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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受經濟全球化的強大影響,法律全球化業已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法律全球化已經產生亦更將會給中國帶來一系列重大影響。因此,法律全球化值得法學界探討。本文試通過將法律全球化理論及其沖突內涵進行剖析,進而尋求解決法律全球化沖突的可能路徑,以實現全球法的和諧。
論文關鍵詞 法律全球化 沖突 解決措施
一、關于“法律全球化”概念及流派
“全球化”作為一種動態的過程正在無止盡地進行,學者不斷從不同的視角進行闡述,如何解讀“法律全球化”就成為學界中的一個重大難題。而在我國,學界對“法律全球化”的定義有以下幾類:
第一類觀點認為“法律全球化”即是“法治全球化”,持此類觀點的學者認為世界各地正通過法律手段代替以往的行為結構和人脈關系來調整社會關系,推崇法治,使得法律乃至法律職業群體(如法官及律師)及法律活動在社會生活的地位和效用彰顯得愈來愈突出。這類觀點旨在強調法律內涵中的“平等性”,不會因國別或政治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學界贊成這類觀點的人們較少,反對聲音較多。
第二類觀點極力反對將“法律全球化”過于教條地與“法治全球化”劃等號,認為這種提法相對“牽強迂腐”,脫離了法治涵義。一般主張“法律全球化”只不過是“全球化”輿論的“慣性”影響下而誕生的一種的“新鮮詞語”,“缺乏冷靜考慮”,充其量是二戰后出現的“跨國法”、“世界法“的同義詞。
第三類觀點主張撇開傳統意義上關于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劃分標準,以一種多元化與全球化的眼界去對待法律問題。持這類觀點的學者指出:“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各自分散的法律體系的一體化過程或稱為全球范圍內的法律逐漸融為同一體系的運動。”
第四類觀點可看做是在第三類觀點基礎之上的加工,是一種更為折衷的解說。持這類觀點的專家認為:“不能簡言之法律全球化就是各國法律要照搬同一模式。不如把法律全球化理解成人們在不斷跨越時空障礙、排除意識形態差別,在全球范圍內逐漸實現充分地溝通與交流,彼此借鑒和汲取優秀的法律成果,最終在法理、原則、價值、概念乃至法制方面達成更多的共鳴,或努力向同一類似發展。”這種賦予“法律全球化”全新的定義較為符合現今形勢,因而受到最多數人的推崇。
相信無論對“法律全球化”持何類觀點的專家,實際上也都已經預測到“法律全球化”為世界經濟、文化的發展和交流所帶來的巨大便利,幫助解決了一些諸如環境保護、國際反恐等世界性難題。從這一方面而言,縱使反對“法律全球化”的專家們也是無可否認的。筆者態度是可以懷疑,但不輕易否定,畢竟歷史的潮流是向前發展的,國家間日益加強交流的大趨勢必然會促進法律間的溝通與交流。至于法律全球化所帶來的利大于弊,亦或是弊大于利,不應與法律全球化是否存在的議題并為一談。法律全球化既已來到,接下來的工作應該是如何看清楚法律全球化,更好地去緩解之間的沖突,化不契合為融合。
筆者認為,在理解法律全球化的內涵特別應考慮如下幾點:
其一,“法律全球化”和全球化一樣,是一種過程或是趨勢。“法律全球化”正是全球化下各國間不斷滲透、相互融合在法律上的顯現,是伴隨著政治、經濟、文化“全球化”的結果,是對政治、經濟、文化等發展變化的一種反應,是大全球化下人類交往的一種必然結果;同時,“法律全球化”又可以對這些結果與發展起到一種塑造與協調的作用。因此,筆者認為,稱之“沒有法律的全球化只能是一種無序的混亂”一點也不為過。
其二,“法律全球化”是隨著人類交往的日益頻繁才不斷發展的。筆者所指的“法律全球化”僅僅指實體法意義上的,自然法意義上的“法律全球化”在此不論。“法律全球化”是隨著日益頻繁的人類交往、經濟全球化的推進、全球化概念得到普及才逐漸為人們所知的。各國立法機構如果單憑理性來制定法律,亦可能制出實體法意義上的法律制度與規范;然而這種層面的法律制度與規范必定具有強烈的地方特色,在與外界交流活動中難免會產生沖突。為了減少沖突與摩擦,增進交流與合作,各國立法機構紛紛通過協商,從理性出發,將一些切實可行、有利于世界經濟文化發展的法律原則融入本國法律體系(此種做法亦即后文所介紹的法律移植)。當這一做法普遍適用時,一場“法律全球化”的序幕就悄然無聲地拉開了。
其三,法律移植是促使“法律全球化”實現的渠道。法律移植是一國在較短的時期內,花較小的代價來實現法制(法治)的有效渠道。法律移植在部分范疇內的深入開展極可能為“法律全球化”揭開序幕。無論人們已經意識到,法律移植直至一定的規模,人們就能夠踏入“法律全球化”的殿堂。反之,“法律全球化”又能夠促進法律移植的規模和速率。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法律移植至法律“誕生”后不久即已開始,只不過當時的法律移植為孤立現象,并沒有固定的趨勢,也不能形成規模,而今天的法律移植卻已經成為一種運動,而且看似愈演愈烈之勢。例如在傳統意義上的民法法系與普通法法系之間的差別變得越來越模糊,二者相互借鑒與借鑒,汲取對方優秀的原則理念和行為規范,來完善自己的理論。在不久的將來,我們可以大膽地預見,隨著不斷的交流,兩大法系將會進一步地顯現出全球化的特征。
二、法律全球化蘊含的沖突
大部分學者都已經承認這一概念:全球化并不等同于一元化和一體化;全球化也不與多元化相矛盾,相反,多元化卻恰是全球化的一個重要特征。僅從法律來看,由于法律自身及若干現實原因,法律全球化進程中必然蘊含著大量沖突:
(一)經濟文化強國與弱國法律之間的沖突
最早的“法律全球化”從形式上看,確實是強勢文化如高山流水般的結果。法律全球化絕非簡單地把不同民族、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疊加在一塊,也非將差別的法律形式均等互滲,而是一種法律文化中沖突與矛盾在斗爭狀態下的必然后果。現實中,西方法律傳統因其與早期國際交往的潮流更為吻合而占得先機(目前確也如此)。因而,至少從大部分情形上看,表現出西方法律文化向其余國家滲透這一形式也是相當正常之事。然而,伴隨著諸如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經濟與文化的不斷崛起以及世界多極化格局的不斷穩固,西方法律文化也愈來愈多地融合了世界其他各國或地區的優秀法律文化。不同的意識形態,不同的文化底蘊,兩股法律力量的相遇必然會帶來沖突。如何求同存異,這也將成為應對法律全球化問題的重要議題。
(二)“法律全球化”下行使主權的沖突
“全球化首先源自經濟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作為經濟全球化的結果,同時也成為了經濟全球化的保障。作為先導,經濟全球化在全世界范圍內的發展并不以任何人(包括主權者)的意志為所轉移。過去在一國范圍內,隸屬本國并受本國法律傳統所調整的經濟法律模式,必然會受到來自涉外的沖擊,國家主權也會因此遭受挑戰。”筆者主張“法律全球化”也是以法律為器具的國家主權行使下、一種充滿沖突、充滿斗爭的過程。法律全球化不是“世界法”的同義詞,也沒有否認國家主權的存在,如果認為這些法律制度是符合我國利益,符合時代潮流,有利于全人類的進步與可持續發展,我們完全可以借鑒之。同樣,國外亦可以學習與借鑒我國的法律制度。
三、應對“法律全球化”沖突的解決機制
全球化對任何國家都是一把雙刃劍。法律全球化的發展為我國法制與世界接軌和追趕法制發達國家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同時,法律全球化的來臨又帶有不可避免的沖突,對我國的法制建設形成了巨大的挑戰和壓力。但是,我們別無選擇,只能迎接挑戰,把壓力變為動力,化沖突為契合。在抓住機遇的同時,也要認清挑戰,趨利避害,揚長避短,坦然面對沖突,又要積極尋求措施,迎風破浪,化解沖突,加緊構建既與國際接軌又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
(一)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
作為全球化的每一個平等的參與者,任何國家不論其經濟水平的高低亦或是傳統文化的差別也都應該參與制定能體現全人類共同利益的行為標準,在“法律全球化”發展過程中發揮出自身應盡的義務。而我國至入世以來,順應“法律全球化”發展潮流,積極參加制定國際規則,參與各類國際組織與國際會議,發揮出積極良性的作用,保障“法律全球化”向著更合理、更利于我國發展的方向前進;而面對既有的國際規則,我國應依據實際情況與自身承受能力有選擇、有保留地加以確定和履行,以維護國家利益,保持民族特色。
(二)積極、穩健推動法制改革
若干遺留問題造成我國人治傳統較為嚴重,法治建設起步較晚,盡管改革開放后中國法治建設已取得長足進步,但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難以適應現實發展的要求。有鑒于此,首先立法者須盡快完善我國法律體系,對各部門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改,以適應“法律全球化”的要求,如公司法、金融法、著作法等,使之盡快與世界通行相吻合;其次司法機關要繼續推進司法改革,提高司法獨立與高效,維持司法權威性,完善各種審判程序,努力提高法律工作人員的素質。
(三)積極協商對話,緩解矛盾沖突
在全球多元主體共存、價值觀融合的大社會中,沖突和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如何通過適當的方式解決矛盾與沖突,就成為了一門藝術。筆者認為協商對話不失為非法律手段中的一種上佳選擇,首先是因為協商對話是一種和平解決矛盾的方式,在此過程中,矛盾雙方可以相互傾聽“不同的聲音”,獲知對方“真實的訴求”,更容易地理解他人并達成互相諒解。不同的意識形態、文化理論、地緣環境等差異在理解與合作的基礎上得到重新整合;再次,因為協商對話可以在無形中形成一種相互制衡,有利于監督機制的形成與完善。
四、結語
從對“法律全球化”的定義以及學者們的解讀來看,“法律全球化”的霞光確已浮現出新時代的地平線,我們一方面要防止某些國家假以“法律全球化”之名,推“法律殖民主義”之實;另一方面,中國的法學理論既不能故步自封、盲目塞聽,在“法律全球化”的雞尾酒中,做那拒絕融化的冰;但也不能人云亦云、迷失自我。在實踐上,需積極參與制定國際規則,不斷與其他國家的法律交流、磨合,緩解沖突。敞開襟懷,抓住機遇,勇于接受法律全球化的挑戰,化劣勢為優勢,化不利為動力,借法律全球化之力,早日騰飛,躍入世界強國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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