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新技術帶來了信息更廣泛和快速的傳播,但著作權自動取得的確權制度使得新技術下的創作物實際處于一種權利待定狀態,進而放大了著作權的權屬爭議。 權利的確定性有助于從源頭上阻止糾紛的產生; 利用相關技術的不可篡改性及可追溯性,可彌補現有確權制度的不足并有效降低
新技術帶來了信息更廣泛和快速的傳播,但著作權自動取得的確權制度使得新技術下的創作物實際處于一種權利待定狀態,進而放大了著作權的權屬爭議。 權利的確定性有助于從源頭上阻止糾紛的產生; 利用相關技術的不可篡改性及可追溯性,可彌補現有確權制度的不足并有效降低權屬糾紛; 利用人工智能技術的分析能力則可從源頭上減少著作權侵權糾紛。
改變:新技術加快了智力成果的創作和傳播
隨著數字化、5G、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新技術的出現,傳統作品的載體發生了巨大變化,改變了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方式。 一方面,新技術使得作品的創作門檻大大降低。 例如,攝錄工具的普及以及攝錄制品的數據化,誕生了龐大的自媒體群落,使得音樂作品、視聽作品的制作不再局限于由資金龐大的電影制片公司、唱片制作公司出品; 人工智能帶來的自動繪畫和寫作功能,雖未實現完全的智能創作,但可作為輔助工具大大降低繪圖和寫作門檻。
著作權論文范例:AI生成內容著作權問題淺析
另一方面,各種新通信技術的發展以及作品數字化的延伸,使得作品的傳播變得越來越便捷、迅速。 比如,在基于紙張為載體的出版時代,復制一本書需要重新逐字輸入、排版、印刷,整個過程容易出錯,需要反復校對,而在數字時代則不同,只要點一點鼠標就能精確復制,且無須校對; 早期音樂作品的廣播需占用特定頻段,且無法反復欣賞,而數字時代的音樂作品則很容易快速傳遍全球,且可反復欣賞。 因此,不斷涌現的新技術帶來了創作和傳播方式的改變,創造了文化、藝術成果豐碩的社會圖景。
新技術帶來的信息傳播效能的提升,導致了新作品的海量出現與傳播,凸顯了著作權法的不周延。 為此,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新著作權法的通過,是我國著作權制度對新環境做出的積極調整,以適應不斷發展的新技術。 新著作權法第1章第3條對于作品的性質做了重新界定,即:“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
新著作權法第3條對作品的重新定義和對第(九)項的修改,將未列舉的作品類型納入了開放式的定義范疇,旨在涵蓋新技術背景下層出不窮的新型作品。 同樣,新著作權法第2章第9條第(五)項復制權所新增的“數字化”方式以及第(十一)項所擴大的廣播權傳播方式,旨在將新技術帶來的作品傳播新方式納入其規范中。 不過,由于著作權確權制度的先天不足,使得修正后的著作權法仍然無法應對新技術下的著作權保護,還會繼續引發更多的著作權權屬糾紛。
挑戰:新技術放大了自動取得制度下的著作權權屬爭議
著作權法第1章第2條確立了著作權的確權制度為自動取得制度,即:只要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創作成果,在完成時自動獲得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中的自動取得確權制度源于《伯爾尼公約》,且為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所采用。 在基于紙張為載體的出版時代,自動取得制度優點明顯,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即可及時獲得保護。 早期的信息載體以實物為主進行傳遞,多數情況下擁有實物信息載體(例如文字手稿、照片的底片等)的都是作品的作者。
因此,著作權確權的自動取得制度,與該時代的技術背景相符合,能及時有效地確定著作權的權屬,減少著作權糾紛。 但是,由于基于自動取得的著作權是一種作者自我確認的權利,這種自我確定的權利并不一定被第三人所確認,這實際上使得權利從一開始就處于不確定狀態。 在原告提起著作權的侵權主張時,被告常會抗辯該權利缺乏獨創性而不存在,進而需要法官進一步對創作完成的創作物是否具有獨創性進行判定,并據此進行司法確權后才能最終對行為進行定性。 因此,現有大量新型著作權案件頻發,其根源在于自動取得確權制度帶來的權屬不確定。
在新技術背景下,人們對智力成果的創作與傳播能力得到了極大的強化,著作權自動取得制度進一步放大了對作品的著作權的權屬爭議,或將引發更多的侵權風險。 比如,人工智能技術的使用一定程度上輔助了繪畫文字工作者更好地完成相關創作工作,但由于人工智能技術的本質在于對現有信息、材料甚至作品的收集、匯總、排列和分析,因而其自動繪畫或寫作生成的初稿作品,其中必然含有先前作品的“身影”,若創作者不加以認真審核,則非常容易出現對先前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糾紛。
再如,通信技術更新以及隨之而來的數字化信息網絡革命大大強化了信息的傳播能力,而數字化技術的應用使得絕大多數作品都可被數字化后存儲和傳播,導致了對作品的快速復制和傳播變得更為普遍,甚至在一定條件下,作品在幾小時內以成千上萬次轉發的方式傳遍全球成為可能。 作品的侵權行為變得難以控制,查找原創作品的成本也極高。 因此,新技術放大了自動取得確權制度帶來的權屬爭議并由此帶來了更多的侵權糾紛。
因應:新技術合理應用有助于降低自動確權帶來的權屬糾紛
著作權自動取得的確權制度從根源上因權屬處于待定狀態而易引發權屬爭議,隨著新技術帶來的信息快速和廣泛傳播,使得基于信息的智力創作和智力成果的傳播更加便利和快捷,進一步放大了權屬爭議和侵權風險。 如何利用新技術的優勢應對自動取得確權制度帶來的挑戰,則是需要重點考慮的現實問題。
一方面,區塊鏈技術的合理應用有助于明確著作權權屬,保存可信的著作權侵權證據,以減少著作權權屬糾紛。 著作權制度面臨的兩個司法問題在于著作權確權以及侵權證據的記錄。 傳統計算機信息技術對信息的記錄是容易被篡改的,因此,這種記錄的易篡改性既會導致作者創作的數字化作品存在記錄的創作時間不可信問題,也會因侵權者在作品傳播過程中可輕易抹除其侵權相關信息,難以獲得可信的證據以規制著作權侵權行為。
區塊鏈技術由于其不可篡改性以及時間戳的特點,可以很好地解決以上兩個問題。 區塊鏈技術可以有效記錄作品的創作時間,并采用“數據塊+鏈式”結構來記錄數據,將上鏈時間記載在數據塊之中,基于分布式存儲具有的不可篡改性,使得信息具備可信性。 因此,若使用區塊鏈技術記錄數字化作品的創作時間以及相關作者,則可以有效地明確作品相關著作權的權屬,從而解決與著作權確權的相關爭議。 同時,區塊鏈技術下的作品傳播與使用,可明確保存作品復制、利用的可信記錄信息,進而保存與著作權侵權行為相關的證據。 這既有助于解決著作權侵權相關爭議,也能有效抑制侵權行為的發生。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術的合理應用有助于解決新技術利用所帶來的原創作品被抄襲的問題,從源頭上減少侵權糾紛。 人工智能技術可以通過機器人學習,充分利用海量信息進行再加工。 因此,人工智能在利用大量先前作品信息幫助一些文學、藝術創作者更好地創作作品的同時,可能會帶來對先前作品的抄襲問題; 但同時,人工智能新技術的應用反過來也可用于在源頭上防止這一問題的發生。 從海量參考文獻及作品中找出與現有作品類似的因素,自動挑選出與之相似度較高的先前作品,然后再由創作者進行比對修改,可有效避免著作權侵權糾紛。
作者:邱潤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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