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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法家的發生邏輯與現代啟示

    所屬分類:文史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1-03-17 10:03

    本文摘要:摘要:先秦法家思想從自然狀態和人性假設出發,以法律制定、法之必行為治理手段,以富強為本、法治為用為政治目標,謀劃出以刑去刑、以法去法的大治圖景,在邏輯上自成嚴整體系,在戰國亂世體現出強大的社會效用。 拋開制度設計層面的局限性,于治理手段而言

      摘要:先秦法家思想從“自然狀態”和人性假設出發,以“法律制定、法之必行”為治理手段,以“富強為本、法治為用”為政治目標,謀劃出“以刑去刑、以法去法”的大治圖景,在邏輯上自成嚴整體系,在戰國亂世體現出強大的社會效用‍‌‍‍‌‍‌‍‍‍‌‍‍‌‍‍‍‌‍‍‌‍‍‍‌‍‍‍‍‌‍‌‍‌‍‌‍‍‌‍‍‍‍‍‍‍‍‍‌‍‍‌‍‍‌‍‌‍‌‍。 拋開制度設計層面的局限性,于治理手段而言,法家思想不僅是治亂之說,更是治世之道‍‌‍‍‌‍‌‍‍‍‌‍‍‌‍‍‍‌‍‍‌‍‍‍‌‍‍‍‍‌‍‌‍‌‍‌‍‍‌‍‍‍‍‍‍‍‍‍‌‍‍‌‍‍‌‍‌‍‌‍。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和世界競爭格局下,深入挖掘法家思想精髓,對法治國家建設必定有所裨益‍‌‍‍‌‍‌‍‍‍‌‍‍‌‍‍‍‌‍‍‌‍‍‍‌‍‍‍‍‌‍‌‍‌‍‌‍‍‌‍‍‍‍‍‍‍‍‍‌‍‍‌‍‍‌‍‌‍‌‍。

      關鍵詞:先秦法家; 法治; 依法治國

    先秦法家

      一、作為“治道”的法治

      古代中國有無法治早有定論。 俞可平認為,古代中國只有“刀”制而無“水”治,即有法制而無法治,根本在于封建皇權始終居于法律之上[1]。 這一代表性論斷基于現代法治“法律至上、法外無權”的內核,沿襲了亞里士多德關于法治的經典表述:良法與普遍的服從。 現代法治與民主正如一枚硬幣的兩面,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等現代國家制度設計的各個層面,并隨著政治社會化的加快日益深入人心。 然而自亞氏以來,西方始終未能給出法治的確切涵義,法治被認為是“極其重要,但不能隨便定義”的概念,現代法治堅持的正義、公平、權利、程序、權力制約等訴求僅可視為法治的普遍原則。

      作者:周生虎,于忠華

      任何國家都有自由選擇發展道路的權利,正如民主無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統一模式,法治的實現形式也各有千秋。 無論是西方的憲政還是我國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現代法治架構無不以民主為前提,并作為民主的保障。 從這個角度講,先秦法家的思想和實踐不可稱為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法家的“以法而治”以富國強兵為目標,以法律的創制和嚴格執行為手段,雖不乏樸素的民本思想,但其根本任務是維護封建皇權專制。 因此,于“政道”(國家制度設計)層面而言,先秦法家與現代法治是割裂的,加之傳統儒家德治話語體系居主導地位,缺少對法家的關照,當代對法家的研究大多從法哲學層面加以分析,缺少歷史照進現實的視角,世界觀有余而方法論不足。

      用現代法治的標準來定義先秦法家是不科學的,也是不公平的,如果說政道層面的法治側重價值,則治道(治理工具)層面的法治更重手段; 政道層面的法治與人治相對,治道層面的法治與德治相對。 非公共管理學范疇的“治理”一詞在中國有著久遠的歷史,治理的手段多樣,較之禮治和德治,法治的作用不可替代,“法”與“治”同為“氵”旁,鐫刻著農耕文明的印記。 “,刑也,平之如水,從水; ,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 ”《說文解字》對古體法字的解讀凸顯了中國古代法治的使用價值——維護公平正義與懲治惡行,這同樣是現代法治社會作用的重要內容。

      軸心時代(The Axis)的理性之光普照后世,自秦以降,“儒法結合”抑或“儒表法里”,從統治架構和治理手段來講,無論是主角還是配角,法家始終未曾離開過政治舞臺中心。 “法布于眾”“依法辦事”“刑無等級”“法律穩定”等先秦法家的核心理念成為流淌在民族血液里的基因,與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法治建設的核心議題——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遙相呼應。 法為治國之重器,無須在治理工具上過多貼上價值標簽,探索先秦法家的邏輯理路,繼承重法主義傳統,豐富治理手段,這是文化自信的題中應有之義。

      二、自然狀態:法家的邏輯起點

      自然狀態假設奠定了近代西方國家學說的基礎,成為西方政治哲學邏輯推演的源頭。 自然狀態假設發軔于格老秀斯的自然權利學說,霍布斯將自然狀態定義為“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叢林法則和暴力邏輯作為行動規則,國家的出現顯得正當且必要。 洛克和盧梭以自然狀態為邏輯起點,分別提出了權力制約的自由主義理論和人民主權學說。 “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為了使這些經濟利益互相沖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表面上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 ”[2]恩格斯從階級的視角對早期人類社會狀態的描述也可視為對自然狀態的認識。

      先秦法家雖然沒有明確涉及“自然狀態”的概念,但在法家代表著作《商君書》和《韓非子》中對國家產生前的人類社會圖景均有描述,并以此凸顯秩序與規則的重要性與君權的合法性,比西方要早近2000年,《商君書·開塞》有如下描述:

      天地設而民生之。 當此之時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親親而愛私。

      親親則別,愛私則險。 民眾,而以別、險為務,則民亂。 當此時也,民務勝而力征。 務勝則爭,力征則訟,訟而無正,則莫得其性也。 故賢者立中正,設無私,而民說仁。 當此時也,親親廢,上賢立矣。 凡仁者以愛利為務,而賢者以相出為道。 民眾而無制,久而相出為道,則有亂。 故圣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 分定而無制,不可,故立禁; 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 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

      這段表述圍繞三個問題展開,一是人類社會最初的形態:“力爭” “民亂” “莫得其性”,無法實現正常的社會秩序; 二是混亂現象出現的原因:“親親而愛私”,每個人都是趨利避害的,為了實現自身利益可以任意踐踏他人權益; 三是如何止亂禁暴:“立賢說仁” “立禁設制” “立官” “立君”,通過法律制度建設和強有力的實施重建秩序。 可以看出,前兩個問題與西方政治學自然狀態假設基本一致,但擺脫自然狀態的政治設計卻大相徑庭,法家將“立君”作為終極制度安排,無論是宣揚教化還是法令的制定者、頒布者、實施者,君主都高居百姓之上,承擔著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這是時代的局限性。 然而“立君” “設有司”,又是為了更好地推行法度,以合法的暴力取代非法的暴力,這無疑又具有歷史進步意義。

      自然狀態的混亂無序,究其根本,客觀上在于社會資源的有限性,主觀上則因人“趨利避害”的本性。 “人性論”與自然狀態有著必然的關聯性,在戰國中后期逐漸成為公共話題。 后世多為法家貼上“性惡論”的標簽。 馮友蘭在《中國哲學史》中指出:“蓋人性惟知趨利避害,故惟利害可以驅使之。 法家多以為人之性惡。 韓非為荀子弟子,對于此點,尤有明顯之主張。 ”[3]

      “性惡論”對標“性善論”,否認人類先天的良知良能,強調趨利避害的“經濟人”本性,此外,對《韓非子》的人性假設,學界還有“中性說”(即“自然人性說”)。 善與惡分居人性的兩端,“性善說”與“性惡說”都是極端化的表述,人的心理活動是知、情、意的結合,動機復雜難辨,難以用善惡標準簡單評判。 現代管理學人性假設從“經濟人”到“社會人”再到“復雜人”便是印證‍‌‍‍‌‍‌‍‍‍‌‍‍‌‍‍‍‌‍‍‌‍‍‍‌‍‍‍‍‌‍‌‍‌‍‌‍‍‌‍‍‍‍‍‍‍‍‍‌‍‍‌‍‍‌‍‌‍‌‍。 因此,在“性善”與“性惡”的爭論中,無論天平倒向哪一邊都有以偏概全之嫌。 “中性說”認為《韓非子》對人性善惡未予置評,認為《韓非子》提出的人性,既造成戰國時代急需拯救的失序局面,又擔當著韓非學說憑借法術勢得到治、強的前提[4]。

      綜合法家的人性評價,本文提出“需求說”。 法家典籍中強調的“趨利避害”為人之常情,“民之性,饑而求食,勞而求佚,苦而索樂,辱則求榮,此民之情也”(《商君書·算池》),將“人之常情”與“性惡”畫上等號未免牽強,從人的行為動機出發,倒是“需求”顯得更為貼切。 需求與供給的矛盾會一直困擾人類,尤其是在資源匱乏的古代社會,如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無法滿足自身需求,必然會通過暴力強制獲取,這是混亂的根源。 需求本身無關善惡,但需求滿足的途徑存在合法與非法的區別。

      “其商人通賈,倍道兼行,夜以繼日,千里而不遠者,利在前也。 漁人之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 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 深淵之下,無所不入焉。 ”(《管子·禁藏》)“千仞之山” “深淵之下”,這是極端之害,但當“驅利”與“避害”無法兼顧時,商賈和漁人的選擇是“無所不上” “無所不入”,這已經不是單純的“趨利避害”,而是為了滿足生計的必然選擇,這里講的是需求。 “醫善吮人之傷,含人之血,非骨肉之親也,利所加也。 故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 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 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 人不死,則棺不買。 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韓非子·備內》)造車之人欲人富貴而有購買能力,造棺之人欲人夭死才有需求,并非輿人善而匠人惡,依然是需求所致,與人之本性善惡無關。

      需求的滿足構成了人的行為動機,需求與滿足之間構成了法治的作用空間,使法治顯得合乎情理且必要。 “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 ”(《商君書·錯法》)君主正是由于百姓的好惡和需求而操賞罰二柄維護統治秩序。 相反,如果百姓都“寡欲無求”或者個個“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那法治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 從需求角度而言,法治的作用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滿足人的基本需求,發展生產,止亂治暴,建立秩序,不至于在利益爭奪中自我毀滅; 二是通過制度建設,使社會稀有資源合法地掌握在君主手中,通過權威性的利益分配和部分需求滿足來調節人與人的關系,鞏固皇權專制。

      三、以法而治:大爭之世的應然選擇

      關于國家的起源,西方和東方眾說紛紜。 然而,不論是家庭演變國家論、社會契約論、暴力論、君權神授論、階級論,在國家存在的必要性問題上殊途同歸,那就是止亂,建立秩序。 春秋戰國是中國古代最長的分裂時期,“禮崩樂壞”,天下大亂,“春秋之中,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史記·太史公自序》)。 至戰國時期,七雄并立,縱橫捭闔,形勢險惡,生存成為第一要務,絲毫的差池,足以改變一國之命運,合理的使有才能之士發揮作用,富國強兵,是各國君主面臨的共同問題。 《史記·商君列傳》載,商鞅應秦孝公求賢令入秦,先后獻上“帝道” “王道”,秦孝公不予采納,而后說“霸道”,孝公大悅,后開始變法改革,使秦從一西北邊陲小國逐漸走向強大,最終一統天下。

      “無為者帝,為而無以為者王,為而不貴者霸”(《管子·乘馬》),“察道者帝,通德者王,謀得兵勝者霸”(《管子·兵法》)。 帝道、王道、霸道說是先秦的一大政治思潮,諸子百家為止亂圖強開出諸多藥方,“三道”說是集中代表。 君主若能遵循道,清靜無為而天下大治,則是帝,對應道家; 若君主以德治國,有所作為,然后天下大治,君主不再為國事操勞,則為王,對應儒家; 若君主施政有為,建制立法,國富兵強,即使不自以為貴,而天下能大治,則是霸主,對應法家[5]。 三種治理手段有著明顯的差異,在紛亂的諸國有過不同程度的嘗試實踐。 以結果證明手段之正當似有偏頗,但秦國奉行法家的“霸道”及開展變法改革走向富國強兵之路確是歷史的必然。

      何謂最好的國家治理? 儒家曾經給出經典回答——子貢問政。 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 ”(《論語·顏淵》)國富、兵強、公信力,大爭之世,儒家的目標沒能達成,法家通過變法實踐將這一政治理想變成了現實。

      第一,“國富”——法家對生產關系的調整適應了生產力發展的要求。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鐵制農具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廣,生產力發展步入新階段,分封制下的奴隸制土地國有制度制約了新興地主階層生產積極性的發揮,封建私有土地制度呼之欲出。 “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法家圍繞土地所有制開展了一系列的變法改革,推動了生產力的發展。 李悝變法提出“盡地力之教”,最大限度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其“平糴法”近似于“政府以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穩定小農經濟,實現了“糴不貴而民不散”,保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商鞅吸收李悝變法的經驗,先是頒布《墾草令》,獎勵耕織和墾荒,提高農業的社會認知度,而后廢井田、開阡陌,廢除國有土地制度,允許土地自由買賣,立法確認土地私有制,實行稅租制度改革,增加了國家的賦稅來源,為秦國的經濟強大打下基礎。

      第二,“兵強”——變法改革提升了軍隊的戰斗力。 法家變法改革中對提升軍隊戰斗力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是世卿世祿制的廢除與軍功爵制的建立。 以秦國為代表,“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史記·商君列傳》)。 軍功爵制取消了宗室貴族的世襲特權,軍功取代血緣和屬籍成為享有爵祿的標準,“猛將必發于卒伍”,開歷史之先河。 軍功與官爵之遷相稱,士兵從“勤于王事”一定意義上轉變為“勤于己事”,“民之見戰也,如餓狼之見肉”(《商君書·畫策》),積極性空前高漲。 此外,賞罰并行,執法嚴格,師出以律,軍紀建設成為戰斗力的保障。

      第三,“公信力”——以法而治重塑了國家公信力。 變法改革外在表現為治國方略的選擇,實則是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是否敢于動真碰硬關系變法成敗。 法家系統深入的變法改革在提高效率的同時也彰顯了政治合法性和社會公平性,一定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提升了公信力。 商鞅變法之初的“徙木立信”打消了民眾對變法改革的疑慮。 “刑其傅公子虔,鯨其師公孫賈”,執法嚴明,不避親貴,挑戰了“刑不上大夫”的傳統。 廢除井田,鼓勵墾荒,促進了小農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制定二十等爵制度,削減貴族之權,獎勵軍功,一定程度上打通了階層上升通道,緩和了階級矛盾。 推行縣制,統一度量衡,維護中央集權,統一政令,客觀上營造了安定有序的社會局面。

      四、以刑去刑:法家的理想國

      國家向來是矛盾綜合體。 霍布斯將國家喻為“利維坦”,作為“必要的惡”,國家的出現是以一種恐怖代替另一種恐怖。 “諾斯悖論”指出,國家是經濟增長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經濟衰退的根源。 作為國家最為重要的制度設計和治理手段,法治是一把雙刃劍,自由主義者認為,法治是實現秩序的必要條件,同時構成自由權利的障礙。 法家學說在中國傳統政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但也一直未能擺脫被用得最多,同時也是被罵得最多的尷尬境遇。 太史公批評法家“嚴而少恩”,“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所以“可以行一時之計,而不可長用也”(《史記·太史公自序》)。 當代也有學者認為:“法家政治是以臣民為人君的工具,是經過長期精密構造出來的極權政治,雖有很高的行政效率,但違反人道精神,不能作為立國的長治久安之計。 ”[6]

      對法家的批判與“以刑去刑”的核心觀點密切相關,“以刑去刑,國治; 以刑致刑,國亂”(《商君書·去強》),“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商君書·畫策》),“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韓非子·飭令》)。 “以刑去刑”勾勒出了法家天下大治的政治理想,蘊含了從量變到質變的辯證思維。 正如無政府主義者對“必要的惡”的曲解,將關注的焦點集中在“惡”上而忽略“必要”。 對法家“以刑去刑”的批判過多聚焦“刑”而非“去刑”,關注點不同,結果必然大相徑庭,在此,有必要為法家正名。

      第一,法家之法為“良法”。 評判法之良惡有一黃金法則:是保障多數人的利益還是僅僅維護少數人的特權。 任何政治統治方式都須為其合法性辯護,法家的政治理想與儒家的大同社會沒有本質區別,都是希望天下大治,屬于民本思想的不同表現形式。 儒家主張廣施仁政,“以德去刑”的“仁民”,法家強調富強為本,法治為用“利民”,“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從于欲,期于利民而已”(《韓非子·心度》)。 商鞅明確提出“為天下治天下”,以增進人民利益為歸宿,韓非認為推行法治的根本目的是“利民萌,便眾庶”。 較之混亂動蕩下的生靈涂炭,法治之下秩序和諧的社會,統治者利益實現的同時,民眾仍為最廣泛的受益群體。

      第二,法家之法為公正之法。 法作為體現國家意志的強制性力量須具備普遍的約束力,否則便是一紙空文。 法家將辨是非、主公正的獨角獸(獬豸)視為“護法神獸”,意指法的獨一無二。 “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 ”(《管子·任法》)法家的政治理想蘊含著法外無權、全民守法的進步價值,具有超越時代的積極意義。 “故法者,國之權衡也”(《商君書·修權》),“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商君書·賞刑》),“故圣人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萬民皆知所避就”(《商君書·定分》),商鞅思想中重點強調的“壹刑”凸顯了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開性。 法是權衡是非利弊的標準,享有最高權威,貴賤親屬概莫能外,一斷于法。 此外,成文法應公開透明,使民眾明白權利義務,執法者不敢徇私枉法。 “國無常強,無常弱。

      奉法者強,則國強; 奉法者弱,則國弱”(《韓非子·有度》),韓非子將法治視為決定國家興亡的關鍵,“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韓非子·有度》),其剛性執法思想更帶有激進的公正意味,主張一視同仁,鐵面無私。 為保證執法公正,法家提出于行政機構之外設置專屬執法機構和吏員,集執法、解釋法律、法治教育職能于一身,體現了樸素的權力制約和司法獨立價值。

      第三,法家的“嚴刑”不是“濫刑”。 “濫刑”者,脫離規則和標準,羅織罪名,隨意構陷,亂用暴力,隨意輕重。 如此,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基礎蕩然無存,統治必然不能長久,這顯然不是法家“嚴刑”的初衷,立足治亂,而后治世,這才是“以刑去刑”的最終目的。 法家的“嚴刑”建立在對儒家“輕刑”批判的基礎之上,儒家基于“仁政”考慮,提倡重罪輕刑,法家認為此舉不明智且是禍亂的根源,“如欲以寬緩之政,治急世之民,猶無轡策而御悍馬,此不知之患也”(《韓非子·五蠹》)。

      法家的“嚴刑”可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在嚴格執法的基礎上,量刑輕重有法可循,通過重刑而建立法律權威,起到威懾作用,使人不敢以身試法; 二是通過法布于眾和公正司法使法內化為民眾認同的價值準則,從而自覺守法,實現“自治”; 三是通過“嚴刑”之下的長期“自治”建立起高度法治化的社會,最終實現“去刑”,天下大治。

      第四,法不誅心,唯論言行。 “以刑去刑”規范的是人的外在言行,而不懲戒內心活動,這一觀點至少有四個方面的進步性:一是體現高效率。 人的內心活動復雜多變,從思想中徹底移除侵害國家或他人的想法,從善如流,固然可貴,然而成本過高,極難實現,相比之下,規范言行簡單高效。 二是明確了罪與非罪的界限。 將內心活動和外在表現分開,論跡不論心,保證了法的公開、公平行使。 三是彰顯了罪刑法定的理念,限制了人治的作用空間。 可以避免執法者捕風捉影,濫用權力,隨意定罪,民眾也無需擔心被腹誹論罪,人人自危。 四是教化民眾。 言行是內心活動的外在表現,對違法言行的懲戒可以教化民眾反觀內心,避免惡心滋生發展外化于行,引導人心向善,自覺守法。

      五、依法治國:通往未來的路

      秦統一六國,法家思想“登峰造極”,秦二世而亡,法家“背鍋”,身負罵名,何故? 利器交由不善使用者之手,必然造成破壞性后果。 在秦后的歷史長河中,法家思想時而化作暗流,潛入地表,滋養萬物; 時而波濤拍岸,奏出時代強音。 “法家三期說”認為,先秦法家為法家一期,法家二期為20世紀上半葉興起的新法家,法家三期為1949年后(一說改革開放后)法家思想的發展和實踐[7]。

      每一次法家思想的復興,都是在批判繼承前人思想、結合現實政治社會需要的基礎上作出的創造性成果轉化。 “溪澗豈能留得住,終歸大海作波濤。 ”從1980年“人治與法治大討論”,到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法治入憲”,再到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確立,重法主義傳統得以復興,法家“富強為本,法治為用”的核心理念再次煥發生機‍‌‍‍‌‍‌‍‍‍‌‍‍‌‍‍‍‌‍‍‌‍‍‍‌‍‍‍‍‌‍‌‍‌‍‌‍‍‌‍‍‍‍‍‍‍‍‍‌‍‍‌‍‍‌‍‌‍‌‍。 法家思想與當前的世情、國情深度契合,這是基于法家發生邏輯作出的判斷。 從本質上講,法家的邏輯起點沒有變,大爭之世的世界格局有了新的時代內涵,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既要敬畏“頭頂之劍”,又要用好“手中之劍”。

      第一,需求的合法化滿足依然是法治存在的重要價值。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需求與供給的矛盾、個人利益與群體利益的矛盾無法避免。 當前中國的改革已經進入攻堅區和深水區,利益固化,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比較突出,人的價值需求復雜多變,社會深層次問題逐漸外顯。

      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認為,生存、安全等基本需求實現后,需求層次逐級上升,社會需求、受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相對于淺層次需求而言涉及更多的社會稀有資源,滿足難度遞增,加之各層次需求之間存在疊加,使需求的滿足變得更為復雜。 “不患寡而患不均”,需求的滿足、利益關系的協調不僅關乎社會總產品生產,更是分配問題,以法治的方式確定分配規則,固化利益表達,保護合法、合理所得,打擊損人利己行為,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方式。 這里并非淡化“德治”的價值,但毋庸置疑的是,離開了嚴格的法律,良好的道德也很難滋養。 因此,“法”“德”并舉的同時,必須分清主次,抓住重點。

      第二,法治是世界競爭格局下的必由之路。 薩繆爾·亨廷頓將世界分為七大文明圈,認為21世紀國際核心的政治角力將在不同文明之間展開且日趨激烈,在其著作《文明的沖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的末尾,他推演了中國和美國作為兩大文明中心發生戰爭沖突后世界格局的變化。 “文明沖突論”爭議尚存,但愈演愈烈的世界競爭形勢是不爭事實,習近平將其概括為“百年未有之大變局”。

      1949年之后,中國開始有資格、有能力參與到世界競爭格局中來,從“三個世界”的劃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到“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再到現在的“人類命運共同體”,國際舞臺上的中國聲音日強。 在競爭格局中站住腳跟甚或發揮支配作用,根本上要靠“實力”說話。 改革開放后,中國的改革重心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手抓經濟建設,一手抓法制建設。 十八大以來,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依法治國協同推進,體現的都是法家“富強為本,法治為用”的內在邏輯與核心價值。 全面依法治國“新十六字方針”與法家思想中的制定法律、法布于眾、保持法律穩定、依法辦事、刑無等級等核心內容深度契合,體現了治道的歷史延續性。 奉法者強則國強,法治是政治走向成熟的標志,更是建設強大國家,在世界競爭格局中處于優勢地位的重要保證。

      第三,敬畏“頭頂之劍”,樹立法治權威。 依據馬克斯·韋伯權威理論,三種合理合法型權威(傳統型權威、克里斯馬型權威、法理型權威)在不同的時代呈現出以某一種為主,其他為輔的特征。 改革開放后,中國逐步完成由克里斯馬型向法理型的轉換。 韋伯認為,克里斯馬型屬于人格取向權威,最具合法性但缺乏穩定性; 法理型權威屬于制度取向權威,來源于非人格化的制度和法律,通過強制力保證實現,因而具有穩定性和持久性特質,是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權威類型。

      權威以服從為條件,樹立法治權威,由服從到敬畏需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以“力”服人。 歷史上任何一次盛世,無不以嚴格的法令、清明的吏治著稱,適當加大量刑,增加違法成本,以國家強制力確保法律嚴格執行,可以起到以刑去刑、以法去法的效果。 二是以“利”服人。 法律本質上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體現,應通過保護合法利益,取締非法利益等形式來調整利益分配,規范利益關系。 嚴格、充分執法,守住司法公正底線,維護群眾利益,可以樹立人民對法治的信心和堅守法治的決心。 三是以“理”服人。 法理無外乎情理,現實中情理法的沖突恰恰體現出立法的缺失,應以此為契機開展良法的創制。 面對情理法沖突,一方面須堅持法為準繩,法統情理的原則,又要做到理為依托,理涵情法,嚴格執法并非冷酷無情,而是有理、有節、有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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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用好“手中之劍”,提高法治效能。 法治是一把利劍,可匡扶正義,治國安邦,用好法治之劍,使其效用最大化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于“劍”本身而言,須材質優良,鍛造工藝先進,指立法質量。 法家強調的“順天道、因民情、隨時變、量可能”等立法原則在依法治國語境下就是要做到“科學立法”。 二是于用“劍”者而言,須做到武藝高超、劍術精湛,指執法水平。 執法機構和人員要樹立法治思維,掌握執法規律,通曉執法技巧,嚴格、公正、規范執法,提高執法效能。 三是配上“劍鞘”,必要時收住鋒芒,給用“劍”者戴上“緊箍咒”,而非依賴其“武德修養”,指法治監督。 用權力制約權力,以法治監督法治是最有效的監督方式,執法主體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 “法無授權不可為”,不僅可以維護民眾合法權利,還能保障“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充分自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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