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增設我國夫妻之間見危不救罪具有必要性,這篇法律論文 認為道德是自律性規范,注重從人的心靈和思想上進行約束,而法律是他律性規范,主要是對人的外部行為進行調整。[2]所以對違反道德的行為并不一定必須法律制裁的方式來調整,而見危不救則屬于此類道德調
增設我國夫妻之間見危不救罪具有必要性,這篇法律論文 認為道德是自律性規范,注重從人的心靈和思想上進行約束,而法律是他律性規范,主要是對人的外部行為進行調整。[2]所以對違反道德的行為并不一定必須法律制裁的方式來調整,而見危不救則屬于此類道德調整的行為,所以法律不應該來干涉,否則則會混淆犯罪行為和違背道德行為的界限,無法發揮道德和法律在社會中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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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國夫妻間見危不救事件不斷增多,但是由于刑法沒有規定見危不救罪,司法實踐遭遇尷尬。無論是從其嚴重社會危害性出發,還是解決司法實踐困境出發,在我國增設見危不救罪都是必要的。
關鍵詞:見危不救;不作為犯罪;見危不救罪
一、夫妻之間見危不救問題概述
近年來,我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夫妻之間因瑣事吵鬧,一方自殺另一方不予施救,自殺者最終死亡的事件日益增多,然而因為無法可循,司法實踐遭遇尷尬。因為,依照我國刑法不作為犯罪的理論,只有在存在法定義務、業務上的義務以及由于先行行為而引起的義務等法定義務的情況下,才能成立不作為犯罪,而道德上的義務并不能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于是在法官斷案的時候難免會處于兩難的境地 。我們先看下面這兩個真實案例:
案例一:2000年4月25日,天津市西青區王穩莊村民王春全因家庭瑣事和妻子王玉潔發生爭吵,王玉潔一時氣憤跳進污水河中自殺,王春全見狀勸說無效后即當場離去。后王春全到親戚家中講了王玉潔尋短見之事,隨后打了電話給派出所。但是當派出所民警和親戚們趕到現場,已是一個小時之后,王玉潔早已停止了呼吸。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春全和王玉潔系夫妻關系,負有特定救助義務,其明知妻子王玉潔跳進河中可能會出現死亡的結果,卻采取漠然的態度,任由危害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但是由于其有自首情節,于是判處王春全有期徒刑 6年。
案例二:2009年7月17日,重慶市萬州區孫家鄉大河村的李銀建與妻子發生爭吵,后提出離婚。由于小孩的撫養問題沒有協商好,離婚手續未能辦理。 歸家途中二人又發生爭吵,肖世花一時氣憤跳入水塘中。聽到村民呼喊“你老婆投水了,快回來救人”的李銀建并未理睬,待他人趕到后肖已死亡。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決李銀建無罪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要求同種案件同等對待,但是上面兩個案件同為夫妻之間見危不救事件,卻出現了截然相反的判決,這不能不說是司法的尷尬。
二、司法實踐中處理夫妻之間見危不救事件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刑法對夫妻之間見危不救行為并沒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對于生活中發生的此類案件,法官又不能不作出判決,綜合分析,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夫妻之間見危不救案件的處理主要存在兩種模式:一就是第一部分我們所提到的案例一的判決,即王春全見危不救被判有期徒刑一案。二就是第一部分我們所提到的案例二的判決,即李銀建見危不救被判無罪案。下面我們對這兩種模式進行分析。
(一)認為構成罪,判處有期徒刑
法官之所以會作出這樣的判決的,是因為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雙方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的規定。他們認為這種義務不僅包括雙方之間提供生活方面幫助的義務,也包括遇難之時相互救助的義務,所以根據刑法不作為犯罪的理論,此種情況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故成立不作為犯罪,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是細細分析,卻發現他們忽略了一點,那就是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并沒有被法律所規定,只是存在理論通說而已,即便如此,本案也不成立不作為犯罪,因為根據不作為犯罪理論,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里所指的法律只包括刑法,即便別的法律有規定,但是如果未經過刑法的確認,亦不能作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1]所以,本案中,僅根據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而認為被告人成立不作為犯罪是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的,因為夫妻之間相互撫養的義務,被沒有為刑法所確認,所規定。
(二)認為不構成犯罪,判處無罪
法官之所以判決李銀建無罪,是因為依據刑法不作為犯罪理論,李銀建對其妻子并不負有救助義務,所以其不救助行為并不構成,只是受到道德的譴責而已。另外,我國刑法對夫妻之間見危不救的行為也沒有相應規定,所以依照罪行法定原則,李銀建的行為也不能構成犯罪。
如果嚴格按照罪行法定原則,此種模式無疑是正確的,因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刑法對夫妻之間見危不救行為并沒有規定,所以李銀建面對妻子處于死亡狀態沒有采取救助措施的行為并不能構成犯罪。但是
現實生活中,夫妻之間見危不救事件的日益增多,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帶來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傳統的道德已無力調整。所以面對這一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社會呼吁刑法的干預,這也是為什么我們要研究本文的目的。
三、增設我國夫妻之間見危不救罪的必要性
1、道德對夫妻之間見危不救行為的調整已力不從心
但是有一點是他們所忽略的,那就是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并不是永恒不變的,道德和法律不是絕對分離的。法律雖然不輕易踏入道德領域,但是法律對道德領域的干預也應因時因勢而定。倘若道德的力量足以保證道德規范得以實施, 那法律也自不必干涉道德領域。但是倘若當道德的力量已經難以使道德規范得以實施, 而且此規范于社會來說又至關重要時, 那就有必要介入法律干預的手段, 以此強化和鞏固此道德規范的實施。[3]
當前我國夫妻之間見危不救事件頻頻發生,就是由于缺少相應的法律規范來調整,而使得這些行為得以逍遙法外,得不到處罰,只能受到道德的譴責和輿論評價而已,但是這種道德調整方式在目前情況下顯然是不能滿足社會需求的。因此,將夫妻之間見危不救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不僅是調整當前我國社會關系的需要,也是用刑法這一最后的手段來挽救遺失的社會傳統美德的需要。
2、夫妻之間見危不救行為符合犯罪的構成
一行為是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其能否構成犯罪的重要依據。實踐中屢屢發生的夫妻間見危不救事件,往往都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案件就是鮮明的例子。
夫妻之間見危不救行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夫妻一方陷入危險狀態時,另一方明知道不救助可能會發生嚴重,有能力救助但卻絕救助,從而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嚴重后果。其明知道可能會出現嚴重后果但卻持故意放任的心態,從而造成了嚴重后果的發生。其不救助行為嚴重違背了家庭親情,也反映出其主觀上極大的惡性。這實質上與刑法對于犯罪的界定并沒有本質上的差別,盡管一方并沒有持直接故意的心態去傷害另一方,但是其見危不救與損害結果的出現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卻是不容抹煞的。
所以,不論是從社會危害性來看,還是從行為人主觀惡性來看,夫妻之間見危不救見危不救都有納入到刑法調整范疇的必要。
(二)解決司法中存在的尷尬
如第一部分的兩個案件,同樣是對于妻子處于危險狀態的不救助,但是卻出現了有期徒刑6年和無罪判決兩種迥然不同的結果,這不能不說是司法的尷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要求同種案件同等對待,司法統一原則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建設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因此,刑法中設見危不救罪的設定,可以解決司法中的尷尬局面。
四、增設我國夫妻之間見危不救罪的設想
(一)夫妻之間見危不救罪的犯罪構成
夫妻之間見危不救罪是指,當夫妻一方陷入危險,另一方有能力提供救助,且不會對已產生危險,但是卻拒絕救助的行為。其犯罪構成如下:
1、夫妻間見危不救罪的主體。構成此罪,要求具有夫妻關系,但是不以婚姻登記為準,對于不具有結婚形式要件,但是卻具有實質夫妻關系的,即婚姻法上所指的事實婚姻,也適用此罪的規定。
2、夫妻間見危不救罪的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不救助會發生他人死亡、健康損害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過失不構成見危不救罪。見危不救的行為人具體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不影響對行為人的定罪,但影響對行為人的量刑,應視具體案件的情形具體判斷。
3、夫妻間見危不救罪的客體。本罪構成了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同時,也侵犯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極大地破壞了社會公序良俗。雖然其客體是復雜客體,但也有主次之分,此類行為首先違背的是社會的公共道德,其次侵犯了是人的健康或生命權利。因此夫妻間見危不救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次要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4]因此,可將其其歸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納入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
4、夫妻間見危不救罪的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明知道不提供救助可能會發生嚴重后果,有能力實施救助且不會對己產生危險,仍拒絕救助的行為。本罪以嚴重后果的出現為構成要件,且嚴重后果的出現要與行為人的不救助有因果聯系。
(二)與其他罪的關系
1、故意殺人罪
當夫妻一方陷入危險或自殺時,另一方不僅不予救助的,而且故意阻止他人救助或故意延遲救助時間,從而導致嚴重后果發生的。此時行為人對嚴重后果的發生不再是消極的不作為,而轉為積極的作為,已經超出了我們夫妻間見危不救罪的范圍,應構成故意殺人罪。
2、遺棄罪
在一方患重病或遭遇外來危險時,另一方故意不實施醫療或者積極追求嚴重后果,從而導致嚴重后果出現的,此時行為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遺棄罪或者見危不救罪。此時我們可以根據法條競合的原則來確定行為人構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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