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律師、檢察官、法官都在一定程度上希望通過自己的職業努力,實現治國平天下的理想。就辯護律師而言,其忠誠義務與保障人權、實現正義的職業價值,在許多時候是協調一致,并行不悖的。實際上,辯護律師樹立當事人利益至上的觀念,盡職盡責為犯罪嫌疑人、被告
律師、檢察官、法官都在一定程度上希望通過自己的職業努力,實現治國平天下的理想。就辯護律師而言,其忠誠義務與保障人權、實現正義的職業價值,在許多時候是協調一致,并行不悖的。實際上,辯護律師樹立當事人利益至上的觀念,盡職盡責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務,就是“以天下為己任”的最基本表現,也是辯護律師實現刑事訴訟所追求的人權保障、公平正義價值的重要、有效途徑。我們常說辯護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正義,實際上主要的就是通過其提供的法律服務特別是辯護活動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正義。
《中國律師》創刊以來,堅持以律師為基本讀者,兼顧政法界各類讀者,并最大限度地拓展社會各界的讀者;不斷追求雜志內容的理論探索和實務操作性及熱點可讀性;組成了由本刊記者和律師、學者、專家、政法機關的領導及來自司法實踐第一線的同志為核心的作者隊伍,逐步形成了今天的特色:既有理論的深度,也有生活的廣度,更有政策的厚度;嚴謹,求實,厚重,深入,通俗,可讀。
內容摘要:當我們對律師特別是辯護律師的職業價值進行討論和思考時,可以發現,其核心精神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忠誠原則,強調的是律師“當事人利益至上”的義務,反映的是律師的誠實觀念;另一是正義原則,強調的是律師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的公益義務,表明的是律師的正義觀念。忠誠與正義,是律師執業的基礎,也體現了律師職業的正當、合理性。“恪守誠信,維護正義”,應當成為我國律師隊伍建設的核心價值。
關鍵詞:律師職業;忠誠原則;當事人利益;維護正義
律師制度的設立自有其多方面的價值,現代律師辯護或代理制度的設立也肯定有其正當性和合理性。律師,當其從事業務活動時,辯護或代理就成為了一種職業乃至事業。因此,當我們說到律師的辯護或代理活動時,完全可以看作是律師的業務——職業——事業。以職業角度觀之,律師以什么為立身之本,以什么為執業基礎?對此,筆者將主要以辯護律師的視角圍繞律師職業價值問題的討論和思考,來揭示和回答這一設問。
一個常識性的事實是,律師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經濟的興起、民主與法制的進步和人權保障、實現司法正義的法治思想,故而律師職業價值顯然也源于商品經濟、民主與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而在西方國家,律師職業價值的核心精神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忠誠原則,強調的是律師的忠誠義務,體現的是律師的誠實觀念;另一是正義原則(公益原則),強調的是律師的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的公益義務,體現的是律師的正義觀念。wWw.133229.coM這是西方律師文化之源,是律師職業倫理的核心精神,也是律師職業的“精髓”。中國律師制度和現代律師職業完全是從國外移植來的,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舶來品”。由此,西方律師文化、律師職業倫理的核心精神、律師職業的價值追求,對我們是有重要借鑒價值的,中國律師應當圍繞“忠誠”與“正義”這兩個基本理念,構建中國律師文化、律師職業價值的核心精神,而且這種精神應為律師群體所共有,成為指導和支配律師行為的思想意識。
一、忠誠原則——“當事人利益至上”:律師職業價值的核心精神
(一)忠誠原則的基本內涵
現代西方律師的職業信念、職業倫理和職業價值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為最大限度地確保客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奮斗,這就是所謂的“忠誠原則”(the principle of partisanship),或者稱為“黨派性忠誠原則”。[1] 易言之,律師負有竭力維護客戶(當事人/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忠誠義務。
忠誠原則(忠誠義務)或者說“當事人利益至上”,一直成為西方律師的執業基礎。綜觀律師制度史,其實律師作為現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本身就是對應著檢控官而產生并存在的,使現代訴訟制度中對抗模式獲得結構和力量上的平衡。于是,律師存在的要義就全部在于為當事人提供法律知識上的幫助。與所有的智力服務者一樣,律師首先是一種職業,只有當他(她)的服務現實地為自己的當事人(被服務者)帶來某種可直觀感覺的“收益”(物化的或者精神的)時,他(她)的服務工作及成果才有可能得以被認可。而這種來自于被服務者認可的標準與要求卻實在地構成了律師執業得以維系和繼續的根本基礎。及至后來,忠誠之所以是律師職業價值的核心,是因為一旦失去了忠誠,律師也就失去信用,當事人以及社會各界的人們就會對律師喪失信任,律師職業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和發展的根本。
考察實際情況,律師的忠誠原則源于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但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與律師的忠誠義務相配套的是,律師的行為規范嚴格禁止利益相反的代理、建立避忌制度,不允許律師獨自追求公益而把客戶權益擺在從屬的位置,律師對于在辦案過程中接觸的當事人隱私及其他秘密負有保密義務,辯護律師不負有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義務,辯護律師從事辯護業務中對于掌握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事項享有拒絕作證權利,等等。例如,以《美國律師職業行為標準規則》為例,規則的1.3要求律師有勤勉服務的義務:在代理過程中,律師應勤奮工作,講求效率。1.5收費中規定:律師的收費應合理。1.6案情的保密(a)中規定:除非委托人在同律師磋商后表示認可,律師不得公開同代理有關的案情。美國1981年《模范職責責任法典》第7條規定:刑事辯護律師的角色就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其委托人提供熱情的辯護。美國的學者們則不斷地指出:律師為其委托人熱情地辯護,乃是美國司法制度的內在組成部分。[2]這些,都體現了律師的忠誠義務的職業價值。
甚至可以這樣說,律師忠誠義務的“理想境界是為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不惜以天下為敵。”[3] ——當然的,“以天下為敵”是不現實的,也是沒必要的,律師為了維護客戶的利益至少不能“以法律為敵”——顯然,律師竭力維護客戶權益的活動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律師必須奉行“當事人利益至上”,以當事人為“天下”,從抵制肆意化的國家權力對于個人權利的侵害、防止大眾政治中多數人壓制少數人的角度來看,這樣做意味著通過保障當事人個人的私利而實現社會的公益。然而,這同時也意味著無論何種受到非難、否定評價的行為,律師為它進行辯護都是顯得在法理和倫理上振振有詞的,而且律師的辯護本身無論如何不得受到任何道義上的追究——律師的辯護行為對當事人是必要的、合理的。
(二) 忠誠:我國律師應當奉行的行為準則和價值追求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其實也不乏“忠誠”信念和價值追求。“忠誠”在《說文解字》中是這樣詮釋的:“忠,敬也,從心。”由此,“盡心曰忠”。“忠”的根本要求是全心全意,盡心竭力;“誠”是真實無妄的態度和言而有信、腳踏實地的行為,“忠誠”合起來是指以中正方直的心理全心全意地對待自己所從事的事業、所獻身的組織和所面對的人物。現代社會,任何一種職業,都存在著忠誠問題——員工必須忠誠于企業,教師必須忠誠于教育事業,公務員必須忠誠于人民利益,等等。中國有句俗語:“人有信則立,事有信則成。”信與被信的評價標準都是忠誠。
我國《律師法》對律師的忠誠義務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律師必須忠誠于當事人,竭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當是不言而喻的。不過,如果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講,《律師法》第35條關于辯護人責任的規定(即“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視為是對辯護律師忠誠義務的規范。
我國律師的忠誠義務,主要體現在律師執業規范、規則里面。我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明確規定,“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5條);“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委托人的隱私”(第8條);“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24條);“律師對與委托事項有關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關系結束后仍有保密義務”(第39條);等等。《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2004年3月20日五屆全國律協第九次常務理事會通過)在“第二章律師的職業道德”當中明確規定:“律師必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照事實和法律,維護委托人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第8條),這條規定可謂是表明我國律師具有忠誠義務最具典型的執業規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四屆常務理事會制定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指引》(2000年1月1日起實施)第4條規定了辯護律師對委托人的具體義務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義務,即“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必須堅持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的原則,忠于職守,認真負責,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6條則規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委托人的隱私。”從前述這些規定來看,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基本的判斷和結論:律師的忠誠義務顯然是律師的一項極為重要的職業倫理、職業操守,是律師極為重要的價值追求。
從我國的律師實踐來看,律師的忠誠義務主要體現為:律師應當依法接受委托,參加訴訟,履行職責;律師不得無故對委托人授權代理的法律事務無故拖延,玩忽職守,草率處理;律師不得泄露在執行職務中得知的委托人的隱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開的其他事實和材料;律師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況下超越委托權限或者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律師不得在與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關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律師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接受對方當事人辦理其他法律事務的委托;律師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預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依法執行職務而進行的正常活動;等。從刑事辯護的角度來講,律師的忠誠義務的核心內容主要是辯護律師應當盡心竭力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較為具體的規范在于為當事人保守秘密,即不得泄露在履行辯護活動中得知的當事人的秘密——其中的秘密是指具有隱蔽性質,當事人對它不被泄露具有精神或物質的利益的秘密事項和個人隱私。
在整個法律實踐活動中,事實上存在著一群叫做法律職業家的人——法律人,律師無疑是其中最活躍的分子,而且律師事實上占據了法律操作者和市民利益捍衛者的關鍵性地位。由此,確立律師的忠誠義務,最重要的價值在于維護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信賴關系,以促進律師正常、順利履行職責,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追求正義和踐行正義:律師職業的正當性基礎
律師是一種職業,而且一直是一種爭議頗大的職業——功利與正義、經濟與道德、程序與實體、技能與倫理,這些矛盾與范疇在律師角色當中交織著、沖突著。因為律師,作為法律職業的一員,作為法庭上平衡對抗格局的重要力量,肩負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維護法律正義的雙重任務——從某種意義上說,律師職業的服務屬性、雇用關系決定了律師必須將法律服務當作一種業務來經營,并以此作為謀生手段和生存基礎,這樣,律師就成為一種“經濟人”,[4] 對于自己的服務對象負有忠誠義務,律師職業本身也構成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部分。從這個意義上講,以法律服務為謀生手段的律師可以歸入追名逐利和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角色。我們應當尊重和寬容律師角色的“經濟人”屬性,讓律師在“為權利而斗爭”的同時也為自己的利益而追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只要是正當合法的執業收入就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
但是,從另一角度來講,律師的法律服務活動又具有公共性、社會性甚至政治性的特點,這決定了律師的服務不是市場上可以隨意購買的一般商品,律師是一種事業而不是單純的經營活動,這樣,律師就成為一種“法律人”(英語的“lawyer”,本身既可以翻譯為“律師”,也可以翻譯為“法律人”),對于社會負有保障人權和維護正義的義務,律師職業也成為法律適用活動特別是司法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律師的“法律人”屬性,使其成為法律職業共同體中以法律服務的獨特形式維護社會正義的職業群體。
在當今社會,律師是促進法律正確實施、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要力量。在現代西方社會,包括律師在內的法律家階層甚至曾經被作為制衡庸俗的商業文明和大眾政治泛濫的學識貴族而由國家彰顯其地位。例如,在德國,《聯邦律師條例》第1條規定:“律師是獨立的司法機關。”律師的“自由業”與商業行為追求利潤和報酬為主要目的不同,第2條規定:“律師執業并非營業行為”。在非西方國家的法制現代化過程中,律師維護正義的職業信念也得到高度重視。例如,日本《律師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規定:“律師以擁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為使命。律師必須根據上述使命,誠實地履行職責,為維持社會秩序以及改善法律制度而努力。”日本律師聯合會提出:律師制度是國家司法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維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的社會公益性的崇高職業。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這些國家的律師法均認同“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是律師的職業價值,因而在這里,人權和正義成為律師職業的正當性(或曰“正統性”)基礎。保障人權、維護正義,也即維護大多數人的公共利益,應當是律師職業的精神追求之一,也是律師職業信念的核心之一。
律師職業本就有著神圣的意味——人們往往將律師看作“正義的化身”(盡管這種看法未必貼切,因為真正屬于“正義化身”的應該是法官),這是與那種以貨幣為評介尺度的市場原理格格不入的。因此,律師職業必須與一般營利為目的商業活動區別開來,原因在于律師提供的服務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他在履行對當事人的忠誠義務的同時,還要忠于法律,維護公共利益,維護法律正義。不僅如此,還因為受惠者擁有某種權利,某種應當擁有這些服務的權利,在需要的時候,公民有權得到律師的幫助,正像一個公民有權接受教育,一個小孩有權獲得父母的幫助一樣。與此相適應,律師則負有一種特殊的責任,一種非市場機制所能調節的責任,正像醫生之于病人,父母之于小孩。對于從事律師、醫生以及牧師等職業的人來說,最根本的價值是為公眾服務的精神,其職業義務的內容尤其強調利他主義而不是利己主義,倡導的是利他性的倫理而不是自利性的倫理。律師的服務活動由于帶著“公共性”和法律性的色彩,使得他(她)總體上不同于商人,這也是每個人可以隱約感到的律師所辦的一起案件和商人忙碌的一樁生意之間畢竟存在著內在的差距。
就刑事辯護而言,辯護律師必須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盡心盡職,不懈努力。正如英國布魯厄姆爵士所說的:“律師的神圣職責是:為了拯救和保護當事人,即使赴湯蹈火、粉身碎骨也在所不惜。”[5]但是,律師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辯護活動顯然不能超越法律或者說不能違背法律,而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恰如英國高等法院院長科伯恩勛爵所說的那樣:“與當事人相比,律師對永恒的真理和正義負有更重大的責任。”[6] 毫無疑問,律師決不能為了當事人的利益去做違法犯罪的事情(諸如偽造證據、行賄法官等)或者教唆、引誘當事人鉆法律漏洞來逃避法律的制裁,不應當為違反公益的不正當行為進行無原則的開脫,也不能無視事實和法律而進行強詞奪理的所謂“雄辯”或者“挑詞架訟”。對于法治而言,最根本的價值是正義而非效率,是信賴而非利益。由此,以當事人利益為重,并不意味著可以違背公益、正義,甚至置公益、正義于不顧。
這樣,“杰出的律師首先應該是具有獻身精神的公民。他關注公眾利益,并隨時準備為其犧牲自己的利益,不像那些只為自己私利使用法律的人。在這一方面,人們能夠從目的上來理解把律師政治家和純粹謀私的法律從業人員區別開來的公共精神。”[7]
三、“維護正義,恪守誠信”:中國律師職業價值的協調統一
筆者主張律師應當履行忠誠義務,以當事人為天下,在法律職業活動中樹立“當事人利益至上”的觀念。但是,這決不意味著律師心里就只有當事人和當事人利益,而沒有更為廣大的“天下”。中國是一個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社會。儒家所倡導的那種“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理想,幾乎是每一個文化人都心向往之的境界。試想,如果律師不能忠誠于當事人的利益,不能盡職盡責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尤其是應當爭取的權利不爭取,應當維護的利益而不維護,那么,實際上不就等于犧牲或者葬送了正義了嗎?因此,“當事人利益至上”,竭盡全力實現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顯然也就是實現了保障人權、維護正義的價值,它們之間并不構成矛盾。
然而,反向觀之,大量的經驗證明,在訴訟實踐中律師的忠誠義務之各個方面,忠誠義務與維護正義之間有可能是相互沖突的。譬如,辯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了解、掌握未被控方查獲的被告人犯罪事實,是揭露之、告發之,還是為之保密?對當事人的忠誠義務必然要求辯護律師律師負有保密義務,但發現真實的所謂實體公正觀念和現行法律規范則又可能要求律師履行揭露、證實犯罪的義務。這就使律師陷入了兩難境地,成為與律師職業相伴而生的窘境,于是每個踏入法律實踐的律師都不得不設法應對這種窘境,而且必須進行取舍——當然,這在英美法律規范上,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在法律上是得到解決的,這通常被表達成為“律師——委托人特免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8]又比如,在民事賠償案件中,代理律師掌握有對方(假設作為弱者、受害人的原告)有利的證據,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向法庭提供,還是為了所謂公平、正義而堂而皇之將該證據在法庭上登臺亮相?必須承認的是,每一個案件都有兩個方面,每有一個律師站在“對”的一方時,卻有另一名律師站在“錯”的一面;有的案件中,律師難免會遭到執業良心與個人良心之間何去何從的“煎熬”;甚至可以這樣說,可以撩撥起一個律師美德的案件,總會刺痛另一方律師的良知。所以,在忠誠與正義出現矛盾、沖突時,律師不得不作出選擇,盡管這種選擇常常是痛苦的,或者是符合執業良心但有違個人良心的。
應當明確的是,“當事人利益至上”,強調的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忠誠義務應當限制在法律的框架內。這樣,當法律范圍內忠誠義務與維護正義的要求之間發生矛盾、不協調時,選擇忠誠義務完全是正當的,而且體現的也恰恰是正義要求(比如,無論是宏觀上的法律制度或刑事訴訟所追求的價值目標,還是微觀上律師制度及辯護制度的創立目的,對于辯護律師而言都是致力于“保障人權”而非“懲罰犯罪”,以及致力維護正義——特別是程序正義的實現)。然而,當法律要求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社會正義必須讓渡或損害忠誠義務時,律師必須維護社會正義。或許這樣表述仍然過于抽象而不夠明確,我們不妨進一步作這樣的闡述,當維護當事人利益與維護社會正義這兩者不能協調平衡時,可以這樣來處理:在具體訴訟中,法律應當規定律師的職業倫理、價值追求是忠誠于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利益至上”;但在訴訟外,律師作為法律職業階層的一員,作為“法律人”,理應與法官、檢察官一樣為維護社會正義(包括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和打擊犯罪)作出重要貢獻。
前些時候,司法部曾經提出要建設“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我國律師隊伍。如今,律師隊伍建設“十六字”的總要求,已經日漸深入律師行業,形成了比較好的共識。筆者認為,構建律師文化、塑造律師形象、錘煉律師的職業道德、確定律師的價值追求,實際上也應該圍繞這“十六字”的總要求進行。其中,堅持信念和精通法律對于律師隊伍建設來說,顯然是不言而喻的。因為:堅持信念,這是對律師的政治素質要求。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必須擁護憲法,擁護共產黨的領導,致力于國家的民主與法制建設,黨員律師還必須始終堅持共產主義理想信念。精通法律,這是對律師的業務素質要求。律師作為一個以法律知識為國家、社會和公民提供服務的特殊職業群體,要真正承擔起身上所負職責,必須精通法律,熟練運用法律,成為法律專家和實踐者。這里,筆者所要強調指出的是,“維護正義,恪守誠信”,應當成為當前和今后律師隊伍建設的核心環節。
最后,謹以這段話來作為本文的結束語:“不管怎樣,對于律師們來說,誠實和正義感是必不可少的。我感到欣慰和自豪的是:大部分律師都可能獲得這個榮譽。因為大部分律師都能像那正義的天使,叱咤法庭,仗義人間。”
轉載請注明來自發表學術論文網:http://www.zpfmc.com/zflw/103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