罪,刑法當然應當將具有更大社會危害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第151條、第152條、第347條規定之外的貨物物品行為規定為犯罪。
我國刑法沒有將該種走私行為入罪,不能不說是一個立法漏洞。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行為中,走私價額能夠反映走私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大小,因此作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有利于恰當定罪量刑。對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它稅費對國家財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一國的經濟發展也具有積極作用,因此,走私國家征收關稅和其它稅費的普通貨物物品,偷逃的應納稅額更能反映該種走私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將該種走私犯罪的偷逃應繳稅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比將走私貨物物品價額作為構成要件之一能夠更準確定罪量刑。所以,偷逃應繳稅額作為我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有其可取之處也具有局限,即對國家禁止進出口因而國家沒有規定征收關稅和其它稅費的貨物物品的走私行為,無法作為評價其社會危害程度大小的依據之一。顯然,我國刑法將這種只能評價部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大小的因素規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必然產生部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不具備該構成要件而不能定罪處罰。這就是我國走私犯罪立法漏洞產生的原因。正如有學者指出,立法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代替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價額作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構成要件之一評價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行為的 社會危害程度是片面的。
基于上述對我國走私犯罪立法漏洞產生原因的認識,彌補該立法漏洞可以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包括的走私對象進一步分為兩類:《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列明的貨物物品和《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表》之外的國家對其進口或者出口征收一定的關稅和其它稅費的貨物物品,對于走私前類貨物物品將走私貨物物品的價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對于走私后類貨物物品將走私偷逃的應納稅款作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具體彌補該立法漏洞可對刑法做如下修訂:(1)將第153條的“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修改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列明之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2)在第153條第3款后增加兩款:(第4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列明的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走私貨物物品的價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價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二)走私貨物、物品價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三)走私貨物、物品價 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四)走私貨物、物品價額在2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第5款)對多次走私第四款規定的貨物物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價額處罰。(上述立法修改意見筆者參考了1988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在通過修訂刑法彌補該立法漏洞之前,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彌補該漏洞,解釋的內容應是上述立法修改意見的內容。
閱讀范文:政工論文發表刊物美國憲法違憲審查
摘要:違憲審查制是美國對憲政理論的獨特貢獻?是美國憲法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它起源于美國獨立運動領袖的自然法觀念和分權思想?具有既基于憲法和“三權分立”而產生又受限于二者的基本特征?在監督憲法實施、捍衛憲政精神方面有著特殊的功效。
關鍵詞:美國 違憲審查制 起源;特征 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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