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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論文發表 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

    所屬分類:政法論文 閱讀次 時間:2022-12-28 15:51

    本文摘要:民事糾紛 糾紛解決 多元解紛機制 法學論文發表

      隨著公民自我權益保護意識的提高,民事訴訟案件逐年遞增。合理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是保證社會穩定、和諧發展的重要條件。目前我國的糾紛解決機制存在諸多問題,弊端凸顯;訴訟外解紛機制不完善,缺少與訴訟機制的銜接。為此,如何構建多元解紛機制,快速有效地解決糾紛,值得探討。

      關鍵詞:民事糾紛 糾紛解決 多元解紛機制 法學論文發表
     


      一、現行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民事糾紛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其解決機制包括訴訟、調解、仲裁、行政裁決、和解等多種類型。按是否利用國家司法力量,分為訴訟機制與非訴訟機制。訴訟解決機制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非訴訟解決機制是糾紛主體依靠自己力量或者通過第三者的力量來解決糾紛,其典型方式為調解和仲裁兩種類型。我國民事解紛機制,經歷了由非訴訟機制到訴訟機制的發展過程。目前,兩種機制發揮的作用不同,非訴訟機制在解紛中作用微弱;現有機制不能有效定紛止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訴訟案件較多,解紛速度相對較緩

      在各種解紛機制中,法院作為糾紛解決者,其地位無疑是最高的。法院運用裁判權對糾紛作出裁決,講究實體與程序公正,具有法律賦予的強制執行力,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百姓信賴訴訟、依靠訴訟。大量的案件不可避免地涌進法院,這種狀況急需阻卻機制。有關統計數據表明,法院收結案數量逐年攀升,特別是一些經濟比較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案件數量劇增,使其不堪重負。

      受案逐年增加,法官卻沒有得到應有增加。一方面因為工作壓力大,經濟待遇低,不少年富力強的法官紛紛下海,離開法院;另一方面成為法官的難度大,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法院后還要通過司法考試,而司法考試難度更大,又加之逐年有法官退休;致使不少基層法院法官人數不增反減。如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目前尚缺編8人,下一年度將有20名法官退離工作崗位,而且大都是辦案主力;因此,辦案法官的壓力將愈加沉重。

      有限的司法資源難以跟上案件數量的攀升,加之訴訟固有的局限,帶來的必然是民事糾紛解決的遲延與案件的積壓。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及時的保障,就會遷怒于法院、法官,甚至引發新的沖突。所以說,法院、法官正承受著沉重的壓力和嚴峻考驗。

      (二)調解、仲裁等機構多閑置,未發揮有效作用

      與法院受案逐年遞增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民調、仲裁等機構閑置,甚至有些民間調解機制處于半癱瘓狀態。以人民調解為例,近年來,無論是調解組織和調解糾紛的數量,還是調解所解決的糾紛與訴訟的比例,都呈下降趨勢。據司法部人士介紹:調解與訴訟的比例在20世紀80年代約為10∶1;至2004年已降到 1:1.[1]

      同樣,仲裁組織的作用也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其資源未得到充分利用。根據2004年的一項統計,《仲裁法》實施以來,全國各地仲裁委員會僅受案33600多件,其中受案最多的為2002年,160家仲裁委員會共受理經濟類型案件8353件,相當于經濟發達區一個基層法院同期受案數,這實在微不足道。[2]

      (三)當事人不滿現有的解紛渠道

      中央有關部門在2005年將“打官司難”列為社會三大問題之一。 2007年國務院調整了訴訟收費標準,百姓不再因交訴訟費而為難;現在百姓認為難點是訴訟程序嚴格、復雜,及時結案難;再者是執行難;執行難一直是困擾法院和社會的一大難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自2006年3月起在全國法院系統開展了聲勢浩大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目前活動尚在進行中。據最高院的統計全國涉訴信訪隊伍逐年增加。主要埋怨訴訟解決渠道太困難,所以非規范的渠道隨之滋生。如私人討債公司、今年11月《今日說法》報到的私人開設的婦女維權中心等,這些非規范性的解紛方式,很容易釀成新的糾紛甚至于觸犯法律,給社會增加不和諧因素。

      (四)多元解紛機制尚未建立

      我國現行的解紛方式除以法院判決和調解為主的訴訟解決方式外,訴訟外解決方式包括仲裁、行政機關的糾紛處理機制、民間組織調解及信訪制度等;它們共同組成當代中國的解決糾紛體系。但由于存在各自為政、適用依據不一、規范和程序過于隨意以及缺乏當事人信任等問題,過于倚重訴訟解決糾紛的觀念一時難以改變。法院外的糾紛解決機制缺位,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發展不平衡,有的則形同虛設,當事人被迫走進法院。

      二、訴訟案件劇增的原因

      (一) 訴訟全能意識的擴張

      隨著法治的發展,人們不再重視傳統的非訴訟解紛形式。各類媒體、法學界不斷向民眾呼吁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觀念;似乎一旦訴諸司法,矛盾自然得以解決,而對訴訟的可操作性以及運作成本則不作任何論證。甚至一些擔負糾紛解決職責的行政部門,對于民事糾紛也以訴訟可徹底解決為由,把糾紛推向了法院。訴訟全能主義已悄然形成,非訴訟的糾紛解決被拋在一邊,不為人們所了解和熟知,從而失去了選擇解決糾紛的渠道。

      (二)非訴訟解決機制缺乏應有的權威

      現存非訴訟解紛機制大都不是有最終權威性,以人民調解為例,我國人民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調解協議書常常得不到履行。經過辛辛苦苦的調解達成的協議得不到履行,欲實現權利只能重新訴諸法院,實際上要付出雙倍的成本。長此以往,人們自然對人民調解失去信心。至于仲裁,情況也不容樂觀。主要問題在于仲裁機構不享有執行權和其他強制措施權,一旦法院以不作為的形式對待仲裁,仲裁就失去生存的保障。總之,非訴訟解決機制缺乏應有的權威,這也是眾多糾紛當事人選擇訴訟的原因。

      (三)法院對多元解紛機制不夠重視

      由于案件的逐年遞增,法院、法官忙于此中,對運用多元解紛機制關注不夠,不能主動指導和監督非訴訟機關開展工作。與基層民調、行政機關等非訴糾紛解決主體缺乏正常的聯系溝通渠道;把審理案件作為法院的主要職責,對非訴糾紛的處理參與不夠或被動參與。特別是在面對重大矛盾糾紛、單獨調解很難奏效的情況下,法院組織、協調、主持多個糾紛解決主體共同調處矛盾的意識不強,措施不力,多元機制的主導地位難以體現。[3]

      三、建立多元解決糾紛機制的重要性

      從目前的糾紛解決機制來看,已無法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無法及時解決眾多的民事糾紛,因此,構建多元解紛機制勢在必行。

      (一)有效解紛的需求

      建立多元解紛機制,各種解紛機制主體之間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共同發揮作用,可有效解決糾紛。當事人可以根據利益權衡選擇不同的處理機制,使糾紛得到及時、合理、有效的解決,緩解訴訟案件劇增與司法資源不足的矛盾,同時也會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應,為社會創造和諧氛圍。

      (二)對訴訟的局限性的補充

      面對千姿百態、不斷變化的社會,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性,當事人的程序自主性不能得到尊重和保障。在某些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領域及各種規范調整方法中,司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有時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因司法方法是法定的,具有穩定性,而司法要處理的現實社會生活則是具體的、形形色色的、易變的;因而,不可能有天衣無縫的司法方法。另外,司法涵蓋的范圍不是無限的,也并非在任何問題上都是適當的,在不少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領域或很多問題上,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適宜的;例如:涉及人們思想、認識、信仰或一般私人生活方的問題。毫無疑問,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存在著一系列矛盾和弊端;克服訴訟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局限性,必須走多元解紛機制之路。

      (三)構建多元解紛機制的優勢

      中國歷史上很早就發展了各種非訴訟的解決糾紛機制,強調“和為貴”、“讓為先”的恥訟厭訟的儒家觀念盛行一時。除了“和為貴”、“和諧”等理念支撐外,當前我國各級法院開始注重調解、提倡和解,并加強了與民間等訴訟外解紛機制主體的銜接;同時,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等傳統訴訟外解紛機制也開始煥發生機。

      四、構建多元解紛機制的實務探討 職稱論文怎么發表

      研究和探索多元解紛機制,用法規的形式規范矛盾糾紛解決的方式渠道等,形成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一)樹立多元化解決糾紛的理念

      目前,我國多元解紛機制尚未建立,各級法院正在努力實踐。作為社會各界應給公眾提供多元化的機制的信息,讓當事人自由選擇糾紛解決途徑,不能僅僅強調走司法之路。可以說,多元化理念應該是建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最重要的價值觀,它不僅要正面支持糾紛解決方式存在的合理性和價值,而且也要主張在現代社會擴大自治和自律的空間,以克服法治的局限性。[4]

      (二)發揮法院的主導地位

      在推進我國法治化進程中,法院的主要功能就是定紛止爭,其主導地位無疑不容否定。要有效地解決糾紛,必須建立以訴訟機制為主導,以非訴訟機制為補充的多元解紛機制。

      1、加強對非訴糾紛解決主體的支持和指導。如;開展專題培訓、個案法律指導等培訓活動,提升訴外糾紛解決人員的解紛能力;邀請訴外糾紛解決人員參與案件庭審前或訴訟活動中的一些輔助性工作,增強其對辦案程序的認識等待;這些都是司法實踐中可嘗試的做法。 2、以立案為關口,充分履行釋明告知義務,為當事人提供最佳的糾紛解決建議,使得公眾面對糾紛的解決有充分的選擇機會;在訴訟過程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促成當事人選擇符合各自利益解決糾紛方式;在實際矛盾調處中,應主動與人民調解、行政仲裁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對接,實現主體間的銜接和互動,吸納訴訟外力量參與訴訟案件的調處,聯合非訴糾紛解決主體對一些簡易民事糾紛進行訴前調解,促成訴訟雙方緩解矛盾,實現來訪當事人與法院及其它非訴糾紛解決主體的有效對接。實踐證明,在訴訟中引入多元化的解決方式,將使訴訟解決方式更具活力。

      (三)賦予非訴訟解紛機制以權威

      實際上,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是多元化的,有司法、仲裁、協調、調解等,但各種解紛方式中權威性大小和有無權威是不同的,非訴訟解紛機制往往沒有權威,從而影響了其正常發揮作用。所以,筆者主張就構建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進行立法,賦予非訴訟解紛機制以權威,只要當事人出于自愿,協議內容合法,應認定有效。

      (四)構建具有特色的多元解紛機制

      訴訟程序的嚴格和復雜性不可避免地導致訟累、訴訟拖延和增加訴訟成本,在司法資源嚴重匱乏的情形下,我們應當考慮怎樣能夠更好地利用其他社會資源來禰補司法資源的不足。

      1、法院附設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

      該機制是指當事人在民、商事案件開庭審理前,通過法官助理、人民陪審員主持調解,經法官審查確認后直接以調解方式結案。其特點是:糾紛解決方式的多樣化、糾紛解決程序的非正式化。該機制以當事人自愿選擇權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和實體權;法院堅守司法最終審查權確保民事糾紛處理的合法性、公正性。 職稱論文怎么發表

      2、訴外調解

      我國的人民調解制度,作為訴外解決糾紛機制的一種方式,在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生活秩序中發揮了較大的作用。因此,可對現有的人民調解制度進行改造和完善,使之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制度的優勢,有效化解各類民商事糾紛,更好為構建和諧社會關系服務。近年來,各級法院非常重視訴調對接工作,也在不斷探索有效途徑。

      我院為切實加強訴調對接工作,促進審判工作與人民調解工作協調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的規定,聯合縣司法局于2007年8月制定下發了《關于訴訟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的實施細則》,并已貫徹執行。主要方案就是在縣轄區各司法所成立了專門的協調機構——人民調解工作室,由各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日常工作。調解員由各司法所、鎮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人民陪審員以及各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村組負責人等共同擔任。人民調解工作室主要承擔3項職能:(1)接受法院委托開展人民調解;(2)負責委托民事糾紛的受理和流轉;(3)定期培訓人民調解員。法院將離婚糾紛;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糾紛;爭議不大,事實較為清楚的繼承、收養糾紛;相鄰糾紛;金額不大的買賣、借用、一般消費者權益糾紛;民間借貸糾紛;一般侵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具有親屬關系的商事合同糾紛;法院委托的其他適合人民調解的糾紛案件于庭審前交委托該機構調處。人民調解工作室應當在接受委托后15日內完成調解工作,經當事人申請,并征得法院同意的,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天。不能在期限內完成的應當視為調解不成,終止調解,及時將案件信息交還主審法官。

      通過委托基層人民調解這種方式,使矛盾早發現、早調解,早控制,化解在庭外,化解在萌芽狀態,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逐漸杜絕赴省進京涉訴上訪案件。

      3、速裁機制

      為提高審判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充分發揮民事簡易案件快速審裁職能,對于證據完整,事實清楚,無須法院查證、請求單一,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聯系方便以及雙方當事人利益沖突較小的案件,實行快立快審快結。

      近期,我院的一個基層法庭通過被告親屬擔保,調解結案了4起被告下落不明的租賃合同糾紛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這4件案件被告均系已成年但尚未成家,起訴后發現其都躲避債務在外地打工,具體地點不明,依常規應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不僅審判周期長,也不利于權利人的利益得到切實保護。該法庭為平訟息訴,化解矛盾,積極動員被告親屬參與應訴,與原告協商達成代為履行義務的調解協議。4起案件中均由被告的近親屬擔保,案件調解結案后,除一件履行期限尚未到期外,另3件均已由保證人全部履行了債務,受到了原告及被告家人的好評,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也有效減輕了執行工作的壓力。其調解成功的基礎為,一是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的親屬及其他擔保人清楚地了解侵權或合同存在的事實;二是被告雖成年但未成家,其親屬顧及被告聲譽,不愿其長期處于被訴訟和執行的狀態;三是案件標的不大,4案中多則上萬元,少則千余元,案外人有代為履行義務的能力;四是調解解決糾紛后原告能夠盡快實現其權利,無需較長時間的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避免執行不能的風險。 職稱論文怎么發表

      4、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根據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及一些新型案件的特點,可聘請專家陪審員,利用他們的專業知識對糾紛進行調解,其具備的專業知識易于使當事人信服,從而促使糾紛的解決。另外,要拓展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工作的覆蓋面,利用人民陪審員主持和參加庭前和庭中的調解工作,即:對一些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民商事案件,獨立進行調解,這也是構建非訴機制,利用多種渠道解紛的良策。

      結束語:合理有效的多元解紛機制的建立,可以有效發揮各類解紛機制的作用,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緩解訴訟案件劇增與司法資源不足的矛盾,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

     

     

    論文來源:《法律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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