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內容摘要:基于文本分析法對CPTPP等高標準國際經貿協定中的數字貿易規則進行全面分析和比對,并對中國數字貿易規則的國際差距以及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在中國接受難易度進行評估,研究發現:數字貿易規則已形成以美國為主導,1.0、2.0、3.0版本縱向演進,美式
內容摘要:基于文本分析法對CPTPP等高標準國際經貿協定中的數字貿易規則進行全面分析和比對,并對中國數字貿易規則的國際差距以及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在中國接受難易度進行評估,研究發現:數字貿易規則已形成以美國為主導,1.0、2.0、3.0版本縱向演進,美式和歐式模板橫向并存的多元化體系;中國在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中處于邊緣地位,尚未達到1.0版本水平;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有19條核心條款,中國基本接受、接受難度較小和接受難度較大的分別有13條、4條和2條。因此,中國應采取積極采納、批判吸收、謹慎應對等方式,區別對待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并盡早形成數字貿易規則的“中國模板”。
關鍵詞:數字經濟數字貿易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
一、引言及文獻綜述
數字貿易的出現是貿易模式的重大變革,其對貿易規則的挑戰不容忽視。傳統的以WTO為代表的多邊FTA(自由貿易協定)、以NAFTA(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為代表的區域FTA中并未對數字貿易進行規則設定,而數字貿易在發展過程中衍生出的諸多問題,比如數字環境下知識產權侵犯、信息跨境泄露、消費者信息盜取與濫用、垃圾信息泛濫、數據平臺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網絡安全監管不到位等在相關規則的缺失下無從解決。
貿易論文范例: 全球價值鏈視角下中美服務貿易競爭力比較
因此,為了更好地協調數字貿易發展的現實與制度之間的矛盾,以TPP(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為代表的新一代高水平FTA開始思考傳統貿易規則在數字經濟中的適應性,并著力推進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這些協定以解決數字貿易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為導向,對數字貿易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規則邊界和規則支持,極大地滿足了數字貿易的制度需求。當然,這些新的數字貿易規則在趨向高標準的同時也給中國帶來了不小的挑戰和壓力。
作為數字貿易最為活躍的經濟體,如何研判并引領規則制定,是中國發展數字貿易、獲得制度紅利的重要課題。數字貿易規則尚屬國際貿易研究的新興領域,已有的研究主要有:李忠民等(2014)、戴振華(2015)、李墨絲(2017)、陳寰琦和周念利(2019)、周念利和吳希賢(2020)等對特定國家、特定問題以及特定貿易協定中的數字貿易規則進行分析,為了解數字貿易規則提供了較為扎實的研究基礎;李楊等(2016)、崔艷新和王拓(2018)、盧鋒和李雙雙(2020)等對數字貿易規則的總體內容和特征進行分析,使我們在更廣泛的視閾下對其進行系統把握;周念利和陳寰琦(2020)等對數字貿易規則的效應進行實證分析,使我們從量化的角度對數字貿易規則的經濟效應有所了解;王晶(2016)、張茉楠(2018)、高凌云和樊玉(2020)等結合中國數字貿易發展的具體情況,提出促進數字貿易和發展數字經濟的政策建議。
目前,關于數字貿易規則的研究仍存在以下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系統研究數字貿易規則演進的成果還較缺乏;二是在文本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科學評估并提出規則改進的研究還相對缺乏。鑒于此,本文試圖在上述兩方面進行突破,為完善數字貿易規則研究盡微薄之力。
二、數字貿易規則的演進過程及其特征數字貿易規則的形成與發展,經歷了一個由少到多、由點及面、由淺入深的過程。本文結合數字貿易規則發展過程中的標志性事件以及實質變化,梳理出數字貿易規則的演進過程,并提煉其演進特征。
(一)數字貿易規則的演進過程數字貿易規則的演進過程大致分為缺失階段、萌芽階段、形成階段和發展階段,具體分析如下。1.缺失階段(1994年之前)當時電子商務發展水平低下,經濟數字化程度極低,經濟發展本身并未產生數字貿易規則的訴求,因此在這一時段,數字貿易規則缺失。
2.萌芽階段(1995—2014年)該階段電子商務發展提速,但經濟數字化程度仍舊很低。此時的數字貿易規則主要以電子商務的形式展現。相關規則從單獨條款逐漸擴充到電子商務專章,但并未形成數字貿易規則框架,具體表現在:一是在WTO框架下出現了數字貿易規則的相關條款。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沒有明確涵蓋數字貿易、信息流動及其他貿易壁壘的相關條款,但在電信服務和金融服務條款中有所涉及。ITA(信息技術協定)和《全球電子商務宣言》主要涉及電子傳輸免征關稅,其他基本沒涉及。
二是在雙邊FTA中,數字貿易規則以電子商務的形式出現并有所發展。數字貿易規則在多邊框架下的缺失促使諸多經濟體在區域層面進行拓展,其中美國是領頭羊。2001年,美國-約旦特惠貿易協定達成,在該協定中首次出現了電子商務條款。該條款十分簡單,除電子傳輸免征關稅和透明度要求之外,并無其他實質內容。2004年美國-智利FTA簽署,電子商務以專章出現,其中包含6個條款和1個附件。此后,美國與發展中國家簽訂的FTA,基本以美國-智利FTA為模板進行推廣,電子商務條款數量維持在6條左右。美國與發達國家簽訂的FTA多在美國-智利FTA的基礎上進行了有限擴展。比如,美國-澳大利亞FTA和美國-韓國FTA,條款數量分別是8條和9條。此時數字貿易規則的核心內容已擴展至關稅、數字產品非歧視性待遇、電子認證和電子簽名、線上消費者保護、無紙化貿易、介入并使用互聯網、電子信息跨境自由傳輸等。
3.形成階段(2015—2018年)
該階段以TPP為里程碑,形成了數字貿易規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其后以TPP為模板的數字貿易規則逐漸擴展開來,并相繼形成美式模板和歐式模板。標志性事件有二:其一,TPP的簽訂代表了數字貿易規則核心內容的形成與美式模板的出現。2015年是數字貿易規則發展的里程碑,這一年數字貿易規則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通過TPP正式簽署得以確立。TPP設立了電子商務專章,主要內容包括減少數字貿易壁壘、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加強國際合作四個方面內容。其中:減少數字貿易壁壘包括電子傳輸免關稅、數字產品非歧視性待遇、商業信息跨境自由傳輸、計算設施的位置、源代碼等條款,旨在降低對國外數字服務和產品以及提供商的市場準入限制和國民待遇限制,并為美國數字貿易的全球擴張提供制度支持。
保護消費者權益主要包括線上消費者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條款,旨在提高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心,防止個人信息濫用;促進電子商務發展主要包括國內電子交易監管框架、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無紙貿易等條款,旨在推動數字貿易便利化,并適度監管;加強國際合作包括合作條款、網絡安全與國際合作等,旨在提高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水平、電子政務水平以及網絡安全的應對能力。
TPP數字貿易規則涵蓋了《2013美國數字貿易法案》《數字貿易12條》的國內法核心條款,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數字貿易規則“美式模板”的形成。由于其先進性和全面性,逐漸成為未來貿易協定的重要參照模板,并成為WTO改革中數字貿易議題的重要依據。雖然TPP最終因美國退出而意外流產,但CPTPP(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原封不動地保留了TPP的數字貿易條款。其二,歐盟融合自身特色形成了數字貿易規則的歐式模板。
雖然TPP中數字貿易規則反映了諸多美國意志,但也對歐盟產生了較大影響。在TPP之后,歐盟簽署的貿易協定中沿用了不少TPP中的核心條款,比如歐盟-加拿大CETA(歐盟-加拿大綜合經濟與貿易協定)和歐盟-日本EPA(歐盟-日本經濟伙伴關系協定)。
雖整體上不及TPP豐富,但歐盟也逐漸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數字貿易規則模板,并呈現以下特點:一是出于對個人隱私保護的傳統,歐盟允許對“跨境數據自由流動”進行必要限制并允許計算設施本地化①。上述規定也是GDPR(通用數據保護條例)②部分理念的反映。二是出于對歐盟本土文化的保護,設定“文化例外”條款。歐盟不僅在多邊談判WTO體制中多次提出“文化例外”(把文化部門排除在談判之外),同時也在雙邊和諸邊談判中一直堅決否定傳統貿易規則在文化部門的適用性。“文化例外”可謂是歐盟在數字貿易談判中的禁忌所在。
4.發展階段(2019年至今)在這一階段,數字貿易規則在雙邊、區域和多邊框架下都得到了長足發展,進入了精雕細琢階段。首先,USMCA(美墨加協定)將數字貿易規則進一步推向“嚴苛”的高標準。USMCA是迄今為止所有FTA中對數字貿易規定最強大的協定。USMCA不僅取代TPP成為美國數字貿易協定的談判模板,而且在UJDTA(美日數字貿易協定)以及WTO改革中得以體現。但其中的某些條款比較極端,使信息監管和網絡治理難度加大。
具體表現在:(1)將“電子商務”專章改為“數字貿易”專章。(2)進一步推進邊境后措施。即要求成員國建立與數字貿易相關的國內法律框架,主要體現在電子交易、消費者保護、個人信息保護、垃圾商業信息規制等方面。(3)進一步推動數字貿易自由化。在跨境數據流動條款方面,TPP規定各國有權對跨境數據流動進行規制,但USMCA取消了政府的該項權利。在政府數據開放條款方面,USMCA要求政府以結構化數據的形式進行數據開放。(4)降低電子商務的非關稅壁壘,TPP中計算設施位置條款中的例外條款在USMCA中被刪除,計算設施本地化不得作為非關稅壁壘的形式阻礙數字貿易;在源代碼條款方面,USMCA將源代碼擴展到算法。
三、中國數字貿易規則的演進及其差距
(一)中國數字貿易規則的演進近年來,隨著數字經濟、數字貿易的蓬勃發展,中國政府加快了相關領域的國內改革和對外開放,在國內立法與FTA方面均有較大進步。就國內立法而言,200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范了電子簽名的行為、明確了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認證程序;201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全面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上增加了專門針對線上消費者保護的條款;201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201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對數據本地化和跨境數據流動問題做了規定;2017年的《關于清理規范互聯網網絡接入服務市場的通知》,對開放網絡、網絡訪問和使用進行了說明和規范;202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征求意見稿,旨在保護個人信息權益、規范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保障個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并促進個人信息合理利用。
2021年9月擬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則涉及數據處理、數據安全、數據開發利用等一系列規定。就自貿協定文本而言,在WTO框架下,中國對數字貿易規則進行了有益探索,但進展十分緩慢。隨著中國數字經濟的發展以及國際化程度的加深,在數字貿易規則領域,中國逐漸從被動變為主動,從跟隨者變成參與者。近年來簽訂的中國-韓國FTA、中國-澳大利亞FTA和RCEP(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等均已包含電子商務專章。
中國-韓國FTA是中國首個包含電子商務專章的雙邊FTA,是我國在數字貿易規則制定領域邁出的關鍵一步。中韓FTA電子商務章節主要包括關稅、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個人信息保護、無紙貿易、電子商務合作等基本內容。與其相比,中澳FTA的標準更高:通過增加國內監管框架,提高了電子商務的監管力度;通過增加透明度條款提高了締約方信息的傳遞效率和執行力。RCEP在中澳FTA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升規則水平,增加了非應邀商業電子信息、計算設施本地化⑤、通過電子方式跨境傳輸信息⑥和網絡安全等四個條款。
其中的計算設施本地化和通過電子方式跨境傳輸信息,在進一步促進數字貿易自由化的同時增加了跨境信息泄露的風險和監管難度,是一次相當有魄力的嘗試,表明我國對接高水平數字貿易規則的決心和信心。20年來,中國一直致力于數字貿易規則的完善,堅持國內國際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戰略決策,一手抓國內數字貿易相關法律法規的深度完善,一手抓以高水平數字貿易規則為標靶的理性對接。雖然進步非常快,但總體仍處于形成階段,尚未達到數字貿易規則1.0版本水平。
四、中國的政策應對
本文結合中國國內數字貿易規則發展的現狀以及未來改革方向等因素,就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在中國的接受程度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一)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在中國接受的難易程度總體而言,在對標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過程中發現,中國基本接受的有13條,接受難度較小的有4條,接受難度較大的有2條,具體細節如表2所示。表2已經接受的條款是指在中國簽署的貿易協定文本中包含的條款,在此主要針對在中國簽署的貿易協定中并未包含的,卻對中國數字貿易規則形成挑戰的條款進行研判。
1.接受難度較小的條款
“互動電腦服務”是在USMCA中首次出現的新條款,并在UJDTA中得到繼承。該條款類似知識產權中的避風港原則,即允許互聯網平臺公司,比如Facebook和Youtube托管用戶發布的內容,而無須對用戶發布的內容承擔責任。這是美國國內法(CommunicationDecencyAct230條)中的條款在國際規則層面的體現。該條款為此類企業在全球開疆拓土免遭訴訟提供了有力保護。但是在國內規制中,美國和歐盟實際上是越來越遠離該避風港原則,其一般要求平臺至少為特定的內容比如暴力、恐怖、淫穢等承擔責任。
《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3月,我國網民規模為9.04億,互聯網普及率達64.5%。中國互聯網經濟的迅速發展產生了很多大型互聯網平臺,接受互動電腦服務,免除其承擔的平臺責任確實有利于此類企業的發展壯大,但是卻加大了整個社會網絡空間凈化、網絡治理的難度。當然,隨著該條款的進一步完善,未來在FTA中接受該條款也是可行的,可以通過加入附件或者完善國內法律來減少該條款帶來的負面影響。就“政府數據開放”而言,中國的政府數據公開還處于較低的水平,而且還有很多數據是非結構化數據,比如PDF文本、照片以及未電子化的紙質文件,這些都是電腦無法直接讀取和處理的非結構化數據,和國際高標準確實有一定差距。
但是值得欣喜的是,中國的政策取向同國際高標準的基本方向一致。《2019中國地方政府數據開放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上半年,我國已有82個省級、副省級和地級政府上線了數據開放平臺,與2018年同期相比,新增了36個地方平臺。中央政府層面的數據開放也有實質性進展,無論是數據的可獲得性還是及時性都有很大改善。此外,《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指出,要推進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優化經濟治理基礎數據庫,加快推動各地區各部門間數據共享交換,制定出臺新一批數據共享責任清單。
由此可見,雖然有很多細節有待商榷,但該條款接受起來不是太難。就“使用加密技術的信息和通信技術產品”而言,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使用商用密碼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對一般用戶使用商用密碼沒有提出強制性要求;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必須依法使用商用密碼進行保護,并開展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涉及商用密碼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依法通過國家網信辦會同國家密碼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由此可見,中國現行法律法規要求與高標準國際規則基本一致,接受起來難度較小。
在“稅務”方面,2017年6月,中國作為修訂協定數量最多的國家之一,簽署了《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的多邊公約》。近年來,中國全面參與國際稅收改革,充分利用G20委托OECD對國際稅收治理體系進行重塑的有利時機,積極參與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行動計劃,并基于中國改革成效和經驗,持續向OECD提出一系列立場聲明和建議。因此,該條款的接受難度較小。
2.接受難度較大的條款
就“開放網絡、網絡訪問和使用”而言,現行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規定:在遵守合理網絡管理的前提下,由消費者選擇接入和使用在互聯網上可獲取的服務和應用,并可從中獲益,意味著不對消費者的網絡訪問和使用做出過多限制。中國目前在FTA和國內法律層面均未明確對網絡訪問和使用做出限制,但出于對網絡安全和監管等因素的考慮,對部分國外網站和數字服務提供商設置了較高壁壘,例如Google、Twitter、YouTube和Facebook等。
目前在國際環境風云詭異、民粹主義抬頭的情況下,網絡經常被不法分子利用,并作為一種控制輿論甚至實現特定政治目的的工具,因此全面開放網絡會帶來很多風險。目前,該條款擬在對網絡分類管控的基礎上謹慎探索。數字貿易規則應成為中國在國際經貿規則制定領域中的突破口。中國具備成為數字貿易規則重要制定者的獨特優勢:
一是先發優勢。以中國目前數字經濟發展態勢看,中國會比其他國家更早地遇到數字貿易發展中,比如網絡安全、稅收流失、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平臺責任等問題,以解決問題為導向的做法將會推動中國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和迅速落地。二是強有力的倒逼優勢。中國數字貿易規模已十分龐大,一旦某些問題處理不好,帶來的負面效應將會比其他國家更大,因此,應倒逼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加快數字貿易相關規則的制定、法律法規的完善。由此,在吸收現有數字貿易高標準規則精華的同時糅合中國特色,進而形成“中國模板”,并通過“一帶一路”建設、中日韓FTA、RCEP以及WTO等渠道拓展,逐步形成代表中國利益訴求、符合數字貿易規則發展規律的區域或多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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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潔1張達2王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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