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本篇文章是由《 金陵法律評論 》發表的一篇政法論文,堅持自主、自律的編輯理念,以規范、創新為編輯的基本追求。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學風和文風,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注重內容的科學性、現實性、創新性,注重理論性與政治性、學術性與知識性、嚴肅性
本篇文章是由《金陵法律評論》發表的一篇政法論文,堅持自主、自律的編輯理念,以規范、創新為編輯的基本追求。堅持馬克思主義的學風和文風,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注重內容的科學性、現實性、創新性,注重理論性與政治性、學術性與知識性、嚴肅性與可讀性相統一。類別包括論文、譯文、評論以及學術隨筆。
論文摘要 社會公益捐贈活動是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通過融集社會資金,實現公力救助的一種法律行為,很多國家都對社會公益捐贈做出了立法規定。社會公益捐贈的內涵、發展路徑和社會功能等方面,說明其具有明顯的道德屬性。
論文關鍵詞 公益 捐贈 道德
道德作為一種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伴隨著人類社會誕生而存在,而社會公益捐贈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才產生的一種道德行為。
一、社會公益捐贈的內涵分析——道德是社會公益捐贈的固有屬性
(一)社會公益捐贈的語義分析
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以善惡評價的方式把握現實世界,依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和社會輿論來實施的,與其他行為規范相比,更強調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
捐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他人所有、幫助他人的一切行為的總稱。現代公益的概念來自西方,就是現代的慈善事業,在美國這兩個字的差異并不大,在很多時候很多地方都是混用的。但也有人認為慈善和公益在資助對象上有一些區別,慈善是對窮人的救濟、救助;而公益是一種大慈善,資助的對象不僅是窮人,還有交響樂團、圖書館等文化和科學事業。德國《稅務法典》為“公益”下的定義是:指在物質、精神或道德領域無私地資助公共事業,且對公共事業的資助必須是普遍性的,即不能將資助局限于封閉的、有限的人群。我國現行的《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1)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3)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4)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可見,在我國公益是指有關公共利益的事業,具有非營利性的特征。社會公益捐贈行為是一種自愿行為,其實施屬于道德評價的范疇,其目的是為了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符合道德的基本特征。
(二)社會公益捐贈的界定
社會公益捐贈行為在我國至今沒有一個確切的法律定義,但可在把握“公益”與“贈與”含義的基礎上做一界定。社會公益捐贈是一種贈與活動,但區別于一般的民事贈與行為:(1)兩者的目的不同:社會公益捐贈的目的是公益;而贈與的目的具有多樣化。(2)兩者的受贈的主體不同:社會公益捐贈的受贈主體只能是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而贈與的主體包括各類組織和個人。(3)兩者的實施的方式不同:在社會公益捐贈中,捐贈行為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公益、慈善組織作為受贈主體來實施,受益人利益則要通過受贈人的“轉贈”行為來實現;而贈與是直接將財產或資金交付受益人,是一對一的單純捐贈活動。(4)捐贈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國家為了鼓勵興辦公益事業,對社會公益捐贈給予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措施;而一般的贈與人不享受有關稅收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綜上所述,社會公益捐贈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自愿、無償地向公益性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實施捐贈資金、實物的意思表示,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眾性、公益性。
二、社會公益捐贈發展路徑分析——道德貫穿于社會公益捐贈的發展過程中
社會公益捐贈是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通過融集社會資金實現的社會救助,是社會財富重新分配的一條特殊路徑。西方學界認為:通過市場實現的收入分配被稱為第一次分配;通過政府調節而進行的收入分配被稱為第二次分配;個人出于自愿,在習慣與道德的影響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贈出去被稱為第三次收入分配,是以道德、愛心為基礎的分配機制。第一次分配屬于經濟范疇,第二次、特別是第三次分配主要體現社會公平與公正,應當被視為社會尺度。
會公益捐贈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才產生的一種道德行為,其動機源于人的善良的本性。扶貧濟困、樂善好施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積善積德成為社會普遍信奉的仁愛道德準則;西方的基督教用道德勸導人應當用善意愛人,鼓勵人們用捐贈去扶危濟困。道德是一種經過歷史積淀的行為規范,具有導向性和約束力,主導型的社會道德對于推進社會公益捐贈非常重要。建國后,由于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政府幾乎包辦了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事務的各個方面,加之老百姓的收入較低,財力非常有限,因此,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公益性捐贈活動很不發達,由社會力量興辦的公益事業也非常少。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公益事業捐贈活動得到很快發展,已成為社會分配和社會資源重組的一種重要途徑,它反映了一個國家的社會文明程度。現代社會公益捐助理論認為:社會公益捐贈不是行為上的一種強制要求,而是精神上的一種義務。
三、社會公益捐贈的社會功能分析——社會公益捐贈促進道德水平的提升
社會公益捐贈之所以產生并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是因為社會公益捐贈滿足了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政府的財力有限,通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可以多渠道聚集社會財力,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公益捐贈倡導公眾共同承擔社會責任,能使人們領悟到高尚精神的最高境界,就是用無私的博愛去關愛自己的國家和社會。每一次的社會公益捐贈活動,都是公眾追求自身道德完善、發揚民族優良傳統的活動。
同時,社會公益捐贈被認為是社會財富的第三次分配,它所發揮的作用,是市場調節和政府調節無法比擬的。在成熟的社會,富人在致富的同時拿出一部分錢回報社會,不但加強了整個社會的道德建構,而且有利于消除社會不同階層的矛盾。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指出:“第一次分配是市場調節的效應,第二次分配是政府調節的效應,第三次分配則是習慣與道德調節的效應。……這是在政府的調節之后,個人自愿把一部分收入轉讓出去的行為。在這種道德的激勵下,社會上有這種信念、社會責任心和對某種事情有感情的人越多,個人自愿繳納或捐獻的數額就越多,道德力量對縮小社會上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也就越大。在現階段,社會上可能只有少數人自愿轉移出一部分收入,從而對縮小收入差距的影響很小,但從長期來看,道德力量對于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是會逐漸地(盡管是緩慢地)增大。”社會公益捐贈不但可以從物質上緩解某些群體的困境,還可以從心理上、情感上消除不同階層的隔閡和對立,進而在價值上形成一定的共識,對緩解社會矛盾、提升社會凝聚力,促進社會和諧統一發揮著重要作用。
道德是社會公益捐贈的固有之義,貫穿于社會公益捐贈發展的整個過程中;而社會公益捐贈活動的實施,又對整個社會道德水平的提升起著重要的作用。隨著有著公益性質的捐贈逐漸從道德化義務的圣臺走向了人們的實際民事活動中,以道德去調整全部的社會公益捐贈關系已不可能,社會需要更有力的標準和規范去調整,那么,就少不了制定相應的規范,用法律和制度來保障和推行健康向上的社會主義道德觀,以使社會公益捐贈得到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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