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 要: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是以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和黨的宗教理論為理論依據,是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必然要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針對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應建立和健全宗教方面的法律體系,完善宗教事務行政執法體系,創
摘 要: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是以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和黨的宗教理論為理論依據,是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必然要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針對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應建立和健全宗教方面的法律體系,完善宗教事務行政執法體系,創建和培育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的良好環境。
關鍵詞:宗教;宗教立法;宗教執法
宗教事務管理是政府管理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是指政府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宗教權益的宗教管理,必須依據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規范性文件,將宗教事務管理納入法治化的軌道。新時代宗教工作的一個重要任務是把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放到深化依法治國實踐中進行衡量和推進,將宗教事務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運行,這對于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的理論依據和必要性
(一)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的理論依據
馬克思主義宗教觀是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的理論基礎,它在方法論上讓我們認識宗教的本質、宗教的產生、發展及消亡的規律。宗教的本質必須從它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和社會的基礎中尋找。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認為,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對宗教的產生和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在科學技術進步的沖擊下,社會不斷發展,自然因素已不再是影響宗教的主要因素。進入階級社會后,社會因素對宗教的影響日益加深[1] 。
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為指導,從世情、國情、黨情出發,在不斷加深對宗教問題認識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系列關于宗教問題的理論觀點和方針政策。最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是中國共產黨關于社會主義時期的宗教理論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與中國的宗教實際相結合,科學地解釋了社會主義社會宗教存在的本質、根源、特性等問題。黨的宗教理論,特別是中國共產黨關于社會主義時期的宗教理論既是新時期宗教工作的科學指導,又是制定宗教政策、進行宗教法治化建設的直接理論依據。
(二)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是貫徹依法治國戰略的必然要求。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組成部分。盡管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面對日趨復雜的宗教問題,把政府對宗教事務的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十分必要。以黨情為視角,我們黨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對于宗教問題的主張多以政策形式固定下來,在新時期以立法形式固定宗教問題的主張更有利于黨的事業的長足發展。以國情為視角,通過立法程序把黨對宗教問題的主張和人民的意志上升為國家的意志是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宗教工作的重要保障。以世情為視角,黨和政府始終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將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有利于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社會主義事業順利進行。
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目前,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問題對我國指手畫腳、挑起宗派和暴力沖突,嚴重危害我國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在我國,宗教作為一個龐大的社會實體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著積極作用。宗教除包含有情感寄托、忠誠信仰等思想因素外,還有儀式、禱告、組織活動等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務。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保護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動制造混亂、違法犯罪,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
二、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的源起、發展及成就
(一)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的源起
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的源起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當時,以毛澤東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重視宗教問題,堅持以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基本觀點和基本立場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不僅在根據地區域內貫徹黨的宗教政策,還嘗試用法律的手段處理宗教事務。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時期、長征時期、陜甘寧邊區政府時期,我們黨都有關于宗教問題的法律規定。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確立了堅持政教分離、主張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公民的信仰選擇,堅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2]。1940 年 4 月和 7 月,經中央批準的《關于回回民族問題的提綱》和《關于抗戰中蒙古民族問題提綱》分別規定了“尊重回族人民信奉宗教的自由”和“尊重蒙古民族的風俗、習慣、宗教、語言、文字,保護喇嘛廟”等條文[3]。由于當時還是處在革命戰爭時期,宗教問題的法律規定缺乏穩定性,加之法學理論基礎薄弱,因此,對于宗教問題的法律規定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而主要以黨的宗教政策為主,對有關宗教問題的規定還不成熟、不系統。但是,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我們黨關于在宗教問題上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規是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的真正源起[4]。
(二)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的發展及成就
1. 我國宗教事務管理立法工作的發展及成就。新中國成立前夕,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性質和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立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則。1954 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確認,其它相關法律和配套制度也對宗教活動和宗教合法權益的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由此可見解決和處理宗教問題的最基本的法律武器已經具備。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該條文的規定對我國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提供了憲法上的支持[5]。2004年11月,國務院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該條例是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后,國家宗教事務局又制定了相關的規章。這一系列法規、規章的頒布與實施,使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模式由依靠政策管理逐步向制度化、法治化轉型,使憲法賦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得到具體化落實。目前,宗教事務管理立法體系基本形成,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與地方政府規章以及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社會主義宗教方面內容都有涉及。據統計,涉及的宗教法律法規條款達20項之多[5]。
《宗教事務條例》已經于2017年國務院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新修訂的《條例》中,首次將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寫入條例總則之中,并增加了很多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的內容,這體現了我國宗教事務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義深遠。
推薦閱讀:《天風》(月刊)創刊于1945年,是由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主辦的基督教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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