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政府法制 》發(fā)表的一篇法制論文,雜志以宣傳依法行政為宗旨,充分發(fā)揮新聞輿論監(jiān)督職能,反映政府之聲、百姓之聲、民主之聲、法律之聲。上半月刊:及時傳遞重要法制新聞,深度報道重大立法背景,薈萃法學流派最新觀點,聚焦近期各類大案奇案。下半
本篇文章是由《政府法制》發(fā)表的一篇法制論文,雜志以宣傳依法行政為宗旨,充分發(fā)揮新聞輿論監(jiān)督職能,反映政府之聲、百姓之聲、民主之聲、法律之聲。上半月刊:及時傳遞重要法制新聞,深度報道重大立法背景,薈萃法學流派最新觀點,聚焦近期各類大案奇案。下半月刊:全方位發(fā)掘法治文化,不拘一格宣傳法治精神,內(nèi)容豐富,形式活潑,文風輕快,讓你集中學法,笑中警醒,笑中備發(fā)。
摘 要:中國1982年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以及其后的四次修改已經(jīng)基本構建出一個日趨完善的憲法權利的體系。但是,中國憲法關于憲法權利的規(guī)定仍然存在諸多問題,譬如缺乏憲法權利的程序性保障條款、憲法權利的救濟性條款仍不健全等等,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比較混亂且沒有形成完整性的系統(tǒng)。這導致既無法對既有權利進行有效保護,也無法依據(jù)既有權利推導出符合社會發(fā)展的新權利,不利于對中國憲法權利的保護。因此需要從綱領性原則、權利列舉條款、概括性條款、憲法性法律、憲法解釋及憲法判例等數(shù)個方面完善中國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以期為中國憲法權利體系的整體完善做出一些嘗試性的努力。
關鍵詞:憲法權利;形式體系;完善
一、憲法權利形式體系概述
憲法權利,一般而言,是指由憲法及憲法性法律確認和保障的人的基本權利。憲法權利體系則是指由憲法及憲法性法律確認的人的基本權利所構成的完整的體系,它是一個整體,包括憲法權利的內(nèi)容體系、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憲法權利的程序性保障體系、憲法權利的救濟體系及憲法權利的限制體系等數(shù)個方面。作為對人權最權威的確認和保障,憲法權利體系在一國的人權保護和救濟體系中占據(jù)最高地位。
中國1982年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中具體規(guī)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中國關于憲法權利規(guī)定的具體體現(xiàn)。八二年憲法經(jīng)過四次修正以后,憲法權利體系的規(guī)定已經(jīng)日趨完善。但是,中國關于憲法權利的規(guī)定仍然存在諸多問題,譬如缺乏憲法權利的程序性保障條款、憲法權利的救濟性條款仍不健全以及憲法未列舉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等等,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比較混亂且沒有形成整體性的系統(tǒng)。所謂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是指憲法權利的規(guī)定形式所形成的體系,它是憲法權利體系的一個子系統(tǒng)。例如,美國人民的憲法權利是通過權利列舉條款、概括性條款、憲法性法律、憲法解釋和憲法判例的形式加以確認和保護的,權利列舉條款、概括性條款、憲法性法律、憲法解釋和憲法判例就構成了美國人民憲法權利的完整的形式體系。目前我國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主要包括綱領性原則、權利列舉條款和憲法性法律。但是,僅有這些無法構成一個完整完善的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因為這一形式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既無法對已有權利進行有效保護,也無法依據(jù)既有權利推導出符合社會發(fā)展的新權利,這對于我國憲法權利的保障顯然是十分不利的。本文即是試圖探討完善中國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的路徑,以期為中國憲法權利體系的整體完善甚或重構做出一些嘗試性的努力。
二、中國憲法權利形式體系的問題及完善
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作為憲法權利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特殊意義。如果一國的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不完善,極易影響憲法權利內(nèi)容體系的效力,譬如即使憲法權利的內(nèi)容規(guī)定的非常全面,但由于缺乏推導的基礎,既有的憲法權利會很快落后于社會的發(fā)展,尤其是在這個瞬息萬變的信息時代,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會誕生大量此前未有的新權利;或者雖然憲法權利得以比較全面的規(guī)定,但卻沒有權利保障和救濟的具體程序,導致憲法權利受到侵犯卻沒有救濟的具體途徑和方法。因此,構建一個科學合理完善的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是更有效地保障人權的一個重要途徑。
但是,我國目前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相當不完善,下面筆者將從數(shù)個方面討論我國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1.綱領性原則
在憲法的權利列舉條款之前,應當以一個綱領性的人權條款作為國家保護人權的基本準則,[1]以此為基礎來展開對憲法權利的列舉。這樣的一個綱領性原則其實是作為一國保護人權的宣言性條款而存在的,它的目的是為了表明:國家負有尊重和保護人權的責任,國家應該采取措施保證憲法權利的有效實現(xiàn)。目前有許多國家的憲法都規(guī)定了這樣的綱領性條款。如1949 年《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章第一條規(guī)定:“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家機關之義務。因此,德意志人民承認不可侵犯與不可讓與之人權,為一切人類社會以及世界和平與正義之基礎。”1978 年《西班牙憲法》第十條第一款也規(guī)定:“人的尊嚴,人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個人權利是政治秩序和社會和平的基礎。”中國在2004 年憲法修正案中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建立起中國憲法權利的綱領性條款,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國憲法權利的形式體系,表明了國家在保護人權方面承擔的責任。
2.權利列舉條款
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的成文憲法中都有具體的權利列舉條款,這些條款對國民的憲法權利進行列舉,作為憲法和法律對人權進行保護的依據(jù)。中國現(xiàn)行憲法第二章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進行了廣泛列舉,基本涵蓋了關乎人的生存和發(fā)展的基本權利,因此在實體權利內(nèi)容的規(guī)定上應當說是比較完善的。但是,在權利列舉條款中,中國憲法缺乏憲法權利的程序性保障條款。
依據(jù)近現(xiàn)代憲政的基本理論,要建立一個真正的法治國家,實現(xiàn)社會的實質正義,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該國維護正義的程序的完善程度。正當?shù)姆沙绦驗闄嗬膶崿F(xiàn)提供了具體的方法和步驟,確定了法律的運作機制,[2]是保障權利實現(xiàn)的有效途徑之一。因此,在權利列舉條款中規(guī)定憲法權利的程序性保障條款是完全必要的,而且程序性權利本身就是憲法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如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規(guī)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chǎn)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jù)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并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fā)出搜查和扣押狀。”第五修正案規(guī)定:“無論何人不經(jīng)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chǎn)。”這些規(guī)定確立了美國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有效地保護了美國人民的憲法權利。我國憲法在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分別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見我國憲法僅對憲法權利中的“人身自由”和“通信自由/秘密”的權利規(guī)定了程序性保障,但是對于其他大部分的憲法權利則缺乏程序性規(guī)定。這導致憲法權利的保障缺乏“正當程序條款”所確立的程序性機制,因而在遭受非法侵犯時難以獲得有效救濟。因此,建議在憲法的權利列舉條款中增加一個概括性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作為憲法權利保障的制度性支撐,[3]以強化對憲法權利的有效保護。當然,僅有這樣一個概括性的程序條款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建立各個憲法權利具體的程序性保護條款,這將在后文中詳細論述。
3.概括性條款
作為對憲法權利進行保障的重要依據(jù),列舉性條款對憲法權利進行了廣泛的列舉。但是,眾所周知,對憲法權利的列舉再全面,也不可能窮盡所有的人權。更何況,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和進步,還會逐漸產(chǎn)生新的權利。如果僅僅依據(jù)列舉性條款對憲法權利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夠充分的。但是,也不能每隔幾年便修改一次憲法,把新產(chǎn)生的權利寫入其中,因為這樣不但會嚴重損害憲法的確定性,破壞人們對法律的預期判斷,而且會大大降低憲法的權威。如果要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最可行的方法莫過于在憲法的列舉性條款之后,再增加一條概括性條款(兜底條款),作為對其他權利進行推導的依據(jù)和基礎,如果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有新權利產(chǎn)生并需要得到憲法的保護,便可依此條款進行推導,從而化解憲法的穩(wěn)定性與滯后性之間的矛盾。
這樣的概括性條款在許多國家都有規(guī)定,美國憲法《權利法案》前八條列舉了大量的憲法權利,同時在第九修正案中規(guī)定:“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輕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第十修正案則規(guī)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這便是兩條典型的概括性條款,正是以此兩條條款為依據(jù),美國最高法院在隨后的二百多年中通過解釋憲法大大完善了憲法權利的內(nèi)容體系,但是憲法本身卻幾乎沒有改動,從而很好地保證了憲法的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因此,在憲法中添加這樣一條概括性條款有利于進一步擴展憲法權利的內(nèi)容,并在不對憲法文本進行改動的情況下將新產(chǎn)生的權利吸納和包容進來,從而在更廣泛的范圍內(nèi)維護和保障憲法權利。所以,有必要在中國憲法中增加這樣一條概括性條款。當然,該條款的有效落實還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就中國憲法而言,增加這樣一個條款僅僅是為推導新的憲法權利提供了依據(jù)和可能性,但如果沒有憲法解釋機關積極行使憲法解釋權,該概括性條款仍然不能得到真正實施。
4.憲法性法律
綱領性原則、權利列舉條款和概括性條款基本構成了憲法權利的比較完整的形式體系,但是,這些條款僅是對憲法權利的粗略規(guī)定,并沒有對相關的具體權利進行詳細闡釋(例如權利的內(nèi)涵和外延、權利的限制、權利的邊界等等),尤其缺乏具體權利保障和救濟的程序性規(guī)定,這就需要憲法性法律進行補充。憲法性法律可以對憲法典中規(guī)定比較簡單的憲法權利進行擴展,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扮演憲法解釋的角色,從而在恰當?shù)臅r候有效擴張憲法權利,加強對權利的保護。而且,憲法性法律可以詳細規(guī)定有關憲法權利的程序性條款,包括憲法權利的保障和救濟條款,這對于規(guī)范國家權力的運行及促進憲法權利的實現(xiàn)都有重要意義。例如美國的《陽光下的政府法》、《政府信息公開法》及《情報自由法》等法律詳細規(guī)定了美國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序、美國公民獲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和獲取政府信息受阻的救濟方式,從而防止了美國政府的黑箱政治并有效保障了美國公民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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