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網絡謠言是社會的一顆毒瘤,若不加以防治,將會危害社會。這篇 刑法論文 認為網絡謠言的刑法規制任重而道遠。社會在不斷的發生著變化,必然會不斷的產生網絡謠言問題,而法律必須要適應社會生活,法律人必須要勇于解釋法律,批判法律,才能使其更完善。徒法
網絡謠言是社會的一顆毒瘤,若不加以防治,將會危害社會。這篇刑法論文認為網絡謠言的刑法規制任重而道遠。社會在不斷的發生著變化,必然會不斷的產生網絡謠言問題,而法律必須要適應社會生活,法律人必須要勇于解釋法律,批判法律,才能使其更完善。“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規制網絡謠言還需要司法機關的嚴格踐行,以及法律人都要絕對的以其為準繩。此外,我們還應該積極引導廣大網民綠色上網,并且完善相關的監管舉報機制。如果遇到網絡謠言問題,也并不可怕,我們要及時地對其進行懲戒。相信通過各方面的努力,我們一定可以營造健康的互聯網環境。《刑事技術》雜志于1976年創刊,是反映中國刑事科學技術及相關方面內容的綜合性學術期刊,是介紹國內外刑事科學技術的權威性雜志。自創刊以來,本刊廣泛報道了刑事科學技術領域的新理論、新技術、新知識、新動態。發表的論文具有先進性、實用性、科學性和較高的學術價值。本刊具有信息量大,科技含量高,可讀性強的特點。
摘要:經濟的發展帶動了科技的發達,但是隨之而來的是,網絡犯罪也日漸增多,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對人民的生活和生產產生了極大的危害。本文通過對我國網絡謠言規制的立法進行分析,對應如何完善尋釁滋事罪和誹謗罪,提出了完善我國刑法規制網絡謠言的建議,例如提高法定刑幅度,增加常見的網絡犯罪罪名等。
關鍵詞:網絡謠言;網絡誹謗;刑法規制
一、引言
近年來,隨著第三次技術革命的迅速發展,互聯網技術得到了重大變革,我們也進入到了新媒體時代。然而,近幾年出現的網絡謠言案件,如“搶鹽風波”、“地震謠言”、“秦某案”等,引發了我們對于網絡空間刑法規制的探討。本文通過對網絡謠言進行闡述,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以期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議。
二、網絡謠言概述
(一)網絡謠言的界定
隨著科技的發展,網絡在我們生活中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網絡謠言”這個新時代的名稱便應運而生了。其實在本質上,網絡謠言與傳統的謠言并沒有區別,也具備“未經證實”和“非官方”的特性。其主要的特點在于,網絡謠言的平臺是嶄新的新興媒體———互聯網,數字電視,手機媒體等等。因此,筆者認為網絡謠言應當界定為:人們利用新媒體在社會中進行傳播的非官方或未經證實,并且對社會產生不利影響的信息。
(二)網絡謠言與言論自由的界限
在我國,近些年每年的上網人數激增,并且呈現出了低齡化的趨勢。因此,法律需要對網絡空間進行調整和規制。但是言論自由的范圍是否會因此受到限制,值得我們討論。言論自由是思想自由,是我們的“第一權利”。小到日常生活,大到國家政治經濟的發展,都需要不同聲音的碰撞,才有助于我們尋找到真理。憲法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言論自由。然而憲法中的言論自由并非無限制的自由。2013年發生的“秦某案”引發了我們對于言論自由界限的思考。秦某作為網絡推手,捏造虛假的消息來進行炒作。但是,網絡絕非法外之地,在自媒體時代,網民可以發表看法,但是,不得逾越道德和法律的底線。我們不是一個“因言獲罪”的國度,但我們絕對禁止諸如此類造謠惑眾的事件。因此可以說,網絡謠言的規制與有限制的言論自由并不沖突。網絡可以容納各種思想的表達和探討,但網絡空間拒絕違反道德甚至違反法律的言論。
(三)網絡謠言的特點
1.網絡謠言具有技術性第一,網絡的開放性使得巨大的信息進入,但人民往往難以判斷其中的真假。第二,建立和注冊網站的簡便性以及網絡信息的互動性也給網絡謠言提供了便利。在現實生活中,許多非法網站冠以省市,甚至是國家的名號散布一些虛假的信息,從而到達到使一般民眾迷惑的目的。2.網絡謠言具有社會性第一,網民的防范意識淡薄。幾年來轟動中國的“地震謠言”、“搶鹽風波”等引發的恐慌,都反映出了公眾對網絡謠言的防范意識淡薄。第二,權威信息的滯后。政府信息不透明使公眾更容易相信第三方的傳言。在很多問題出現后,政府總是很難在第一時間站出來為公眾答疑解惑,這就給了網絡謠言以可乘之機。3.網絡謠言具有心態主導性第一,造謠者的獵奇和娛樂心理。有些人發布網絡謠言僅僅是尋找刺激或單純的娛樂心理。第二,個體的從眾心理。例如,2011年日本大地震,導致了搶鹽風波。
三、我國網絡謠言刑法規制的現狀與問題
(一)我國網絡謠言刑法規制的現狀
我國《刑法》中,存在著一些規制網絡謠言的法條,但是并沒有完善的規定。因此,2013年9月兩高為了適應社會需要,結合新型網絡犯罪的特點,頒布了《解釋》,對相關的問題進行了完善。其實《解釋》和《刑法》對于相關的罪名原則上可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網絡謠言犯罪構成該類犯罪,則量刑的法定刑幅度較高,并且必須剝奪政治權利。但是該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及其罕見。第二類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由于涉及市場經濟問題,該類犯罪也偶有發生。第三類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侵犯人身權利罪,該類案件為常發類案件。
(二)我國網絡謠言刑法規制的問題
盡管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已有上述法律規定,這些規定對營造綠色健康的互聯網環境也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還不夠完善。1.以“尋釁滋事罪”追究網絡謠言缺乏明確界限之前,尋釁滋事行為一直被認為是“流氓罪”。由于構成要件抽象而且屬于兜底性條款,流氓罪稱被列為“口袋罪”。而“口袋罪”的最大問題是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但新設立的尋釁滋事罪,仍難逃“口袋罪”之嫌。而在擴大適用到網絡空間之后,尋釁滋事罪的缺陷便展現了出來。尋釁滋事罪本身就是一個典型的“口袋罪”,一直以來飽受著學者們的質疑。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就運用到網絡謠言的判定上,極有可能出現不具體分析案件情況而統一處理的情況。2.對誹謗罪“轉發量超過500次”中懲罰對象的認定不清晰《解釋》第二條規定了對于信息轉發定罪的數量限制,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轉發超過500次的限制。首先,這項規定沒有明確是對信息的制造者進行處罰,還是對傳播者進行處罰。即沒有確定具體的懲罰對象,導致了打擊的目標范圍擴大化。然而,網絡謠言犯罪作為一種“聚眾性”的活動,筆者認為應該對其“首要分子”進行更重的處罰;其次,在進行法律適用時,不僅要考慮客觀上造成的實際損失,還應當考慮網民的主觀過錯。比如網民在轉發的過程中主觀惡性較小,卻以誹謗罪進行處罰會顯失公平。而實際中,網民轉發信息大多是出于娛樂心理,并沒有主觀惡性。最后,執行困難也是一個巨大的問題。司法解釋規定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或者轉發次數500次即入罪。那么在網絡信息發達的今天,若一條信息涉嫌網絡謠言,將會有相當人數的網民被牽涉其中。投入大量的司法資源也將會成為一個問題。
四、我國網絡謠言刑法規制的完善
通過對網絡謠言的概念及現狀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筆者認為我國對于網絡謠言的刑法規制,主要應當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一)定罪方面
1.尋釁滋事罪應明確“公共場所”和“公共秩序”的概念隨著科技的發展,人們在網絡上基本可以解決辦公、購物、娛樂、交流等一系列問題,網絡空間逐漸的受到人們的重視。鑒于這樣的現狀,筆者認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公共場所”應當解釋為包含“網絡空間”。另外,對于“公共秩序”概念的界定,筆者認為網絡空間的公共秩序,應當與現實社會的公共秩序看齊。“雙層社會”下,網絡空間作為人們在現實空間的延伸,兩者相互交織不可分割。因此,法律應當等同視之。2.增加常見的網絡犯罪罪名針對網絡謠言,我國在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已有規定,但是依然無法遏制網絡謠言的現象,并且行政處罰的手段與受害者所遭受的損失沒有等價性。目前我國刑法并無針對網絡謠言的具體罪名。筆者認為立法者應當盡快制定常見多發的網絡化罪名,對符合犯罪違法性和有責性的行為予以相應的刑事處罰。從而達到懲罰犯罪,完善立法,保證刑法威懾力的目的。例如,網絡謠言詐騙罪,網絡謠言侵害名譽罪,網絡謠言恐怖信息罪等。
(二)量刑方面
1.區別對待“轉發量超過500次”的犯罪分子《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被認定為誹謗罪”。這樣的規定看似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問題,增強了可操作性。但是深入分析就會發現其中存在不少的問題。正如筆者在上文中所言,一刀切的解決問題不僅不能真正的使問題得到解決,而且有失公平。鑒于此,筆者認為,信息源的發出者實施上述行為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積極轉發、幫助擴散者實施上述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般轉發者實施該行為的,由于其主觀上具有過失,未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輕信謠言,并且還幫助傳播,若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比照誹謗罪的一般量刑情節予以從輕處罰。這樣分層次、分情況的處罰,有利于應對實踐中遇到的不同主體,既實現了打擊網絡謠言傳播的目的,也不至于使得刑法的打擊面太廣,實現刑法的謙抑性。2.加入緩刑制度由于一些網絡謠言的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筆者認為可以適用緩刑制度。若網絡謠言犯罪情節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被宣告緩刑,針對個別情形的網絡謠言犯罪可以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行為人一定時期內在網絡上發布信息,這樣也有利于節省司法資源,更好的達到刑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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