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摘要:在社會發展新時代,環境問題是國家關注的焦點,環境執法監測發揮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實踐中為了確保環境執法工作狀況良好性,不斷提升其執法工作水平,則需要對環境監測在其執法案源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所了解,滿足環境執法效果增強及其工作高效開展方面
摘要:在社會發展新時代,環境問題是國家關注的焦點,環境執法監測發揮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實踐中為了確保環境執法工作狀況良好性,不斷提升其執法工作水平,則需要對環境監測在其執法案源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所了解,滿足環境執法效果增強及其工作高效開展方面的實際需求。
關鍵詞:環境執法;監測;法律問題
2016年9月2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現有縣級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并要求“建立和實行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環境監測執法活動、插手具體環境保護案件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這是兩辦在公開的規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環境監測執法和執法監測詞語及概念。因此,研究探討執法監測的法律問題具有重要而積極的政治、法律和現實意義。
1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的內容
通常來說,環境監測就是利用對一些影響環境質量的相關因素,進行定量測定,然后將得到的數據進行分析監測,從而來決定環境被污染的程度,這項工作主要是以環境為主要部分,通過相關的物理、生物以及化學等技術手段的綜合使用,并采用環保的方式方法進行運作,然后根據環境建設具備相關特征和存在的環境問題,并且對環境中具備的污染物和其它有關的重要組成部分開展系統性綜合分析,并根據分析出的內容來探索環境質量的變化規律。而對于環境執法來說,其主要指的是環境行政執法的主體,通過職權以及相應的法律手段來規范和約束環境監測中問題,來實現對環境質量的維護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2執法監測的法律問題
2.1環境監測主體與國家環境監測職責存在法律錯位
依據行政法學合法行政原則,罔家行政權應當由國家行政機關承擔,沒有法律法規授權其它組織不得行使;行政權具體行使,由公務員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成員承擔;不是行政主體所為國家行政權權限范圍內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合法行政原則要求:行政主體與行政職責相統一;行政主體與履行主體責任的人員身份相統一;行政主體與行政權限相統一。
我國環境監測體制,國家監測權由沒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承擔國家環境監測的環境監測組織成員,不具有履行國家職責所必需的公務員身份或法律法規授權;環境監測機構沒有國家行政權。執法監測主體與國家環境監測職責存在法律錯位。
2.2監測機構人員身份不合法
國家行政權必須由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法律規范中的主體身份為公務員。公務員雖然不是行政主體,但卻是行政機關組織的必要要素,其行為范圍與履行的行政主體職責相聯系。公務員履行其法定職責是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律要求。公務員為職責范圍外的行政行為、非公務員為國家行政行為,除非法律法規授權,其行均為無效。
3法律建議
3.1提供法律依據
實踐中的環境執法案源,通過對環境監測過程中相關保護法律法規的考慮,使得環境執法過程中可得到所需的法律依據,促使相應的執法工作能夠在法律保障作用下順利進行,實現對污染環境行為的科學處理,從而提升我國環境執法工作水平,降低實踐中的環境問題發生率。同時,環境監測作用下的環境執法案源,通過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充分利用,也能為執法人員的工作思路拓寬提供保障,減少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質量產生的威脅。
3.2完善環境保護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機制
為規范地方環境保護執法體制需要建立獨立公正、權責明確和權威高效的環境保護執法管理體制。環境保護執法工作涉及環境保護部門與政府、其他政府職能部門之間職能與職責的問題。對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即“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級環保部門直接管理市(地)縣的監測監察機構,承擔起人員和工作經費,市(地)級環保局實行以省級環保廳(局)為主的雙重管理體制,縣級環保局不再單設而是作為市(地)級環保局的派出機構。”環境治理采取垂直管理的管理體制有助于確保中央對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在改革中,市級環保局以省級環保廳(局)主要領導,并且局長和副局長由省級環保廳(局)提名。改革后,縣級環保部門成為為市級環保部門的派出構。作為環境保護監管執法機構,市、縣(市、區)環境監察支隊、大隊將與同級環境保護部門成為環境保護執法的平行單位。
3.3依法設立執法監測機構層級
依法沒立執法監測機構層級是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法律要求。各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均有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權,依照法律規定,行政執法應由同級執法監測機構的監測結果作支撐的法理要求,執法監測機構層級應當與行政執法機構層級相一致,而不能錯級作出。
4結語
綜上,執法監測是以職能為標準所做的監測職能種類劃分,其意義在于明確了執法監測主體,為在法律上解決監測機構定位與其職責不相適應問題提供了切人點,為重新構建環境監測體制提供了支點。執法監測法律問題的探討與研究,是全面、準確地落實兩辦《意見》的前提,具有重要的政治、法律、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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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樹義,鄭則文.論綠色發展理念下環境執法垂直管理體制的改革與構建[J].環境保護,2015(23):12-15.
推薦閱讀:《中國刑警學院學報》(季刊)創刊于1983年7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主管,中國刑警學院主辦的學術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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