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法制資訊 》發表的一篇法制論文,雜志是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法制日報社主辦,法制日報社與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合編的專業法律類月刊,全國公開發行。 論文摘要 新刑訴法用專節明確規定
本篇文章是由《法制資訊》發表的一篇法制論文,雜志是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法制日報社主辦,法制日報社與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公安部法制局合編的專業法律類月刊,全國公開發行。
論文摘要 新刑訴法用專節明確規定了技術偵查措施,對偵查活動監督提出了新課題。本文通過分析技術偵查的內涵、新刑訴法對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及監督技術偵查的必要性,對如何監督技術偵查措施提出一些建議。
論文關鍵詞 新刑訴法 技術偵查 監督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將在司法實踐中日益廣泛運用的技術偵查納入了調整的范疇,但未對如何開展技術偵查監督作出規定。由于技術偵查的特殊性,一旦對其缺乏有效的監督,很有可能被濫用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因此,為了準確打擊犯罪、規范偵查和維護人權,對技術偵查進行有效的監督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技術偵查的內涵
技術偵查,這一偵查手段在刑事偵查實踐中運用已久,但其內涵并無在我國法律中得到明確體現。從頒布的《國家安全法》和《警察法》、加入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到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可見我國在不斷加強完善技術偵查的立法規制,卻未對技術偵查的內涵做出明文規定。
在理論界,亦仍未對技術偵查形成完整、統一的概念。目前,對技術偵查的內涵界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 技術偵查,是指利用現代科學知識、方法和技術的各種偵查手段的總稱。該觀點主要是從廣義上來詮釋技術偵查,突出強調的是技術偵查的技術性這一特征。第二種觀點認為: 技術偵查措施,指的是偵查機關運用技術裝備調查作案人和案件證據的一種秘密偵查措施,包括電子監聽(俗稱竊聽),秘密錄像、秘密拍照,用機器設備排查、傳送個人情況數據以及用機器設備對比數據等手段。該觀點將技術偵查視為秘密偵查的一種。第三種觀點認為: 技術偵查,指因調查犯罪事實、收集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的特殊需要而由法律加以規定和授權的、法定常規偵查措施以外的一些經過特別審批手續而秘密采取的偵查方法。該觀點將技術偵查措施作狹義上理解,則是強調了技術偵查的秘密性,并明確了技術偵查的實施要經過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
以上觀點分別體現了技術偵查的技術性、秘密性等特征,具有一定的可采之處,但在一定程度上仍有不足,或模糊了技術偵查和偵查技術的界限,或混淆了秘密偵查和技術偵查的關系,或忽視考慮了技術偵查的實施主體、適用條件和范圍、審批程序等要件。技術性、秘密性、強制性是技術偵查的重要特征,且因技術偵查會對行為對象的相關權利產生巨大影響,為防止偵查權濫用,必須對其進行嚴格控制,所以,界定技術偵查概念時須考慮以上要素。因此筆者認為,技術偵查是指依法享有技術偵查權的偵查機關為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采用監聽、郵件檢查、電子監控、秘拍秘照等特定的技術偵查手段秘密或非秘密地查清犯罪事實,收集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偵查方式。
二、新刑訴法對技術偵查的規定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針對技術偵查措施在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問題,用專節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批準程序、執行主體、適用對象和期限、偵查人員的保密義務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信息材料的處理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將游離于刑訴法調整之外的技術偵查手段納入了法定偵查措施,是我國刑事立法的一大進步。
(一)明確了技術偵查適用的范圍
新刑訴法將技術偵查適用的范圍限定于公安機關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和檢察機關偵查的“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該范圍限定體現了重罪原則。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則體現了必要性原則。
(二)明確了技術偵查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適用期限執行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涉及到公民的權利,必須嚴格依法實施。為防止偵查機關對技術偵查的濫用,新刑訴法明確規定,執行機關對批準的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適用對象不得隨意擴大,對適用期限不得隨意延長。
(三)明確了偵查人員的保密義務和對采取技術偵查所獲取材料的處理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然會獲取大量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資料,這就關系到國家利益、單位或個人的經濟利益和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所以,新刑訴法規定了偵查人員及予以配合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保密義務,并將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限定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四)明確了控制下交付等秘密偵查措施
新刑訴法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該規定有利于將秘密偵查措施納入法制軌道。
(五)明確了通過技術偵查獲取的材料可作為證據使用
目前實踐中通過技術偵查取得的證據不能直接公開作為證據使用,影響了打擊犯罪的效力。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技術偵查措施作為收集證據的合法手段,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在司法實踐中有重要現實意義。
三、對技術偵查進行監督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有效懲治犯罪
隨著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犯罪形式日趨組織化、智能化、隱蔽化。技術偵查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傳統偵查方法的不足之處,降低了獲取新型犯罪證據的難度,從而加大了打擊違法犯罪的力度。但若缺乏對技術偵查的監督,即使通過技術偵查獲得了關鍵性證據,卻因錯誤運用甚至違法運用技術偵查措施,而使通過技術偵查獲得的證據作為非法證據被排除,同樣降低了懲治犯罪的有效性。因此,為了做到對新時期各類犯罪的準確打擊,有必要加強對技術偵查的監督。
(二)有利于保障人權
技術偵查具有的技術性、秘密性、強制性等特點,正是其區別于其他偵查手段而發揮作用的根本所在。但正是技術偵查的以上特點,也使其在運用過程中更容易發生問題,因為其更大程度地觸及公民的權利,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通信自由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技術偵查就好比雙刃劍,對其運用得當有利于及時偵破案件以打擊犯罪,一旦偵查機關在追求破案效率的思想影響下對其恣意濫用又會侵犯人權。因此,必須嚴格限制使用技術偵查,加強對技術偵查運用全過程的監督制約。
(三)有利于實現程序正義
正義是司法制度的永恒追求,其既包括實體正義,也包括程序正義。技術偵查作為重要偵查措施之一,要追求案件事實,必須要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只有實現了程序正義,才能保證實體正義的實現。從當前技術偵查發展的大環境來看,通過對技術偵查程序進行監督,保障技術偵查具備正當化基礎,無疑能使技術偵查獲得更多的支持力量。加強技術偵查監督不僅是改進我國技術偵查措施現有狀況、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偵查程序法治化、遵循國際刑事偵查發展趨勢的應有之義。
四、對技術偵查進行監督的建議
雖然新刑訴法對技術偵查作出了相關規定,體現了法治的進步,但對如何開展技術偵查監督并未作出規定。為了更好地防止技術偵查權力濫用,檢察機關應會同公安機關在實踐中認真探索、研究如何對技術偵查進行監督,從而使技術偵查活動在法治的軌道內良好運行。
(一)監督的主體
檢察機關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由其監督我國技術偵查活動,符合我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和現行司法體制的具體情況,并且應主要由檢察機關中具有偵查活動監督職能的偵查監督部門負責開展監督,檢察機關中的其他相關部門配合監督。但是,應根據不同偵查機關采取的技術偵查措施而有所區別。對于公安機關采取的技術偵查措施,可由同級的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進行監督。對于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為體現執法公信力和監督效能,應由上級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監督下級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的技術偵查活動。
(二)監督的內容
因新刑訴法對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批準程序、執行主體、適用對象和期限、偵查人員的保密義務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所以監督主體即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部門應當根據新刑訴法規定的內容對技術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技術偵查措施在案件偵查中實施的必要性,申請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審批,有無超范圍、期限、措施種類進行偵查,適用對象、執行主體是否合法,偵查人員有無違反保密義務,偵查人員有無誘人犯罪,獲取的材料有無用于其他用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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