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 要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形式上有欠缺的遺囑是否有效,需根據各項綜合因素判定該遺囑是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的繼承法關于遺囑形式的規定滯后,難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諸多問題,例如,錄音遺囑的規定過于滯后,打印遺囑
摘 要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形式上有欠缺的遺囑是否有效,需根據各項綜合因素判定該遺囑是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的繼承法關于遺囑形式的規定滯后,難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諸多問題,例如,錄音遺囑的規定過于滯后,打印遺囑、電子遺囑、網絡遺囑等新類型的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我國《民法典·繼承編》(草案)關于打印遺囑的規定可做必要的修改,增加規定的錄音錄像遺囑值得肯定。通過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準確反映和實現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關鍵詞 遺囑 遺囑形式 打印遺囑 網絡遺囑 法律效力
頒行于198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日新月異,有些遺囑形式基本上沒有被采用,如錄音遺囑。有些遺囑因欠缺某些形式要件,如自書遺囑的內容由電腦打印而非遺囑人親筆書寫等引起糾紛。還出現了許多新的遺囑形式,如影像遺囑、網絡遺囑、電子遺囑等。時值我國《民法典》制定之際,是否刪除或修改現行《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順應時代發展變化和社會需求,增加規定新的遺囑形式,是值得探討的話題。
一、打印遺囑宜確定為獨立的遺囑形式
遺囑內容由遺囑人親自打印或由他人代為打印,遺囑人親筆簽名,這是否為有效遺囑?司法裁判不統一。如黃愛花遺囑繼承糾紛案中,遺囑內容為打印稿,有遺囑人黃愛花的親筆簽名,但沒有日期。經過兩審和再審,認定為有效遺囑。而在另一起遺囑糾紛案件中,遺囑內容為打印稿,有遺囑人(90歲)親筆簽名,沒有代書人、見證人的簽名。雖然有兩名律師對遺囑人在此遺書上的簽字予以見證,但被一審法院認定為無效,二審法院改判有效,經檢察機關抗訴后,法院再審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結果,認定打印遺囑無效。
對于打印遺囑的效力,觀點各異,主要有:自書遺囑說、代書遺囑說、折衷說、獨立遺囑說、無效遺囑說等。現今,電腦辦公、文字處理已成為常態,打印生成的遺囑字跡清晰,易于了解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但由于打印千篇一律,不同于手寫因筆畫特點、書寫力度等而有所不同,無法判斷是否遺囑人親自打印。如果并非遺囑人親自打印,容易被偽造或篡改。即使有遺囑人的親筆簽名,但如果遺囑人處于年老、病痛狀態,也很難判定其是否清晰了解打印稿的內容。所以,打印遺囑不宜認定為自書遺囑。打印遺囑亦不宜一概認定為代書遺囑,因為遺囑人亦有自行打印的情況。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過于嚴格,已不能適應社會實際,進行一定限度的緩和是很有必要的,否則違背遺囑自由原則,因此,不宜將打印遺囑認定為無效。有觀點認為,打印遺囑不能作為獨立的遺囑形式,因為打印只不過是書寫的另一種形式,與手寫并無本質區別。建議擴大書寫的含義,允許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采打印的方式,但應有嚴格的要求。
筆者認為,由于難以判斷打印遺囑是遺囑人親自打印還是他人代為打印,故打印遺囑宜作為一種獨立的遺囑形式加以規定,并規定較為嚴格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第915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將打印遺囑規定為獨立的遺囑形式,但要求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則是按照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規定的。此形式要件要求過于嚴格,要求有一個見證人即可。因為,如果遺囑人自行打印并簽名,有一個無利害關系人見證此事實足夠。如果由他人代為打印、遺囑人簽名的,該無利害關系的代書人簽字亦足以見證此事實。既要確保打印遺囑的真實性,也要做一定限度的遺囑緩和,規定過于僵硬、嚴格的形式要件,不能準確反映社會民眾的需求與認知。
二、電子遺囑不宜認定為有效遺囑
關于何為電子遺囑,目前尚無統一說法。大體之意是,人們通過網絡社交平臺,包括微博、博客、短信、電子郵件、微信、QQ等表達自己的遺愿。采此途徑所立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盧顯竹哥三個,大學畢業都工作在外地。老大、老二均已娶妻生子,只有小弟至今未婚。小弟工作在西北山區,條件艱苦,工資收入低。父母一直對他放心不下。今年父母雙雙病逝,逝世前他們通過電子郵箱給三個子女發過一封關于房屋等價值100萬遺產的正理函(遺囑)。寫明上述遺產在他們走后歸小兒子所有,注明了年、月、日,并有親筆簽名。父母走后,清理父母的遺物,他們一直沒有找到這份電子遺囑的手稿。這份電子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數據電文在交易中的作用突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將數據電文規定為合同的一種書面形式。但由于通過博客、短信、電子郵件、微信、QQ等發布遺囑信息并不一定是遺囑人本人,亦無從有確定的證據材料加以證實,因此,不宜認定電子遺囑的法律效力。但如果有錄音、錄像等視頻材料佐證的,可認定其法律效力,然而這就不是電子遺囑,而是錄音錄像遺囑形式了。
三、網絡遺囑在具備條件下可認定為有效
2010年北京迦里天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開通網站“人生黑匣子”,推出了針對遺囑的私人網絡服務。用戶向公司支付一定費用,公司提供給用戶一個唯一賬號(網絡遺囑保管箱),用戶可以將遺囑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較交給指定聯系人。據報道,該網站運行3年時間,就有30萬名用戶,用戶主要是大學生,30到40歲的白領以及一些病人。 網絡遺囑的產生依賴網絡技術、電子設備、網絡保管箱、云存儲技術等,這種云存儲技術是一種新型的數據存儲技術,通過集群應用和網絡技巧分布式,對不同類型的網絡存儲進行組合,形成網絡存儲及應用的產品。網絡遺囑的法律效力爭議很大,不少人持否定意見。此種網絡遺囑是否有效?
此類遺囑對于認定遺囑人真實性方面存在以下困境:1.無法確定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因為網絡遺囑服務商只要求提供虛擬用戶名,而不要求身份證等身份信息的驗證。無法得知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具有遺囑能力。即使有身份驗證,如同電子遺囑,并不能確定上傳遺囑即是用戶本人。2.遺囑人的電子簽名無法通過遺囑人的生前行為加以確認,也無法通過當事人的約定加以明確,因此很難判斷電子簽名是否真實。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3條明確的規定,電子簽名不適用于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 3.網絡遺囑備份不能成為有效遺囑。有些網絡服務商在其“遺囑備份”目錄上注明是將用戶的遺囑和重要文件以掃描或拍照形式上傳,以做備份。但由于服務商不具有公證人的資格,其提供的是有償服務,此備份不具有法律效力。服務商亦不是遺囑見證人,因為其沒有在場見證用戶撰寫遺囑、上傳遺囑的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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