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隨著社會的發展,隨著人們的交際圈子的擴大,離婚率已經驟然升高了,好多都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就是我們所說的小三,隨著自己事業的發展,自己的老婆人老珠黃,自己在外面養了個年輕的,以前我們對這種事很稀罕,現在這種事情越來越普遍,那么法律對待這樣的
隨著社會的發展,隨著人們的交際圈子的擴大,離婚率已經驟然升高了,好多都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就是我們所說的小三,隨著自己事業的發展,自己的老婆人老珠黃,自己在外面養了個年輕的,以前我們對這種事很稀罕,現在這種事情越來越普遍,那么法律對待這樣的案件如何判決呢?
論文摘要 當前因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離婚糾紛為數不少。本文將通過具體案例來說明我國立法對配偶權保護的欠缺;通過對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再認識論證確立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問題承擔法律責任的現實意義并對解決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問題題出幾點個人看法。
論文關鍵詞 第三者插足 婚姻家庭 侵權責任
一、原因探究
(一)妻子狀告“第三者”敗訴
椐《法制日報》的一篇文章報道,妻子狀告第三者侵權,一審勝訴,二審法院則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起訴而告終。為什么呢?二審法院以現行婚姻法第四條、第六條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對現行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的第三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認為本案不屬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原告狀告第三者的法律依據不足;另外,根據上述法律條文有關規定,婚姻關系之外的第三者不是承擔侵犯配偶權賠償責任的主體,因此妻子章€讇鬃鈧罩壞冒芩摺?
(二)“第三者”公然要求與原配妻子分割遺產對簿公堂
本案中,第三者與被繼承人生前有過不正當男女關系,后者將一定的財產贈與前者,其死后出現了上述一幕。法院最終以第三者勝訴而結案。
上述兩個例子雖是個案,但究其原因,顯然是因為現行法律規定的欠缺。我國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并沒有引入“配偶權”這個概念,只是在第四條規定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這條意味著夫妻之間互付忠實是法定義務但卻不是第三者的義務,配偶一方不能拿這一條法律去起訴第三者違法。再比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僅僅對于重婚、與他人同居導致的離婚,無錯方才有權請求賠償,也就是說第三者插足沒有導致離婚的,不能要求賠償;對重婚、同居以外形式的第三者插足也不能適用賠償,并且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只能是過錯方配偶。同樣刑法里“重婚罪”只能懲罰“重婚”這樣一種第三者插足的行為。法律上的空白使得第三者逍遙法外,變本加厲而泛濫社會。
二、第三者承擔侵權責任的現實性
(一)對第三者插足的再認識
所謂婚姻關系中的第三者插足是指夫妻雙方以外的人與婚姻關系中的一方有兩性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的關系從而妨害婚姻關系的行為。其特征表現為:第一,在第三者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即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卻仍然要與之保持兩性關系或曖昧關系。如果屬于不知情,不知對方已經有配偶或者在對方故意隱瞞已婚身份的情況下,發生了兩性關系的,就不應當以第三者插足論處。在上述情形中,起初不知情,他人與配偶一方發生兩性關系后才知道對方已婚身份,若主動斷絕聯系,就亦不以第三者論處,若已經知道真相后仍與之保持不正當關系,故意妨害他人婚姻關系,則應當認定具備第三者的主觀條件。第二,在第三者的客觀方面必須有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事實。這種事實表現為他人與配偶一方長期保持兩性關系或曖昧關系,也就是說,必須有介入行為。第三,第三者介入侵犯的客體是合法的婚姻關系。這一點也是第三者介入的本質所在。因為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而第三者卻在合法的夫妻之間插足,顯然是對合法婚姻關系的破壞。第四,第三者插足造成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后果,甚至引起離婚糾紛。
(二)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危害性
首先,妨害家庭,危害社會。婚姻家庭中的一夫一妻關系是法定的建立在情感之上的世界上最親密的關系,一旦感情發生危機,移情別戀,轉眼間它就會變成世界上最冷漠的關系。由于第三者插足,過錯方配偶對另一方缺乏體貼、溫情、關心和愛護,還有的采取過激行為釀成一系列嚴重的惡性刑事案件。據一份非官方統計數據顯示,中國在2009年有246萬對夫婦離婚,而第三者插足導致的家庭破裂現象更是屢見不鮮,女性因丈夫有第三者提出離婚的占64.8%,男性因妻子有外遇而離婚的也達到了48.6%。
其次,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家庭在預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特殊作用,是任何社會都無法否認的。有許多單親家庭的孩子,在缺乏溫暖、關愛和安全的家庭氛圍中生活成長,最終導致孩子心理的扭曲和行為的放任自流,有的甚至滑入犯罪的深淵。據有關專家統計,在離異家庭中,青少年犯罪比例高達40%以上。另外,通奸、姘居現象還可能導致非婚生子女數量的增加,這不僅破壞了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還影響到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健康。
由此可見,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高離婚率正在侵蝕著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與穩定的社會環境,影響著下一代的健康成長,而且愈演愈烈,對此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三)立法監管第三者插足的意義
消除第三者插足的社會危害性單靠道德約束難以奏效,法律監管勢在必行,其意義如下:
首先,有利于家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家庭仍是社會的基礎,是社會延續和穩定的發展的前提。對大多數已婚者而言,保護婚姻保護家庭的完整甚過保護其他個人利益。通過立法加重紅杏出墻,沾花惹草的配偶一方的法律責任,警示他們管住自己,愛護自己的家庭,肩負起家庭的責任。
其次,有利于小三。實踐中,那些打著愛情幌子插足他人婚姻中的第三者最終也是大多身受其害成為被拋棄者。所以,一旦法律得以出臺,除了監管小三泛濫挖人墻角,對小三自身也是一種保護,至少能及時遏制更多尚未深入的第三者趕緊收心,保全自己。
最后,有利于社會。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當第三者以群體蔓延時,便殃及到整個社會。社會道德風氣被敗壞,原有的倫理秩序被打亂,那整個社會就會動蕩不安。因此,有必要通過法律和道德的雙重規范,雙管齊下,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保護家庭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三、解決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的途徑
針對第三者插足的日益猖獗和被侵權家庭中無過錯方權益受侵又無可奈何的現實,我談幾點解決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問題的看法。
(一)立法制裁,首當其沖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夫妻間權利義務關系作出了很多規定,極大地保護了婚姻關系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但其內容不全面,致使第三者插足妨害婚姻家庭的行為得不到有效制裁。因此,筆者認為在婚姻法中應當引入配偶權的概念,明確規定第三者插足的侵權性質及第三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完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將第三者納入承擔損害無過錯方配偶合法權益的賠償義務主體而且不局限于雙方必須離婚。是否離婚只能作為認定第三者侵權的嚴重程度和向無過錯方配偶賠付數額多少的尺度。另外,為加大處罰力度,可在刑法的妨害婚姻家庭罪中對屢教不改,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第三者適用刑律條款,對企圖插足的第三者也能起到警示作用,防患于未然。
(二)實行過錯推定,懲戒侵權者,保護弱者
第三者插足侵害婚姻家庭的隱蔽性和微妙性,使較多無過錯方向第三者主張損失賠償的舉證十分困難,甚至還要冒著侵犯隱私權的風險,有時即使獲得了證據,因證據形式或者渠道存在問題,也很難被法院認定,這必然造成離婚損害賠償這一規定被現實虛置而難以真正實現其應有的作用和價值。因此,法律可在確定第三者侵權時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在離婚案中,將承擔賠償損失的主觀要件的舉證責任的負擔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給第三人,從而避免了因不能證明對方的過錯而無法獲得賠償的情形。若第三者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時,就推定其存在過錯,并確認他應負民事賠償責任,這樣則能實現對無過錯方配偶的有效保護和救濟,達到懲戒第三者的目的。
(三)借助他人或組織,說服與批評教育相結合,促其轉變
無過錯方配偶可找第三者談話,要注意適當的方法和策略,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同時可對第三者嚴肅警告其行為的違法性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可請第三者和過錯方的親屬作疏導幫助工作。過錯方和第三者有工作單位的,單位領導應耐心說服,幫助分清是非,從而提高其思想覺悟和道德水平,改邪歸正。對堅持錯誤,屢教不改的過錯方和第三者要作出適當的紀律處分,促其悔悟,改過自新。
(四)和好無望,果斷離婚
法律只保護因婚姻而衍生的權利,而無法保護感情。在面臨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婚姻名存實亡,無過錯方要果斷離婚,利用法律救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也要果斷作出判離。因為判決不準離婚,死亡的婚姻更是對無過錯方的一種折磨。
(五)加強婚姻道德和法制宣傳
在全社會范圍內開展“五好”家庭宣傳,樹立正確的婚姻道德觀。同時,還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增強法制觀念。明確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項原則,任何妨礙公民正當行使婚姻家庭權利的行為都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甚至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法律的制裁。
四、結語
解決第三者插足問題需要社會各界、各部門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立法部門要傾聽群眾的心聲,完善婚姻法等有關法律,為保護合法婚姻關系受害人的利益提供可行的法律依據;執法部門加強執法觀念,確保法律的貫徹落實,維護法律的尊嚴;其他社會各界要共同努力,加強婚姻家庭道德觀念的宣傳,為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作出新的貢獻。
小編推薦優秀的法制期刊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雙月刊)創刊于1985年,是由甘肅省教育廳主管、甘肅政法學院主辦的法學類學術期刊,原名《政法學刊》,1994年改為現名,1995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在國內公開發行。
轉載請注明來自發表學術論文網:http://www.zpfmc.com/zflw/50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