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 要 針對公眾媒體參與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存在的雙面效應, 本文通過媒體報道的情緒以及動機對媒體信息進行了區分, 同時考慮公眾媒體的關注度、不同監管環境下的可信度以及金融科技公司對輿論的敏感度三大影響因素, 系統分析公眾媒體對金融科技創新和監管的積極作用和消
摘 要 針對公眾媒體參與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存在的雙面效應, 本文通過媒體報道的情緒以及動機對媒體信息進行了區分, 同時考慮公眾媒體的關注度、不同監管環境下的可信度以及金融科技公司對輿論的敏感度三大影響因素, 系統分析公眾媒體對金融科技創新和監管的積極作用和消極影響. 研究發現不論監管環境嚴格還是寬松, 都應加強對于媒體輿論的審查, 使媒體的輿論導向發揮正向作用, 分擔監管壓力, 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且這種正向效用會隨著媒體關注增加而放大. 對金融科技公司而言, 正確的信息披露能夠有效約束公司的過度創新行為, 而謠言散播則會加劇市場套利等風險, 隨著公司對媒體信息的敏感度增加, 這兩種效應均會被放大. 此外, 適當加強監管懲戒也是遏制金融科技過度創新的有效手段.
關鍵詞 金融科技創新; 監管; 演化博弈; 公眾媒體
1 引言
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 人工智能、區塊鏈、大數據等前沿科技成果在金融領域的應用遍地開花. 金融科技從發展早期以 ATM 機為代表的 IT 電子化, 對金融業務的辦事效率帶來了顯著提升.后面逐漸發展成為互聯網金融, 業務范圍也拓展到銀行、保險、證券、支付、信貸等領域, 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以螞蟻金服為代表的互聯網理財等創新進一步推動了金融行業的提質增效[1-3]. 隨著信息技術和金融領域的融合逐漸加深, 金融科技的概念也逐漸清晰[4], 金融行業各個領域紛紛開始以頭部機構為主加大 FinTech的投入比重.
2019 年我國金融機構技術資金投入達 1770.9億元, 其中投入到金融科技的資金為 362.7億元, 占總投入的20.5%, 預期未來總投入以及前沿科技投入占比還將繼續加重1.金融科技創新為金融行業發展帶來機遇的同時, 行業監管也面臨了更大的挑戰. 盡管監管機構陸續出臺了相應的監管政策, 力求規范金融科技創新的發展, 但是以互聯網借貸為例的金融科技創新卻出現了頻頻爆雷現象. 中國銀保監會首席律師劉福壽對外表示,“全國實際運營的 P2P 網貸機構由高峰時期的約 5000 家逐漸壓降, 于 2020 年 11 月中旬完全歸零.”P2P 網絡借貸作為典型的金融科技創新形式,因其過高的風險暴露和市場熱度而具有較強的代表性, 盡管 P2P 正在退出, 但是金融科技的發展還在持續. 針對這種局面, 金融科技創新的監管協調有必要做進一步討論[5].以中央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部門為政策主導, 各地方政府切實落實和補充政策為輔的監管體系, 在驅動中國金融科技發展的同時, 也在不斷約束創新的有效邊界, 逐步建立中國版“監管沙盒”. 然而, 金融科技監管依然存在著以下困境:
(1)滯后效應.傳統監管手段建立在原有的非數字化信息基礎之上, 所有的風險防控手段都是事后的. 而在金融科技的環境下, 獲得的信息是事前的、主動的,監管的滯后性將導致現有政策無法適應當下的復雜金融環境; (2)信息不對稱特性. 金融科技創新風險形成的根源之一在于互聯網環境下的信息不對稱以及伴生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 我國金融科技創新尚處于初級階段, 這種信息不對稱的表現更為明顯; (3) 監管套利. 即市場主體利用制度之間的差異性或者制度內部的不一致性進行的套利行為. 在金融科技業務的跨領域融合趨勢下, 分業監管等外部因素導致金融科技平臺監管套利成為可能.
基于以上監管難點, 大量文獻進行了針對性研究, 從各個角度對金融科技創新的風險控制及監管約束提出了政策性建議. 如張曉樸等[6]提出了市場自律、司法干預以及外部監管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 更加強調金融監管的包容性、開放性和適應性; 楊東[7]提出了科技驅動型的監管思路, 在傳統金融監管維度基礎上結合科技維度, 構成金融科技創新的雙維監管體系, 防控創新過程中的風險, 維護金融穩定;李敏[8]反思“沙箱監管”制度的同時, 借助監管科技, 構建了與金融科技創新風險程度相匹配的遞進性監管包容制度; 魯籬等[9]針對影子銀行帶來的監管套利問題, 通過引入原則監管和“自我承諾”類監管工具, 降低政府監管成本并提高監管效率; 劉志洋[10]認為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應結合宏觀層面的透明性監管和微觀層面的機構類型監管; 崔毅安等[11]從監管科技角度考慮, 論述了計算實驗對金融科技創新監管提供的重要推動力.
此外, 還有學者基于演化博弈視角探討了創新與監管的路徑選擇問題, 如張紅偉等[12]在有限理性假設下, 監管應遵循動態調整行為邏輯以適應創新的發展; 帥青紅[13]通過討論互聯網借貸行業監管方與被監管方之間的博弈過程和均衡結果, 為政府有效監管和政策制定提供理論依據; 俞林等[14]對不同參與主體兩兩博弈下的演化結果進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行業發展的對策建議; 杜楊[15]利用復制動態進化機理揭示了互聯網金融創新的路徑選擇與監管策略之間的動態博弈; 劉偉等[16]研究了動態懲罰機制下的監管博弈過程, 并進一步探討了網貸平臺、監管機構及投資者之間的三方博弈過程, 研究發現該博弈不存在演化穩定策略[17]; 彭可等[18]基于不同時期的監管模式, 研究了 P2P 網貸市場中領導型企業和追隨型企業的最優結構狀態; 古定威等[19]研究了 P2P 平臺作為信息中介, 在平臺、投資人以及借款人三方博弈中的信號傳遞決策問題.以上文獻多集中于監管機構與被監管主體之間的直接聯系, 而忽略了公眾媒體等外部監管力量.
在現實中, 以 P2P 網絡借貸為例, 網貸之家、網貸天眼等門戶網站作為 P2P 的伴生產物, 通過發布豐富及時的行業動態、輿情討論等內容, 一方面通過信息傳遞的方式緩解了監管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另一方面通過輿論作用和聲譽機制對金融科技公司和監管機構產生激勵或約束. 此外, 由于互聯網媒體的交互性特點使得各種信息包括有害和虛假信息可以隨時隨地發布, 信息發布出口的多元化使得媒體的信息環境更加開放, 缺少中央控制更是使得媒體報道的真實性難以核實, 從而誤導市場. 以聯璧金融事件為例, 在唐小僧、錢寶網等高返利平臺接連爆雷的情況下, 部分媒體通過大量負面報道“煽風點火”, 一時之間, 關于聯璧金融和斐訊的負面新聞到處傳播, 造成了投資者恐慌, 引發集中擠兌. 盡管高返利平臺本身存在問題, 但此次事件中媒體的輿論力量也不容忽視.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李東榮在 12 月 5 日召開的 2020 第五屆中國新金融高峰論壇上也表示, 金融科技要著力做到“四正”:正心、正位、正言、正行, 其中“正言”便提到了金融科技創新應用宣傳推廣的主體資質與行為規范問題.
針對公眾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 已有大量文獻進行了理論研究. 戴亦一等[20]通過研究發現媒體報道公司非正當行為能夠促使監管者進行事后處理, 增加公司行政成本從而趨于自律; 齊麗云等[21]通過構建企業社會責任負面事件網絡輿情演化多主體模型, 提出政府先調控企業后應對的合作模式, 從而緩解輿論危機; 逯東等[22]研究表明媒體通過改善企業內部控制的實施效果從而發揮積極的監督治理作用. 然而,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媒體在進行新聞報道時, 在利益驅使之下, 常常背離事實, 一味追求“轟動效應”,因此難以發揮有效的治理作用[23-24]; 楊道廣等[25]基于媒體均追逐轟動效應的大環境, 研究媒體負面報道數量與企業創新水平的關系, 發現其顯著負相關, 以此驗證了“市場壓力假說”. Borochin 等[26]認為盡管新聞報道存在偏見, 但發展中國家的媒體仍可以作為公司治理的替代渠道. 此外, 還有學者從演化博弈角度, 探討媒體報道不僅對公司產生正面或負面的社會效應, 同時還能影響到監管公信力的情形,分別提出針對公司和監管行為的激勵和約束機制[27-30]; 曹裕等[31]在此基礎上, 進一步考慮了媒體影響的兩面性, 即媒體報道存在虛假誤導現象, 反而會阻礙政府的有效監管.
公眾媒體通過對行業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播, 在金融科技創新監管體系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 在網絡言論相對自由的環境下, 媒體傳遞出的信息真假難辨. 真實有效的報道和曝光會對行業自律與監管產生積極影響, 而造謠傳謠卻會成為加劇風險傳染的幫兇, 如何發揮公眾媒體這把雙刃劍在行業監管中的積極作用, 實現更高效的“行業自律,多元治理”模式, 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問題. 對此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礎上, 通過媒體報道的情緒以及動機對媒體信息進行了區分, 同時考慮媒體的參與度、不同監管環境下的可信度以及金融科技公司對輿論的敏感度的影響, 借鑒演化博弈方法對金融科技公司和監管機構之間的最優策略選擇問題進行靜態分析, 并以互聯網借貸為例, 利用 Matlab 進行數值仿真模擬, 針對網貸行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和監管節點, 對模型的均衡結果進行了分類討論, 通過分析網貸行業從興起到衰退過程中呈現出的問題、監管歷程以及公眾媒體參與的影響,映射到整個金融科技創新的發展路徑與監管決策, 吸取網貸行業發展過程中的失敗教訓, 為后續金融科技創新的監管提供有效的指導方向, 也為金融科技的創新提供安全的發展邊界.
2 模型構建
2.1 演化博弈主體分析
在本文的框架中, 公眾媒體作為社會第三方力量, 通過對金融科技公司的合規或過度創新進行報道披露來影響博弈過程, 并未直接參與博弈. 直接博弈主體涉及兩方: 金融科技公司以及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科技公司. 指運用前沿科技成果, 進行產品、業務、模式創新的機構和公司, 其策略集為{合規創新, 過度創新}. 所謂過度創新是指不適應經濟規律、追求收益而忽視金融安全的創新行為, 其中典型的過度創新包括 P2P 網絡借貸中的自融、資產池等行為, 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界限模糊更是導致各大網貸平臺頻頻爆雷, 最終完全清零.金融監管機構. 策略集為{嚴格監管, 寬松監管}.
以 P2P 網絡借貸為例, 從 2007 年行業初現, 直到 2015 年《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政策出臺才正式告別無監管, 網貸行業經歷了8 年的監管真空, 這一過程我們定義為寬松監管. 隨后監管部門針對網貸行業出現的問題陸續出臺各項政策條例, 包括確立網貸平臺信息中介屬性, 建立“1+3”制度體系, 通過審慎監管、包容試錯的方式,一方面鼓勵網貸發展創新, 另一方面也在探尋監管邊界, 此時的網貸行業監管進入了調整期, 寬松監管和嚴格監管交替并存2. 直至 2018 年網貸平臺集中爆雷事件之后, 監管開始加大打擊惡意逃廢債, 整治暴力催收, 提出三降"要求, 制定規范指引, 引導機構良性退出, 這一階段我們定義為嚴格監管.公眾媒體. 包括但不限于以網貸之家為代表的行業門戶網站、以微博為代表的社交網絡平臺等. 媒體信息來源多樣且復雜, 不僅會對金融科技公司的過度創新行為進行曝光披露, 同時也會關注其合規性、安全性等正面信息。
因此媒體信息根據報道情緒可分為正面和負面兩類. 此外, 熊艷等[24]認為媒體承擔監管角色的前提是媒體傳遞的信息真實客觀, 然而有部分媒體未必會出于監督動機而進行客觀報道. 因此媒體根據其報道動機也可分為兩類:第一類媒體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秉持審慎自查的態度進行正確的信息識別和發布;第二類媒體為獲得超額收益或流量關注而進行夸大、誘導、造謠等不實報道3. 第一類媒體占比越重則表示媒體可信度越高. 媒體的報道動機一方面受自身利益影響, 一方面也依賴于監管控制. 由于監管環境復雜性、信息不對稱等多方因素的影響, 假設三類主體均為有限理性.
2.2 基本假設
假設 1 如果金融監管機構選擇嚴格監管, 則需要付出較高的人力審查、制度建設等成本對各類金融科技公司進行定期合規審查, 能夠及時有效地發現并懲處金融科技公司的過度創新行為; 若監管機構選擇寬松監管, 較少的成本和精力投入導致監管機構不會主動對金融科技公司進行合規審查, 因此只能通過其他信息渠道發現過度創新行為. 本文以媒體這一信息渠道為例, 探討金融科技創新監管中信息不對稱的緩解機制.
假設 2 金融監管機構作為政府職能部門, 其主要職責就是對行業風險進行監督, 因此監管機構不會因嚴格監管產生聲譽獎勵; 反之, 金融科技公司的過度創新行為一旦被媒體揭發披露, 無論該信息披露屬實還是謠言, 監管機構都將會因監管不力遭受聲譽損失𝜑[22].
假設 3 若金融科技公司的過度創新行為被政府查處或被媒體揭發, 一旦行為屬實, 則監管機構對其處以罰金𝐿, 且𝐿 < 𝜑4.
假設 4 媒體的正面或負面報道對公司的影響程度視事件性質、情節輕重以及公司特征均有所不同,本文假設金融科技公司對正面報道的敏感度為𝑘1, 對負面報道的敏感度為𝑘2. Smales[32-33]和 Riordan 等[34]在研究中發現負面新聞的信息量更大, 且負面情緒信號也更容易被利用, 因此本文假設金融科技公司對于媒體的負面報道更為敏感, 即𝑘2 ≥ 𝑘1. 無論媒體信息披露屬實或是謠言, 正面報道均會使得金融科技公司獲得額外效用𝑘1𝐹1, 而負面報道則會讓公司承受𝑘2𝐹2的損失.
假設 5 根據監管環境以及媒體報道動機, 本文對媒體行為進行分類假設:在嚴格/寬松監管環境下認真履行監督職責的媒體占比分別為𝛼1和𝛼2, 即媒體在兩種監管環境下分別有𝛼1和𝛼2的概率正確報道合規創新的正面行為, 以及過度創新的負面信息; 媒體進行不實報道的概率分別為1 − 𝛼1和1 − 𝛼2, 其行為包括在利益驅使下對部分公司的合規創新行為進行抹黑, 以及為某些過度創新行為披上“合規”外衣.
此外, 本文假設監管機構在約束金融科技過度創新行為的同時, 也會對媒體的相關輿論進行監督,相對于寬松的監管環境, 嚴格的監管環境能夠對媒體的負面效應起到更好的制約作用, 因此, 媒體的可信度是受監管環境區分的兩個外生變量, 且嚴格監管環境下媒體的可信度更高, 即𝛼1 ≥ 𝛼2.假設 6 媒體對于金融科技公司在創新過程中存在的合規或過度行為關注度為𝛽, 即媒體對金融科技公司創新行為的報道概率為𝛽, 𝛽 = 0表示沒有媒體介入的對照情形.
3 仿真模擬
為了更直觀地呈現本文的演化博弈結果, 分析公眾媒體參與對金融科技創新監管產生的雙刃劍效應,本文利用 MATLAB 仿真模擬了滿足模型各類約束條件下的演化博弈過程, 并對各種情況下的演化結果進行了分析說明.本文以最具代表性的金融科技創新——互聯網借貸為例進行展開討論. 盡管這場以普惠金融為初心的金融科技創新最終變成了一次代價高昂的創新實驗, 然而, 其過程中呈現的問題對于金融科技創新的發展和監管還是很有借鑒意義和警示作用的.媒體的參與數據,。
此外, 還可以搜索金融科技的其他領域, 如移動支付、數字貨幣等關鍵詞,均可檢索到相關的數據, 這些數據反映了媒體對于金融科技發展的持續關注.呈現的結果表明, 媒體的關注與行業的發展階段以及監管的態度息息相關. 對此本文定義三個階段:第一階段(野蠻生長期), 此時行業處于發展初期, 此時監管并未干預, 媒體關注也較低; 第二階段(波動調整期), 在此階段監管開始立法, 逐步規范監管邊界, 行業發展至巔峰, 媒體也緊追這一熱點,其中 2016 年 e 租寶、借貸寶等平臺相繼暴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正式出臺將媒體關注推到了巔峰; 第三階段(合規轉型期), 2018 年的平臺集中爆雷更加確定了監管加速出清的主旋律, 監管降壓下平臺數量和規模銳減, 媒體熱度逐漸褪去.
本文以媒體關注巔峰的 814 條資訊數據為基數, 以每個統計期的資訊條數/814 的相對值來度量媒體的關注度, 即參數𝛽的取值范圍, 可以看到媒體關注度集中在區間[0,0.6]. 由于媒體報道的真實性數據較難獲得, 因此本文僅從模型角度對媒體是否真實客觀報道的參數𝛼1, 𝛼2進行討論, 𝛼1 𝛼2分別為嚴格和寬松監管環境下的媒體可信度, 且根據假設 5, 在本文的數值模擬中均需滿足𝛼1 ≥ 𝛼2 .
可以發現, 無論初始的概率分布為何, 金融科技公司的決策均會隨著監管方針的改變而調整, 監管趨嚴則隨后公司會逐漸趨于合規創新, 一旦監管放松監管, 則公司會轉而進行過度創新. 然而, 在現實情況中, 由于監管的滯后性, 極有可能出現創新在前, 監管在后的情形, 即監管方針隨著平臺策略進行調整. 這種因果關系的討論和證明可以通過互聯網借貸行業中的真實數據, 結合其中的媒體咨詢指數進行實證分析, 然而由于公司運營和監管的真實數據較難獲得, 本文暫時無法給出證明, 留待進一步研究.
上述均衡分析表明, 在網貸行業的不同發展階段, 監管機構表現出不同的監管態度及嚴格程度, 進而對網貸平臺的創新行為進行約束, 這種監管態度及嚴格程度的變化和創新行為的調整取決于行業的風險控制和發展態勢. 從網貸行業現狀來看, 這種變化經歷了周期性的調整, 最終達到了政府嚴格監管,良性網貸平臺在監管要求下向消費信貸、助貸等模式轉型, 進行合規創新的均衡情形.
從模型表現來看,監管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的策略選擇依賴于各種策略所獲得的收益, 以及媒體造成的監管公信力變化和公司聲譽影響. 根據模型仿真結果, 博弈雙方的策略均衡以及周期性變化都是短期表現, 而金融科技創新的發展和監管長期動態迭代過程值得進一步研究.縱觀網絡借貸的發展歷程, 無論是第一階段風險暴露下的監管初現還是第三階段風險失控下的``一刀切", 監管均表現出不同程度的滯后性.
在監管邊界逐步確立的第二階段, 由于缺少監管借鑒經驗,在信貸去中介過程中, 各大網貸平臺信用審核、風險控制、信息披露、資金管理等問題并未得到有效解決, 導致行業風險敞口越來越大, 監管面臨困境. 對監管機構而言, 一方面鼓勵網絡借貸等金融科技創新形式的發展, 而另一方面又需要約束過度創新行為, 約束和激勵之間的動態失衡, 導致大規模平臺爆雷現象, 風險逐漸失控. 此外, 對于其他的金融科技創新形式, 金融和信息技術的跨界融合導致的監管邊界模糊和重疊、分布式去中心化的應用帶來的制度性錯配以及智能化帶來的信息數據隱患等問題, 都將對金融科技的監管帶來挑戰.以 P2P 網絡借貸的失敗經驗為教訓, 監管機構面對金融科技在支付、保險、理財等其他領域的創新,以及未來可能出現的更多金融科技創新形式, 態度將更加審慎. 由于金融科技監管環境發生變化, 各類金融科技創新的發展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螞蟻集團的暫緩上市將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
4 結論
針對金融科技創新過程中的風險頻發, 本文考慮在傳統框架下引入公眾媒體這一第三方力量, 利用其信息披露功能對行業的各類風險問題進行協同監管. 然而, 媒體報道的信息來源復雜多樣, 對于大眾而言具有較強的煽動性. 無論監管環境寬松還是嚴格, 媒體都并非完全可信的. 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因其信息的真實性未知而存在雙面效應, 若媒體環境充斥著利益驅動的虛假報道, 則公眾媒體的參與不僅無法對金融科技平臺和監管機構的行為進行約束, 反而會加劇行業的風險傳染和監管壓力. 本文針對公眾媒體存在的雙面效應, 將媒體信息按照報道情緒分為正面/負面兩類, 同時根據報道動機將媒體分為兩類, 一類為責任導向, 對金融科技創新事件進行真實客觀報道; 另一類為利益驅動, 發布虛假、不實言論, 借鑒演化博弈方法, 分析了不同監管環境下的媒體可信度、媒體參與度、金融科技公司對輿論敏感度以及監管懲戒力度等因素對均衡結果的影響, 探討公眾媒體參與下金融科技創新和監管之間的均衡路徑選擇問題, 得出以下結論:
(1)當兩種監管環境下的媒體可信度均很低時, 將出現嚴格監管下依然過度創新的扭曲現象; 若二者差異很大時, 則有可能導致出現多重均衡情形, 媒體是否發揮監督作用完全取決于監管態度; 只有當兩種監管環境下媒體的可信度均足夠高時, 才能成為監管的有效補充, 約束金融科技公司的過度創新行為.(2) 公眾媒體的關注度影響取決于其可信度, 當媒體可信度𝛼1 (和𝛼2)足夠高時, 媒體的關注度越高就能夠對金融科技公司的合規創新起到正向的約束作用; 而當媒體可信度𝛼1 (和𝛼2)較低時, 其參與程度越高, 反而會使得某些企業利用輿論漏洞創造套利機會, 更加不利于行業的穩定發展.
(3)金融科技公司的媒體信息敏感性(𝑘1, 𝑘2)將會對媒體的雙面效應產生放大(或削弱)的效果, 若媒體傳遞的信息整體可信度偏高時, 這種敏感性越大, 將放大媒體的正面效應; 而若媒體傳遞的信息整體可信度偏高低時, 媒體的負面效應將隨著金融科技公司對媒體信息敏感度的增加而加劇.
(4)監管懲戒力度 L 越大, 金融科技公司進行過度創新的行政成本越高, 監管對于過度創新的約束將越有效.金融科技創新的監管既依賴于媒體的有效信息傳播, 同時又受制于其過于自由的言論環境. 監管部門在積極鼓勵媒體參與協同監管的同時, 也要合理利用這一把雙刃劍, 謹防媒體變成惡意造謠傳謠的工具, 擾亂市場秩序和行業規則. 對此, 我們分別從監管機構、金融科技公司以及公眾媒體的角度給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對監管機構而言, 一方面要制定適當的監管懲戒機制, 切實履行自身的監督職責, 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媒體的信息監督, 加大對于網絡謠言的懲戒力度, 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忽略對于媒體環境的治理. 對金融科技公司來說, 長遠的發展必須建立在監管邊界以內, 在探索金融科技創新的同時也要注意對于風險的控制.
參與到協同監管的各類媒體也應真正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對金融科技公司合規創新行為進行報道, 對過度創新行為進行曝光. 只有足夠客觀、真實的媒體環境才能有效地發揮其對金融科技創新的協同監管效應, 為監管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支持的同時對其是否嚴格履行監管職責進行監督, 防范和化解由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金融風險, 分擔監管壓力, 從而實現社會資源的更有效配置.此外, 金融科技公司的創新目的在于突破約束、尋求高效, 然而創新過程中必然伴隨風險. 與此同時, 市場監管為了維持行業穩定發展也在付出努力. 一方面, 金融科技創新的監管存在較難克服的滯后性, 另一方面風險嚴格控制的同時也伴隨市場效率的降低. 對于金融科技創新過程中風險和效率之間的動態迭代過程以及相應的特征, 目前尚未有統一的標準和模型進行刻畫, 這是非常重要的科學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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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茜 1, 陳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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