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目的:對互聯網+醫療的政策工具情況進行量化分析,為政策推進與優化提供依據。方法:對25份互聯網+醫療政策文件進行整理,歸納為四類政策工具,進行政策文本量化分析。結果:互聯網+醫療的四類政策工具中,保障型政策工具相對較弱,激勵型政策工具應用
[摘要]目的:對“互聯網+”醫療的政策工具情況進行量化分析,為政策推進與優化提供依據。方法:對25份“互聯網+”醫療政策文件進行整理,歸納為四類政策工具,進行政策文本量化分析。結果:“互聯網+”醫療的四類政策工具中,保障型政策工具相對較弱,激勵型政策工具應用不夠有力,指導型政策工具對人員素質的要求落實不嚴,而權威型政策工具的“互聯網+”醫療規則與監督標準比較完善。結論:拓寬“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保報銷范圍,保障藥品供應,加快信息化建設;有效利用激勵型政策工具,擴大“互聯網+”醫療的受眾群體;重視指導型政策工具,使醫務人員具備“互聯網+”醫療的相關素養。
[關鍵詞]“互聯網+”醫療;文本量化分析;政策工具
我國“互聯網+”醫療最早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當時,異地醫療咨詢開始興起,為規范相關行為,1999年衛生部(原)頒布《關于加強遠程醫療會診管理的通知》(衛辦發〔1999〕2號)。2000年以后,隨著移動互聯網應用的普及,越來越多的醫療機構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實現數據共享、遠程醫療等操作,“互聯網+”醫療越來越受到關注和推崇。2015年7月國務院出臺《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將醫療領域與互聯網技術創新融合,不斷推動“互聯網+”醫療多元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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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更多政策陸續出臺,如《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關于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國衛醫發〔2018〕25號)、《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19〕47號)、《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45號)等“,互聯網+”醫療的政策體系不斷完善。本文運用政策文本量化方法,分析“互聯網+”醫療的政策工具情況,為政策推進與優化提供依據。
1政策文本來源
為保證政策文本的代表性及全面性,本文選取的政策文本為1999年1月至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醫保局及其他部委權威頒布的有關“互聯網+”醫療政策文件,共25份。這些政策文件不僅涉及“互聯網+”醫療的內容,還涉及部分信息化建設、信息化管理、智慧醫療、遠程醫療等內容。
2政策工具的分類與編碼
參考MCDonnel和Elmore[1]的理論框架,對25份“互聯網+”醫療政策文件進行整理,歸納為四類政策工具:保障工具、指導工具、權威工具以及激勵工具。利用NVIVO12軟件,按照“政策文件編號-節點(子節點)-具體條文內容”的編碼規則,對25份合并整理后的政策文本進行編碼:將政策工具類型設為一級節點,編碼為“A”“B”“C”“D”,子節點編碼為“1”“2”“3”…“14”。
如:編碼12-D13-5表示“編號為12的文件-政策類型為D(激勵工具)的第13個子節點(信息化建設)-第5條文本條款”。編碼結果顯示,四類政策工具14個子節點共編碼257次,保障、指導、權威、激勵四類政策工具的使用頻次占比分別為16.34%、27.63%、33.07%、22.96%;其中,頻次最高的是“權威工具”中的“執業規則與準入條件”(達50次),頻次最低的是“保障工具”中的“服務保障”和“藥品保障”(均為6次)。
3政策工具存在的問題
3.1保障型政策工具相對薄弱
相比于其他3種政策工具類型,保障型政策工具相對較少,政策文本在樣本政策中占比僅為16.34%。盡管各地在服務保障政策方面,基本明確了“互聯網+”醫療的服務內容、完善了服務流程、落實了政府辦醫主體責任,在藥品保障政策方面,對“互聯網+”醫療的處方系統與藥房系統加強了監督管理,但服務保障和藥品保障政策在樣本政策中的占比仍是最低(均為2.33%)。
另外,信息保障政策方面也相對薄弱(僅占3.50%)。“互聯網+”醫療是近年來興起的服務,在技術上需要寬帶網絡的建設以及信息技術的支持,線上醫保支付端更是如此。我國地域廣闊,許多貧困地區特別是未通網的貧困山區,一直是“互聯網+”醫療推進的痛點。
一方面“,互聯網+”醫療的信息存儲和流動方面仍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騰訊智慧安全醫療行業信息化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很多醫療機構的信息系統頻頻被黑客攻擊,醫療信息被不法分子獲取并以此牟利,醫療機構對數據的安全管理沒有足夠的技術保障。
相對來說,醫保與支付保障政策在樣本政策中占比較高(8.17%)。主要是因為國家醫保局2019年出臺了《關于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和醫保支付政策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47號),專門對完善“互聯網+”醫療服務價格與醫保支付政策出臺了監管保障機制。盡管如此,醫保與支付保障政策方面仍有薄弱之處,一是我國醫療服務支付體系基本以醫保和個人支付為主,商業健康保險支付仍有欠缺;二是對“互聯網+”醫療服務來說,多數地方政府并沒有明確醫保線上報銷的渠道。
3.2激勵型政策工具應用力度不夠為減緩大醫院的壓力,政府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里布局醫聯體建設,如今為順應“互聯網+”的時代發展潮流,多項政策激勵醫聯體與“互聯網+”相結合,推動信息共享和病源流動。激勵型政策工具中,宣傳政策方面占比較低(4.67%)。
事實上,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大眾逐漸認識到“互聯網+”醫療的重要作用。根據“平安好醫生”APP數據顯示[2],疫情期間APP平臺訪問達11.1億人次,新注冊用戶快速增長,新用戶日均問診量是以往的9倍;“就醫160”平臺數據顯示,疫情期間全國有1.17萬醫生參與線上義診,提供咨詢近163萬人次。可見,“互聯網+”醫療在促進醫聯體病患流動、減輕大醫院壓力方面具有很大的潛力。
3.3指導型政策工具對人員基本素質的要求落實不嚴指導型政策工具中,服務改進方面的政策最多(占14.40%),而涉及人員基本素質方面的政策較少(僅占1.95%)。“互聯網+”醫療作為醫療體制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需要對區域醫療資源重新整合分配,醫務人員的素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質量。然而現實情況是“,互聯網+”醫療政策對人員基本素質要求落實不嚴,從二甲、三甲醫院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同層級的醫務人員素質水平不一,無法為患者提供統一質量的醫療服務,從而影響“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質量。
4政策推進與優化建議
4.1健全保障型政策工具,擴大“互聯網+”醫療的醫保報銷范圍
(1)服務保障方面,提高“互聯網+”醫療服務質量。一方面,在“互聯網+”醫療的供給端,通過下沉優質醫療資源,為基層和偏遠地區的患者提供遠程醫療及遠程會診服務;也可利用“互聯網+”醫療的視頻網絡,通過視頻教學,使基層和偏遠地區的醫生學習到先進的診療技術,不斷提高“互聯網+”醫療服務質量。另一方面,在“互聯網+”醫療的患者端,結合智能手表等設備,對患者進行心率、血壓、血氧等健康監測,并拓寬“互聯網+”醫療的服務范圍,使患者享受更加科學、便捷的醫療健康服務。
(2)醫保與藥品保障方面,逐步擴大“互聯網+”醫療的醫保報銷范圍。國家醫保局于2020年10月發布《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45號),提出“參保人在本統籌地區‘互聯網+’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復診并開具處方發生的診察費和藥品費,可以按照統籌地區醫保規定支付”。在此基礎上,各地可從門診特慢病開始,逐步擴大醫保對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支付范圍,將“互聯網+”醫療服務涉及的更多藥品納入醫保報銷目錄,從而使更多慢性病患者得到便捷有效的救治[3]。
同時,落實相關價格和支付政策,對定點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互聯網+”復診服務,參照定點公立醫療機構的價格和支付政策進行結算,并構建相對完善的醫療保障網絡,提供惠民便民服務。為監督管理“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保報銷行為,有關部門可進行報銷記錄查詢,通過審查瀏覽痕跡、支付流水記錄等,防范違規操作。同時,由于“互聯網+”醫療平臺不是醫保定點機構,沒有相應的醫保額度,因此要嚴格對“互聯網+”醫療的用藥、問診費用進行定期審計核查,以便及時發現違規行為。
(3)信息保障方面,加快“互聯網+”醫療信息化建設。例如,廣東省政府建立5G+智慧醫療,推進5G技術在互聯網醫院、醫學影像、數字化手術室、衛生應急指揮等領域的應用,這是“互聯網+”醫療信息化建設的重要一步[4]。在此基礎上,要重視信息系統的安全保障,防止“互聯網+”醫療的信息泄露及不當使用。
4.2有效利用激勵型政策工具,擴大“互聯網+”醫療的受眾群體為提高大眾對“互聯網+”醫療的認識,可以依托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利用新媒體技術,對社區居民推送相關科普知識,開展健康講座等,在社區中形成認知網絡,提升社區居民對“互聯網+”醫療的認同感[5]。另外,“互聯網+”醫療的發展離不開大數據媒體的應用,線上醫聯體成員機構可通過“微信服務號”或“支付寶服務窗口”等工具,開展線上健康咨詢、問診等服務,擴大“互聯網+”醫療的受眾群體[6]。
4.3重視指導型政策工具,使醫務人員具備
“互聯網+”醫療的相關素養大數據時代,信息資源共享的范圍與渠道不斷擴大。因此,要不斷壯大醫院信息化人才隊伍,加強對醫務人員的信息化培訓,提高醫務人員對信息數據的操作能力[7],使醫務人員具備“互聯網+”醫療的相關素養,并與信息技術相融合,為患者提供高效的醫療健康服務。
參考文獻
[1]楊洪剛.中國環境政策工具的實施效果及其選擇研究[D].上海:復旦大學,2009.
[2]馬騁宇,王啟楨.在線醫療服務平臺醫生采納行為及影響因素研究[J].中國衛生政策研究,2018,11(6):68-73.
[3]譚清立,楊思遠,李文靜,等“.4+7”藥品帶量采購的效果、關鍵問題與對策——基于廣州的實踐[J].衛生經濟研究,2020,37(4):46-50.
[4]韋力,段沁,劉志偉.互聯網時代醫院網絡安全管理綜述[J].信息網絡安全,2019(12):88-92.
[5]孟群,尹新,梁宸.中國“互聯網+健康醫療”現狀與發展綜述[J].中國衛生信息管理雜志,2017,14(2):110-118.
[6]杜悅英.互聯網+醫療健康:以制度創新促行業發展[J].中國發展觀察,2020(12):47-50.
[7]王政,王萍,曹洋.新時代“互聯網+醫療健康管理”互聯網醫院建設及發展探討[J].中國醫院管理,2020,40(11):90-92.
作者:譚清立1,2,陳嘉琳1,莊洲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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