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由于歷史久遠,有關秦朝的傳世文獻極少,從現在掌握的資料看,秦朝已經具備了相當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與后世相比,有很鮮明的特色。本文試從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內容出發,分析其婚姻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形成的原因。 關鍵詞:婚姻;
摘要:由于歷史久遠,有關秦朝的傳世文獻極少,從現在掌握的資料看,秦朝已經具備了相當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與后世相比,有很鮮明的特色。本文試從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內容出發,分析其婚姻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形成的原因。
關鍵詞:婚姻;秦朝;法律
秦統一天下,立國不過十四年而亡。秦末兵燹,檔冊圖籍多付之一炬,所以有關秦朝的傳世文獻極少,特別是關于法律制度的資料極其罕見。程樹德先生輯《九朝律考》亦自漢律始,秦律不別著,僅附見。1975年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夢睡虎地發現大批秦簡,共計一千一百五十五支,并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為研究秦代法制第一次提供了實證材料,尤使人驚喜的是大部分秦簡是秦代法律和公文,我們現在整理的大部分有關秦朝的法律資料都是從中而來的。
從已掌握的資料看,秦自商鞅變法以后,就已經建立起一整套完備的法律制度。商鞅以李悝《法經》為基礎,“改法為律”,此后一百多年根據需要陸續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條文,到秦帝國建立后更做了全面的擴充和修改,以至完備周密到可以實現“事皆決與法”的地步。它的法律制度對于后來的漢代,唐代以至兩千年的封建法制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秦國在很早就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據《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男女之別。”可知,商鞅在變法時已注意到在婚姻家庭方面改變原有的落后習俗。
婚姻為家庭之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所以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意保護婚姻和家庭以維護社會之安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傳統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古時的“婚姻”一詞,原為:“昏因”,昏,本是一個時間概念,約指“日入后兩刻半”,由于“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即婚禮須在昏時舉行,昏遂變成了一個行為概念。因,“就也”,“婿以昏時而來,則妻因之而去也”,故“婿曰昏,妻曰因”。《禮記·昏儀》說:“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可見在古人眼里,婚姻的目的不僅僅是為夫妻雙方,而且是為祖,為家,為后世。
新出土的秦簡提供有關婚姻法方面的新資料雖然不是很多,但是其中有的是以前史料中所未曾有的。
從已掌握的資料中我們可以看出,秦律關于婚姻的成立條件,婚姻的形式,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做了較具體的規定。
一、結婚
秦律規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達到成婚年齡。秦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為成年的標準,舉行冠禮。“冠”以后就具有了結婚的條件了。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女子成人“許嫁”,也就是具有結婚的條件了。這僅僅是一般的規定,在執行上并不嚴格。秦簡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為人妻”的事例,可茲證明。其次是要經官府登記。結婚要到官府登記,過去的歷史資料上是沒有這樣的記載的。而從出土的秦簡中表明,結婚只有到官府登記,婚姻方始成立。《法律答問》載:“有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即是說,女子甲為人妻,私逃,被捕獲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滿六尺,應否論處?答曰:婚姻曾經官府認可,應論處;未經認可,不應論處。
可見,凡是經官府登記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二、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中國的封建社會里,一直存在著男尊女卑,妻處于夫權統治下的現象,秦也不例外。(1)秦律維護男尊女卑,女子結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義務。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屬于附屬地位。例如,丈夫犯罪被處以流刑,妻子必須隨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
結婚后的家庭財產包括妻子陪嫁的財產在內,均由丈夫支配。只有在“夫有罪,妻先告”的條件下,妻子的“媵臣妾衣器”才不被沒收。但是,妻子犯罪服刑,其“媵臣妾衣器”則“畀夫”,歸丈夫所有。這就是《法律答問》中的“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當收不收?不當收。”又“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2)秦律保護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毆打妻子屬違法行為。《法律答問》中載:“妻悍,夫毆治之,決其耳,若折肢指,膚體,問夫何論?當耐。”就是說,妻兇悍,其夫加以責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折斷了四肢等,問其夫應如何論處?應處以耐刑。(3)夫妻間需相互忠誠,“禁止淫佚”,秦律規定,“女子去夫亡”,而另于他人“相夫妻”,要“黥為城旦”,同樣,“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因此,男女通奸在法律上雙方都認為是犯罪。《封診式·奸》就是記載某士伍捉拿到一對白晝通奸的男女并送到官府認罪的案例。(4)相對于家庭中的子女,奴婢而言,夫、妻同處于“主”的地位,他們擅自殺、刑其子及奴婢,均為“非公室告”,如果子及奴婢控告的內容屬于“非公室告”,則秦律規定不予受理:“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從中可以看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較后世略高。
三、婚姻關系的解除
第一,秦律規定,解除婚姻須經官府登記認可,否則,將構成“棄妻不書”罪,男女雙方均要處罰。《法律答問》的“女子甲去夫亡”后與他人“相夫妻”,被捕獲后,被處以“黥為城旦”的刑罰。《法律答問》載“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當論不當?貲二甲。”可見,棄妻不向官府登記,雙方都要被處以“貲二甲”的刑罰。
第二,由于夫或妻的一方死亡,婚姻就在事實上解除,生存的一方應有權再婚。但是,這種再婚權,僅僅適用于生存者是男子一方的情況下,并不完全適用于生存者是女子一方的情況。因為,“有子而嫁,背死不貞。”實際上規定有兒子的婦女必須與死去的丈夫在法律上繼續保持夫妻關系,從而剝奪了她們再婚的權利。
第三,法律保護丈夫有棄妻的權利。即丈夫有片面離婚的權利,而妻子卻不享有這種權利。如果妻子對婚姻不滿,僅有“背夫亡”而又不被捕獲的狹窄小路可以走。至于棄妻的條件是否是“七去之條”,出土的秦簡沒有反映。但是,“七去之條”在當時已經形成,這就是:“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史記·陳丞相世家》載:“陳丞相平者……少時家貧,好讀書,有田三十畝,獨與兄伯居。伯常耕田,縱平使游學。
平為人長大美色。人或謂陳平曰‘:貧何食而肥若是?’其嫂嫉平之不視家生產,曰‘亦食糠麩耳,有叔如此,不如無有。’伯聞之,遂其婦而棄之。”陳平之嫂僅僅因為說了一句“有叔如此,不如無有”的話,對其好吃懶做的行為表示不滿。就被陳平的哥哥給休了,可見秦時丈夫休妻的權利還是十分充分的。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不難看出,秦律雖然也維護男尊女卑和夫權,但對夫權還是有所限制的,對妻子人身權利的保護也和漢以后的歷代王朝是不同的。這里既沒有“夫為妻綱”的影響,也沒有女子“三從四德”痕跡。這就是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最大的特色。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這種現象呢?第一,眾所周知,漢中期以后統治者獨尊儒術,儒家思想成為制定法律的指導思想。與此相區別的是,秦朝是通過商鞅兩次變法而發展壯大的,是以法家思想來治國的。這是造成秦朝婚姻法律制度不同于以后各代的最主要的原因。儒家提倡親親,敬長,認為“人人親其親,長起長,而天下平。”法家則與之不同,例如《商君書·開塞》認為“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眾而以別,險為務則民亂。”可以看出,法家和儒家在家庭倫理方面是有很大區別的。由于指導思想的不同,所以在秦律中關于婚姻方面的規定顯然少了儒家仁義思想的影響,是較為單純的法制。正因為如此,秦律比起后世的法律來,其暴力的性質就顯得更加赤裸裸。
第二,據《史記·秦本紀》記載,秦的祖先處于西戎游牧部落之間,“好馬及畜,善養息之”,是一個以畜牧為主的部落,春秋戰國時期,在中原地區早已進入文明社會時期,秦還一直過著原始部落的生活,它的文化比齊魯之邦落后,比起中原的其他國家,它并沒有傳統的束縛,它的法律自然受到原始生活的一些影響。
秦律中關于妻子人身權利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秦人的原始婚姻家庭的一些觀點。
第三,婚姻制度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傳統中國法律向來是重刑輕民,比起秦朝刑事法律的殘酷,婚姻制度離政治的距離更遠一些,這樣,婚姻制度也就少了一點血腥,而多了一點原始“民主”。
雖然,秦律中,妻的地位較后世略高,法律對于夫權的限制較后世略多,妻與夫同為家庭之“主”,但總的來說,妻的地位仍然要低于夫。法家主張“正君臣上下之分”,主張“尊主卑臣”,甚至用嚴酷的法律維護這種由社會政治地位決定的等級秩序,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家對家族倫常秩序一概否定。
盡管法家經常在理論上抨擊儒家的家族倫理道德,其實在政治實踐中,并沒有完全排除這些倫理道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加以維護。法家思想作為戰國時期的一個密切關注現實并積極投身于現實政治事務的群體,其思想和言行不可能與傳統完全割裂,更不可能脫離當時的現實。
《說苑·正諫》中記載有這樣一件事。秦始皇在剪除嫪毐勢力之后,遷太后于萯陽宮,并下令國中:“敢以太后事諫者,戮而殺之,從蒺藜其脊肉。”先后有二十七人因此喪命。齊客茅焦繼續進諫:“陛下車裂假父,有嫉妒之心;囊撲二弟,有不慈之名;遷母萯陽宮,有不孝之行;從蒺藜于諫士,有桀紂之治,今天下聞之盡瓦解,無向秦者。臣竊恐秦亡,為陛下危之。”茅焦完全以倫理道德的說教進諫,秦王政竟為之所動,“乃迎太后于雍而入咸陽,復居甘泉宮。”另秦始皇三十七年《會稽石刻》說:“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挈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以上內容作為秦始皇的功德而記入石刻,說明秦始皇很重視家族倫常的維護與社會風俗的改造。
當然,秦朝婦女的地位相對后世略高一些,和我們現在說的“男女平等”,提高婦女的地位的意義顯然是不一樣的。其實在婚姻制度和禮儀教化方面,秦同齊魯只有量的差異而無質的區別。
特別是在基本的婚姻制度方面,因為家庭和私有財產的存在和發展,基本的一夫一妻制和補之以一夫多妻制,秦和齊魯都是大同小異,而不會有本質的區別。
盡管如此,秦朝完善的婚姻制度多少還是有些出乎現代人的意外。我們從睡虎地秦簡中發現的不止是秦朝的法律和公文,更重要的是我們從中更多的了解了我們的祖先,更多的了解了秦朝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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